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煤装〔2012〕1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doc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2〕1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执行好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加快推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 1.矿井紧急避险系统的整体设计和永久避难硐室设计,应当在煤矿企业和具备紧急避险系统研发经验的机构配合下,由具备煤炭行业专业矿井设计资质的机构完成。 2.紧急避险系统设计中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安全实用的原则,根据矿井具体条件和突发紧急情况下矿工安全避险实际需求,建设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结,确保在矿井突发紧急情况下遇险人员能够安全避险。 3.紧急避险系统设计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矿井基本情况分析、矿井安全风险分析、紧急避险设施设计、自救器配置、避灾路线优化与应急预案完善、管理体系与规章制度、安全培训与应急演练、设备选型与投资概算等。具体设计方案应当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方案优选和充分的论证。 二、关于避难硐室建设 1.永久避难硐室的建设。除应当符合暂行规定第11及1722条目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应急逃生出口或采用2个安全出入口。有条件的矿井应当将安全出入口或应急逃生出口分别布置在2条不同巷道中。如果布置在同一条巷道中,2个出入口的间距应当不小于20米。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避难硐室应当按照永久避难硐室的标准建设。 3.临时避难硐室的建设。采盘区布置永久避难硐室的,该采盘区内采掘工作面的临时避难硐室应当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第102条的要求,且硐室隔离门应当满足气密性要求,门墙设单向排气管,硐室内应当存放足量食品、急救用品及防护时间不小于45分钟的隔离式自救器,安设压风自救装置。采盘区没有永久避难硐室的,该采盘区内采掘工作面的临时避难硐室应当符合暂行规定有关要求。 4. 各类避难硐室内均必须接入矿井压风系统,配置环境检监测仪器仪表,能够对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进行检测或监测。 三、关于永久避难硐室的生存条件保障 1.关于暂行规定第8条目规定的避难硐室的氧气供给保障要求。煤矿企业可根据矿井实际,在进行安全技术分析的基础上,采取钻孔、专用管路、自备氧等不同方式作为永久避难硐室的供氧方式。 钻孔供氧方式是指在地面或井下布置大直径钻孔,通过钻孔为避难硐室供给氧气空气,并借助钻孔实现通风、供电、通信等。钻孔供氧应当在地面或至少在该硐室所在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巷道上开孔,确保供氧安全可靠。 专用管路供氧方式是指从地面通过井巷或钻孔布设具有有效保护的专用管路至避难硐室,通过专用管路为避难硐室供给氧气空气,并可借助该管路实现通风、供电、通信等功能。 自备氧供氧方式是指在避难硐室内储存足够氧气空气或设置自生氧装置,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主要依靠自备氧气空气或自生氧装置为避险人员提供氧气。 采用钻孔供氧、专用管路供氧的永久避难硐室内,应当储存保证气幕和压风喷淋需要的压缩空气。采用自备氧供氧的避难硐室,采用压缩氧供氧的,供氧管路应当进行脱脂处理;采用自生氧装置的,应当经充分的安全评估,保证自生氧装置可靠起动及在避难硐室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均衡供氧。 2.关于暂行规定第8条目规定的避难硐室氧气空气供给、有害气体去除、温湿度调节、动力供应等要求。对于布置有大直径钻孔、专用管路的永久避难硐室,在无外界供风、供电等支持情况下的额定防护时间不得低于开启钻孔、专用管路等供风、供电系统所需的最大时间。煤矿企业可在设计计算和测试的基础上,对避难硐室利用钻孔或管路进行氧气空气供给、有害气体去除、温湿度调节、通信联络、动力供应等能力进行评估。如用钻孔或专用管路不能保证可 靠实现相关功能的,应当合理设计、选择自备氧气空气供给、有害气体去除、温湿度调节、大容量后备电源等设备设施。 四、关于紧急避险设施的安全标准 1.避难硐室配套用防爆电气设备、安全仪器仪表、救援设备、非金属制品等纳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高压气瓶、压力仪表等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管理要求;配备的食品、饮用水、急救用品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 2.可移动式救生舱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在其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安装、使用。对于在暂行规定发布前部分试点建设单位为满足试点建设需要,引进已取得国外安全许可的可移动式救生舱,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可在试点矿井进行工业性试应用。在工业性试应用期间,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试应用安全。 五、关于紧急避险设施建成后的功能测试 1.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第24、32条目等的要求,对建设、安装完成后的永久避难硐室及救生舱进行功能测试。测试的主要内容包括气密性检测,在50020帕压力下泄压速率应当不大于350帕/小时;正压维持检测,在设定工作状态下紧急避险设施内部气压应当始终保持高于外界气压100500帕,且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压风系统检测,压风系统供风能力应当不低于每人每分钟0.3立方米,噪声不高于70分贝;气幕和压风喷淋系统检测,气幕应当覆盖整个防护密闭门;高压管路承压检测,在1.5倍使用压力下保压1小时,压力应当无明显下降。 2.煤矿企业应当进行硐室安全避险模拟综合防护性能试验,研究确定适合本矿区避险设施建设的经验和相关参数。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各煤矿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