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煤矿.doc
吉林省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理专项内容和工作目标 一、煤矿 (一)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安全监管。 煤矿企业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针对以下重点治理内容,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和措施。 1.治理违规采掘作业。矿井生产系统可靠,生产布局合理,同一采(盘)区采掘工作面数量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杜绝“剃头下山开采”;严禁违反规定非正规采煤、以掘代采、多头作业;采掘工作面按作业规程规定作业;按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逐步提高中小煤矿采、掘、运机械化程度;放顶煤开采工作面要符合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文件规定。 2.治理瓦斯事故隐患。矿井通风系统合理,通风设施可靠,按照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达到规定要求,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和不合理串联通风,消除盲巷;强化局部通风管理,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规定。应抽采瓦斯矿井按规定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达到抽采指标要求;突出矿井严格执行防突规定,健全防突机构,完善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区域性防突措施。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探头安设位置、报警断电功能和标校符合规定,严防人为因素干扰传感器正确测量真实瓦斯浓度;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电气设备失爆。 3.治理透水事故隐患。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完善承压水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健全防、排水系统;治理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地表水患。 4.治理火灾事故隐患。完善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综合防灭火措施;要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建立并落实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已封闭的火区或高温点,定期检查封闭墙内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等气体成分;发现火区封闭不严或有异常情况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5.治理煤尘爆炸事故隐患。健全矿井防尘供水系统,按规定实施采煤工作面煤层注水和采掘工作面的综合防降尘措施;严格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装药和爆破作业,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冲洗煤壁,严禁违规明火放炮;定期冲洗煤尘,定期撒布岩粉;水棚或岩粉棚的设置及维护符合要求。 6.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加快小煤矿整顿关闭进度,及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已确定关闭的小煤矿名单,并将其关实、关死,达到关闭标准;加快整合进度,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停止生产,被整合矿井必须关闭,严防边整合边生产。 7.严格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不准开工,安全设施未经验收不准投产;新建煤矿、改扩建、整合技改项目,杜绝边施工边生产现象。 8.严格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小煤矿井下作业人数不超过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下井作业;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清点制度,积极推广井下人员位置管理系统。 9.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要制定工作计划,分步扎实推进,落实责任,强化考核,把质量标准化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全面动态达标。 10.各地区和各煤矿企业认为应当治理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 (二)工作目标。 1.继续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在2008年确定关闭29处基础上,2009年关闭41处,2010年关闭41处。 2.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30以上(2008年2起、3人),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3.年瓦斯抽采纯量在100亿立方米/年的矿井,建立永久瓦斯抽采利用系统。全省煤矿瓦斯抽采量争取达到7000万立方米,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抽采量争取达到6800万立方米。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 (一)企业安全生产。 1.金属非金属矿山。 1 治理违规开采。对不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不相符,竖井、溜井没有单体设计的坚决予以治理。 2 治理违章爆破。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实施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距离、落实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制定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预防措施;落实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爆破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非煤矿山企业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管一字[2007]20号)等规定。 3 治理不安全出口。地下矿山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设置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要符合相关要求。 4 治理采空区安全隐患。地下矿山要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采空区管理制度及采空区处理方案;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要采取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对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矿山,要开展地压管理和监测;严格按照“地下矿山顶板管理”、“安全防护设施规范化”重点整治内容抓好工作落实。 5 治理防排水安全隐患。地下矿山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有关防排水的规定,制定和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了解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及导水构造的状况,制订和落实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及应急预案。 6 治理提升系统安全隐患。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要符合设计要求,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设施,制定和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提升运输设施没有经过有资质部门检测检验或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使用。 7 治理通风系统安全隐患。要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通风管理制度,风质、风量、风速要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要对所有生产矿井通风系统的建立和完善情况进行逐井验收。 8 治理机电系统安全隐患。地下矿山自备发电机的功率要满足要求,地表调度室至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主要机电硐室、泵房、主扇风机房等关键部位,设有可靠的通讯系统,分设两条通讯电缆。 9 治理露天矿安全隐患。露天矿山要按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整改高架头、掏采、扩壶爆破等问题; 按规定定期检查采场工作帮,定期监测露天边坡稳定性;遇有断层、岩石节理裂隙发育、岩层倾向与边坡坡面倾向相近时,制定和落实防止边坡塌方、滑落措施;深凹露天采场要制定防洪措施和配备专用防洪设施;扎实抓好“露天矿山现场管理”重点整治内容的落实;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并严格执行省安全监管局、国土厅、公安厅、环保、工商局加强和规范露天采石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管一字[2005]90号)有关开采规模的规定。 10 治理排土场安全隐患。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等要符合要求;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排土作业,建立排土场监测系统,落实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措施。 11 治理安全标准化工作不落实、不到位问题。 2.尾矿库。 ⑴治理尾矿库运行问题。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按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整改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等问题。 ⑵严格坝体安全管理。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坝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要满足设计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滩顶高程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四等以上尾矿坝要设置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下游有居民或重要工业设施的尾矿库必须进行坝体稳定性和排洪排渗能力验算。 ⑶加强应急管理。制订防洪渡汛主要措施和应急预案,准备物资器材;对尾矿坝及尾矿坝下游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实施有效监控;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必须在雨季汛期到来前完成整改治理。 ⑷加强闭库管理。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要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停用、废弃尾矿库必须逐库落实安全责任单位或部门,年底前依法实施闭库。 (二)政府安全监管。 1.治理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企业不履行“三同时”手续,以及未经过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项目;治理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治理超量排放储存尾矿库、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尾矿库企业。 2.治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不规范、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等问题。 3.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不落实、不到位问题。 4.治理矿业秩序混乱和事故多发地区。 5.治理无主管企业的停用、废弃尾矿库。 6.督促治理尾矿库危库、险库和病库。 7.治理事故调查工作不落实、不到位问题。 8.治理安全标准化工作不到位、不落实问题。 (三)工作目标。 1.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和2以上,有效遏制重大以上事故发生。 2.指导监督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尾矿库。 3.力争50以上的非煤矿山企业通过安全标准化考评。 三、石油天然气开采 (一)石油企业安全生产。 1.治理井喷失控安全隐患。井场安全距离,井控设计,防喷器、节流压井管汇的配套和使用,起、下钻操作,压井材料储备,钻开油气层前的检查验收,油气层钻井过程中的井控措施,井涌、溢流的处理等要符合相关规程、标准要求。 2.治理硫化氢中毒安全隐患。含硫油气井的地质及钻井工程设计,井场及钻井设备的布置,井控装置、井下工具的选材,硫化氢探测、报警和人员防护设备的配套,点火程序的制定和点火器材的配备等要符合相关规程、标准要求。 3.治理重大基础设施防火、防爆安全隐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油气处理站场、天然气净化厂、油库群和地下储气库等重大基础设施防火间距的设计,泄压放空设施、消防设施、防爆工具的配备,泄漏监测系统和防雷防静电装置的配套,超期服役设备的更换等方面要符合有关法规和规程、标准要求。 4.治理直接作业环节安全隐患。动火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舷外作业、临时用电、受限空间作业和平台起浮拖航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防范和现场监控措施要落实。 (二)政府安全监管。 1.治理石油安全监管力量配置不到位问题。 2.治理石油企业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不落实问题。 3.治理所辖区域石油生产经营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不到位问题;治理石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发放和管理情况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不规范、不到位问题。 4.治理石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不规范问题。 (三)工作目标。 在石油企业扎实推进HSE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四、危险化学品 (一)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化工企业。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化工企业。 ⑴治理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问题。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管理层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特别是要做好夏季防高温、防雷电、防汛工作。 ⑵治理“三违”现象。要认真制定、完善和严格执行防火、防毒、防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别是要认真制定、完善和严格执行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维修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要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能够取得实际效果,杜绝“三违”现象。 ⑶治理事故隐患。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各层次的定期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机制,保障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要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和全过程进行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特种设备和安全设施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法定检测、检验手续。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要符合政府制定的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在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⑷治理事故调查处理不规范、应急救援预案不实用的问题。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要求,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要制定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准备充足的应急物资和器材,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对水源附近的危化企业,要落实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设立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能力。 ⑸治理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做好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确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制定试车方案,严格按试车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取得安全许可后方可建设,试生产(使用)方案经过备案后方可投入试生产或者使用。 ⑹治理监控措施不足的问题。要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要在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采取安全监控措施,明确落实监控责任,监控手段齐全有效。采用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过程要有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自动监视和控制措施,并保证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单位。 1治理超许可范围经营行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规定和要求,不得超范围销售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2治理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销售危险化学品。 (3)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制度。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单位要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销售单位必须实行严格的销售登记制度,认真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 4治理加油站防火距离和检维修管理。加油站的设计、设施和周边防火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卸油、加油、检修等重要环节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要编制科学的应急预案,按规定配备的相应应急器材。 5强化充装单位的装载和防护工作。充装单位岗位要建立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查验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严禁超量装载,液化气体充装站要有防超装措施;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应采用万向节管道系统,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装卸软管及仪表和安全附件应齐全有效;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必须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严格按规定配备和使用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 3、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 1严格准入制度和安全管理。要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资质管理,督促其认真履行承运人的义务和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章守纪。 (2)理运输车辆定期检测和警示标志配备。条例规定的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应取得质监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合格证明,严格执行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运输车辆要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志灯、标志牌和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及防护用品。各市(州)政府,县(市、区)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周围设置“环境敏感区域”标志,严格限制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 (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1.治理安全生产责任不完善和不落实问题。完善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认真执行高温、雷雨天气停产制度。 2.治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不完善。建立规范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和制度,定期开展排查隐患工作、建立排查档案,落实隐患整改责任,按时完成隐患整改。 3.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确保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内外部安全距离、工房建筑结构安全防护屏障符合规范要求。 4.治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重点部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的安全监控和报警措施要能够落实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危险品中转工(库)房、总仓库能够适应其生产规模和品种的需要。 5. 治理生产企业安全标志与标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危险工(库)房的标志与标识、危险等级、定员定量、岗位操作规程健全、科学、适用。 6. 治理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严格禁止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和工房用途,禁止在非危险生产区进行危险生产作业和在危险等级低的工房进行危险等级高的工序作业。 7.治理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和电器安全隐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危险工房内机械和电器设备安装应当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8.治理烟花爆竹生产工艺安全隐患。烟花爆竹生产工艺流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工艺流程顺畅;严禁制药、装药、插引、封口和中转工(库)房等重点部位超量存放和超定员。 9. 治理药物粉尘安全隐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及时清理(洗)制(装)药工房内的药物粉尘,妥善收集、处理含药废水。 10.治理违规使用氯酸钾问题。继续开展生产企业违规使用氯酸钾治理工作,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流向和氯酸钾购买、销售、使用登记管理制度,批发企业要严格把好购进产品氯酸钾检测关。 11.治理批发和零售的储存设施。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要满足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的需要。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严格零售点安全条件,禁止存储量超过标准规定。 (三)政府安全监管。 1.对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监管。 (1)治理化工(危化品)布局不合理的问题。要制定和执行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推动化工企业进入化学工业园区或化工集中区。 (2)治理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问题。要严格查处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积极推进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企业搬迁、关闭工作。 (3)治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问题。要加强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及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 (4)治理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的问题。要推动采用危险工艺的化工过程安全技术改造,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积极采用新技术特别是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现有技术、工艺和装置,提高化工企业本质安全化水平。 (5)治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能力不够的问题。要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进行评估,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对烟花爆竹企业的监管。 (1)治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布局、产业安全发展布局。制定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规划,推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升和“五化” (工厂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集约化)进程,合理规划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布局,引入适度竞争机制情况。 (2)治理烟花爆竹生产秩序。落实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规划,严格准入条件,严把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和经营许可关。 (3)治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不完善。把安全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与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相结合,检查督促企业治理“三超一改”。 (4)治理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不落实。建立和落实隐患分级监管和整改验收、新(改)建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制度,提高安全评价工作质量。 (5)治理违规使用氯酸钾问题。建立和完善烟花爆竹和氯酸钾流向登记制度,强化氯酸钾治理工作,落实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及氯酸钾来源追溯制度。 (6)治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基础。建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电子档案,规范许可证管理工作。 五、冶金有色 (一)企业安全生产。 1.治理企业安全基础管理不牢问题。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冶金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治理建设项目违法违规问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符合立项申请、审查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生产工艺和设备选型,以及水、油、汽等系统配置应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落实控制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措施;严禁私自变更设计、擅自改变工艺布局和增减设备。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 3.治理重点部位和环节的事故隐患。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等区域煤气泄漏、冷却壁损坏、炉皮开裂、炉顶设备装料系统、制粉喷煤系统及热风炉等重大危险部位和区域,转炉、精炼炉、均热炉的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工艺环节必须处于受控安全状态。 4.治理喷溅和爆炸事故隐患。冶炼、铸造等生产环节冷却水要及时排放;严格落实熔融金属和高温物质与水、油、汽等物质的隔离防爆措施,以及潮湿季节熔融金属和高温物质与潮湿物体接触发生的防范措施;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使用环节,严格执行预防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防范制度,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配置齐备,运行正常。 5.加强煤气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煤气、氧气等气体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环节防止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的安全管理制度,各种监测、监控和防护设施配置齐备,运行正常。 6.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起重和吊运铁水等液态金属专用设备的设计单位和制造企业具备相应资质,选型配套正确,安装符合质量要求,按规程运行作业,加强维修保养。 7.治理“三违”现象。严格执行工业动火、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环节的审批、监控制度;严格作业现场管理,按标准规程设置防范各类机械伤害事故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 8.加强应急管理。制订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按计划组织培训演练。 (二)政府安全监管。 1.提高政府对冶金有色企业的安全监管能力。加强从事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监管的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监管人员,开展针对性的专业培训,提高队伍的履职能力;深入调查研究本地区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掌握企业重大危险源及其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2.加强冶金有色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及时整改事故隐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及防范措施;对2008年省安全监管局委托专家组普查检查企业时所发现隐患的整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 3.推动企业安全基础建设。在冶金企业积极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大力宣传贯彻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标准规程。 (三)工作目标。 1冶金有色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下降2.0,努力杜绝重特大事故。 2在冶金企业积极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