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华煤矿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doc
天华煤矿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试行各工队、各爆破工每班领退和使用火工品,必须按以下规定管理和执行 一、各爆破工领用火工品必须持有火工品出库单,并有工队长签字、盖章,注明时间、班次、数量,领用人亲笔签名;领火工品时,爆破工领雷管,副手领炸药。领到的火工品,要直接入井,不得在井口摆放,否则发现一次给予爆破工20元罚款。当班没用完的火工品,爆破工要在升井后及时交到库房,并办理退库手续,不得把火工品带到宿舍或其它任何地点,否则发现一次给予爆破工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矿籍,并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二、火工品入井后,必须立即放入火工品专用箱内,并及时上锁。随用随取,取完火工品后及时上锁,不得一次性全部带到工作面,更不能随意摆放或混放。装配引药和爆破,必须严格按“规程”和“天华煤矿井下爆破制度”进行操作,若违反规程和制度的规定,则依照三违处罚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三、井上任何人都不得把火工品转借他人,也不能接受任何人或来自任何地方的火工品,更不能买卖火工品。井下也不允许各班转借火工品,如有特殊情况而必须转借火工品时,必须写明原因、登记数量,并由两个班的爆破工、班长和瓦检员签名,下班后由瓦检员报送矿方。 四、各班的瓦检员对各班爆破工所领用的或当班剩余的火工 品,要认真监督和登记,不得弄虚作假,登记后由爆破工签字,下班后报送矿方。若当班瓦检员不认真监督和登记,或者弄虚作假的,发现一次处以20元罚款。 五、爆破工要严格遵守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工操作规程和矿方其他的管理制度。若有违反,情节较轻的,按矿方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报告公安部门,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本规定下发之日起执行,请各工队在班前会上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守。 附 1.井下爆破制度 2.爆破工岗位责任制 3.三违处罚规定 天华公司煤矿 2008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