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发公司下属煤矿爆破器材管理制度-.doc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火工品装卸、运输、押运管理制度第一条承运爆破器材的车辆,须在公安机关办理爆破物品运输证,派出车辆完好,符合危险品运输条件,配备好防雨、防滑、消防等措施,必须有“危险品”标志,若夜间行驶时需亮红色标志灯。 第二条严禁使用翻斗车、铁皮车箱以及汽车拖斗运输爆破器材。严禁超速、超载行驶。 第三条装卸爆破器材时,必须轻拿、轻放,堆放要平稳整齐,上盖下垫要符合标准。严禁炸药、雷管混装、混运,必须专车专运。 第四条矿区短途运输,不管使用任何运输方式,必须按规定距离运行。即在平坦道路上汽车相距50米;马车相距20米;人力相距5米,在陡坡路道时,汽车相距300米;马车相距100米;人力相距60米。 第五条担任爆破器材押运的人员,要求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操作规程。若敞车运输时,武装押运人员必须乘坐在车箱内执勤,严禁坐在驾驶室内,不准在车箱内吸烟,承运车辆不准其他无关人员搭乘。 第六条矿区内地面药库运经井下发放点的爆破器材, 必须使用专用矿车,炸药、雷管分别专车专人运送,不准在井口和井底车场滞留。 第七条放炮员运经使用地点时,炸药、雷管要分别搬运,运送雷管时必须使用雷管箱,禁止散拿或揣入衣袋内。搬运人员之间行走间隔距离应相隔510米,以防互相碰撞或诱爆。 第八条运至使用地点,即工作面头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开存放在专用箱内,并上锁,严禁在使用现场乱丢乱放。 第二章火工品贮存保管制度 第一条爆破器材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的勘验,领发有储存证安全可靠的专用仓库或峒室内,存放地点必须干燥、通风、保证爆破器材不变质,不自燃或被盗。 第二条炸药不准与起爆器材共库存放。不同性质的炸药应分别存放。并保证包装严密,零星雷管应用软物填塞挤牢。 第三条炸药库、雷管库、编号室、导通室必须按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并设隔爆装置。 第四条爆破器材仓库必须用砖、石或铁丝网构筑围墙,围墙内外要清除一切树木,高杆植物,杂草及其它易燃物品,随时保持库区整洁干净,排水畅通。 第五条爆破器材入库时,押运员、材料员、保管员要当场交接验收,要一起查规格、验质量、点数量,若发现问题,要做好记录,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及时解决。 第六条爆破器材出库时,须严格做到“先进先发,后进后发”的原则,以防变质。 第七条贮存的炸药、雷管必须堆码整齐,四不靠墙,中间留有通风道,离墙距离不得小于0.3米;堆垛距离不得小于1.3米。摆放时要做到“横”成排,“竖”成行,不超高、不超量。帐、卡、物相符,各种数据用牌板标示,保证实物与牌板数相符。库内卫生须保持并达到无杂物、无积尘、无蜘蛛网。 第八条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双帐、双运”管理制度。即公安人员与仓库管理人员 第三章火工品发放、清退制度 第一条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即放炮员爆破作业证、上岗证、〈火工品领用证〉。 第二条保管员必须严格执行“七不发”的管理制度,即1、无有效证件不发;2、人证不符不发;3雷管未进行导通编号不发;4、没有雷管专用箱不发;5、变质的炸药不发;6、雷管编号与放炮员不相符不发;7、手续不全不发。 第三条保管员必须按放炮员领取的数量发给,不准任意多发或少发。要当面点交清楚,保管员要及时、认真登记帐本,并将实发数填写在放炮员的领取证上,由放炮员签字盖章。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四条当班领取消耗的雷管、炸药由班组长核准后在放炮员领取证上签字为凭,若有剩余必须当班交炸药库保管,保管员在放炮员的〈领取证〉上填清交回数,并验收入帐进入库存,第二天须用时先发雷管剩余数炸药可发给本工区下一班使用。不足部分可发给新药和新管。 第五条放炮员当班消耗的炸药和雷管必须由当班班排队长进行“核消”签字。炸药库不得核消。如当班未到炸药库办理核消手续的,第二班炸药库有权停发本班炸药和雷管,并追究放炮员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电雷管安全电阻导通测试和编号制度 第一条雷管安全电阻导通测试和编号,必须在专用的房间或峒室内进行,如在一个峒室内,必须单独进行。不得同时操作。 第二条雷管导通测试室和编号上六百毫升备有齐全的安全护罩和操作平台,操作平台要辅设导电胶皮软垫,房间的门必须设导电门帘。 第三条电雷管测试室和编号室须按定员定量标准执 行,测试室存放雷管不得超过200发,人员不得超过2人。 第四条电阻测试表必须是防爆型,通过雷管的电流不得超过50毫安,电阻值在4.55.3h为正常。对低于和高该数的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和发放。无电阻的为报废雷管。 第五条电雷管的编号按三段五位数进行,编到每一个放炮员编号。 第六条电雷管测试要有专门的记录,报废雷管必须剪去脚线记数,单独存放保管。 第七条电雷管电阻测试和编号结束后,要对现场彻底清理,不得遗漏,同时进行卫生清理,保持操作室内的清洁。 第八条雷管抽捆把时,不得手拿雷管进行,不得用力过猛,不得与铁器互相接触。 第五章防火警卫制度 第一条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双保管、双帐”管理制度。坚持八小时工作制和岗位交接班制度,严禁酒后上岗,严禁班中脱岗、漏岗、睡觉,不准干私活或随意换人。 第二条必须严格执行入库人员登记制度,外来人员须有保卫部门的介绍信或单位领导带领方能入库,入库人员严禁穿戴化纤衣帽和铁掌鞋。 第三条严格加强“四防”工作,随时保持水电畅通无阻,定期检查避雷装置和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库内照明必 须使用防爆灯具和不易燃电缆。 第四条严格保卫制度,警卫人员必须随时在库区内进 行巡回检查,严禁在室执勤。 第五条严格执行入库搜身制度,严禁携带火种和吸烟 具进入库内,严禁在库区内绘图和照相。 第六章 销 毁 处 理 制 度 第一条凡变质或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经爆破器材领 导小组鉴定确认后,应及时清理出库,进行登记造册,分别 单独存放,待报废处理。 第二条报废处理前,必须写出专题报告报上级主管部 门及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拿出销毁实施方案,在县市公安 机关指定的地点予以销毁。每次处理雷管不得超过 500 发, 炸药不得超过 100kg。 第三条销毁时必须有上级有关部门及公安、安全管理 部、物管等部门派员参加。 第四条销毁报废爆破器材时,必须先制定出相关安 全技术措施并组织所有参加销毁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有关销 毁的安全技术措施 ,并进行签字手续。 第五条批准报废的爆破器材,严禁私拿、私分,严禁 挪作他用。 第六条销毁报废器材时要由持有效合格证的放炮员进 行引爆销毁操作。 第七章 奖 罚 制 度 第一条使用单位与爆破器材有关的管理人员及使用 人员,若违反规定违章指挥、作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用爆破器材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若触犯法律的应及时 报告公安机关从重从快处理。 第二条对乱仍、乱放和丢失爆破器材的,对责任者按 丢失价值的三十倍进行罚款,从罚款中提取部分奖励拾到交 回者及其他有功人员。 第三条对私拿或盗窃爆破器材的,除按盗窃的三十倍 进行罚款外,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职、降薪、开除 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 对积极参加爆破器材管理,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敢于同一切不法分子作斗争的个人,要及时给予表扬和奖 励。 第五条严格执行爆破器材管理制度,在工作中兢兢业 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总结经验,积极宣 传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