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培训及考核办法-.doc
榆树岭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保证安全培训质量,根据国务院第446号令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家局安监总培训字[2005]91号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局2005年第20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精神及上级其他安全培训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我矿人员安全生产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安全培训严格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培训、按需施教、保证质量、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培训 第四条矿安通科全面负责我矿各部门安全培训安全培训包括以传授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知识为主的全员培训、以作业规程及操作技能为主的岗前培训、以提升安全素质,增强安全意识为主的安全培训、以各工种理论及实践能力为主的的 分工种培训,及每周各科室及区队自行组织安排的以宣传安全文化建议、先进管理理念等知识为主的安全学习工作,并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安排和矿实际需要,认真组织教学和教学管理,并由各科室及区队技术员进行协助。 第五条坚持全员安全培训。无论新、老工人都必须参加全员培训,以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和现场操作技能为培训重点,经考核合格后上岗。未经过安全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按照国家局统编教学大纲的要求,所有在岗安全培训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课时,确保培训时间。在岗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七条新工人上岗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第八条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和大多数职工文化水平较低的现状,充分利用电视、多媒体、等图文并茂的直观方法进行培训,坚持针对性教育与系统讲解相结合、形象化培训 与老工人“传、帮、带”相结合。 第九条联系矿实际,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把安全培训与安全宣传教育密切结合起来,通过开展安全知识竞赛、百日安全活动、安全月等活动,使安全知识的培训和宣传达到人性化、实效化的要求。 第十条加强培训管理,认真执行各项培训管理制度,严格培训过程控制。建立职工培训档案。 第十一条各职能单位及区队要充分利用每周安全学习时间,有计划地组织在岗职工学习煤矿安全手册和岗位必知必会知识与技能,确保职工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生产素质。 第三章安全培训考核 第十二条培训考核由矿安通科负责出卷。由公司安监部负责监考。 第十三条所有安全培训实行闭卷考试,理论考试每考场监考人员不低于2人,实际操作考核每考场考核人员23人。个别工龄在20年以上的低文化素质人员,经落实后可进 行口语考试。 第十四条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前各单位自主组织能力测验,不具备上岗能力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涉及安全教育培训的职能管理部门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和管理职责进行监察。 第十七条矿安通科负责对全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安全培训奖罚 第十八条培训考核合格率高于95含的,每期培训班奖励培训中心50元;考核合格率高于90含低于95的不奖不罚;考核合格率低于90的,每期培训班罚培训 中心50元。经培训中心培训考核合格但基层单位上岗能力测验不合格退回重新培训人员,每人罚培训中心5元。 第十九条每期培训班根据考核成绩按10的比例择优择差对等奖罚,每人奖励或罚款30元。考核不合格人员,允许交50元补考费补考一次,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二十条出卷人泄露试题、阅卷人判分不准确及监考人员不负责任的,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罚款200元并在一年内取消出卷、阅卷或监考资格; 第二十一条不按要求安排人员参加培训和各类考核的,每少一人罚单位200元,罚单位主要负责人各50元;因个人原因不参加培训和考核的,对单位的罚款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不持证或持无效证上岗的,责令终止作业,强制参加培训并给予重罚。 榆树岭煤矿 2012年2月9日 榆树岭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编制单位榆树岭煤矿安通科 编制时间2012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