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pdf
1 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 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 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71 号)关于发展新型 建造方式, 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的要求, 规范管理国家装配式 建筑产业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民用建筑 节能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以下简称产业基地) 是指 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较好的产业基础、技术先进成熟、研发 创新能力强、 产业关联度大、 注重装配式建筑相关人才培养培 训、 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 主 要包括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装备制造、科 技研发等企业。 第三条第三条产业基地的申请、 评审、 认定、 发布和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第四四条条产业基地优先享受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所在地住 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相关支持政策。 2 第二章第二章申申请请 第第五五条条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向当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第六六条条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产业能力; 3.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 建筑信息模 型(BIM)应用水平高; 4.管理规范, 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 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 5.有一定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实践经验, 以及与产业能 力相适应的标准化水平和能力,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第七七条条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产业基地申请表; 2.产业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相关证书; 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第三三章章评审和认定评审和认定 第八条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地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 确定各省(区、市)产业基地推荐名额。 3 第第九九条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委员 会,对申请的产业基地进行评审。 第第十十条条评审专家委员会一般由 5-7 名专家组成, 应根据 参评企业类型选择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装 备制造、科技研发、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专家委员会设主 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 人,由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专 家委员会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第十一十一条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产业基地的基础条件; 人 才、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实际业绩;发展装配式建 筑的目标和计划安排等。 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评审内容和要求。 第十第十二二条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给定的名额 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产业基地。 第十第十三三条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 心复核各省(区、市)推荐的产业基地和申请材料,必要时可 组织专家和有关管理部门对推荐的产业基地进行现场核查。 复 核结果经住房城乡建设部认定后公布产业基地名单, 并纳入部 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产业基地不予认定。 第第四四章章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第十第十四四条条产业基地应制定工作计划, 做好实施工作, 及 时总结经验, 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发展报告 并接受检查。 4 第十第十五五条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产业 基地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产业基地工作目标、 主要任 务和计划安排的完成情况等进行抽查,通报抽查结果。 第十第十七七条条未完成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的产业基地, 由住 房城乡建设部商当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 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在规定整改期限内 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产业基地认定。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定期对产业基地进行全面评 估, 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为产业基地, 评估不合格的由住房城 乡建设部撤销其产业基地认定。 第五章第五章附附则则 第十第十九九条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 国家住宅 产业化基地试行办法(建住房〔2006〕150 号)同时废止。 第第二十二十条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负责解释, 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 (住宅产业 化促进中心)协助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