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发布-煤矿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范.doc
安监总局发布煤矿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范 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以下是规范全文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 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 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2.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 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三、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 1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 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优先 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14.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 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分站、 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15.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 设备。 16.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 均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17.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出、入紧急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 18.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配备显示设备, 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四、紧急避险系统基本要求 19.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 20.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互连接,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基础上,依靠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 21.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22.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23.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 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24.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25.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 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五、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 26.煤矿企业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27.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对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 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但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28.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但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毫米。 29.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有条件的矿井可设置压风自救装置。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3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人使用。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敷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31.主送气管路应装集水放水器。在供气管路与自救装置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器。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证系统正常使用。 32.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 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3.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毫米的现象。 34.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兆帕;在0.3兆帕压力时,压风自救装置的供气量应在100150升/分钟范围内。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 分贝。 35.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设置在宽敞、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堆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5米以上,管路敷设高度应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 36.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3/分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37.井下压风管路应敷设牢固平直,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米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压软管等。 六、供水施救系统基本要求 38.煤矿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安全避险的需求,建设完善供水施救系统。 39.供水水源应引自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应与地面供水管网形成系统。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和防护措施。 40.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路,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气阀门附近应安装供水阀门。 41.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 42.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 七、通信联络系统基本要求 43.煤矿必须按照安全避险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 44.煤矿应安装有线调度电话系统。井下电话机应使用本质安全型。宜安装应急广播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安装的无线通信系统应与调度电话互联互通。 45.在矿井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紧急避险设施内、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 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地方,必须设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 46.距掘进工作面3050米范围内,应安设电话;距采煤工作面两端1020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长度大 于1000米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 47.机房及入井通信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接地装置及设施。 48.井下基站、基站电源、电话、广播音箱应设置在便于观察、 调试、检验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 49.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纳 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八、管理维护 50.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专 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等。 51.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六大系统”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 电异常、系统故障等信息时,及时上报并处理。 52.煤矿应加强“六大系统”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统图纸 等基础资料。 53.煤矿应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六大系统”。 54.煤矿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六大系统”联合应急演练。 55.“六大系统”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防爆、各项保护功能等安全性能。 56.煤矿应加强系统设备日常维护,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 57.煤矿每季度至少应测试一次备用电源的放电容量或备用工作时间。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时间的80时,应及时更换。 58.“六大系统”维护人员应定时检查、测试在用设施设备及附件的完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测试、处理结果报矿井调度中心站。 59. “六大系统”中任何子系统发生故障时均应立即维护,在恢复正常运行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其服务范围内的作业人员安全。 九、验收 60.验收组织单位应根据“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建设完成时限和有关规定、标准组织验收。按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要求,煤矿包括中央管理煤矿企业下属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 由其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省辖市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61.煤矿企业或煤矿按规定时限完成“六大系统”的各子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应对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方可向验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62.验收组织单位自收到煤矿企业或煤矿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对“六大系统”或“六大系统”的子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组织现场验收。 63.煤矿企业或煤矿申请“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验收申请书。 2预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试运行情况;预验收的时间、内容、方式、人员、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预验收结论等。 3设计和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①“六大系统”设计资料、图纸及审批文件。 ②“六大系统”管理制度。含管理及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值班制度;操作规程、故障处理期间的安全措施;值班、操作和维护人员配备、培训规定;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等。 ③系统运行和管理资料。含设备布置图、设备台账、报表、值班记录、维修记录等。 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设备、设施清单及产品安全标志证、检测检验报告。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64.验收单位应当成立“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机构,按照“建设完善一个、组织验收一个”的原则,及时组织对提出申请煤矿的“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验收。 65.验收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对“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现场验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 2系统设备设施及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3系统功能不完备或运行不稳定,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和安全避险需要的; 4未按规定建立“六大系统”维护管理制度的; 5系统相关资料缺失或不全的。 十、监督检查 66.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对煤矿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进展、验收、管理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和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完成建设完善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煤矿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进展情况纳入煤矿安全监察计划。 67.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未按规定期限和内容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煤矿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68.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未包含“六大系统”有关内容,或有关内容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 69.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未按要求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已通过设计审批,正在实施中的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中,未包含“六大系统”建设有关内容的,应在2011年6月底前,补充完善安全设施设计中的“六大系统”设计,并按“三同时”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十一、附则 70.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71.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煤矿建设完善六大系统标准化技术规范 袁河津王林祥主编 出版社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2011年5月出版 规格豪华烫金版精装上中下三册 定价 780.00元 优惠价480元 详细目录 第一篇建设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要求与达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通知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煤矿“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六大系统的要求与达标 第二篇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建设 第一章煤矿监控系统设计方案 第二章煤矿综合监控子系统 第三章煤矿井下视频监控系统施工方案 第四章矿井数字网络广播系统 第五章KJ71B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说明 第六章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建设中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七章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第三篇煤矿安全监测仪器 第一章矿用分站与信息传输接口 第二章矿用电源与备用电源 第三章矿用断电控制器与断电控制第四章系统软件 第五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第六章矿井气体检测仪器第七章矿井通风与粉尘检测仪器 第四篇矿井监测监控设备选型 第一章便携式安全生产检测装置 第二章供断电设备及其控制 第三章分站式监控系统 第四章矿用现场总线及其应用 第五篇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 第一章KJ278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设计方案 第二章煤矿人员定位管理系统KJ236-2010介绍 第三章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暂行 第六篇井下移动目标精确定位理论与技术 第一章无线定位和井下无线定位方法 第二章直巷道中OFDM超分辨率定位算法 第三章井下工作面超宽带TOA定位算法 第七篇井下通讯联络系统相关准则 第一章矿井通信联络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第二章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管理规定 第三章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试行 第八篇煤矿通信与信息化系统建设 第一章煤矿调度电话通讯系统 第二章煤矿漏泄通信系统KDLT-Ⅳ 第三章矿井无线移动通信 第四章模拟光纤工业电视监控系统及应用 第九篇煤矿安全监控与通信系统组建 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离不开监控与通信 第二章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联网 第三章煤矿供电监控系统 第四章煤矿轨道运输监控系统 第五章煤矿排水监控系统 第六章煤矿工作面生产监控系统 第七章煤矿瓦斯抽采放监控系统 第八章煤矿图像监视系统 第九章多基站矿井移动通信系统 第十章矿井救灾通信系统第十一章矿用以太网 第十篇井下无线视频通信关键技术 第一章无线电波在井下巷道中的传播特性 第二章数字矿山综合无线局域网络 第三章无线视频传输中的QOS算法 第四章运动分割和感兴趣区提取算法 第十一篇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 第一章避险硐室第二章井下避灾硐室系统研究 第三章避灾硐室位置研究 第四章避灾硐室设计第五章实例分析 第六章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建设标准 第十二篇自救器及压风自救装置的配备、使用与管理第一章概述第二章过滤式自救器 第三章化学氧自救器第四章压缩氧自救器 第五章压风自救装置第六章自救器的配备与管理第十三篇压风自救系统建设 第一章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建设标准 第二章煤矿压风自救系统技术要求 第三章压风自救系统实施方案 第四章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 第五章煤矿压风自救系统验收标准 第六章义煤集团公司压风自救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办法第七章某某公司压风自救系统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十四篇供水施救系统建设 第一章矿井供水施救系统 第二章煤矿井下供水施救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第三章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标准 第四章井下供水施救系统管理规定 第五章井下供水施救系统技术要求 第六章井下供水施救系统设计提纲 第七章XX煤矿供水施救设计安装方案 第十五篇矿井六大系统建设经验借鉴 经验1有限公司六大系统建设及隐患整改方案经验2XX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方案 经验3青龙煤矿监测、监控系统 第十六篇建设完善井下避险六大系统相关技术标准 煤矿在用主通风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煤矿在用主排水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建设完善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必备手册 出版社煤炭工业出版社2011年 规格上下两卷精装16开 定价656元 优惠价450元 本书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为指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装146号文件要求,讲述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产生背景,系统介绍了“六大系统”的组成结构,工作原理,重点表现了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标准和安装建设要求,也为目前各煤矿建设完善“六大系统”提供了技术和工作指导,是宣传“六大系统”建 设完善工作必不可少的学习资料和推广教材, 本书是由煤炭工业出版社 出版,主编宁尚根,此书已经出版, 详细目录 第一篇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标准化建设 第二篇煤矿安全监测监控技术与测试 第三篇煤矿矿井通风系统标准化建设与安全检测 第四篇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标准化建设 第五篇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标准化建设 第六篇矿井压风自救系统标准化建设 第七篇矿井空气压缩系统建设与压风系统安全运行 第八篇矿井供水施救系统标准化建设 第九篇煤矿通信联络系统标准化建设与运行 第十篇煤矿生产新型安全系统应用 第十一篇煤矿安全系统检查与安全管理监督 第十二篇煤矿安全管理国家法规政策制度与强制性标准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