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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8] 17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 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 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及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十多年来, 全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从起步到全面推进, 在补充耕地、 保护耕地资源, 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优化农用地结构,保障粮食和生态安全,惠民利民等方面发挥了重 要作用。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坚守 18 亿亩耕地红 线面临严峻挑战。当前,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还存在目标单一、补充耕地力度不够,占补 平衡任务没有完全落实,规划统筹乏力、资金征收使用还有差距、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突出问 题。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切实加大补充耕地力度,部从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出 发,按照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多元投入、规范管理的思路,进一步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工作,使其真正成为实施土地利用规划的基本手段,推进开源节流的重要抓手,统筹城乡发 展的基础平台,既保护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又促进新农村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 环境建设取得成效。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补充耕地,坚守 18 亿亩耕地红线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年度补 充耕地计划, 切实组织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低于规划规定的保有量 任务。要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应立足于本市、县行政 区域内补充完成。 对于后备资源少确实难以完成的, 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省域内统筹安 排,严禁跨省(区、市)补充耕地。各地要抓紧扩大补充耕地储备规模,从 2009 年起,除 国家重大工程可以暂缓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全面实行“先补后占” 。因自然灾害损毁的耕 地,一般要在一年内恢复利用,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 各省(区、市)要积极按照科学论证、分步实施、集中投入、共同建设的思路,大力推 进具有区域特点的省级重大工程建设。有关省份要围绕重点工程,积极开展“耕作层剥离” 和“移土培肥”工作,努力在全国建成一批有影响、成效大、引导作用明显的示范工程。 要切实加强生产建设用地的复垦工作。 强化源头控制, 把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同步规划, 同步实施。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有关土地复垦规定,编制好复垦方案,完善责任机 制, 落实复垦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组织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挖掘补充耕 地的潜力。 二、大力开展基本农田建设整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大力加强土地整理, 重点抓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在中东部 粮食主产区,按流域或水系,将完成补充耕地任务、发展现代农业、统筹城乡发展等多目标 有机结合,统一规划,实施高产基本农田示范工程,打造粮食产能核心区;在水土资源丰富 地区,以保证耕地总量和国家粮食结构安全为主要目的,实施土地整理开发重大工程,打造 粮食战略后备产区;西部要大力开展节水工程,加大对平坝和缓坡耕地的整理力度。通过实 施土地整理增加的有效耕地面积,按基本农田予以特殊保护。 要大力加强基本农田的基础性工作, 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 切实查清全国基本农田 的数量、质量和分布等情况,并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建立全国基本农田数据库,结合 每年的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及时更新,实现基本农田的科学化管理。 三、积极拓展内涵,促进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 要结合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 根据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方向和用途, 在充 分尊重农民意愿,鼓励改变以往项目建设模式,积极稳妥地推进“村庄土地整理” ,促进农 业生产向规模经营集中,引导农民居住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 各地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 有计划地推进缓坡丘 陵地、盐碱地、荒草地等未利用地开发,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积极 拓展土地利用空间。 四、修订专项规划,统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 当前,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按照既突出补充耕地,又充分体现多功能、 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抓紧组织修编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区域、重大 工程和重大项目,切实作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专项规划的修订,要认真做好后备资源 的调查、评价和论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内容同步研究,争取同步实施。各省(区、 市) 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编制中, 要突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这个特 点,为实施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提供依据。 五、加大工作力度,做好资金征收使用监管 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州)批准农用地转用、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 用费的,要严格按照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财综 [2006]48 号)要求执行。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制订土地复垦费的征收 办法和标准, 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办法, 足额计提, 确保各项费用足额征收,按照规定用途专项使用。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联合制订的新增费分配使用管理的有关 规定,抓紧制订本省(区、市)新增费分配使用办法,明确分配使用方式、范围和管理规范, 并报两部备案。要以重大工程项目为平台,统筹使用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各类专项资金。资 金滞留较多、使用不畅的地方,要协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疏通使用渠道,确保资金足 额使用。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 按照 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 暂行办法 (财建[2008]30 号)的要求,做好本地区新增费稽查办法的制订和备案工作。省 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至少集中一次, 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和验收进行监督检查, 通 报检查结果,并抄报国土资源部。 进一步加强 2006 年底前实施的国家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负 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合理使用,切实做好项目实施和验收工作。全部项目原则上应于 2009 年底前竣工验收。涉及项目设计变更的,按照关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检查 情况的通报 (国土资通[2007]7 号)有关要求,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对由于客观原因 确实无法实施而拟申请撤销的项目,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商请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 撤 销的项目和清算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 经两部审核同意后取消项目, 取消的项目资金 由两部在中央所得新增费分配时扣减。 六、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共同责任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纵向上实行部级监管、 省级负总责、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管 理制度;横向上实行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企业竞争介入、农民参 与的管理制度,落实共同责任。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本省(区、市)土地整理开发项目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 项目的管理工作,督促土地复垦责任人履行复垦义务。重点强化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 标准,编制实施专项规划,组织实施省级重大工程,指导市、县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统筹组 织完成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 主要负责落实部和省(区、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标准,落实规划,组织土地整理复垦开 发项目管理和权属调整,组织群众对项目的听证,组织项目实施和群众参与,加强专项资金 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地要加强专门机构和队伍建设, 探索从业机构特别是设计、 监理机构的资质管理等行 业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大专院校或科研单位建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研究基地, 开展学科和专项课题研究。 七、制订完善政策,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 部每年年底前对各省(区、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和补充耕地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 核,达到或超出计划任务的,给予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倾斜;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不落实的,扣减相应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报批建设用地时,把好 专项资金征收关,在依法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各类非农建设经依 法批准占用耕地后,经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完成补充耕地计划的,在资金项目安排上予 以倾斜。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应优先用于增加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应纳入建设用地计划, 优先用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公司、企业等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增 加的耕地可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安排下有偿使用。 有条件的地方, 可以尝试建立土地整 理复垦开发基金,扩大资金渠道。 八、建立备案制度,全面实施信息化网络监管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实行统一备案制度。各省(区、市)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均需 向部动态备案,不备案的,其增加耕地不能计入完成的补充耕地任务,不能用于占补平衡, 不予核定和下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部统一开发和应用网络化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全面实施网络监管。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备案制度和系统建设要求,落实政策措施,推动系统使用,及时报 备项目、 资金等相关信息。 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报备系统审查建设用地 “占补平衡” 情况, 定期分析项目建设、 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 实施绩效评价和动态监管, 落实奖惩措施。 同时要利用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与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和使用等信息整合联动,为 土地管理全方位的监管、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管好用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 与项目资金稽 查、监督检查、动态巡查等有机结合,加强对项目实施、资金征收使用和相关制度执行等情 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规范管理,提高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管 理效能。 九、加大舆论宣传,扩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社会影响 各地要充分运用多种宣传平台和手段, 宣传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方针政 策。在系统总结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成效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影响力,组织策划系 列活动,宣传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扩大社会影响面,提高社会认知度。要按照部关于设立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标志的规定,在各项目区设立标志牌,扩大宣传效果。 二 OO 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