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煤矿安全供用电管理.doc
朔州煤矿安全供用电管理 [摘要]由于煤矿井下环境的特殊性,发生电气事故造成的损失远比一般地面工业高,通过对煤矿供用电管理现状的分析,针对性地提出各种有效措施,预防这类电气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煤矿 安全供用电管理 Abstract The loss caused by electrical accident in coal mine industry is far higher than in the general ground, which due to the special environment of coal mine. In this paper, through analyzing electricity management status of mine, various effective 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to avoid the occurrence of such an accident. Keyword coal mine, safety, power supply and utili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P6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煤矿是高危行业,一旦发生事故,将给电网运行、煤矿生产及矿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和惨痛后果,并严重影响政治、经济及社会稳定。朔州是一座新型能源基地,全市6个县(区)中有5个为全国主要产煤县,煤炭资源整合前煤矿达到149座之多。煤炭行业是朔州市的经济支柱产业,煤矿安全供电也显得更加重要。 1 煤矿供用电管理现状 1.1人员因素 1.1.1大多数煤矿的矿长、机电副矿长、电气工作人员对安全供用电知识了解甚少,安全用电意识淡薄,致使大部分业务素质较差的人员从事电气管理、电气操作,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1.1.2多数电工未经过专门机构进行进网作业培训,不具备进网作业资格,给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1.1.3部分煤矿新建高压配电室,电气设施较为先进,但运行人员未及时培训,不了解设备的性能、维护等有关知识,先进的设施未充分得到合理应用,设备故障不能得到及时处理。 1.1.4煤矿企业安全供用电意识不强,对供电公司在煤矿安全供用电隐患排查中提出整改建议不能进行及时整改; 1.1.5部分煤矿个别电工业务比较熟练,但电工流动性较大,不能及时传帮带,同时没有制定严格的运行规程、标准,增大了安全隐患; 1.1.6多数煤矿为了扩大产量,未经供电部门同意井下擅自扩大用电容量,导致供电部门无法无法合理安排供电能力,调整保护定值,导致煤矿电压质量较低; 针对这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要加强培训、学习,从根本上提高电工及相关人员的素质, 1.2 设备因素 1.2.1公用线路上所带多数煤矿无进线保护开关,两回路电源之间、双回路电源与自备发电机间没有可靠的闭锁装置,危及电网及同一条线路上其他煤矿的安全供电; 1.2.2由于主供电源运行时间比较长,导致一、二次设备严重老化,在用电设备长期满负荷或过负荷运行状态下,增大了安全隐患; 1.2.3多数煤矿一味地追求产量,不按煤矿安全规程490、491条规定的时间对供电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试验、维修,从而导致许多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发现; 1.2.4多数煤矿安全工器具不全、未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周期进行试验; 1.2.5 多数煤矿因私增容未能按实际情况上报电气设备参数,供电部门无法准确配置线路保护定值,存在很大的运行安全隐患; 1.2.6部分煤矿高、低压线路直接下井,没有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加强煤矿安全供电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对直接下井的高、低压供电线路加装失压保护装置的技术措施和停送电制度的组织措施; 1.2.7、多数煤矿未按电监会[2008]43号、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供用电工作的通知(朔政发[2006]103号)配置自备发电机,或所配置发电机不能满足通风、排水、瓦斯监测、人员提升等负荷要求; 这一方面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对用户变电站设备改造,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设符合要求的标准化变电站,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 1.3电源因素 1.3.1多数煤矿双回路供电线路均非专线,而是多个煤矿采用一条线路供电,第二回路达不到担负全部矿井负荷的要求,只能带通风、照明; 1.3.2部分煤矿第二回路供电线路现在有丢失现象,造成单电源运行; 1.3.3供电企业电源点不足,不能满足煤矿双电源建设需求。 1.4自然因素和其他 1.4.1因外力破坏、自然灾害、采空区等供电部门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电网停电事故和煤矿违章用电、电网事故而停电,供电部门无法完全保证可靠供电; 1.4.2煤矿未制定停电后的应急预案,停电后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组织撤人; 1.4.3煤矿没有规范的运行记录,而且操作也未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进行。 2 建立煤矿安全供用电长效机制 通过治理整顿,进一步全面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煤矿安全供用电长效工作机制。 2.1供电企业要通过基础管理,切实提高安全供电水平. 2.1.1供电企业要建立了专门的煤矿安全供用电户务档案,档案内容要包括“六证”及煤矿自备电源管理、电气设备管理、停送电管理、电工管理等内容,要能够及时掌握煤矿用户“六证”是否到期、过期等重要信息,为实施有效监管提供了准确依据。 2.1.2按照电力法、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对煤矿用户业扩报装、基建矿井施工电源、转供电、应急自备电源、双电源等管理等要作出严格规定,为规范煤矿安全供电提供了制度保障。在需求侧管理方面,要建立政府主导、电网企业细化执行、及时与用户沟通的需求侧管理工作机制。在电力短缺十分严重的时期,要能够按照属地政府批复的“错峰、避峰方案”和“两个限电序位”安排电力供应,积极挖掘高耗能行业、大企业的移峰、削峰填谷潜力。 2.1.3对煤矿用户新建、扩建(技改)、在建(基建需转正式供电)、资源整合等新装、增容用电项目,要严格执行核准制度。对“六证”不全或证件过期、失效的,一律不得办理报装手续;对非法违法煤矿,停止办理报装增容。 2.1.4对现有煤矿申请双电源手续,要严格坚持在电网确实具备提供双电源且审核其各种证件齐全的条件下方可受理,对由于电网原因不能提供双电源而只能提供双回路的,必须征得政府同意后,在供用电合同中明确了当一回路故障停电后煤矿所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2.1.5要进一步加强煤矿的供电应急管理,建立健全煤矿安全供电应急机制。一是加强调度管理;二是加强对煤矿供电的变电站和输电线路巡检;三是建立了专线煤矿与调度机构定时、定人联系制度;四是建立了紧急参与煤矿事故抢险机制。 2.1.6电力企业应加快煤矿供用电电网的统一规划和建设,积极推进煤矿双电源、双回路供电的建设和改造工作。 2.1.7电力企业应在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及时对政府部门公告关闭矿井停止供电;地方政府应当组织煤炭行业管理、电力监管和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大对非法转供电的整治和打击力度。 2.2煤矿企业要通过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提高内部用电管理水平。 2.2.1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矿井停送电制度;应双回路向井下供电,主变压器宜采用一台运行一台热备用方式;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满足保安负荷容量的应急备用电源。2.2.2煤矿企业应制定和完善电气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联动的协调机制,开展应急预案联合演练工作;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停电时的应急措施,一旦停电必须迅速撤出人员,按规定检查、排放瓦斯合格后,方可恢复供电。2.2.3煤矿企业应加强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管理工作,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和试验,性能指标达不到要求的,应立即更换。在电气设备的外壳与盖子间设置可靠的机械闭锁装置,以保证未合上外盖前不能接通电源,或者在接通后,便不能打开外盖。这一措施能有效地防止因带电检修而造成的触电事故。 2.2.4煤矿企业应通过岗位技术培训进一步提高电气作业人员的技术知识,也可以委托具有电气作业资格的咨询公司进行代运行代维护。总之,安全无小事,只有通过不断地提高安全意识,辅之以安全管理水平、安全技术水平的提高,才能将煤矿的安全供用电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达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