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复工验收管理制度.doc
煤矿复工验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公司依据山西煤销集团煤矿复工复产管理制度文件精神,对公司内部施工单位复工工作进行职责划分、程序规范。 第二章成立公司复工验收领导组 第二条公司复工验收领导组的组成 组长王国洪 常务副组长张满怀 副组长李柱和吴兆法隋锦忠陈光李亚军 成员罗兵吴云生刘秋胜 第三条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安监部,办公室主任吴云生 第三章复工验收程序 第四条施工单位因生产安全隐患而停工的,在隐患问题得到全面彻底整改后,复工需进行以下程序 1、井巷工程复工前,施工单位首先要制定复工验收整顿实施方案,由监理单位及公司复工复产领导组签字审批。批复必须明确整顿工作量和整顿时间。 2、施工单位要按照批准的整顿实施方案,根据批复的整顿工作量和整顿时间期限进行整顿,对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排查治理,并按照复工验收标准逐项自检。 3、施工单位排查治理和自检合格后,想建立公司提出复工验收申请。有监理单位组织监理人员先进行现场验收、并签字把关。 4、监理单位验收合格,以请示上报公司复工领导组,请示文件要求附①填写验收申批表复工附表、②签字的验收标准及评定表复工附表、③安全隐患的整改方案及批示、④公司对整改方案的批复。 5、公司复工领导组办公室对请示文件及附件进行审核,合格后报常务副组长、组长审核,常务副组长、组长签字后加盖安全监察部公章执行。 第四章煤矿复工验收要求 第五条复工验收必须认真落实“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标准严格把关。对验收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合格时,坚决执行一项否决制。 第六条公司复工领导组要及时对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并已批准复工的施工单位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工程要全部停产整顿,重新申请复验。 第七条对连续两次复工验收均未能通过的施工单位,给予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1000-5000元处罚。 第八条施工单位复工必须严格履行公司复工程序,未经公司复工领导组批复擅自组织生产施工的加倍处罚并将情况向其所在的总公司通报。 第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山西龙达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