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意见.doc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鲁煤安监调字〔2011〕167号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印发山东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 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监察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1〕76号精神,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职责,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主体、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及时用事故教训促进煤矿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多渠道防范煤矿各类事故发生。现将山东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 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山东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意见 第一条煤矿事故通报制度 一事故通报的分级 1﹒煤矿发生一般事故后,为吸取事故教训,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各监察分局要及时向辖区煤矿通报事故的原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加强生产安全工作的要求,促使煤矿企业举一反三,排查隐患,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2﹒煤矿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由山东煤监局负责向全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通报。 3﹒一个月内全省煤矿连续发生零打碎敲的生产安全事故和 典型的事故,由山东煤监局负责向全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通报。 二事故调查通报会的分级 1﹒煤矿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召开事故调查通报会。事故调查通报会,由事故调查组长单位主持召开,调查组全体成员、地方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上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2﹒事故调查通报会,按企业隶属关系和事故等级分不同层面召开。 县区属煤矿一般事故调查通报会在煤矿企业召开;较大 事故在县区级层面召开;重大事故在地市级层面召开。 地市属和省属含省监狱管理局和鲁能集团所辖煤矿,下同煤矿一般事故调查通报会,在煤矿企业召开;较大、重大事故在地市级层面或矿业集团公司召开。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通报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组织。 三事故调查通报会的主要内容 1﹒事故调查通报会主要通报内容简要通报事故调查组组建及工作情况;通报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类别、事故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过程;重点通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性质认定,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及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2﹒煤矿事故通报或事故通报会内容,经山东煤监局批准,可在局域网和简报上报导,扩大事故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警示教育效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煤矿事故约谈制度 一约谈分级及对象 为进一步推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落实煤矿生产安全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促进煤矿企业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按事故等级实行分级对市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1﹒煤矿发生1起一般事故的,由辖区监察分局对事故煤矿的 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2﹒县区属煤矿发生1起较大事故或30天内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由辖区监察分局对县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事故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等进行约谈。 3﹒地市属煤矿发生1起较大事故或30天内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由辖区监察分局对地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事故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等进行约谈。 4﹒省属煤矿发生较大事故的,由辖区监察分局对矿业集团公司分管生产安全的负责人和事故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等进行约谈。 5﹒煤矿发生1起重大事故或30天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按隶属关系,由山东煤监局对地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及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矿业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等进行约谈。 除以上约谈对象外,根据事故的特点、原因等,可以约谈煤矿企业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人员。 6﹒特别重大事故的约谈,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组织。 二约谈内容 1﹒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教训,事故煤矿及所在企业采取的整改防范措施。 2﹒事故煤矿在生产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下一步加强生产安全工作的对策措施,以及相关工作部署落实等。 3﹒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吸取事故教训,提出加强和改进煤矿生产安全工作建议。 4﹒约谈后形成会议纪要,督促贯彻落实。 第三条煤矿事故分析会制度 一分析会的分级 1﹒煤矿发生一般事故的,由各监察分局组织召开辖区事故现场分析会。 2﹒煤矿发生较大事故的,由各监察分局组织召开辖区事故现场分析会,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相关人员参加分析会。 3﹒煤矿发生重大事故或社会影响重大的较大典型事故的,由山东煤监局组织召开全省事故现场分析会。 4﹒煤矿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社会影响大的重大典型事故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 5﹒根据全省或辖区煤矿生产安全情况,山东煤监局和各监察分局应定期季度、半年、全年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对全省或辖区煤矿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和典型事故进行综合分析。 二分析会的内容 1﹒煤矿主要负责人汇报事故发生的原因,在生产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通过事故应接受的教训,采取的整改防范措施。 2﹒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在煤矿生产安全 监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促进和加强煤矿生产安全,遏制事故发生采取的对策措施。 3﹒事故调查组通报事故调查情况、应吸取的事故教训等。 4﹒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加强煤矿生产安全监察和防范事故发生提出的工作要求。 三组织与分工 1﹒一般、较大事故现场分析会,由辖区监察分局组织,县区、地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矿业集团公司协助配合。 2﹒重大事故现场分析会,由山东煤监局组织,各辖区监察分局配合。 3﹒特别重大事故事故现场分析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山东煤监局协助配合。 四参加人员 1﹒一般事故现场分析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矿业集团公司分管生产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和辖区煤矿矿长参加。 2﹒较大、重大事故现场分析会,有关地市、县区地方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矿业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及辖区煤矿矿长参加。 3﹒特别重大事故事故现场分析会,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或国家煤矿安监局通知要求派人参加。 第四条煤矿事故调查督导制度 一督导分级 1﹒山东煤监局对煤矿较大事故和一般典型事故的抢险救援 和事故查处等工作进行督导。对连续发生煤矿事故的地区或矿业集团公司,由山东煤监局派出督导组,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2﹒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对煤矿重大事故挂牌督办。 二督导事项 1﹒抢险救援情况; 2﹒事故调查立案程序; 3﹒依法组建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4﹒在法定期限上报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加强改进生产安全工作建议落实情况; 5﹒落实上级领导的批示要求,以及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三相关事项 1﹒进行现场督导时要及时报告相关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矿井基本情况、企业类别、生产能力、证照情况、下井人数、事故地点、矿井性质非法、违法、技改、建设或生产等、基建或技改矿井的手续办理情况、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救援进展情况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瓦斯事故要报告瓦斯治理情况,水害事故要报告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报告时要同时填报煤矿事故现场督导情况报告表详见“安监总煤调〔2011〕76号”附件。 2﹒山东煤监局对煤矿较大事故调查和一般典型事故的督导,制发督导通知书,督导通知书由事故调查处拟定,经局领导审查批准,加盖局公章后生效。 3﹒督导通知书主送事故煤矿辖区监察分局,通知书明确事故督导事项、督导人、督导期限。详见附件1 4﹒监察分局接到督导通知书后,以正式文件形式登记,并将督导通知书在事故调查组会上宣布。 5﹒调查组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事故调查的,按有关规定书面报告有关情况,预计完成的具体时间。 6﹒督导事项完成后,由督导监察员完成督导案件结案报告书。其主要内容事故调查情况、事故报告上报及审查时间,事故批复文号,责任者处理和行政处罚落实情况,处理结果公告情况详见附件2。 附件1、山东煤矿较大事故督导通知书 2、山东煤矿较大事故督导结案报告书 附件1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较大事故查处 督导通知书 鲁煤安监督导字〔20**〕号 **监察分局 年月日,你辖区市县矿业集团矿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死亡、人受伤。 根据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煤矿较大事故查处督导规定,特委派等名同志对事故的查处进行督导,请你局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受伤人员的抢救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二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单位处罚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研究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三按法定时限要求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以上事项的办理应在年月日前完成。 事故调查报告的报送审核。事故调查结束后由调查组组长带领有关人员携带相关资料、图纸、笔录、证明材料向省局汇报。经省局审核同意后,分局以正式文件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省局批复结案。事故结案后解除督导。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年月日 附件 2 山东煤矿较大事故督导结案报告书 共 页 第 页 主要内容事故单位、发生时间、地点、事故调查情况、事故 调查报告上报及审查时间、事故批复文号、责任者处理和行政处 罚落实情况、处理结果公告情况。 督 导 监 察 员 处室负责人意见 局分管领导意见 年 年 年 月 月 月 日 日 日 -11- 主题词煤矿 事故 约谈 督导 通知 抄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抄送省安委会,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山 东能源集团公司,兖矿集团,鲁能集团公司。 本局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11 年 8 月 16 日印发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