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江煤矿消防及火工品管理制度.doc
矿井和主要设施保卫制度 一、煤矿企业必须重视对矿井以及主要设施的保护管理责成专人负责,指定专人分管保卫工作,加强保卫力量。 二、煤矿保卫人员要由思想进步、遵纪守法、体质健壮的男性青年来担任,常年设立保卫队伍,承担本矿的保卫巡察工作,昼夜值勤,严防不法之徒捣乱,破坏或干扰生产秩序和生活环境。 三、煤矿重要场所如火药库、风机房、变电所、财务室以及仓库等矿领导要轮流值班巡夜,坚守岗位,严加防范。否则,将追究值班领导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四、夏秋两季要做好防洪防汛的前期准备工作,井口要有坚固的防洪工具和防洪墙,以防洪水流入井下,井下有水的地方要先探明深度再做科学处理。 五、矿领导在进行安全检查时,除对井内的安全情况作详细的检查外,还要对井外的要害部门和主要设施进行一番全面细致的检查,发现不合要求或短缺现象要及时处理完善。 六、非本矿人员或非井下作业人员,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进入井内。 防灭火制度 一、防止明火 1、井下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2、井下一般禁止电焊、氧焊工作,如非从事不可,要制定专门措施并报批,该措施必须具有针对性。 3、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不得用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二、防止电火 1、采用防爆或安全火花型电器设备,要做到电器设备性能完好,电路敷设符合要求,过流、接地、检漏装置等保护系统要安装齐全。 2、井下严禁使用灯炮取暖和使用电炉。 三、防止炮火 1、使用安全炸药,不准将药卷内的消烟粉倒掉。 2、不准放明炮、糊炮、不准用明火、机电线放炮。 3、炮眼封泥要装满。 4、严格按放炮作业规程规定装药、连线和放炮。 四、其它 1、预防煤炭发生自燃引起的火灾。 2、掌握灭火的基本方法及其它注意事项。 3、熟悉井下避灾路线图。 4、井下必须配置必要的防灭火装置。 灭火器材管理制度 一、生产区队负责灭火器材的位置、移动、维护、使用管理,安瓦员负责监督,监护其使用和性能的完好状况。 二、每班进入工作面,安瓦员即安全员和瓦检员和区队长共同检查灭火器材完好状况,放置是否合理、安全,下班时再查一次,由安瓦员将结果填写在当班报表上。 三、若灭火器出现喷嘴、喷嘴管、制动阀、仪表损坏或灭火器擦伤、损坏,且上班安瓦员交接清楚,依置损坏程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若灭火器出现问题查不出原因,找不到责任作班次,则由当班安瓦员负全面责任。 五、安瓦员和各级领导干部指出灭火器材管理存在问题,管理单位拒不听从指令或拖延时间者,对管理责任人进行相应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者,责任自负。 火工品管理制度 一、地面运输火药、雷管时,必须指定专人、专车运输、专人押车,其它闲杂人员严禁乘车。 二、火药和雷管必须分装分运,严禁一车装,运输火药、雷管车辆中途不得随意停留。 三、火药、雷管到库后,保管员要详细验收,做到无误,双方人员签字后,提货人员方可离去,保管员要及时作好验收单和上帐工作。 四、火药库保管员要做到帐、物、卡三对口,同时火药、雷管要分放分存,严禁同库存放,要摆放整齐。 五、保管员要凭票发料,认真填写火工品领退台帐,做到数据准确无误。 六、火工品库房消防器材要齐全,保管员要做到会用、会维护、会保养。 七、凡进库人员严禁携带烟火。 八、火工品库内严禁明火取暖,明火照明。 九、库内存放火药、雷管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建立严格的火工品领退制度放炮员到火药库领取雷管时必须凭票发给,火药、雷管严禁同时发领,必须分发分领,放炮员取得火药或雷管,必须装入专用木容器内上锁,严禁混装。当工作面放炮完毕后,放炮员可将火药存入专用木箱内,雷管必须带出井,交库,无论领或退,发放员和放炮员双方要认真签字。 十一、火药和雷管只许放炮员领退,任何人不得私领私藏,严禁将火药、雷管放在宿舍内,一经发现罚款200元。 十二、火药和雷管领取后,必须装入专用容器内,放炮员带入井下,严禁乱扔乱放,否则,一经发现每次罚款50元。 十三、放炮员或协同主释氏员运送火药、雷管时,要避开工人上下班高峰期。 十四、过期或报废的火药、雷管要及时退库,火药库保管人员要严格保管,严禁私自处理或外流,如发现外流,必须汇报矿领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火工品使用制度 一、放炮工作必须认真执行“三大规程”,即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二、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就是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都要认真检查放炮地点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护等有无异常。 三、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就是在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检查工作面煤壁、顶板、支护等情况,确认安全后,指派人员警戒,并将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员;瓦斯员检查工作面通风、瓦斯、煤尘等情况,确认安全后,将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令进行放炮。 四、装药时要用木制炮棍,一旦装药没装到位,禁止硬接炸药中 的电雷管脚线,应按处理瞎炮方法处理。 五、装药爆破前,电雷管必须扭结成短路。 六、装药时,必须保证炮泥填塞充足,填塞时注意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七、放炮结束,把剩余火药按领退制度将剩余的炸药、雷管填单退回库房。 火工品存放制度 一、库存火工品时,雷管箱必须放在货架上,炸药箱应放在垫木上,架与架、堆与堆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小于1.3m。 二、禁止在货架上叠放雷管。 三、雷管箱距上层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cm,架宽不超过两箱的宽度。 四、架、堆与墙壁的间距不得小于20cm。 五、对购进和火工品应逐箱检查,并建立收、发流水帐、领料单和退料单,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六、变质失效的火工品严禁发出。 爆炸物品领取审批制度 一、爆炸物品的领取仅限于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并持有[爆破作业证]的专职爆炸人员领取。 二、专职爆破员凭[爆炸物品领料单]报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审批,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凭当班生产任务审批,使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和品种。 三、爆炸物品由爆破员、安全员共同领取,领取的数量、品种核对无误后,必须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日清、月结领取清退登记本]和[雷管编码登记本]上签字,保管员方准允许出库。 爆炸物品库房安全检查制度 一、保管员坚持每日对库房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库房通讯,干燥并符合“六防”即防火、防盗、防潮、防雷击、防阳光直射、防小动物进入要求。 二、值班巡守员坚持24小时值班巡守,对库房库区的安全防范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不得脱离,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其它活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将易燃易爆炸物品带入库区,穿化纤类衣 服不得进入库区。 三、库区负责人对保管员、值班巡守人员的工作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每日对重点部门进行检查,对配备的报警器、巡查器、防盗门、保险柜、避雷设施、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发挥作用。 爆炸物品值班巡守管理制度 一、值班巡守员必须政审合格,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巡守员证]持证上岗,巡守员是库区库房安全防范的直接责任人。 二、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值班时不脱岗,不擅离职守,不搞与本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及易燃易爆品进入库区,不穿化纤衣服进入雷管库,坚持查验证件制度,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库。 四、出入库的爆炸物品数量与票据不等时应予以扣留,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五、对库区巡回检查,夜间每半小时不少一次,白天每一小时不少于一次,要熟练使用巡查器加强维护,加强防盗。 爆炸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一、爆炸物品购回入库时,由保管员依照发票数据、押运员、汽车司机同时在场,点清核实爆炸物品的数量,然后依照发票登记入库。 二、爆炸物品入库后,由保管员重新将入库的爆炸物品清点一遍,经查,所入库数量与清点和发票上的数据相符,搬运人员方可离库。 三、两种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严禁存放在一个库内。 四、在入库前,保管员要详细检查所购爆炸物品的质量、性能和型号,发现变质、性能、型号不符,保管员要拒绝入库,同时报矿主要领导进行处理。 五、爆炸物品出库时,必须按规定凭有关领导审批手续出库。 六、出库时,领取人员要按照规定在保管处办理登记手续,各项领取手续办理完毕后,按有关规定提取爆炸物品出库。 七、出库的爆炸物品,有领取人员负责,安全如数运送到使用地点,按规定,装箱加锁、妥善保管。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1、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工人担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井下爆破必须使用专用放炮器,爆破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 2、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雷管必须专人专号,炸药与雷管分别存放在炸药箱内并上锁,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3、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封泥长度必须符合规程要求。无封泥、封泥不足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放糊炮和明火放炮。 4、井下每次爆破作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爆破制度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和带班班长。 5、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说明书,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次装药必须一次起爆。瓦斯涌出量在的采掘工作面,要严格控制一次爆破的数量。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准装药爆破。放煤口和架间严禁放炮。 6、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稀释后,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有无瞎炮、残炮等情况,一切符合规定时,方可恢复生产。 7、需要采用爆破的方法处理堵塞的煤仓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经企业负责人审批后,派专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