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doc
3、 标题关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内容发布文号国人部发〔2007〕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人事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一项有效措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实施五年来,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有关精神,经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决定,在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中增设助理级资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级别名称与适用范围。在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中增设的助理级资格名称为“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 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方可以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的名义,在中小企业中承担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生产技术工作。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也可在大企业中协助注册安全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 二、评价办法与科目设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考试大纲要求,组织命题并实施本地区考试。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实务与案例分析2个科目。 三、证书效用与注册管理。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的注册管理工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证。每年度将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和持证人注册情况,报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四、组织实施与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本补充规定要求,参照人事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13号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需要的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等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协商确定具体职责分工,积极协作、密切配合,保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 师资格考试有序进行。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保密与考试回避制度,确保考试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章 二○○七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