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回采与掘进.xlsx
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试行) 四、回采与掘进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项目名称验收内容和要求存在问题验收结论 1三量匹配 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 1年,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4个月。 2回采工作面 首采工作面个数、所在煤层及位置,备用工作面(或瓦斯预抽工作面)个数、所在煤层及位置等,与 批准的初步设计相符。备用工作面(或瓦斯预抽工作面)不应当布置回采设备。一个采(盘)区内只 应布置一个回采工作面。承压区域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开采。 3掘进工作面 开拓、准备、回采的掘进工作面个数、所在煤层及位置,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符。一个采(盘)区内 只应布置2个掘进工作面。因通风、运输、排水及瓦斯治理等需要,可布置3个掘进工作面。 4煤仓布置采区煤仓、溜煤眼及其与相关巷道的连接布置方式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符。 5断面及支护井筒及井下开拓、准备、回采巷道断面、支护方式及设备、管路布置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符。 6安全出口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7工作面推进 回采工作面顺槽数量、方向、长度及功能,开切眼长度,工作面推进方式等,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符 。 8超前支护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 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 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9采煤方法各投产煤层首采工作面参数及采煤方法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符。 10放顶煤开采采用放顶煤开采的首采工作面,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的规定。 11作业规程 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按规定履行了报批和贯彻程序。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 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12煤柱留设投产时未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