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鉴定准入制度.doc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 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 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年满18周岁 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 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四 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管理技能 五 相应安全管理人员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取得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后 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省煤炭工业厅负责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 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七条省煤炭工业厅对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山西楼俊集团担炭沟煤业有限公司 2012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