注册安全工程师案例分析精点精练(5).doc
注册安全工程师案例分析精点精练(5) 11、1986年,为解决上海市民用气不足的燃眉之急,上海浦东煤气厂一期煤气发生炉工程年底将部分投产,有关建设单位把煤气发生炉点火日期定在10月10日。如果点火成功,将为确保年底部分投产奠定坚实基础。上海市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于点火前的10月8日派人赶赴现场检查该工程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经过两天检查发现该项目不具备点火运行条件。试分析存在的可能原因以及有关“三同时”的要求。 答题思路 存在的可能原因第一,煤气生产属防火防爆场所,其电气设备虽已采用防爆型,但检查时,电气线路采用的还是临时电线安装方式,不符合防爆要求,如果煤气发生大量泄漏,将随时存在爆炸危险。 第二,点火后,14台煤气发生炉只有2台投入运行,其余12台尚须继续施工,且与运行的设备相互连通,仅临时采用盲板隔开,一旦发生泄漏,可能造成正在施工的人员中毒窒息,若遇明火也极易发生爆炸。 第三,生产现场与施工现场相互交叉,囚施工队伍复杂,对明火作业难以严格控制,隐患严重。煤气发生炉的供水系统尚未安装完成,生产场地高低不平,电缆随地拖拉等等。 浦东煤气厂工程虽然存在上述严重问题,可是有关部门却坚持要按期点火试产。上海市劳动局党组认为事关重大,万一点火过程中发生意外,后果将不堪设想。于是在10月9日晚连夜召开会议研究,认为必须立即整改,延期点火。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了关于浦东煤气厂煤气发生炉点火试产存在严重危害的紧急报告时任上海市市长的江泽民接到报告后,立即批示我意见还是坚持安全第一。建议(一)迅速组织力量进行仔细检查,同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二)只有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才能点火试产。 根据江市长的批示,该项目经过一周的整改,消除了事故隐患,经验收合格,浦东煤气厂煤气发生炉于10月8日上午一次点火成功。 随着国民经济的日益发展和社会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煤气作为气体燃料,由于输送方便,操作简单,燃烧均匀,温度、用量易于调节,环境污染小等优点,在工业生产和人民日常生活中使用越来越广泛,需求加大。许多城市都建设了煤气厂和输配气管道和设备。由于人工煤气是一种易燃、易爆、有毒的气体燃料,若设施不完善或使用不当,极易造成泄漏、爆炸事故,危害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因此,正确处理好煤气生产、供应与安全的关系极为重要,特别是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坚决执行。 在实际生产建设中,像浦东煤气厂煤气发生炉这样的政府工程,由于工程完成时间的限制,抢速度、赶工期的情况司空见惯。然而,江泽民同志毅然提出“我意见还是坚持安全第一”,并明确提出“只有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才能点火试产”的意见,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实现了“安全第一”,作出了表率。 上海市劳动局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三同时”审查验收时,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的做法,也为有关部门和人员作出了榜样。 12、1994年10月23日13时45分,西安庆华电器厂一辆载有140箱、共计105万发雷管的解放牌卡车沿309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山东省平度市洪山乡乡政府所在地附近,突然发生爆炸,造成5人死亡,95人受伤,其中6人重伤,爆点处地面形成一个直径约6米,深约1.9米的爆坑。爆炸冲击波对周围13个村庄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爆点附近公共建筑、民用住宅遭到严重破坏。距爆点以西240米的邮电局程控电话交换机因高压电线被炸断在通讯线路上而被烧毁,使当地交通、通讯、供电中断,直接经济损失826万元。请分析事故原因以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答题思路 经调查,西安庆华电器厂违章装运雷管是造成这起特大事故的主要原因。该厂运送雷管车的司机未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雷管箱子装载高度违反爆炸器材的运输规定并超装,经过人口稠密的城镇而未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是造成这起特大事故的重要原因;超高装载、押运员离位、运输中雷管箱坠落到车厢底部引起爆炸,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各种危险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黑火药、烟花爆竹等,运输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本案例中,首先,庆华电器厂装载雷管时,除在车厢后部留押运员的空间外,还留有一长1.6米、宽0.33米的空隙,未用填实或支撑等方式加以固定。汽车在行驶过程中,押运员离岗,雷管箱滑动,未采取措施,顶层雷管坠落到车厢底部,引进爆炸。其次,雷管超装增加了爆炸威力。按爆破安全规程运输雷管装载高度不能超过二层计算,装运这批雷管的解放牌货车可装57万发火雷管,而实装105万发,超装84。第三,驾驶员未按规定取得运输危险品的资格,运输车在经过山东平度市市区时,也未向当地公安局通报。因此,西安庆华电器厂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所有企业都应从中吸取教训,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运输爆炸物品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44号令)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