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设计规范 (1).doc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设计规范 YSJ 02193(试行) 1993年北京 主编单位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 批准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试行日期1993年10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1993 北京 关于颁发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设计规范(试行)的通知 (93)中色投字第0484号 由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主编、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参编的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设计规范,经审查,现颁布给你们,作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YSJ02193),自1993年10月1日起试行。各单位在执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处联系。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1993年6月28日 编 制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1988年5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88)中色基设字第36号关于下达标准、规范、定额、指标和业务建设计划的通知要求编制的。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总结国内多年实践经验,并在吸取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先后提出了征求意见稿、初稿和送审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最后通过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50节354条,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竖井,斜井,平巷与平硐,溜井、溜槽与装卸矿硐室,地下破碎系统,硐室,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地下动力设备基础。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设计规范编制组 1993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统一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设计技术要求,推动技术进步,提高设计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一、二类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设计,三类矿山和改扩建矿山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设计,应从技术方案、材料选用及结构设计等方面,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1.0.4条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设计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有色金属矿山生产技术规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 第1.0.5条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基 本 规 定 第一节 基 础 资 料 第2.1.1条 井巷工程应根据矿区地质变化规律和生产工艺要求进行设计,对竖井、斜井和其他重要工程设计,尚应取得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验证资料。 第2.1.2条 竖井、斜井施工图设计必须有工程地质检查钻孔资料,对于已有勘探资料表明,地质条件简单和不通过含水冲积层的井筒,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打工程地质钻孔 一、在竖井井筒周围25m范围内有勘探钻孔,并有符合检查钻孔要求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二、矿区已有生产矿井,掌握新设计井筒通过的岩层物理性质、水文地质及其变化规律,并经主管部门确认。 第2.1.3条 工程地质检查钻孔布置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竖井 1.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时,可在井筒中心或距井筒中心1025m范围内布置一个检查钻孔;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检查钻孔的位置和数量应依据具体条件而定; 2.两条竖井相距不大于50m时,可在两井筒间打工程钻孔; 3.专为探测溶洞或施工特殊要求的检查钻孔,可布置在井筒圆周范围内; 4.在任何情况下,检查钻孔不应布置在井底车场巷道的上方。 二、斜井 1.检查钻孔应沿斜井轴线方向布置,其数量不应少于三个一个在井口;附近一个在井筒中部;另一个在井底平巷连接处附近。 2.距离不大于50m的两条平行斜井,钻孔应布置在两条井中间的平行线上;当只有一条斜井时,钻孔应布置在距井中心线10~20m的平行线上。 第2.1.4条 工程地质检查钻孔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钻孔深度应大于设计井深(斜井底板以下)3~5m;终孔直径不宜小于91mm,采用金刚石钻机钻进时,其终孔直径不得小于70mm。 二、检查钻孔偏斜率应控制在1.5以内。 三、工程地质检查钻孔应采用全孔取芯,其岩芯采取率在冲积层与岩层中不宜小于75;在破碎带及软弱夹层中不宜小于60。 第2.1.5条 工程地质检查钻孔应提供下列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一、有关岩石力学和地表建筑物设计的技术参数; 二、对主要含水层提出岩石的渗透系数、涌水量及水质分析等水文资料; 三、岩芯RQD值的质量指标; 四、检查钻孔地质柱状图; 五、垂直深度超过600m的井筒,应提供地温、地应力变化及岩爆资料。 第二节 岩 石 力 学 工 作 第2.2.1条 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重要工程中,应做岩石力学工作。在各设计阶段中,岩石力学的工作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可行性研究阶段,应配合地质勘察工作,对工程作出岩石力学的可行性论证; 二、初步设计阶段,通过实地测绘和岩体稳定性分析、评价,为井巷设计提供依据,必要时应进行补充勘探工作; 三、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提出合理的岩石力学参数及支护型式; 四、在基建期间,岩石力学工作应着重记录和量测巷道开挖后的失稳及其地压显现规律。 第2.2.2条 初步设计阶段,根据钻孔岩芯质量指标RQD值,宜按表2.2.2进行岩体质量分级。 岩体质量分级 表2.2.2 RQD值() 岩体质量分级 90~100 75~90 50~75 25~50 20 5~7 垂交裂隙较发育的火成岩 30 10 2.在坚硬的火成岩和变质岩中,用M.Georgi的C值折减公式 CmCk[0.114E-0.48i-20.02] 2.2.9-2 式中 Cm折减后岩体内聚力(MPa) Ck岩块试验的内聚力(MPa) E-岩石的弹性模量(MPa) i---岩体的节理裂隙密度(条/m) 二、岩石内摩擦角折减系数,可取0.8~0.9折减后为岩体的内摩擦角。 三、岩石弹性模量折减系数,可取0.1~0.2折减后为岩体的弹性模量。 四、受地下水影响的岩石强度软化折减系数,可取0.65~0.85软化折减后为岩体强度。 第2.2.10条 大硐室的稳定性宜采用数值计算法确定。在计算中应正确地选择计算剖面、确定计算模型和岩体力学参数、选择单元类型及网格细度等,计算结果应为井巷支护设计提供围岩的位移矢量和应力分布。 第2.2.11条 重要工程的复杂特殊地段,应进行监测设计。监测方法及布点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 第2.2.12条 井巷围岩类别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第三节 井巷工程类别划分与支护原则 第2.3.1条 竖井、斜井、主斜坡道及主平硐的出口,均应布置在设计的矿床开采最终移动范围以外,当条件所限,必须布置在矿床开采最终移动范围以内时,应采取措施。井口或硐口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不受地表滑坡、滚石、雪崩、山洪和泥石流的危害,并应符合保护带要求,保护带宽度应按其等级确定Ⅰ级为20m,Ⅱ级为15m,Ⅲ级为10m。 第2.3.2条 井口、硐口的位置应有足够面积的生产工业场地和施工工业场地。井口、硐口的标高应在历年洪水位1m以上。 第2.3.3条 风井井口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风井井口位置应避开有害物质污染区,并应布置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二、回风井井口位置应远离居民区和生产区,并应选择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第2.3.4条 巷道、硐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巷道、硐室的布置方位,应使其轴线与矿区最大主应力方向平行或成小角度相交; 二、节理发育的岩体中,巷道、硐室的轴线宜与潜在的不连续的交线走向成直角; 三、高应力区中,巷道、硐室的最佳形状,宜使跨度与高度之比近似或等于最大水平主应力与垂直主应力之比。 第2.3.5条 井巷工程支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支护设计方法,应以工程类比法为主,必要时,可用理论验算法验算; 二、支护设计应充分利用围岩自身的承载能力,改善巷道或硐室的周边应力条件,减少支护量; 三、支护设计应优先采用锚喷支护,不用或少用木材支护; 四、在塑性岩体中,可采用先临时后永久的两次支护方法,必要时应采用监控量测的手段进行设计。 第2.3.6条 井巷工程支护材料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竖井、主斜井计提升机硐室、地下破碎硐室、装卸矿硐室、主平硐口等重要工程,当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支护时,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二、斜井、风井、平巷等井巷工程,当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支护时,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15 三、设备基础和地坪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10~C15 四、在井巷工程中,当采用锚喷或喷射混凝土支护时,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当采用石材支护时,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U40;当采用混凝土预制块支护时,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5 第2.3.7条 在地震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地区,竖井、斜井、通风井、平硐等井巷出口的支护设计,应进行抗震验算。 第三章 竖 井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3.1.1条 主副井之间布置破碎系统时,两井之间距离不得小于50m。 第3.1.2条 井筒断面为圆形时,在一般情况下,净直径应按0.5m模数进级,当井筒净直径大于5.0m或井深超过600m时,可按0.1m模数进级,矩形井筒应按0.1m模数进级。 第3.1.3条 圆形竖井设计,应标出竖井中心坐标、提升中心坐标以及井口标高,在竖井及马头门的平面图上应分别标出方位角。 第3.1.4条 箕斗井不得兼作进风井。混合井作进风井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保证风源质量。 第二节 断 面 设 计 第3.2.1条 断面设计应根据提升容器、井筒装备、安全间隙、竖井延深方式及通风等要求确定。 第3.2.2条 竖井提升容器之间以及提升容器与井壁或罐道梁之间的间隙,必须符合表3.2.2的规定 竖 井 安 全 间 隙(mm) 表3.2.2 罐道和井梁布置 容器和容器之间 容器和井壁之间 之间 容器和罐道梁之间 之间 容器和井梁之间 之间 备注 罐道布置在容器一侧 200 150 40 150 罐道和导向槽之间为20 罐道布置在容器两侧 木罐道 钢罐道 - ----- 200 150 50 40 200 150 有卸载滑轮的容器,滑轮和罐道梁间隙增加25 罐道布置在容器正面 木罐道 钢罐道 200 200 200 150 50 40 200 150 钢丝绳罐道 450 350 --- 350 设防撞绳时,容器之间的最小间隙为200 第3.2.3条 专用风井的风速不得大于15m/s。兼作通风的竖井断面,应进行风速验算,其风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一、专用物料提升井为12m/s 二、提升人员和物料的井筒及修筑中的井筒为8m/s 第三节 井 筒 装 备 第3.3.1条 木罐道宜采用材质致密、强度高的红松制成。当采用其他木材时,其顺纹、横纹的抗压强度不得低于东北红松,收缩率不得大于东北红松。 第3.3.2条 木罐道的截面可按表3.3.2选用。钢罐道结构上能满足要求时,可按经验选取 木罐道尺寸(mm) 表3.3.2 罐笼型号与配重 1~3#罐笼(单、双层) 4~5#罐笼(单、双层) 1~5#罐笼平衡锤 罐道截面 180160(150) 200180 150120 注此表适用于罐道梁层间距不大于3m 第3.3.3条 罐道接头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罐道或型钢组合罐道接头应在罐道梁上,接头间应留有2~3mm的伸缩间隙。木罐道接头位置宜设置在梁上,当不在梁上时,木罐道应有补强措施。 二、同一提升容器的两根罐道接头,不得设在同一水平上,当两根罐道安装在同一根梁上时,两根罐道的接头也必须错开。 第3.3.4条 罐道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罐道梁的层间距木罐道2~3m;金属罐道4~6.5m。 二、采用悬臂梁时,其梁的长度不宜超过600mm。 三、罐道梁的截面选择,应按现行的钢结构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设计;罐道梁的挠度与跨度之比不大于1/400~1/500。 第3.3.5条 马头门(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高度,应根据提升容器及上下材料长度确定,一、二类矿山为5m,三类矿山为3.5~4.5m。马头门长度应为5m。 第3.3.6条 马头门处应设安全门、栅栏、信号硐室及双侧人行道,人行道宽度应为1.2m。 第3.3.7条 对采用双层罐笼同时上下人员,并兼负下放长材料的马头门,应设双层平台及上下人员的梯子。马头门高度应根据上层平台站立人员允许高度确定。马头门宽度应满足井口机械化及人行道要求。 第3.3.8条 双侧马头门在井筒旁边应设人行绕道,其宽度不应小于0.8m,高为2.0m。 第3.3.9条 梯子间设计及管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梯子间上下两层平台间距不大于6m;梯子坡度不大于800;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子蹬间距为0.3m。梯子上端应高出平台1m,梯子下端距井壁不应小于0.6m;上下两层梯子出口必须错开;梯子出口尺寸不应小于0.6m0.7m。 二、梯子间及提升间、管子间、电缆间之间应应设置安全格网。安全网材料可用玻璃钢、金属及木材。 三、梯子平台板必须防滑。 四、管道布置应便于安装、检修与更换。管缆安装安全间隙应符合安全规定。 第3.3.10条 罐道梁与井壁的联结,井筒正常段的钢梁与井壁之间可采用快硬水泥砂浆锚杆或树脂锚杆联结,锚杆直径应通过计算确定。托板可采用厚度为15~20mm的钢板,但对井筒内淋水大于6m3/h或集中出水的地方,必须处理淋水,方许用锚杆方式联结。马头门的托罐梁、井底装矿点钢梁及楔形罐道梁等,必须插入井壁内(或预留梁窝内),插入深度不应小于支护厚度的2/3,且不得小于梁的高度。 第3.3.11条 竖井内所有金属部件、木质部件及各种联接件,均应进行防腐处理。 第四节 井颈与井筒支护 第3.4.1条 井颈的厚度,应根据井口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及其他荷载施加的垂直力和水平力,以及井颈围岩产生的侧压力等计算确定。井颈应分为2~3梯段,上段厚1.0~1.5m,深3~6m,中段厚0.6~0.9m,下段厚0.4~0.7m。井塔基础与井颈分开时,井颈的厚度可为一段。 第3.4.2条 井塔基础直接作用于井颈上时,基础下的井颈可视为深埋单根管桩,按弹性桩基理论“m”法计算。 第3.4.3条 井颈的最小深度,应根据表土层厚度、井颈内各种装置及各种孔洞之间的最小距离要求确定。井颈壁座应进入稳定岩层中2~3m。 第3.4.4条 井颈为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整体结构,井颈上开孔边长大于1.5m时,必须对孔的四角及跨中的弯矩进行计算。当边长小于1.5m时,可不进行计算,应在孔的周围配以构造钢筋。 第3.4.5条 井筒宜采用整体浇注混凝土支护,当井筒涌水量小于6m3/h时,可采用喷射混凝土支护。 第3.4.6条 井筒支护厚度应根据围岩条件、井筒直径、支护材料等因素,通过理论计算与工程类比相结合的方法确定。井壁支护厚度宜采用等厚井壁,个别地段强度不足时,可采用配筋或打锚杆等方法补强。 第五节 井筒底部结构与井底水窝 第3.5.1条 井筒底部结构深度应根据井筒用途、提升设备、提升方式、罐道类型、井底水窝排水及清理方式确定。井筒最下部阶段至井底应设梯子或爬梯。 第3.5.2条 采用罐笼提升时,井底应设置1/80斜度的整体式楔形罐道,其位置应在发生过卷时,下行提升容器应比上行提升容器先进入楔形罐道,楔形段长度应小于或等于过卷高度。 第3.5.3条 楔形罐道的下端,应设置底座梁,其截面应经过计算选取。 第3.5.4条 井筒下部防撞梁应设在楔形罐道底座梁的下部,可与底座梁合为一体,若单独设置时,应在防撞梁上设置缓冲装置。 第3.5.5条 提升容器有平衡尾绳时,应在防撞梁下设木挡梁获金属挡梁隔离装置。当采用钢丝绳罐道时,罐道绳与尾绳间尚应设隔离装置。 第3.5.6条 井底深度大于5.0m时,应设简易排水泵房,当井底深度小于5.0m时,水泵可布置在马头门内;当有井底清理斜巷时,可将水泵布置在斜巷附近。水窝较浅涌水量小时,可用自溢排水。 第3.5.7条 罐笼井水窝,可利用简易罐笼、吊桶或其他机械清理,条件许可时,也可采用平巷或斜巷清理水窝。 第3.5.8条 井底水窝底部宜用混凝土浇筑成球面形。球面半径应为7~10m球面矢高不得大于井颈的1/10。 第3.5.9条 一、二类矿山箕斗井的积水,可在井底粉矿回收水平设置水仓及沉淀池,用水泵将水排至上部中段。 第六节 箕斗矿仓、装矿硐室及粉矿回收 第3.6.1条 箕斗矿仓有效容积可按4h提升量计算。当提升高程受限制时,其容积不得小于2h的提升量 第3.6.2条 矿仓与井筒间应留有不小于8m的安全岩柱。矿仓内部及其底板可敷设钢轨或钢板。 第3.6.3条 装矿硐室的尺寸应按箕斗装载设备及其安装、检修、操作要求确定。装矿闸门两侧应留不小于0.8m宽的操作空间,并应设置1.2m高的安全栏杆。箕斗装矿硐室到卸矿阶段应设置人行天井,也可在井筒内设有梯子作通道,混合井应在带式输送机水平设停罐点 第3.6.4条 粉矿仓的容积,不宜小于7d正常提升时的撒矿量。撒矿量宜按底卸式箕斗装矿量的3‰或翻转式箕斗装矿量的15‰确定 第3.6.5条 混合井或其他有人行格的井筒,其粉矿仓与提升间、人行格之间,必须严格隔开。粉矿漏斗底板坡角应大于500。延深的主井,其粉矿漏斗可用钢板制作,不延深的主井可用井筒本身作为粉矿仓 第七节 盲 竖 井 第3.7.1条 天轮平台板可按等效均布荷载计算,平台梁宜采用工字钢或槽钢。天轮平台板可用花纹钢板或普通钢板,当用普通钢板时,其表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3.7.2条 天轮梁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天轮梁埋入井壁深度应大于300mm 二、梁的设计应按简支梁计算,其荷载应包括钢丝绳破断力、天轮总重量及天轮梁自重等 三、天轮梁的挠度天轮直径小于2.0m时,不得超过L/600;直径大于2.5m时,不得超过L/750 四、天轮梁等金属构件,必须进行防腐蚀处理 第3.7.3条 天轮硐室断面形状可为拱形或矩形,其平面尺寸应满足检修场地和人员进出通道的要求。硐室内应设起重梁或起吊锚环 第3.7.4条 盲竖井头部应设置过卷设施及挡罐梁。盲竖井的最上一个阶段至天轮平台,应设置人行梯子 第3.7.5条 上部挡罐梁位置,应使下放容器先落在井下挡罐梁上,而上升容器顶部还未碰到井上挡罐梁,其所受应力应为提升钢丝绳破断力之和 第3.7.6条 上部楔形罐道的总长度和过卷高度相同,楔形罐道的斜度应为1/100,其材质宜为东北红松。楔形罐道梁应作强度计算,单绳提升荷载应按钢丝绳破断力;多绳提升时应按破断力的总和进行计算 第3.7.7条 多绳提升机硐室,应有与阶段平巷相通大件道,兼做安全出口。当硐室无设备通道时,可在提升机硐室与最近的马头门之间,设置电梯井,其断面规格应满足提升机或吊车最大不可拆卸件的运输要求。大件道至卷扬机硐室内应铺设轨道 第3.7.8条 多绳提升机的提升层、导向轮层、罐道绳拉紧层或悬挂装置层之间,应设钢梯,梯子宽400mm,倾角宜为450。梯子孔周围应设1.2m高的安全围栏 第3.7.9条 多绳提升机硐室的上层楼板,应设置提升最大件的吊装孔,并留有400~500mm的安全间隙。吊装孔周围应设置1.2m高的活动栏杆 第3.7.10条 单绳提升机绳道底板倾角应与卷筒下部钢绳出绳仰角相等。绳道内应设有人行道、台阶和扶手,台阶宽度不小于0.8m。绳道底板距下部钢丝绳不应小于0.5m,顶板距上部钢丝绳不应小于0.3m。绳道宽度尚应满足运送天轮的要求 第3.7.11条 提升机硐室的布置应满足机械、电气设备安装、运转、检修以及电气设备通风的要求 第3.7.12条 提升机硐室宜采用混凝土砌碹或喷锚网联合支护,大型提升机硐室的支护应进行计算。硐室内部建筑装修应力求经济、实用 第3.7.13条 提升机硐室地面应高出邻近运输巷道轨面0.2m其厚度为0.1m,并应向运输巷道方向作3的下坡坡面 第3.7.14条 提升机硐室通道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铁栅栏门,在有火灾危险的矿井,还应设防火门。防火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最大部件的通过 第3.7.15条 与提升机配套的配电硐室,应靠近提升机硐室布置,配电硐室地面应高出提升机硐室地面0.1~0.2m 第八节 风 井 第3.8.1条 主回风井可作为矿井的安全出口,井深在300m以内时,应设封闭式梯子间;井深超过300m时,应增设紧急提升设施 第3.8.2条 装有扇风机的风井井口必须严格封闭 第3.8.3条 在有风道的情况下,为减少通风阻力,风道与风井连接处应做成圆弧形,其夹角应为400~500,风道应减少转角 第3.8.4条 风井井底与井底巷道连接时,应作成圆弧形,其曲线半径应为6~8m,圆心角为350~450,连接处长度不小于3.5m;连接处应用非燃烧材料砌筑,并应设栅栏门 第3.8.5条 专用作风井的井底可不留井底水窝;需延深的风井井底应留15~20m深水窝,其底部应设置壁座 第3.8.6条 风井安全出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风井的安全出口应布置在梯子间一侧,与风道成900,并应位于风道口以上不小于2m处,风道内应设置风门 二、安全出口与风井连接处应有4~6m一段平巷,平巷标高与风井内梯子平台标高相适应 三、安全出口应用非燃烧材料砌筑,出口宽不小于1.2m,高不小于2m。通到地表的斜道部分应设人行踏步 四、无提升设备的主风井井口,当不作为安全出口时,可采用永久性密封井盖 第3.8.7条 通风机直接坐落在风井口上时,其风机基础梁可直接坐于井颈上,井口必须用钢筋混凝土板进行密封,并应对井颈进行计算 第九节 电梯井、设备井及管缆井 第3.9.1条 电梯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梯井内应设梯子间及管缆间,梯子应与各阶段相通 二、电梯井的提升机硐室必须有两个安全出口,硐室内不得漏水和渗水 三、电梯井的提升机硐室内应设置起吊设施,硐室底板应设有吊装孔,在孔口处应安装活动盖板 四、电梯井内的金属部件应作防腐处理 五、电梯井井底应埋设固定缓冲器的钢板 六、电梯井井底积水应作导出处理 第3.9.2条 设备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备井断面大小应由设备的最大外形尺寸、梯子间、管线布置等因素确定 二、设备井内设置两根稳绳,在有梯子间时,应将稳绳布置在梯子间一侧 三、设备井为多中段服务时,各中段均应设置联系信号,各阶段马头门设计应考虑设备大件进出方便 四、设备井的提升机硐室,可设在井的最上部,亦可放在井底马头门内 第3.9.3条 管缆井内应设人行梯子间,以便检修。管缆井的断面布置应满足管缆安全间距及维修方便的要求 第十节 竖 井 延 深 第3.10.1条 根据矿山竖井工程地质条件和矿山持续生产要求,竖井延深工程设计应提出竖井延深方案 第3.10.2条 竖井延深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竖井延深工程,应确保竖井持续生产和安全施工 二、竖井延深工程,必须预留保护岩柱或构筑人工保护盘等安全保护措施 三、竖井延深工程,应设置废石提升、人员材料运送、通风、排水、压气管线等综合配套设施 第3.10.3条 竖井延深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利用梯子间作提升格时,应按提升与卸岩方式,对梯子间进行改造 二、利用箕斗延深竖井时,必须设有防止箕斗撒矿的措施 三、在竖井延深地段内,有可利用的巷道时,可采用从下向上的延深方法 第四章 斜 井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4.1.1条 斜井倾角和斜坡道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箕斗、台车斜井倾角宜大于300 二、矿车组斜井(包括材料斜井)倾角不宜大于250 三、带式输送机斜井倾角,向上输送物料时不应大于150;向下输送物料时不应大于120 四、吊桥斜井倾角应大于或等于200 五、斜坡道坡度,用于输送矿石时,不宜大于10;用于输送材料、设备时,不宜大于15;服务年限短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坡度可适当加大 第4.1.2条 斜井安全间隙应符合表4.1.2的要求 安 全 间 隙(mm) 表4.1.2 运输方式 设备之间 设备与支护之间 有轨设备 ≥300 ≥300 无轨设备 ≥600 带式设备 ≥400 ≥600 第4.1.3条 有人员上、下的斜井,当倾角小于300,垂直深度超过90m,倾角大于300,垂直深度超过50m时,在斜井内应安设运送人员的机械设备 第4.1.4条 斜井人行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有轨运输时,人行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m 二、人行道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1.9m 三、专为行人斜井的宽度不应小于1.8m 四、带式输送机斜井的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1.0m 五、设有人车的斜井,在井口上部及下部应设乘车平台。平台长不应小于一组人车长的1.5~2倍,平台宽不得小于1m 六、斜井倾角为100~150时,应设人形踏步;150~300时,应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00时,应设梯子及扶手 第4.1.5条 运输物料的斜井兼作人行井时,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应设安全隔离设施 第4.1.6条 井口为平车场的矿车组提升斜井,应在井口车场设置阻车器,井筒内设置防跑车装置,下部车场,应设躲避硐室 第4.1.7条 在带式输送机斜井内,带式输送机一侧,应平行敷设一条运输轨道和一条检修人行道。当利用该运输道兼作辅助运输时,应在运输道和带式输送机之间加设隔离设施 第4.1.8条 钢丝绳牵引的带式输送机斜井,兼作运送人员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上、下人员大20m区段内,胶带面到斜井顶板高不得小于1.4m;行驶区段内的净高不应小于1m;利用下胶带乘坐人员,上、下胶带间的净高不得小于1m 二、在上、下人员的地点,必须设置平台和照明设施,平台长度不应小于5m,宽度不应小于0.8m,并设置栏杆。在平台处,不得有带式输送机的悬挂装置。下人地点应有明显的标志或信号。在人员下机前方2m处,应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 第二节 井 筒 设 施 第4.2.1条 斜井道床型式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石碴道床适用于提升速度小于3.5m/s,斜井倾角小于100的三类矿山 二、整体道床宜用于服务年限超过20a的一、二类矿山。带式输送机斜井的检修道宜采用整体道床 三、简易整体道床宜用于倾角小于300的二、三类矿山;固结道碴的水泥砂浆标号不宜低于M10 第4.2.2条 当斜井倾角大于100时,对轨道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第4.2.3条 斜井水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服务年限长,涌水量较大的斜井,必须设置水沟,并加盖板 二、服务年限较短,井筒底板岩石稳定、坚硬,涌水量在5~10m3/h的斜井,可沿井筒墙边挖顺水槽,不设水沟 三、服务年限短,井筒底板岩石稳定,且涌水量在5m3/h以下的斜井,可不设水沟 四、水沟宜设在人行道一侧,坡度与斜井坡度相同 五、斜井内除设纵向水沟外,应根据井筒涌水量大小,在井筒内每隔30~50m设一道横向截水沟,其坡度不得小于3。在含水层下方,阶段与斜井井筒连接处附近,应设横向截水沟 第4.2.4条 斜井内管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填管道严禁敷设在主、副斜井内 二、当管道及电缆都敷设在人行道同一侧时,电缆应设在管道上方,电缆不应直接挂在管子上,电缆与管子间距应在300mm以上 三、当管道敷设在人行道侧,托管梁伸入人行道上部空间时,梁底离斜井底板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1.9m 四、管子采用落地式敷设在人行道侧时,管子不应侵占人行道的有效宽度 五、电缆线悬吊点间距离不应大于3m 六、架空式托管梁间距及落地式管座间距不应大于5m 第三节 井 颈 第4.3.1条 井颈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斜井井口设置井门时,其设计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五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 二、在井颈部位设防火门时,在防火门侧面应留有人员安全出口和通风道,在寒冷地区进风井应留有暖风道 三、井口建、构筑物不得与井颈相连,当必须相连时,应留沉降缝 第4.3.2条 井颈长度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应延伸到稳定岩层内3~5m 第4.3.3条 井颈支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颈支护在软、硬岩分界地段或软岩层内,斜井断面在跨度的变化处,应设置沉降缝;在井口以下的20~30m范围内,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支护 二、表土或围岩稳定性较差,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支护,有底鼓时,并应设置底拱 三、当斜井倾角大于300时,井颈部位墙的基础宜采用台阶式,台阶的长度应大于1m,宽度应按地基承载力确定 四、井颈墙的基础应埋入冻结线以下250mm 第四节 井 筒 第4.4.1条 矿车组斜井与阶段连接型式及其适用条件,应符合表4.4.1要求 连接型式及其适用条件 表4.4.1 连接型式 适用条件 甩车道连接 斜井倾角小于250的二、三类矿山 高低差吊桥连接 斜井倾角在200~250的二类矿山 吊桥式甩车道连接 斜井倾角在200~350的二、三类矿山。其自溜坡度宜取10,自溜坡的水平长度取1.5倍列车长 阶段吊桥连接 斜井倾角在200~350的二类矿山 第4.4.2条 甩车道车场存车线长度,应根据阶段平巷的运输方式确定,当电机车运输时,存车线长度宜为1~1.5倍列车长 第4.4.3条 甩车道的提升牵引角不宜大于100。主要提升斜井的平曲线半径应大于20m。竖曲线半径应大于30m,并应满足长材料运输要求 第4.4.4条 在箕斗装矿点5m范围内的斜井底板,应浇灌混凝土垫层 第4.4.5条 箕斗斜井装矿硐室的结构尺寸,应根据装矿闸门的类型及其配置型式确定。硐室内应设置安全出口及通风除尘设施。安全出口通道的倾角不宜大于300,并应设置踏步和扶手 第4.4.6条 箕斗斜井贮矿仓的最小容积应为箕斗1~1.5h的正常提升量,或不小于阶段运输两列车的卸矿量 第4.4.7条 箕斗斜井贮矿仓宜布置在岩层稳固地段,其倾角应大于600,支护混凝土强度等级,宜为C15~C20,厚度不宜小于0.3m。局部可用钢轨或锰钢板作内衬 第4.4.8条 箕斗斜井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水仓及粉矿回收设施 第4.4.9条 盲箕斗斜井卸矿硐室内应设置人行道及安全出口,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1m,并安设高度不小于1.2m的安全栏杆。硐室内应设置喷雾除尘及通信、信号设施 第4.4.10条 带式输送机斜井兼作进风井时,风速不得超过4m/s;带式输送机斜井不应兼作回风井使用 第4.4.11条 带式输送机驱动装置硐室内,应留有足够的检修场地;各类设备相互间的通道不应小于0.8m;起重梁上缘距硐室拱顶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第4.4.12条 带式输送机斜井的配电硐室,应靠近驱动装置硐室,并应符合本规范第八章有关变电硐室的规定 第4.4.13条 带式输送机斜井的卸矿硐室尺寸,应根据装载机架,矿仓卸矿口和卸矿硐室的布置形式确定。卸载机架外缘距硐室墙间距不应小于0.5m;当作为人行道时,其宽度不应小于1.0m;起重梁上缘距拱顶间距不应小于0.5m;当硐室内设有其他管缆或提升钢丝绳等通过时,上述各处的间隙尚应相应增大 第4.4.14条 带式输送机斜井的装矿硐室尺寸,应根据给矿机、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