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防治水.xlsx
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试行) 六、防治水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项目名称验收内容和要求存在问题验收结论 1基本条件 1.1机构制度 1.煤矿应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防治水机构健全职责清晰;防治水管理制度齐 全;矿井各类水文地质图纸、台帐齐全;编制煤矿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并组织实施。 1.2 防治水 “三专化” 2.防治水队伍达到“三专化”(人员专业化、队伍专职化、设备专用化)要求,持证上 岗。防治水技术人员和队员满足省厅最低要求。根据水文地质情况配备有不同类型探放 水专用设备,并至少配备有一台钻距200米以上钻机。 1.3地质报告 3.建井地质报告(或改扩建矿井地质报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采区地质说 明书与矿井实际相符,并按规定审批。不能满足矿井生产建设需求的应进行补充地质勘 探或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1.4隐蔽性致灾 4.有古空(窑)、采空积水影响的矿井编制矿井应提交隐蔽性致灾因素(水患)普查报 告并按规定审批。带压开采矿井有专门水文地质勘探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安全分区。 1.5基本要求达到省厅全面提高我省煤矿防治水基础管理水平的通知文件规定的十个基本条件 可作为否决项放置于验收前 ,不用在此处验收签字 2防治水系统 2.1排水设施 矿井防排水设施应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符,主要排水系统应做全负荷运转试验。主要泵 房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中两个出口等安全基本要求。水泵和管路按设计安装完成并满足 安全规程要求。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上的矿井,应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 位置。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及以上的煤矿,要在井底车场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的排水 系统基础上安装配备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电泵排水系统;有突水淹井危险 的矿井要增建抗灾强排水系统。 2.2 防水煤(岩) 柱留设 防水煤(岩)柱留设按照批准的矿井设计施工和留设。初步设计中遗漏的防水煤岩 柱要及时完善设计和施工。 序号项目名称验收内容和要求存在问题验收结论 3地表水防治 3.1井口及建筑物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如果无法避免造 成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 渠或者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矿区内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特别低洼 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 积水渗入井下。 3.2 钻孔及 废弃井口 对于正在使用的钻孔,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盖。对于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防 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流入井下。观测孔、注浆孔、电缆孔、与井下或者含水层相通的 钻孔,其孔口管应当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已经封填报废的立井、斜井和平硐,做好隐 蔽工程记录,建立标志并填图归档。 4带压开采 4.1安全区开采 当煤层底板以下赋存高水压、岩溶裂隙含水层组时,必须编制隔水层或相对隔水层等 厚线图包括水文地质实际材料,对有突水可能的区域进行预测分区。开采煤层位于安 全开采区时,即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 时,开采后,隔水层不容易被破坏,煤层底板水突然涌出可能性小,可以进行带压开采 ,但应编制专门的带压开采设计,制定专门防范底板含水层出(突)水安全技术措施, 并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4.2疏水降压 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根据 煤矿实际带压情况,选择采用疏水降压、帷幕注浆或局部注浆加固底板隔水层和改造含 水层为弱含水层等方法,应编制专门的设计,在有充分防范措施的条件下进行试采,并 制定专门的防止淹井措施,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 疏水降压措施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疏水降压和疏干开采时,要编制防治水 工程总体方案设计,并按批准的设计实施。 4.3注浆堵水 注浆封堵突水点时,在封堵注浆前要做连通试验和压(注)水试验,并编制注浆堵水方 案,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同意后实施。 序号项目名称验收内容和要求存在问题验收结论 5 防水闸门 (强排系统)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 水系统基础上安装配备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电泵排水系统。在矿井有突水 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建筑防水闸门的隔离条件的,可 以不建筑防水闸门,但应当制定严格的其他防治水措施,并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同意。防水闸门或潜水电泵强排系统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并按规定经验收 合格,验收报告书完整规范。 6注浆系统设计有注浆系统的矿井,注浆系统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规定,并验收合格。 7井下防治水 7.1 有掘必探 有采必探 井下探放水工作严格按照省政府〔2011〕70号文件“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 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执行。采掘作业前要采用“物探先行、化探跟进、 钻探验证”综合探测手段,遵循“探掘分离”“探放水作业优先”制度,做到掘前、采 前水害资料清晰、安防措施到位。 7.2 作业优先和 安全确认移交 开拓、掘进、回采及采区封闭等设计编制及实施中,防治水工作达到优先介入、优先施 工;采掘活动应在已经完成探放水工作并确认安全的区域进行。 7.3 采空区积水 “三线”管理 “三线”管理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7.4安全措施 受顶(底)板水、老空水、岩溶水及断层、陷落柱导水影响、采掘过封闭不良钻孔;过 废旧巷道等要等水害威胁的采掘区域,按有关规程与规定要求制定和实施针对性安全措 施。 8其它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