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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5 第二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关要求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其法律关系主体是相当广泛的。该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这里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具体包括 1.各类生产经营企业 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企业主要有两种,即依照企业法注册登记或者经批准成立的企业和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 (1)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环球职业教育在线于谷顺主讲 2.个体工商户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雇工6人以下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虽然不是企业法人,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安全生产也必须适用安全生产法。 3.公民 公民一人或者数人从事小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人员,是最小的生产经营单元,也要遵守安全生产法。 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有两种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许多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也属于该法调整。 (二)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这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界定,应当把握以下3点 (1)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千差万别,法律不宜也难以做出统一的规定。 (2)相关安全生产立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3)安全生产条件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都要具备,并需不断补充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