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煤矿瓦斯报警分级响应方案(定稿).doc
煤矿监测监控报警分级响应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1〕90号)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落实市属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渝煤监办〔2013〕159号)等文件精神,落实辖区内市属国有煤矿的属地监管责任。为了规范市属国有煤矿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保障企业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当监控系统出现瓦斯超限和各类异常现象时能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处理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市属国有煤矿监测监控报警分级响应方案。 一、监控系统应急预案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AQ10292007行业标准、国务院446号令、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 [2006]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监控系统应急预警及响应分级 我区乡镇煤矿于2016年全部关闭退出,合川区安全生产协会监控中心已解散停止运行。为加强对国有煤矿监测监控情况进行实时掌握,将我局相关人员电话号码录入重庆天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合川所属矿井调度室监测监控系统,当煤矿井下发生瓦斯超限,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行等异常情况,煤矿调度室监测监控系统自动将异常详细信息分级发送到我局相关监管执法人员的手机上。 (一)监控系统预警分级 根据传感器报警及故障条件,对不同地点,不同数值,对可能发生的事件进行预警。国有煤矿传感器报警及故障条件预警分为I、II、III、IV等四个等级。预警级别对应具体的传感器报警及故障如下表(表2-1-1) 预警级别 CH4浓度 风机停止运行时间 I 1、采煤工作面1.5≤CH4<2.5;2、掘进工作面碛头1.5≤CH4<2.5;采掘工作面回风1≤CH4<2.0;矿井总回风和一翼回风0.75≤CH4<1 <10min II 1、采煤工作面2.5≤CH4<3;2、掘进工作面碛头2.5≤CH4<3;采掘工作面回风2≤CH4<3;3、矿井总回风和一翼回风1≤CH4<3;4、其它地点瓦斯传感器1≤CH4<3 10min≤风机停止运行时间<20min III 矿井井下所有地点3≤CH4<4 20min≤风机停止运行时间<30min IV 矿井井下所有地点 CH4≥4 风机停止运行时间≥30min (表2-1-1) (二)监控系统应急响应分级及报告情况 瓦斯监控系统发现报警或故障时,根据表2-1-1划分预警级别,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应急级别急响应。为了能够准确起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措施,做到应急准备,根据瓦斯监控系统报警或故障的预警分级对应相应的应急响应分级。监控系统应急响应分级及报告情况如下表所示 预警级别 应急响应级别 电话、短信通知对象 备注 I I 驻矿安监员 II II 煤矿安全科科长 III III 通知煤管局副局长 IV IV 通知煤管局局长和安监局局长 (2-2-1) 三、处置措施 (一)启动I级应急响应处理办法 由驻矿安监员通知煤矿企业按照矿井监控系统预警管理方案进行处置,并跟踪处置情况。 (二)启动II级应急响应处理办法 当井下监控系统发生II级预警时,通知国有煤矿企业撤出影响区域的人员并切断电源进行处置,煤矿监管科负责人,督促企业进行整改。煤矿企业处理完毕后,应将故障原因及处理措施上报合川区煤管局,记录存档备案。 (三)启动III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处理办法 当井下监控系统发生III级及以上预警时,煤矿企业撤出人员并切断电源编制措施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如果瓦斯超限浓度大于等于3,且时间超过3min,区煤管局应派人到现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厉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注按照方案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级别时应该同时启动该级别以下的应急响应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