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1)_图文.doc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精神,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科学、合理地划分煤矿安全隐患,现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规定,结合煤矿实际,编制本标准。 一、编制依据 一安全生产法 二矿山安全法 三煤炭法 四职业病防治法 五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令; 六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 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号令 八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号令 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 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 十一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8号 十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 十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 十四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7号; 十五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 十六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十七其他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在自查、执法检查、举报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分类统计工作。 三、分级分类原则和标准 一分级原则和标准 按照安全隐患性质、整改难易程度、监控等原则划分,分为A、B、C 三类,即 1.一般监控A级一般安全隐患,安全隐患可立即或当场整改。由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整改、验收,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2.重点监控B级一般安全隐患,安全隐患须在一定限期内完成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应在整改期间内停止作业。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定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后,方可恢复作业。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3.特别监控C级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施工,报告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并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任务、负责机构、人员、资金、时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治理方案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各产煤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二分类原则和标准 根据安全隐患唯一性、通用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原则,煤矿安全隐患共分4大类45小类,具体划分如下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