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煤矿事故透视与治理研究_论文.doc
我国煤矿事故透视与治理研究_论文 一个人、一个部门或者一个单位偶然发生问题,.那仅仅是局部组织的坏死和修补问题.一个行业.一个领域或者一个系统不断地发生问题.以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 当我们为那些苦难的矿工朝不保夕的命运叹息的时候,谴责那些黑心的矿主只顾经济效益忽视安全保障的贪婪和冷酷的时候,我们不禁想问为伤亡的矿工负责的仅仅是矿主吗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政府管理部门就没有失职、渎职的内疚吗天灾难以避免,公众只能依靠国家政府加大资金投入,促进科学发展和技术进步来预测和提防;人祸屡禁不止,作为政府管理者和国家司法机关,是否应该反思我们的管理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否存在漏洞接连不断的事故在发生,大都是单一的“瓦斯爆炸事故”。从专业技术角度讲,“瓦斯爆炸”是能够预防和避免的事故隐患,这边政府监管部门频频调查着“瓦斯爆炸事故”,那边煤矿仍旧频频发生着“瓦斯爆炸事故”公众有权利怀疑事故之后是否有严格的问责和追究为什么煤矿的管理者有恃无恐,违法生产屡禁不止为什么发生事故的煤矿不是没有合法开采手续的,就是没有安全设备,然而这类合法手续不全、安全保障不达标的煤矿也能够照常开采、照常经营每一次矿难之后都要求进行行业大检查,每一次调查之后都要求关闭不合标准的矿井,但煤矿事故依然不断发生,事故规格还不断升级。 如果我们对任何事故都追根溯源,几乎每一起不幸事故的背后,都有我们某些“部门”管理者自身行为的某种缺失政府管理者有义务对已经发生或潜在发生的社会问题提出预防的措施和解决的方案,以按照程序形成法律规范或修正原有立法来保障社会的安全;对已经存在的法律规范,政府管理者更是责无旁贷地要严格贯彻和执行。有了符合社会发展现实的、市场营销论文科学的、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并在生产、生活中被严格地遵守和执行,就能从根本上杜绝不幸事故的再次发生。分析愈演愈烈的煤矿事故表现出一个奇怪的共性违法生产经营长期得不到制止,最终酿成大祸;违法生产经营背后普遍隐藏着管理者的失职、渎职和腐败现象。一个人、一个部门或者一个单位偶然发生问题,那仅仅是局部组织的坏死和修补问题,一个行业、一个领域或者一个系统不断地发生问题,那就是我们政府的监管失控和法律的麻木失语。因此,完善渎职犯罪立法,加强渎职犯罪司法,刻不容缓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现行刑法在第九章专门规定了“渎职罪”,以第三百九十七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为“渎职罪”的一般性规定,以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具体渎职犯罪为渎职罪特殊性规定,构成了渎职罪的法律规范体系。根据立法精神,我国刑法要遏制的重点乃是渎职罪中的故意犯罪,现行刑法关于渎职犯罪规定的具体化无疑有助于司法机关依法惩治渎职犯罪。但是现行刑法对渎职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和量刑处罚原则却仍然沿用宽容、温和的刑罚指导思想,已经严重脱离当前的社会现实。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法则“一切向钱看”的观念被一些人引用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工业设计论文管理制度缺失,权利监督薄弱,渎职犯罪高发,“前腐后继”,触目惊心。我们有充足的理由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提出更高的要求失职、渎职,法理难容重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明确提出公务员任职的基本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概念,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者外延基本上是等同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已经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就职之前就应当对所任职务的 毕业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