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通信.doc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质量检验规则 MT 21190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00404批准 19901201实施 本标准与MT 209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及MT 210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基本试验方法配套使用。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质量检验规则。 1.2 本标准适用于 a. 煤矿通信、信号系统及设备; b. 煤矿基建、生产过程及环境的监测、控制调节系统、设备及仪表; c. 煤矿机电设备的测量、控制设备及仪表。 2 引用标准 GB 998 低压电器 基本试验方法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2829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GB 3836.1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通用要求 OB 3836.2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隔爆型电气设备“d” GB 3836.3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增安型电气设备“e” GB 3836.4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i” GB 5080.1~5080.7 设备可靠性试验 MT 210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基本试验方法 3 检验分类 3.1 本规则所规定的检验规则分为鉴定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3.2 鉴定检验分技术或设计定型鉴定检验和生产定型鉴定检验。 4 检验设备与试验设备 应具备满足要求的试验与检验设备,并必须在计量周期内。 5 检验条件 检验应在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在不产生疑义时,可在相应近似条件下进行。 6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按表1的规定选取。 表1 项目序号 检验项目 鉴定检验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检验方法 说 明 技术 生产 1 外观 ○ ○ ○ ○ MT 210第5章 2 结构 ○ ○ ○ ○ MT 210第5章 3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 ○ ○ ○ MT 210第5章 4 水压 ○ ○ ○ ○ MT 210第9章 对隔爆型及兼隔爆型产品 5 技术性能及指标 ○ ○ ○ ○ 按产品标准 6 绝缘电阻 ○ ○ △ ○ MT 210第7章 7 工频耐压 ○ ○ ○ ○ MT 210第8章 8 电源波动适应能力 ○ ○ △ ○ MT 210第10章 9 表面温度及温升 ○ ○ △ ○ MT 210第11章 10 工作稳定性 △ △ △ △ 按产品标准 11 外壳防护性能 △ △ △ MT 210第16章 视防爆型式及防护要求选定 12 工作环境温度 ○ △ ○ MT 210第23章 包括高温与低温 13 贮存环境温度 ○ △ ○ MT 210第24章 包括高温与低温 14 湿热 ○ △ ○ MT 210第28章 15 振动 ○ △ ○ MT 210第25章 16 冲击 ○ △ ○ MT 210第26章 17 跌落 ○ △ ○ MT 210第15章 18 运输 ○ △ ○ MT 210第27章 19 抗干扰 ○ △ △ GB 998第12章 20 可靠性 ○ △ △ GB 5080 21 本质安全火花 ○ △ ○ GB 3836.4第8章 对本质安全型产品 22 强度及隔爆性能 ○ △ ○ GB 3836.2第19、20章 对隔爆型及兼隔爆型产品 23 影响防爆性能及煤矿使用性能的其他试验 ○ △ ○ MT 210 GB 3836及矿用一般型产品的有关规定 对防爆产品及矿用一般型产品 注①○表示必须进行检验的项目。 ②△表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确定的项目。 7 鉴定检验 7.1 检验实施 由国家指定的质检部门及制造厂质检部门进行。 7.2 检验项目 按表1规定的项目和要求进行。 7.3 检验规则 7.3.1 试样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表1中出厂检验的项目,每台均需进行; b. 表1中19~20项,由出厂检验项目合格的产品中抽取1台进行; c. 表1中21~23项,按GB 3836.1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d. 表1中的其他项目,在出厂检验项目合格的产品中抽取2台。对大型及量少的产品,可适当减少试样数量,但至少为1台,对小型及量大的产品,应适当增加试样数量,具体由产品标准规定。 7.3.2 符合以下要求,即为鉴定检验合格 a. 表1中1~20项的检验结果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允许出现不合格; b. 表1中项目21~23项的检验结果应符合GB 3836及其他有关规定。 7.3.3 鉴定检验中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必须查明原因,消除弊病,对产品进行修改,并重新进行鉴定检验。 8 出厂检验 8.1 检验实施 出厂检验一般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负责进行,订货方可派代表参加。 8.2 检验项目 按表1规定的项目和要求进行。 8.3 检验规则 8.3.1 对于易受工艺或生产技能影响的性能和危及人身安全、影响产品实用性的主要技术性能的项目必须逐台进行检验,且不允许出现不合格。 8.3.2 对于不易受工艺或生产技能影响的性能和非主要技术性能,可进行抽检,抽样方案应引用GB 2828。除非产品标准另有规定,一般可选用检查水平Ⅱ,合格质量水平AQL不大于6.5。抽样方案由产品标准确定,并由此来确定样本大小及判定数组。 对照检验项目的要求检验样本,并累计不合格数或不合格品数,按抽样方案判断产品为合格或不合格。判为合格的批,剔除批中发现的不合格品,修复成为合格品,整批验收。判为不合格的批则整批退回查明原因,全部返工,重新开始检验。 9 型式检验 9.1 检验周期 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产品转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 9.2 检验实施 由国家指定的质检部门及制造厂的质检部门进行。 9.3 检验项目 按表1规定的项目和要求进行。 9.4 检验规则 9.4.1 批量小的产品 9.4.1.1 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12台进行试验。 9.4.1.2 试验中若有某项不合格,则应取加倍数量对该项目进行复试,若仍有一台不合格,则型式检验不合格。必须对产品或个别零部件停止生产,在消除缺陷并经检验合格后才能继续生产。 9.4.2 批量大的产品 9.4.2.1 除非国家、行业标准另有规定,抽样方案应引用GB 2829,判别水平、不合格质量水平及抽样方案由产品标准确定。 9.4.2.2 对照检验项目的要求检验样本,并累计不合格数及不合格品数,按抽样方案判定产品为合格或不合格。若不合格应按GB 2829第4.12.3条规定处理。 9.4.2.3 在不超过规定不合格数或不合格品数的情况下,允许对试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进行修复,修复后重新做该项试验。 9.3 型式检验样机处理 经过型式检验的产品不作正品出厂。 10 实施保证 产品技术文件及图样应由煤矿产品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审查,并提出报告。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世庄、彭霞、徐瑛。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负责解释。 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