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职业病防治.docx
第五章职业病防治 本章培训与考核要点 了解煤矿作业场所常见职业危害因素; 掌握职业病危害、职业病、职业禁忌症及其防范措施; 熟练掌握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防护 一、煤矿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又称职业性危害因素,是指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在煤矿企业中,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生产性粉尘、有害气体、生产性噪声和振动、不良气象条件和放射性物质等。 1生产性粉尘。生产性粉尘是煤矿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可产生于煤炭生产的全过程,如岩尘、煤尘、水泥尘和混合性粉尘等。生产性粉尘可引起矽肺病、煤矿尘肺病和水泥尘肺病。 2有害气体。在矿井空气中,由于多种原因可存在CH4、CO、co2、氮氧化物及H2S气体等。这些有害气体能引起缺氧窒息、急性中毒及肺气肿、中毒性脑病等。 3生产性噪声和振动。煤矿生产性噪声和振动主要来源于机械化生产。噪声可引起噪声聋,振动可引起局部振动疾病等职业危害。 4不良气象条件。矿井内气象条件的基本特点是气温高、湿度大,不同地点风速大小不等和温差大等。这对工人的健康有很大影响。 5放射性物质。煤矿井下氡及其子体往往比地面高,对工人健康有一定影响。 另外,劳动强度大,作业姿势不良也是煤矿井下作业的特点,容易造成职工腰腿痛和各种外伤等。 二、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确立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一方针对于指导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方针的含义,并在本职工作中自觉遵守和执行,牢固树立职业安全健康意识。 “以人为本”就是要求我们在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工作中,始终把人的职业健康放在第一位,当健康与生产、健康与效益、健康与生产进度相冲突时,必须把人的健康放在第一位。做好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这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预防为主”要求我们在煤矿职业病危害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在生产生活的各个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地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理论基础必须建立在“预防为主”的原则基础上。煤矿的职业病危害是可以预防的,如果我们按照科学规律办事,就可以做到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他们在创造物质文明的同时不至于受到职业病危害的损伤,享受到物质文明带来的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而不是用劳动者的健康或生命以及用牺牲环境污染来换取物质和财富的积累。 “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是在总结了近年来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原因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的新发展。煤矿企业必须要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切实落实“综合治理”的方针。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三、职业病与职业禁忌症 1. 煤矿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同其他疾病相比,职业病有如下特点 1病因明确。职业病一般是由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 2发病与劳动条件密切相关。发病与否及发病时间的早与迟往往取决于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时间、数量。劳动强度大、作业场所环境恶劣是导致职业病发病的根本原因。 3具有群体性发病的特征。在同一作业环境下,多是同时或先后出现一批相同的职业病患者,很少出现仅有个别人发病的情况。 4具有临床特征。同一种职业病在发病时间、临床表现、病程进展上往往具有特定的表现。 5职业病可以预防或减少。对已经发现的职业病的预防或减少的程度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对预防或减少职业病的预防措施的投入力量大小。 煤矿职业病主要有尘肺病、噪声聋、职业中毒等。 2. 煤矿职业禁忌症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煤矿安全规程对从事煤矿作业的职业禁忌的规定如下。 1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严重的上呼吸道或者支气管疾病; @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者胸膜病变; @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2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以上所列不得从事接尘作业的病症; @风湿病(反复活动); @严重的皮肤病; @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四、煤矿尘肺病及其防治 煤矿尘肺病是指煤矿职工在井下生产过程中由于长期吸入大量生产性粉尘(灰尘),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病是一种严重的煤矿职业病,是目前我国职业病中发病率最高、死亡危险性较大、对煤矿职工危害最严重的一类。 尘肺病的预防主要通过两个方面一是采取技术措施控制粉尘;二是采取卫生保健措施,开展健康监护。 1. 采取技术措施控制粉尘 在矿井采、掘、运系统的各生产工序中都产生粉尘,这些粉尘随风流飞扬于作业空间和巷道中。对这些尘源必须采取有效的综合防尘措施。按照矿井实施的防尘技术,可将防尘措施分为以下四类。 1减尘措施。主要指减少采、掘作业时的粉尘产生量,是矿井尘害防治工作中最为积极有效的技术措施。减尘措施主要包括改进采、掘机械结构及其运行参数减尘,湿式打眼,湿式凿岩,水封爆破,添加水炮泥爆破,封闭尘源,采用捕尘罩以及预湿煤体减尘措施(如采空区或巷道灌水、煤层注水)等。减尘措施是以预防为主的治本性措施,应考虑优先采用。 2降尘措施。降尘措施是矿井综合防尘的重要环节,现行的降尘措施主要包括各产尘点的喷雾洒水,如采煤机内、外喷雾,爆破喷雾,支架喷雾,应用降尘剂,泡沫除尘,装岩洒水及巷道净化水幕等。 3矿井通风排尘。矿井通风排尘是指借助风流稀释与排出矿井空气中的粉尘。矿井内各个产尘点在采取了其他防尘措施后,仍会有一定量的粉尘进入矿井空气中,其中绝大部分是小于10um的微细粉尘,如果不及时通风稀释与排出,将由于粉尘的不断积累而造成矿井内空气严重污染,危害矿工的身心健康。 2.开展卫生保健和健康监护 做好个人防护和个人卫生工作,在作业现场防、降尘措施难以使粉尘浓度降至国家卫生标准所要求的水平时,如井下开采的盲端,应使用防尘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送风口罩、防尘眼镜、防尘安全帽、防尘衣、防尘鞋等,并注意个人卫生清洁,杜绝将粉尘污染的工作服带回家,经常进行体育锻炼,加强营养,增强个人体质。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症,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 2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应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3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天,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第二节煤矿职工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 一、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1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2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4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的相关规定 1煤矿应当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煤矿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煤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4煤矿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资料。劳动者离开煤矿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必须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