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doc
煤安监办字[2004]24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 2号,指导全国煤矿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现予以印发试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00四年三月二十日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使各类煤矿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煤矿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全面提升煤炭工业的整体素质,全国各类煤矿都要持久、扎实地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为了进一步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合法生产经营的煤矿。 第二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平均得分为90分及以上,且通风专业达到一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五个专业中,达到一级的专业不低于三个,其他专业不低于二级。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平均得分为80分及以上,且通风专业达到二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五个专业中,达到二级的专业不低于三个,其他专业不低于三级。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平均得分为70分及以上,且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六个专业中,没有不达标的专业。 第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参加评级的专业为六个,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各专业计分以100分为满分。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评级计分以100分为满分。各专业的考核得分在计入矿井总分时,先乘以各自的系数后,再输入矿井总分。 1.采煤巧分系数为0.15。 2.掘进15分系数为0.15。 3.机电巧分系数为0.15。 4.运输15分系数为0.15。 5.通风30分系数为0.30。 6.地测防治水10分系数为0.10. 第四条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得分计算办法 第五条被核准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现安全目标 矿井百万吨死亡率 一级1.0以下 二级1.3以下; 三级1.5以下。 凡年产量为100万吨以下的煤矿,要评定为一级矿井,年度死亡人数不得超过1人,其死亡率可往前连续3年累计计算。 凡年度内发生过一次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煤矿,取消当年评比资格。 2、采掘关系正常。 3.资源利用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 4.矿井必须有核准的足够风量;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 5.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及奖惩制度。 第六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业公司矿务局〔以下简称公司局]、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考核年度内,各矿均达标。 2.考核年度内,各矿达标矿井中一级矿井占60及以上。 3.考核年度内,公司局百万吨死亡率在1.0以下,县在2.0以下。 4.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培训、考核奖惩制度。 第七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检查考核办法 1.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及各专业的检查考核,全国每年进行一次,省区、市每半年进行一次,公司局、县每季度进行一次,矿每月进行一次。 2.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及各专业的检查考核采取动态检查,每次检查的记录存档,作为年终评级考核的依据。 已达标的煤矿次年依复查得分决定升、降级;已达标的公司局、县复查不能巩固的,撤销安全质量标准化公司局或县称号。 第八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核评级三级由公司局、重点产煤县或县市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核准;二级由省区、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准;一级由省区、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初评,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核准;安全质量标准化公司局、县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核准。 第九条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各省区、市负责该项工作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对一、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各级地方政府应给予适当奖励和实行相应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