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煤矿生产安全的法律规制.doc
论煤矿生产安全的法律规制 在我国,煤矿生产过程中事故频发,2001~2005年,全国煤矿共发生事故18514起,死亡31064人,平均每年发生各类事故约3702起,死亡约6213人,远远高出世界平均水平。严峻的安全生产状况不仅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也影响到社会安定、和谐及国际形象。 社会各界有识之士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许多很有见地的对策。笔者认为,法律规制是解决煤矿生产安全问题的最佳选择。 煤矿生产中事故的发生,造成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为核心的莫过于对公民生命权的侵害以及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而这两者正是民主国家的法律所保护的重要对象,换言之,法律必须这种现象进行有效规制。 以宪政为视角进行考察,国家通过法律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规制是一项宪法权利,这一观点在许多国家中都形成共识,就连自由化程度最高的美国也通过宪法案例的形式加以肯定。其次,在宪法上,生命权是超越一切的最高价值,对其进行保护也是现代宪政国家的应有之义。在社会性规制理论中,由于负外部性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国家对某些领域的经济活动必须进行规制,以消除负外部性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弊端,达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而煤矿生产及其事故的发生完全具备这些特征,从而需要国家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提供这一公共品。从法的价值角度来说,无论是分析法学派还是自然法学派,秩序都是任何时代的法律所要保护与实现的重要价值,煤矿事故的发生正是对社会正常秩序的破坏。同时,正义作为法的化身或代名词,其价值自然毋庸多言。当矿工的生命权因矿主财产权的实现而被肆意践踏时,便毫无正义可言。在其他先进的产煤大国,由于法律的有效规制,事故的发生一直控制在一个非常低的限度之内。由此可知,国家应当也能够通过法律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有效规制。 通过对大量的煤矿生产事故进行分析得知,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观上矿主受利益的驱使而违法生产作业,以及整个社会的安全文化意识淡薄;另一类是客观上因为安全投入的不足,现有安全监管体制不合理,以及中央与地方关系、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尚未理顺,缺乏法律的有效规范与保障。 从形式上看,我国目前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已经建立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包括以安全管理为主的煤矿安全法规,以安全技术为主的安全技术法规以及以卫生、保健和劳动保护为主的安全卫生法规。但通过中外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比较,我们发现,在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以及监管机构、人员以及职责的法定化方面,我国的法律存在较大修正空间,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法律无法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