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煤矿安监局关于(1).doc
江西煤矿安监局关于 印发第二轮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延期换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赣煤安字2010‟163号 各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及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做好第二轮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我局通过调研,并结合近年来国家发布的新规程、新标准、新要求,以及江西煤矿实际,研究制定了第二轮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二轮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延期换证工作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防范和减少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和谐平稳发展,现就做好第二轮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三个突出、三个加强”为主线,进一步深化、拓展和落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各项工作。按照早提出、早准备、早整改、早落实的工作思路,严格安全生产条件,规范许可行为,强化监督管理,积极、主动、稳妥地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 二、工作目标 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为契机,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坚决淘汰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促进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加强,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着力推动江西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除改扩建矿井外,其他矿井经审查合格后到期延期换证。 三、重点工作 本轮延期换证,重点推进以下九个方面的工作 ㈠、矿井开采、开拓系统方面 1.严格一井一证政策。一个矿井只允许一套生产系统,严禁挂靠井或多套生产系统生产。严禁风井生产出煤。 2.严禁乡镇煤矿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和受强含水层威胁的煤层。乡镇煤矿凡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或已鉴定为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不得开采。 3.矿井开采系统必须完善。矿井、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保持2个能行人安全出口,水平和各个采区之间能相互沟通达到地面,矿井2个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安全出口人行道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4.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实现负压通风。确因地质条件或其他原因无法采用正规采煤方法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井主要负责人审批。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的采煤工作面,送风采煤距离不超过20米。 ㈡、越界开采方面 严格执行在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范围从事采掘活动,如有越界行为,必须具有国土部门扩界手续或退出界外的相关证明。 ㈢、“一通三防”管理方面 1.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矿井局部通风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低瓦斯矿井局部通风必须实现“三专”供电,或者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2.地面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备用,配备电压表、电流表、负压计和通讯电话等设施。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必须完善可靠,定期进行反风演习。 3.井下主要运输巷、风巷、机电硐室等推广使用锚喷支护,回采工作面采用单体液压支护,淘汰木支护,不得使用易燃带叶的柴草护帮护顶。 4.井下采掘工作面、转载点、主要巷道及设备硐室等井下主要工作地点应安装敷设消防和综合防尘管路以及喷淋 设施,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消防、综合防尘水池容量不小于200立方米,且要有备用水池,水源可靠。 5.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设置防灭火系统。 6.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容易自燃煤层矿井,以及低瓦斯矿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 ㈣、瓦斯防治方面 1.开采突出危险煤层时,必须编制瓦斯地质图,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治措施。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置煤与瓦斯防突机构,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高瓦斯矿井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的条件时,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 3.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装备两套主机,一套使用,一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机房配备使用录音电话,有双回路供电,有防雷和接地装置,各类传感器配置齐全。 ㈤、防治水方面 1.矿井应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确定本矿水文地质类型,提交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 2.矿井井田范围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采空区、老窑等积水情况不清楚的,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3.水害威胁矿井必须配齐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并能满足探放水超前距的要求。 ㈥、提升、压风系统 1.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强检合格。 2.垂深超过 100 米时,应采用机械提升人员装置。采用 行人辅助器运送人员的矿井,不能坚持正常使用的必须立即 淘汰。 3.煤矿压风机必须强检合格,安装在地面,且安全保护 装置齐全,压风管路必须布置到每一采掘作业地点。煤矿井 下临时用风地点若使用移动式压风机供风时,设备必须具有 煤安标志,设置专门机房,空气通畅,配齐防灭火设施,且 有设备超温、超压安全保护装置。 ㈦、矿井设备和供电方面 1.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煤安标志,符合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电气设备和产品。 2.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 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 6 万吨以下 (不含 6 万吨) 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 必须有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煤矿地 面必须建有符合标准的变(配)电所,接线合理、供电可靠。 3.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安 全监控系统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 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 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㈧、“三项岗位”人员方面 1.“三项岗位”人员范围符合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 30 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及江西煤 矿安全监察局赣煤安字[2007]109 号文件规定,配备数量必 须满足煤矿安全生产需求。 2.“三项岗位”人员必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 格证和操作资格证,安全资格证和操作资格证在有效期内, 未按规定及时参加复训或复审的失效。从事煤矿生产作业的 人员都应当经四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 上岗。 ㈨、其它方面 1.按国家局规定的时间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 险“六大系统”。 2.煤矿必须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一次检测评 价,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 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 行职业健康检查。 3.自救器要求选型正确,数量满足要求,有效。 4.核定或设计能力为 6 万吨/年(含 6 万吨/年)以上的 矿井,按要求建立专职或兼职的辅助矿山救护队。 5.煤矿企业必须为从事生产作业的从业人员办理工伤 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6.煤矿应有反映实际情况的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 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供电系统图、 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 8 种图纸,以及排 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四、工作要求 1.各地、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 第二轮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的前期准备工作。当 前,我省煤矿特别是乡镇煤矿,要达到延期换证条件,整改 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单位必须积极行动起 来,对照安全生产条件,抓紧布置,尽早整改落实。 2.突出抓好推进工作重点。本指导意见的 9 项重点推进 工作,是在总结我省煤矿实际,结合国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 新要求的基础上提出的,它既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也是延期换证的基本要求,必须统一认识,强力推进这 9 项 重点工作。 3.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努力做到“四个 结合”。一是要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相结合,在开展煤 矿安全监管监察时,要根据各地区、各单位、各煤矿的实际 情况和现状,找准问题,提出建议意见,督促煤矿尽早整改 达标;二是要与小煤矿安全示范矿井建设相结合,煤矿安全 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的基本条件必须在安全示范矿井建设 中予以落实; 三是要与预核准矿井、 技改矿井的建设相结合, 这类矿井的设计审批、施工建设,必须纳入本指导意见的相 关要求;四是要与煤矿安全“三项行动”、隐患排查治理、 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打非治违”、煤炭资源整合和小煤矿 整顿关闭等工作相结合,做到统筹安排,同步推进。 4.加强联系,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处理新情况、新问题。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煤炭集团 公司要针对本辖区、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共同研究煤矿 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对策,加强联系,形成合 力,督促煤矿整改,及时发现和反映煤矿整改过程中出现的 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