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治理问题研究.doc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治理问题研究 【摘 要】 我国作为煤炭产量居世界第一的产煤大国,煤炭行业迅速发展,在蓬勃发展的背后,煤炭工业也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煤炭经济增长方式粗放,产业结构不合理,生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等。其中,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问题尤为突出。2005年,我国煤炭产量约占全球的37,事故死亡人数则占全球近80,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约为美国的70倍、南非的17倍、波兰的10倍、俄罗斯和印度的7倍。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就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先进国家的管理理念,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综合治理,才能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当前,综合治理已成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煤炭 安全 综合治理 一、影响和制约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主要因素 第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体系有待于进一步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化建设起步较晚,在提出“有法可依”的初期,以“立法宜粗、不宜细;以原则化、概括化”为指导思想,致使一部法律通过以后,需要国务院或其有关职能部门或地方立法机关制定一系列的条例、细则、办法,随之而产生了行政立法替代人大立法的倾向,不符合法治的精神。而行政立法更多体现在部门立法基础上,有“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另外大量的安全生产标准通过部门规章性质颁发,造成标准的支离破碎,从执法效力上看也是不易操作,大打折扣。同时,我国法律制定后,由于不能及时修订,造成法律执行效率的低下。 第二,监管机构责任划分不清,体制运转不畅,多方管理,职能交叉。我国现行的煤矿安全生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监管本格局中,国家监察限于自身力量薄弱和执法权限的不完整性,需要政府政府及地方煤矿监管部门通力协作和配合,需要突出企业主体责任,需要矿工强有力的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煤矿企业安全基础薄弱,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据统计,70国有煤炭企业经过数十年的开采历史,大都进入深部开采,普遍存在着井深已延深至300米以上,部分煤矿甚至达到千米以上,瓦斯、地温、冲击地压时刻危及着矿井的安全生产,在621个国有重点井工矿井中,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98个,占48;低瓦斯矿井323个,占52;具有自然发火危险的有555个,占88.1。据对45处国有重点煤矿和125处地方国有煤矿的调查测算,中国仅国有煤矿在安全工程、装备和设施方面的欠账就约505亿元,而大多数小型煤矿则根本不具备国家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差距较大。使得全国煤矿实现安全生产在客观上难度较大,技术要求高,在开采过程中稍有不慎,便可能引发重大事故。 第四,社会组织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具体体现在(1)工会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作为安全生产中独立个体的职工,在市场化的劳动关系中,在劳资双方的博弈中一直处于极弱势的地位。(2)新闻媒体机构舆论监督作用还有待于进一步发挥。安全工作贯穿于安全生产的自始至终,舆论监督也应贯穿于安全生产的自始至终。强化舆论监督,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使事故隐患无处遁形,使违法乱纪暴露于光天华日之下,是搞好安全的重要举措。 二、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对策 一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的措施 1.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完善相配套的法规、标准,尤其是各种操作规程、设备的安全标准、工作环境安全条件的具体要求要上升到法律角度;尽快修订煤炭产业政策,完善办矿审核制度,严格准入标准,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推动煤炭产业升级。加快修订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同时修改安全生产法、煤炭法中有关事故罚款的条款,提高量刑标准和罚款金额,制定有关法律,把真正的业主和矿长同罪并罚,让藏在幕后的隐形“杀手”与在前台替罪的煤矿法人代表一同受到法律的制裁。 谈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防范 浅析中国汽车交通事故技术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