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兴煤矿值班制度.doc
洪兴煤矿值班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值班管理,强化值班责任,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值班人员的范围及条件 第二条矿长助理以上含矿助领导均参加矿值班。 第三条4个生产科室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含副科级参加矿值班。 第四条机关后勤科室熟悉生产现场情况,具备下井条件的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含副科级参加矿值班。 第五条生产辅助工区及后勤科享受副区级以上待遇人员含享受副区级待遇人员,参加本单位值班。 第六条其他科室部门的值班人员由部门内部安排协调。 第七条矿指定的值班人员可以参加矿值班。 第三节矿调度值班 第八条值班人员的职责 参与矿值班干部,实行24h值班,对当天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每天上午9点为值班交接班时间,值班及交接班地点为矿调度室。 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每月完成下井指标的同时,值班期间要按时下井带班。熟悉生产的领导,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1次,每次带班不少于8h,调度室负责记录备案。 矿值班人员下井前必须到井口安全信息站挂牌登记,升井后必须到井口安全信息站将下井时间、工作地点、途经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等记入隐患信息卡,到井下交接班室与下一班带班人员进行现场交接,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矿值班人员,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及时到达生产作业现场,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全面了解井下作业人员情况,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及值班领导汇报。 矿值班人员负责做好各生产、辅助工区及跟生产密切相关的科室人员的查岗工作。 第九条值班纪律 矿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必须在调度指挥中心听班,下井带班后需休息的,必须在调度指挥中心指定房间休息。值完班交接后需休班或有事外出的必须向分管矿长和生产矿长请假后方可离矿。 值班期间发生重大事故时,值班人员除及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汇报,全面负责事故抢救工作外,还必须亲临现场指挥,采取果断措施,迅速处理。 值班人员因事、因病不能值班或需离开值班岗位60min以上时,必须同时向调度员和生产矿长请假;因急事需离开值班岗位不超过60min时,必须向调度员请假。 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在本值班日未完成或待完成的现场工作及安全状况都应向接班人交接清楚。 第十条值班考核 矿值班人员的值班考勤、交接班记录由调度指挥中心考核,无故不值班、不带班或交接班交接不清,发现一次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50200元的罚款。 矿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井上下工作现场发生轻伤或侥幸事故,对事故当班带班人员罚款100元,其他值班人员每人罚款50元,其他责任严格按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追究。 值班期间井上下作业现场发生重伤或重大侥幸事故,对事故当班带班人员罚款500元,其他值班人员每人罚款300元,其他责任按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追究。 第四节生产、辅助工区值班 第十一条值班人员职责 生产、辅助工区必须由技术员、副区长以上管理人员值班。 值班人员职责 生产、辅助工区值班人员,实行三八制下井带班,带班以本单位工作现场及分管范围为重点运转、皮带两个工区带班人员井下时间不得少于5h,地面机台时间不少于3h。 区队值班带班人员下井前必须到井口安全信息站挂牌登记,升井后到信息站认真填写隐患信息卡,要将本单位作业场所及分管范围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填写清楚。 区队值班人员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交接班后及时到达作业现场,加强对重点作业场所和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井上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处理时,要及时向调度室和矿值班人员汇报。 下井带班人员发现作业现场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调度室及矿值班人员汇报。 第十二条值班纪律 工区值班人员要严格按工区排定的值班人员轮值表进行下井带班,不得空岗。 区队值班人员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或下井带班时,必须向区长请假,由区长安排其他人员替班。 区队值班人员值完班后,到工区指定的休息室进行休息,有特殊情况需回家的必须向区长及分管领导请假方可离矿。 第十三条考核 区队值班人员的值班考勤、交接班情况由工区自行考核,不按规定值班,造成空岗漏岗,每次处罚100元,记“三违”一次。 值班期间现场发生轻伤或侥幸事故,对区队带班人员及当班跟班安全员处罚300元,对区队值班人员处罚200元;其他责任严格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追究。 值班期间现场发生重伤事故或重大侥幸事故,对区队带班人员降职处分,对当班跟班安全员给予降一级半年处分,对区队值班人员罚款500元;其他责任严格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追究。 第五节其他单位值班 第十四条物资采购科 物资采购科仓库、木厂中午12O0-130,晚上7O0。次日早8O0必须安排专人值班,负责物资安全及生产用物资发放工作。 值班期间发生仓库、木厂被盗或因发放物资不及时,给井下生产造成影响,视情节轻重对当班值班人员进行50500元的罚款或按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处理。 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不准脱岗,临时有事离开岗位30min以内须向调度室请假;离开岗位30min 以上须向调度室请假并由科长安排替班人员;有事确不能值班的单位内部安排调整。 第十五条车管科 车管科救护车司机实行24h值班,救护车司机休班或有其他事不能值班的,车管科必须安排其他司机替班。 车管科办公室每天下午17O0至次日早8O0安排一名值班人员负责小车、班车及场地车的调度及故障处理。 所有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临时有事离开岗位30min以内须向调度室请假,有事确不能值班的单位内部安排调整。 值班期间因车辆调度不力影响救护用车、生产用车或班车的正常使用,视情节轻重给予车管科当天值班司机及办公室值班人员50500元的罚款。 值班期间场地车在矿内发生碰撞路灯、建筑物等事故,对当事司机及办公室值班人员按责任追究制度进行研究处理。 值班期间小车或班车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对当事司机及办公室值班人员按责任追究制度进行研究处理,同时视事故情况对车管科负责人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后勤科 后勤科每天下午17O0至次日早800安排办公室人员1名、水电维修工1名值班。 后勤科水电维修班值班人员保证物业公司负责范围内的水电故障及时排除。有故障不及时处理,对职工生活造成影响,一次处罚值班人员200元。 后勤科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有事离岗必须向调度室请假。 第十七条财务科 财务科出纳室每天晚2000至次日早8O0必须有专人值班,保证现金及其他财务资料的安全。 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确有急事离开岗位30min以内的,向调度室请假。 值班期间擅自离岗的,检查发现一次罚款50元。因空岗、脱岗造成出纳室被盗的,对当天值班人员给予降一级半年至一年的处分,对单位负责人给予罚款500元,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保卫科 保卫科实行24h值班,行政办公楼中午12O0至1330,晚上17O0至次日早8O0必须有专人在警卫室值班。 值班期间应确保财务科出纳室财产安全,保证矿值班领导的人身安全,保证矿区公共设施安全,保证矿区治安良好,负责接收矿内各种突发事件及职工的各种报警、报案,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确有急事离开岗位的。必须由科长安排他人替班,并向调度室请假。 值班期间擅自离岗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值班期间矿区发生被盗、公共设施遭严重破坏等重大事件时,视情节对值班人员及保卫科负责人依据责任追究制度进行研究处理。 第六节其他 第十九条以上除矿值班人员、工区值班人员值完班在矿休息半天或按规定请假后回家休息外,其他单位值班人员,值完班后第二天正常上班或休班。 第二十条全矿所有值班人员均由调度指挥中心进行登记考核。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其他有关值班规定同时废止。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