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信息调度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doc
山西省煤矿信息调度安全 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信息调度管理,提高生产组织和协调指挥能力,将信息调度机构建设成为能够适应现代煤矿企业管理要求的生产安全指挥协调中心和综合信息枢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所属及其监督管理的煤矿企业。 第三条参加考核评级的煤矿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的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 2、认真组织指挥生产,对煤矿发生的生产死亡事故和重大非伤亡事故,调度指挥无失误。 3、对煤矿生产死亡事故,按规定的事故汇报程序和汇报时限上报。 4、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当年评级资格。 5、凡发生一次死亡13人不含3人安全生产事故的,当年降一级。 6、凡存在瞒报、漏报、谎报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取 消当年评级资格。 7、煤矿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系统以及未与上级监管部门联网运行,取消评级资格。 第四条标准化调度室分为二个等级 1、省一级,总分在90分以上不含90分 2、省二级,总分在80分以上不含80分 第五条考核评级办法具体见附表 1、各县区煤炭工业局和主体企业、国有重点集团公司下属各子分公司每季度对所属及其监督管理的煤矿企业检查考核一次;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集团公司每半年对所属及其监督管理的煤矿企业检查考核一次,检查记录存档备案。 2、省煤炭工业厅每年对上报的矿井进行一次考核评级。 3、考核评级计分采用扣分方法,各单项及小项的最低分为零,不出现负分。 4、在标准中,增加了对全省煤矿特别是中小型煤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的应用内容,予以加分鼓励。 第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二○一二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