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照明管理制度.doc
通钢集团板石矿业公司 编 号 bsky-sj-014 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7日 井下照明管理制度 生效日期2009年10月27日 编 制 人陈万库 审 核 人王维仁 编制部门生产技术部 批 准 人伊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井采单位照明管理,防范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板石矿业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板石矿业公司所属井下单位。 第二章 井下照明变压器的管理 第三条 井下采场照明变压器应完好,应采用沿巷道壁吊挂、落地支架等安装方式可靠安装,禁止照明变压器直接落地安装,同一种安装方式尽量采用相同的安装标准(如距地高度、支架尺寸等)。变压器前必须挂警示牌,必要时要挂围栏。 第四条 照明变压器一、二次开关的配电盘必须规范安装,并应尽量与变压器安装在同一个支架上,照明变压器的一、二次开关动作电流选择必须合理。 第五条 照明变压器的外壳及金属支架等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措施。 第三章 井下照明线路的管理 第六条 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安全通道的人行道、天溜井等危险部位都必须有照明。井下采场工作面是工作周期较短的工作场所,加上工作面一般狭小,作业中经常有打眼、放炮及铲运等作业,其作业工况复杂,作业期间磕、碰、砸的情况时有发生,无法设置固定照明线路和灯具,要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系统。井下炸药库照明要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七条 由于井下动力用电气线缆的事故率相对较高,如果照明线路与其共用,势必会影响井下照明系统,所以井下照明线路电源应从采区变电所的变压器低压出线侧的断路器之前引出,进一步强化井下照明系统的相对独立性和安全可靠性,使照明系统部不受动力系统的任何事故影响。 第八条 巷道内的电缆每隔一段距离和在分路点上,悬挂注明编号、用途、电压、型号、规格、起止地点等标志牌,不仅有利于矿山日常生产、维护和检修的安全运行,更有利于在事故情况下,快速、准确地查找和排除故障,以免发生次生事故或危机人身生命安全。 第九条 井下采场照明电压不应超过36V。 第十条 照明线路必须规范敷设,禁止在电力电缆或风水管路上搭挂、缠绕。 第四章 井下照明灯具的管理 第十一条 照明线路两个悬挂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4米。 第十二条 照明线路在采场巷道内横向敷设时,照明线路和照明灯具的距地高度不应低于2.2米。 第十三条 照明线路及其与照明变压器、照明灯具的接头必须达到连接可靠,接头处的绝缘强度与原导线一样的要求。 第十四条 应尽量避免在水流能溅到的地方安装照明灯具或制作照明线路的接头。 第十五条 照明设施、照明灯具的带电部位禁止裸露。损坏的照明灯具应及时更换或拆除。 第十六条 由于井下照明灯具多而且使用频繁,为降低成本要选用环保节能的照明灯具。在井下重要位置罐笼井口,卸货站等,由于人员集中或工作频繁,要使用大功率照明灯具,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五章 井下照明管理的检查 第十七条 矿业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各单位的照明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并严格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矿业公司各基层单位安环科对管各单位照明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各车间、班组对所辖范围内的照明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国家、省、市及上级各有关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相抵触时,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