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立法要求的“五化”.doc
煤矿安全立法要求的“五化” 围绕1个中心钱强调政府对钱股本和投入的控制;完善2种机制准入和淘汰机制许可审批和关闭的决定;强化3个主体责任企业自我负责的主体责任附加两种保险、行业管理责任、安监部门的监督责任同时还有党委政府的再监督;实现煤矿“五化”企业公司化、工人职业化、矿长专业化、装备现代化、培训社会化;做到5个协调许可和谐协调、执法一致协调、分级管理协调、部门权力协调、社会利益协调,来加强煤矿安全专项的立法。 我国是煤炭大国。全国有很多煤炭大省大市,小煤矿数量多、基础差、经济实力弱。多数煤矿技术管理落后,采掘布局不合理,开采工艺落后,设备陈旧老化。投入不到位、安全不达标、管理跟不上的现象普遍存在。部分煤矿干部管理水平低,业务素质差,安全意识淡薄,忽视煤矿一线的安全管理工作。绝大部分煤矿一线现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没有形成稳定的现场管理及职工队伍,煤矿的业务培训和技能学习工作跟不上。井下的许多安全措施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得不到及时的贯彻落实。技术力量薄弱,多数煤矿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和经验丰富、技能全的现场管理人员,造成一线现场管理缺口,群防群治工作没有落到实处。由于现场管理差,职工素质差,不按规程操作,违章施工,蛮干现象时有发生,发生事故是必然的。因此,我国煤矿以往每年事故死亡上万人。2000年之后,开始控制在7000人以下。百万吨死亡率呈下降趋势,2000年为5.77,2004年约为3,2006年降至2.04。和其他国家相比,还是很高的。 虽然谁都知道安全生产问题不可小觑,从党中央、国务院到省、市、县、乡都很重视。但受利益驱动,部分煤矿尤其是少数乡镇和个体小煤矿安全隐患还很多,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非常突出,给安全生产造成了极大的潜在威胁。 这几年来,尽管我们确立了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各级党委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想了很多很好的办法,但大多是针对政府管理部门的,真正落实到煤矿而且做好了的,真正做到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的,还不多。煤矿管理如同高速公路上驾车,必须时刻注意安全。由于煤矿恶劣的环境、特殊作业场所的复杂性,使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极大的困难和艰巨性。我认为,要保障煤炭生产安全,关键是对人老板和矿工的管理和对钱股本和投入的监控。要真正把煤炭工业当作大产业来抓,在煤矿安全立法上要求所有煤矿都达到“五化”,从根本上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煤矿企业公司化 煤矿企业公司化的定义所有煤矿不论大小一律按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煤矿公司的所有股东一律依法公开出资,煤矿公司一律依法设立章程,成立董事会,一律依法产生董事长,董事长为煤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过程必须经由依法评估验资、律师代理和法律公证。不允许抽逃注册资金,政府还将通过技术门槛和资源拍卖这两个杠杆合并和淘汰一批煤矿。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暗股,不论任何形式的暗股,一律不受法律保护。风险世界网-RiskMW.com 专业研究安全风险管理,安全员的门户网站 在此定义下操作,又要做到以下“四化” 一股资透明化。 煤矿公司的所有股东一律依法公开出资,不存在暗股;所有股东对暗股可以不予承认,这是股东的权力。在政策和法律方面,毋须过分强调禁止干部及其亲属在合法煤矿入股。但是,必须大力宣扬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暗股,不论任何形式的暗股,一律不受法律保护。干部在煤矿公司入暗股的,一定严肃查处。 二股权明晰化。 煤矿公司的所有股东及股东大会必须严格按公司法的规定行事,股东的权限和其出资额严格对等。如,以10万元为一个股东表决权,则出资100万元就有10个股东表决权。按股权依法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和董事必须在煤矿公司上班,履行其职责。 三登记规范化。 煤矿公司的登记必须完全按公司法和工商登记的规定要求进行,不得有任何方面和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对参与成立运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等中介机构要提出严格要求,对工商登记部门也要提出严格要求。工商部门在依法核准登记后,应对所有的煤矿公司有关情况及董事进行公告。 四决策会议程序化。 煤矿公司的所有重要决定、决策,必须严格按公司法和煤矿公司的章程,通过召开章程所规定的相应会议,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会等来决定。 煤炭工人职业化 煤炭工人职业化的定义任何一个煤矿公司,都要有一批过去我国国有煤矿的正式工人一样的煤矿工人。 现在很多的在井下从事危险作业的所谓煤炭工人,大多刚从农村出来,“无知无畏”,这也是发生一些不应当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但是,要培养一批类似过去国有煤矿里的正式工人一样的煤矿工人确实不是一个很容易的事,这需要很多部门来共同努力。建议实施“四个制度” 一煤矿用工合同登记制度 各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安监及煤炭等部门要建立相应制度,规范所在地煤矿的劳动用工。煤矿所聘用的工人,一律要订立劳动用工合同,并且要将劳动用工合同报煤炭、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县级煤炭部门要有所有煤矿工人的职业、工种、户籍等项目登记的花名册。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有所有煤矿工人的用工合同号、工资和工伤保险号登记花名册。 二地方煤炭行业工会制度 在上述基础上,各级工会要建立专门的煤炭工会,动员所有煤矿工人加入;产煤乡镇建立煤炭工人工会分会;各煤矿也要成立煤炭工人工会。各煤矿的工会主席必须是煤矿的一线工人,乡镇煤炭工人工会分会主席也必须是所在乡镇煤矿的一线工人,市县级以上煤炭工会主席可以是同级总工会的同志兼任,但副主席必须有煤矿的一线工人兼任。禁止任何煤矿公司的董事或者董事长担任任何一级煤炭工会的主席、副主席。 三煤矿工人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已有法律规定,我们要结合已经建立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立即实行煤矿工人工伤保险制度。 前面已述,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有所有煤矿工人的用工合同号、工资情况和工伤保险号登记花名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定要依法行政,加强这项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制度早日惠及广大的煤矿工人。切实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和矿工人身伤害保险制度,解决事故抢险和善后资金保障问题。 同时,在条件成熟时,也可以考虑在煤矿工人中建立和推广养老保险制度。 四煤矿工人工龄奖励制度 我们的煤矿工人真正职业化了,专业化了,各项相应的保障制度也建立健全了,有专业技术的煤矿工人队伍就有可能稳定了。但煤矿工,特别是井下采煤工毕竟是高危职业,要建立煤矿工人工龄奖励制度。对长期在煤矿工作的、表现优秀的、工作成绩突出的、专业技术过硬的、对安全生产有贡献的,特别是井下一线的煤矿工人,应当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的来源,可以考虑在各级工会设立专门的奖励基金。 煤矿矿长专业化 煤矿矿长专业化的定义在煤矿任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运输和通风防突等方面副矿长或主管的人,必须是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必须取得相关任职资格,必须有相应的学历和相关从业经验。并且要规定上述人员由各煤矿公司董事会聘用,一经聘用,就不得在该煤矿公司入股;入了的,也必须退出。允许在其他煤矿入股。 应当说,在全国范围内,要做到这一点也并不困难。虽然现在这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已出现断层,但只要待遇合理,还是找得到的。建议制定“四个办法” 一矿长任职资格证考试管理办法 国家是有“煤矿矿长任职资格证考试办法”的。只要在此基础上,联系各地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就行。例如,事故中矿长有责任的,应当撤职的,就要严肃处分。一要撤职,不得再在该煤矿公司担任矿长;二要罚款,有董事会付的工资可以扣除;三要视情节考虑吊销暂扣其煤矿矿长任职资格证,或者限制其若干年内不得担任矿长。 二煤矿安全和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考试管理办法 可以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炭安全监察局的相关规定,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订煤矿安全和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考试管理办法,统一规范培训、考试、发证和管理。 三煤矿管理人员专业学历教育奖励办法 在煤矿工人职业化、技术化的基础上,我们可要求各地制订政策,对本地煤矿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历教育进行奖励,以鼓励更加多的优秀人才参与到我们这个支柱产业中来。鼓励更多的煤炭工人成为优秀人才,从而促进煤炭这个支柱产业合理、有序、安全、稳定地发展。 四地方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登记和推荐聘用管理办法。 在前述三项工作的基础上,政府的安监、煤炭等部门应当制订法规,要求各地建立起本地的煤矿专业技术人员人才库并分类进行管理,同时要制订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登记和推荐聘用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和人才库登记表向各煤矿公司董事会推荐人员。对上述人员中的违法人员的相应处罚要及时登记入档,确保到位。 煤矿装备现代化 实现煤矿装备现代化,又要实现如下“五化” 一生产规模化 目前说,,就是要达到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年产量3万吨以上,储量100万吨以上。低于这几个标准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采掘机械化 井下采掘作业要按机械化的要求对煤矿进行装备。尽量减少井下作业人员数量。 三机运电气化 井下机电运输一律实行电气化。坚决关闭人力运输煤矿。 四监控数字化 对井下灾害情况的监控实行数字化、自动化、实时化,快速反应,防止灾害发生。 五地面园林化 将矿山周边环境建设好,建设花园式矿山。 从业培训社会化 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社会化,包括职业煤矿工人的初始职业技术培训、煤矿管理人员和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学历教育与再教育培训、煤矿生产与机电运输、通风与防突防水等专业技术培训等。 现在部门化、专业化的培训很多,效果也有,但不明显。应当交由社会上的有相应的教育培训资质的学校和安全与技术咨询中介机构来承担。部门化的培训仅限于必须取得该部门任职资格的发证考试前的培训。这也是防止部门培训形式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等腐败现象的产生的好办法。在这个方面,要做到以下“四化” 一部门培训法规依法化 现在政府各有关部门针对煤矿的各种培训不少。我们不能否定这些培训的作用,但也有少数部门的培训已经招致了“培训是假,收钱是真”等议论,有损政府部门的形象。因此,一定要强调政府部门培训工作的法规依法化。就是政府部门开展培训,一定要有法律法规依据,并且一般限于必须取得该部门任职资格的考试前的培训。 二社会培训市场化 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应当一律交由社会上的有相应的教育培训资质的职业学校和安全与技术咨询中介机构来承担。同时,这些学校和机构应当由有关部门严格加强其资质管理,各煤矿公司可以自由选择,政府部门不得直接指定培训学校和机构。 三专业培训实用化 有人说,现在的培训又多又滥又空,形式化的多,有内容的少;走过场的多,真培训的少;照书念的多,有实用性的少;收费多,教学少;来打牌的多,来听课的少。因此,今后无论是部门培训还是社会培训,一定要联系当地煤矿的实际情况,多讲实用的安全生产知识技术,一定要实用化。 四自主培训经常化 毛泽东主席说过,没有文化的军队是愚昧的军队,打不了胜仗的。同理,没有知识的矿工是“无知无畏”不怕死的,是保不了安全的。各煤矿公司一定要定期经常开展煤矿生产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煤矿公司董事会要拨给专门的自主培训经费,要制订培训制度,要明确有人负责执行,有关部门要检查。所以,即使按本文要求建立了一支有专业技术的职业煤矿工人的队伍,煤矿公司也还必须经常地开展安全技术自主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