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doc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一、设计、规程和措施的审批权限 第1条 各专业的设计一般由分管专业科室、分管副总和总工程师进行审批。若与其它专业相关,则需要相关专业的科室负责人或分口副总对设计中的对应专业部分进行确认。 第2条 采煤、掘进专业的规程由技术科、地测科、机电科、通防科、安监处和总工程师进行审批。 第3条 机电、通防、防治水专业的规程由相应专业科室先行审批,再交于安监处和总工程师进行审批。若与其它专业相关,则需要相关专业的科室负责人或分管副总对规程中的对应专业部分进行审批。 第4条 各专业口的措施一般由分管专业科室、分管副总、安监处和总工程师进行审批。若与其它专业相关,则需要相关专业的科室负责人或分口副总进行审批。 二、设计、规程和措施的审批办法 第1条 各单位要在工程施工前及时编制设计、规程措施,除特殊情况外,具体编制时间在正常情况下 凡属报省局批准的设计和规程措施,必须在提前30天报送集团公司。 凡属报集团公司批准的设计和规程措施,必须提前20天并报集团公司。 凡属矿自己审批的设计、规程和综合性措施,必须提前5天编制完毕。一般措施要提前3天编制完毕。 第2条 矿各部门审批人员,对报批的设计和规程措施,要及时批复,不得拖延。除特殊情况外,正常情况下 各部门在收到报来的设计、规程,必须在3天内审批完毕。 各部门在收到报来的单项施工措施、补充措施、通用措施,必须在2天内审批完毕。在特殊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必须在当天之内审批完毕下发至施工单位。 第3条 安监、技术、机电、通防部门必须建立设计和规程措施审批记录簿。对设计、规程、通用措施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施工措施,进行集体会审制度。会审由总工程师或分口副总工程师主持,主办科室牵头召集技术科、安监处、通防科、机电科、施工单位等有关技术人员,对报批的设计、规程措施进行集体会审,并由主办科室审批人员负责汇总拟出审批意见,报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予以正式下发或上报。 第4条 审批人员对报批的设计、规程、措施,必须认真审阅,积极提出审批意见。因审批把关不严而造成安全技术责任事故的,审批人员按其责任分工范围,同编写人员负同等责任。 第5条 在正常情况下,设计、规程和措施,由各科室负责人审批。若科室负责人因事外出等原因不能审批时,由科室负责人指定人员代其审批。设计、规程、通防措施、防治水措施和其它单项措施,由总工程师进行终审,其他措施由分管副总工程师进行终审。如遇应急措施,部门审批人员不能及时审批时终审人员直接签字生效,终审人员因事外出,可委托他人签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