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doc
煤矿企业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矿长具体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 一安全生产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 二特工种人员不全。 三吨煤不低于10元安全资金未提取或未投入安全设施中。 四违反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命令,强行组织生产。 五因故停电、停风,不撤离井下人员。 六超层越界开采或多井口出煤。 七不审核瓦斯报表或瓦斯超限时强行组织生产。 第三条生产副经理矿长对以下行为承担责任 一不按审批的采掘计划作业,计划外组织生产。 二施工或作业无质量标准或不进行质量考核。 三不经常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 四当安全和生产发生矛盾时,没有生产服从安全。 第四条安全副经理副矿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工人未进行培训上岗作业;特工种无证上岗作业。 二对安全措施、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不力。 三组织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监督事故隐患排查没落实,对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场所没有提出整改或停产整顿命令。 四对事故隐患的责任者不能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机电副经理副矿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没有组织编制技术操作,安全用电等制度。 二设备选型、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三井下管线混乱、电气设备失爆严重。 四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 第六条矿总工程师技术矿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采掘工程图失真,采掘不规范,作业规程雷同。 二矿井风量不足,通风设施不全,通风系统不合理,配风不合理,防尘、防火措施不到位。 三“一通三防”的重大问题不向矿长报告处理。 四不审核瓦斯报表,瓦斯超限不下命令停产处理。 第七条生产技术科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编制不切合实际。 二不能及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 三对作业或施工质量考核检查不严。 第八条通风科长队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通风设施质量差、跑漏风严重。 二局扇时开时停,局部通风管理差。 三不能掌握井下各区域风量、瓦斯量情况。 四“一通三防”措施得不到落实。 第九条机电队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不了解井下各种机电设备运转情况。 二不能及时组织处理井下防爆设备的失爆情况。 三掘进工作面两个闭锁失去作用。 四井下供电线路有“鸡爪子”“羊尾巴”等情况。 第十条采掘队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不召开班前会就下井作业。 二不深入采掘面掌握安全动态。 三不落实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超能力多头组织生产。 四发现异常,不能撤离人员,擅自组织生产。 第十一条瓦斯员对下列行为负责 一不有按照瓦斯检查循环图表检查各地点的瓦斯,并填写图表和牌板。 二瓦斯检查仪失真。 三有害气体超限时,不能下令撤退工人,向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放炮员对下列行为负责 一不能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二不认真执行作业规程中有关放炮的要求。 三不认真执行火工品的领退制度。 第十三条检身员对下列行为负责 一井下有人员没戴安全帽、没携带矿灯、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喝酒后下井。 第十四条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各煤矿企业都要制定事故排查制度,各法人代表、总经理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 二由于技术管理、装备设施可能导致的事故隐患,较易解决的由科室和队组解决;有一定难度由矿解决;难度较大的由矿报县局组织解决。难度大的组织专家解决。解决不了的,关闭矿井。 三矿上事故隐患排查情况每月向县局汇报一次。 第十五条各县区、市局要对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第二条至第十三条人为的事故隐患给予严肃处理。一法人代表总经理矿长对企业罚款 20万元,取消企业矿长资格证。 二副矿长勒令企业撤销副矿长职务,罚款1-2万元,不得任用。 三科、队长勒令企业免去职务,罚款0.5-1万元,不得任用。 四特工种人员勒令企业开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