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010 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oal industry water supple and drainage (征求意见稿) 200--发布 2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质量监督检疫检验总局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oal industry water supple and drainage GB2010 (征求意见稿) 主编部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实施日期2010年月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 [2006] 136号),由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主管,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煤炭工业西安设计研究院)主编,湖南第一工业设计研究院、煤炭工业石家庄设计研究院参编完成。 本规范是在原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MT/T501496)的基础上,结合近几年给水排水技术和煤炭工业的发展情况,经调查研究和收集资料,对原规范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经广泛、征求各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的意见,最后定稿而成。 本规范共分六章,主要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给水、排水、建筑给水排水、热水供应。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负责具体管理,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煤炭工业西安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际,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有需要修改、补充的建议,请将相关资料寄送主编单位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煤炭工业西安设计研究院)本规范编制组(地址西安市雁塔路北段64号,邮编710054,传真02987853497;87855534,E-),电话02987853457、87853497以便今后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 煤炭工业西安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湖南第一工业设计研究院 煤炭工业石家庄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王亚平 刘珉瑛 张孔思 李茜 荆波湧 (参编单位名单) 目 次 1.总则 2.术语 3.给水 3.1 水源 3.2 水量、水质及水压 3.3 输、配水管道 3.4 储存、调节构筑物 3.5 加压设施 3.6消防给水 3.7给水处理 4.排水 4.1 排水量及水质 4.2 排水系统 4.3 生活污水处理 4.4 井下水处理 5.建筑给水排水 5.1 给水 5.2 排水 6.热水及饮水供应 6.1 饮用水 6.2 洗浴水 附录A 矿区附属企业用水量标准 附录B 禽畜用水量标准 附录C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暂空) 总 则 1.0.1 为统一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原则和标准,适应煤炭行业给水排水技术的发展和变化,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矿井、露天矿、选煤厂、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矿区辅助、附属企业以及居住区的给水、排水工程设计。上述工程的改建、扩建工程的给水、排水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 在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永冻以及其它地质特殊地区,给水、排水工程设计尚应按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执行。 1.0.4 煤炭工业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暂空 3 给 水 3.1 水 源 3.1.1 永久供水水源的选择应根据用水量、用水水质要求及水资源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征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取得“取水许可证”。 2.符合卫生标准的地下水,应优先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3.采用矿区井田范围内或井田边界附近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应考虑矿井开采对水源的影响。 4.在干旱、易沙化等生态脆弱区,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应充分考虑地下水开采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防止因水源开采而引起生态环境的恶化。 5.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中的相关规定。 6.井下水、疏干水、矿坑排水应优先作为供水水源加以利用。 3.1.2 选择临时水源时,除符合本规范3.1.1条1、2、4、5款的规定外,还应符合 1. 应根据工程建设的时序,考虑临时和永久工程的结合。 2. 尽量取用浅层地下水,施工用水可选用水质较差但符合要求的地面水。 3.应避免与附近居民生活用水、畜牧用水及农业灌溉争水; 4.尽量靠近用水点,减少临时管线投资。 3.1.3 永久水源工程设计,应有相应的水文和水文地质资料。 1.当采用地下水作水源时,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经过审批的供水水文地质普查报告;初步设计阶段应有经过审批的供水水文地质详查报告;施工图设计应有经过审批的供水水文地质勘探资料。水源勘探勘察资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50027)中的有关规定。确无相关资料时,可参照煤田地质报告中的水文地质内容和本区内相同水文地质条件的其他企业的水源资料或利用本区域已有的水资源论证资料。 2.当采用地表水作水源时,应有多年连续实测的水文资料,其设计枯水流量的年保证率宜采用90~97。当缺乏水文资料时,可采用近期1~2年的实测资料或利用本区域已有的水资源论证资料。 注在严重缺水地区,设计枯水流量的年保证率可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 3.当以城市市政供水为水源时,应有与当地供水部门签订的“供水协议”。 4. 当采用井下水、疏干水、矿坑排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按正常涌水量乘以0.5~0.7的折减系数作为供水量。 3.1.4 水源的日供水能力应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21.5倍计算。3.1.5 水源地应有对外的道路和通讯线路。 3.1.6 当采用管井取水时,井管设计最小内径宜比设备厂家资料所规定的最小井径大50mm以上。 3.2 水量、水质及水压 3.2.1 居住区生活用水指标,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中相应的生活用水定额上限值。 3.2.2 工业场地生产、生活用水量,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设计规范(GB50015)中相应的生活用水定额,按表3.2.2-1计算,并符合下列规定。 用水量定额表 表3.2.2-1 序号 用水项目 单位 用水定额 (L)或占总水量() 用水 时间 (h) 小时变化系数 1 职工生活 每人每班 30~50 8 1.5~2.5 2 职工食堂 每人每餐 20~25 12 1.5 3 浴 室 淋 浴 器 每人每班 40~60 1.0 1.0 洗 脸 盆 每个每 小时 80 1.0 1.0 浴 池 m3 F0.7 - - 4 洗 衣 房 每kg干衣 80 12 1.5 5 锅炉 补充水 蒸汽锅炉 总蒸发量 20~40 16 - 热水锅炉 总循环 水量 2~4 16 - 非采暖蒸汽锅炉 总蒸发量 60~80 16 - 6 循环冷却补 充水 空压机 真空泵 循环水量 10 - - 电厂冷却塔 循环水量 3~5 - - 7 洗 车 矿山大型车辆 每辆每次 1000~2000 10min 其他载重车辆 每辆每次 400~500 10min 注表中F表示浴池面积(m2) 1.职工食堂用水日用水量应按全日出勤人数每人两餐计。 2.浴室用水淋浴用水可按表3.2.2-1中的规定计算,最大班用水量可按淋浴器540 L/h个计算,煤矿日用水量可按最大班用水量的3~4倍计算,洗煤厂、机修厂等日用水量可按最大班用水量的2.5倍计算。淋浴延续时间为每班1小时。 当淋浴用水直接由室外管网供水时,每班用水时间为1小时;当淋浴用水由屋顶水箱供水时,水箱充水时间可按2.0小时计算;池浴每日用水3~4次,每次充水时间2小时。 洗脸盆全日用水量可按最大班用水量的3.0倍计算。 3.洗衣房用水矿井可按井下生产人员每人每天1.5kg干衣计算;选煤厂可按每人每次1.2~1.5kg干衣,每人每周洗2次计算。 4.生产用水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a. 空气压缩机、真空泵等需要冷却的设备冷却用水,应循环使用或重复利用。循环补充水量可按可按表3.2.2-1中的规定计算,用水时间按工艺要求确定。 注选用循环给水系统的冷却设备时,其计算参数应根据工艺要求或参照类似地区现有冷却设备的运行经验确定。 b. 电厂冷却塔循环补充水量,包括蒸发、风吹和排污等三部分损失水量,宜按相关资料计算确定。缺乏资料时,可按表3.2.2-1中规定计算,用水时间按工艺要求确定。 5.洗车用水可按每天冲洗的车辆数计算,其用水量可按表3.2.2-1中规定计算,冲洗水应循环使用。 6. 其他设备冲洗用水液压支架等矿山设备冲洗用水,应按工艺要求确定,设备冲洗用水应循环使用。 3.2.3各生产车间防尘洒水用水量应根据洒水器数量、洒水器用水定额及每天用水时间进行计算。喷雾降尘设施用水时间应根据各生产环节工作时间确定。 干雾抑尘装置用水量,应根据其厂家设备参数确定。 3.2.4生产车间冲洗地板用水量可按2~3L/ m2次,每天1~2次计算。 3. 2. 5 浇洒道路用水可采用2.0~3.0L/m2d,绿化用水可采用1.0~3.0L/m2d,每天按1~2次计算。 3.2.6 矿区附属、辅助企业用水量见本规范附录A 3.2.7 当煤矿开采影响农村用水时,应将受影响的农村居民用水和牲畜用水量计入矿井用水总量中。农村居民用水量标准可根据其所处地域按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GB11730)执行。牲畜用水量标准见本规范附录B。 3.2.8 未预见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20计算。 3.2.9 煤炭工业企业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3.2.10 洒水除尘用水水质标准应符合表3.2.10的要求。 洒水用水水质标准 表3.2.10 项 目 标 准 悬浮物含量 ≤30mg/L 悬浮物粒度 <0.3mm PH值 6~9 总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 粪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 3.2.11煤矿井下采煤机等用水、选煤、水力采煤、内燃机车的用水水质应分别符合表3.2.11-1、3.2.11-2、3.2.11-3、3.2.11-4的要求。 井下采煤机、掘进机、乳化液用水水质标准 表3.2.11-1 项 目 标 准 悬浮物含量 ≤30mg/L 悬浮物粒度 <0.3mm PH值 6.5~8.5 总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 粪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 碳酸盐硬度 采煤机、掘进机 ≤300 mg /L(以碳酸钙计) Cl- 乳化液 ≤6mgN/L So2- ≤400mg/L 选煤用水水质标准 表3.2.11-2 项 目 标 准 悬浮物含量 生产清水(mg/L) ≤400 循环水(g/L) 5060 悬浮物粒度(mm) <0.7 PH值 6.59 总硬度(mgN/L) 水洗 <10 浮选 <2.86 注循环水悬浮物含量的取值还应符合选煤厂洗水闭路循环等级(MT/T810)的相关规定。 水力采煤用水水质标准 表3.2.11-3 序号 用水设备 标 准 准 悬浮物(mg/L) PH 嗅和味 一 高压密封泵 ≤10 ≥7 不得有异嗅异味 二 高压供水泵 1 高转速 ≤30 ≥7 不得有异嗅异味 2 低转速 ≤150 ≥7 不得有异嗅异味 3 污水泵 ≤500 ≥7 不得有异嗅异味 内燃机车冷却用水水质标准 表3.2.11-4 项 目 单 位 标 准 总硬度 mgN/L ≤0.05 氯离子 mg/L ≤5 注当采用离子交换法时,离子交换柱进水浊度应小于3度 3. 2. 12 设备冷却用水水质,应符合表3.2.12的要求。 设备冷却用水水质标准 表3.2.12 项 目 标 准 悬浮物含量(mg/L) 30 暂时硬度(mgN/L) ≤4.28 PH值 6.59.5 油(mg/L) 5 BOD5mg/L 直流冷却 30 循环冷却补水 10 进出水温差(℃) ≤25 排水温度(℃) ≤40 3.2.13 洗车及机修厂冲洗设备用水水质,应符合表3.2.13的要求。 洗车及冲洗设备用水水质标准 表3.2.13 项 目 标 准 PH值 69 色 ≤30度 浊度NTU ≤5度 嗅味 无不快感 BOD5 ≤10mg/L CODcr ≤25 mg/L 氨氮 ≤10mg/L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5mg/L 铁 ≤0.3mg/L 锰 ≤0.1mg/L 溶解性总固体 ≤1000 mg/L 溶解氧 ≥3 mg/L 总余氯 ≥0.2 mg/L 总大肠菌群 ≤3个/L 石油类 <0.5 mg/L 注本表标准值参照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及机动车清洗站工程技术规程(CJJ712000)。 3.2.14 当采用处理后的井下水、生活污水作为煤炭企业生产用水、杂用水、景观环境、农田灌溉等用水时,除满足本规范3.2.10、3.2.11、3.2.12、3.2.13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的有关规定。 3.2.15 工业场地和居住区配水管网的供水压力,应按现行的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建筑给水设计规范(GB500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3.3 输、配水管道 3.3.1输水管(渠)的定线、走向除应符合GB5001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输水管(渠)线路的走向宜尽量沿井田边界敷设,尽量避开采空区、露天矿排土场,有条件时应尽量沿已有或规划的公路、铁路、矿区输电线路等留设煤柱的区域敷设。 2. 输水管道应不占农田或少占良田。在穿过农田时,应结合农田水利等规划进行设计。穿越农田的管道不应妨碍耕作。农田内埋地敷设的管道,其管顶最小覆土厚度不宜小于1.0m。 3. 对于矿区输水管线,其线路走向应尽量靠近大用户和重要用户。 3.3.2 给水管道应埋地敷设,当确有困难时,也可明设。在寒冷地区明设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3.3.3 埋地敷设的输水管道,宜在管道的转弯、分支、阀门以及直线管段每隔500m处的地面上设置标示设施。 3.3.4在输水管道的隆起点,应设置自动进、排气阀,在平直段宜每隔1.0km左右设置自动进、排气阀;在管道的低凹处应设置泄(排)水阀。对长距离输水管道,宜每隔1.0km左右设置一个检修阀门。 3.3.5 给水管道通过采空区或露天矿排土场高填方区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 输水管道局部采用双管。 2. 输水管道宜采用钢管或韧性较高的其他管材,接口应采用加强焊接(连接),并在地表变形边缘处,每隔适当距离设置伸缩器。 3. 工业场地和居住区给水管道应尽可能敷设在地表变形较小的地带并宜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4. 管道敷设后,宜采用炉渣等轻质保温材料填覆。 3.3.6 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根据供水量大小,应结合调节构筑物的调节容量和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工作时间,经计算确定。 3.3.7 工业场地和居住区给水管网的布置除应符合GB5001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建筑给水设计规范(GB500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注合并后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1.当消防压力超过0.6MPa时,消防与生活给水管网宜分开设置;当消防系统压力≤0.6MPa时,可采用合用的管网系统,生活给水系统在静水压力超过0.35MPa处,应采取减压或调压措施。 2.当采用分质给水系统时,应根据不同的水质要求,采用分质给水管道系统。 3.当场区内供水压力不同时,应按照不同的压力要求,采用分压给水管道系统。 3.3.8在工业场地和居住区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的适当位置应设置阀门 1. 区域供水管道与工业场地或居住区给水管道的连接处; 2. 水池、水塔的进水管、出水管及泄水管上; 3. 水泵房出水管与给水管网连接处; 4. 在环状管网上,可按管网在检修时主要建筑物和不允许间断供水的建筑物仍能保证供水的原则设置阀门。 5. 铁路及汽车水鹤的进水口处。 3.4 储存、调节构筑物 3.4.1 煤炭企业应根据其外部供水情况,确定是否设置储存、调节构筑物。当需要设置时,其调节容量,应按供水曲线和用水曲线确定。缺乏资料时,可按表3.4.1确定。 水塔、水池调节容量 表3.4.1 最高日用水量(m3/d) 调节容量占日用水量() ≤300 50~30 300500 30~25 5001000 25~20 10005000 20~15 ≥5000 15~10 矿区居住小区调节构筑物调节容量,应按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执行。 3.4.2当供水水源、输水管道或其外部供水能力不能满足煤炭企业消防用水要求时,应在工业场地设置消防储水池。当与生产、生活调节水池合建时,其容积应能满足消防历时内最大小时生产、生活用水量、调节容量及全部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可按下式计算 V T [ q1q23600/1000+Q1]+QA (m3) (3.4.21) 式中T消防历时(h) q1室外消防流量(L/s) q2室内消防流量(L/s) Q1最大时生产、生活用水量(m3/h) Q工业场地最高日生产、生活用水量(m3/d) A调节容量占日用水量百分率(按表3.4.1执行) 3.4.3 日用、消防水池宜尽量采用高位水池。 3.4.4 消防水池与生产、生活水池合建时,应采取确保消防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3.4.5 输水系统的转输水池容量,可按0.5~1.0h的设计最大输水流量计算。 3.4.6 当输水管线长度≥10km同时仅有一条输水管道时,应结合输水管道的长度、维护检修条件、取水水源的可靠程度等因素,在靠近用水点处,设置事故储水构筑物。事故储水量可按8~12h日平均时流量计算。 3.4.7 生活用水水池、必须有安全防护设施,人孔应加盖上锁。并宜采用顶部带弯管的通气管。 3.4.8 水池、水塔应设置水位指示装置。 3.4.9 当室外消防采用临时高压制时,在火灾发生后,应采取技术措施,防止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进入高位水池(水塔、水箱)。 3.5 加压设备 3.5.1 加压设备的选型,应根据供水系统的形式确定。 3.5.2 当工业场地和居住区供水压力不能满足个别建筑物用水压力要求时,应采取局部加压方式供水。 3.5.3 日用加压设备宜选用变频等节能型设备。 3.5.4 日用加压设备应有备用。备用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泵中最大一台的能力。 3.5.5日用水泵的总出水管上宜设置计量装置。 3.5.6 计算水泵总扬程时,泵房内管道的总水头损失可采用3.0m水柱(不包括计量装置的水头损失);当向水池或水塔供水时,管道出口自由水头可采用2.0m水柱。 3.5.7当水泵房噪声不能满足环境噪声要求时,应有隔音、降噪措施。 3.6 消防给水 3.6.1 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所在区域的消防条件,确定采用高压、临时高压或低压制给水系统。当附近有消防站且消防车从接警起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5min)可到达失火点时,可采用低压制给水系统。 3.6.2 煤矿地面和井下消防给水系统应分开设置。当井下消防给水系统压力不能满足井口附近消防压力要求时,地面和井下局部可合用一个消防给水系统,但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并应根据地面建筑的消防要求确定煤矿的消防用水量。 3.6.3 煤炭企业的消防用水量计算,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3.6.4建筑物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规定如下 1.下列建筑物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1)主、副井井口房、井塔、选矸车间、筛分车间、破碎车间、主厂房原煤系统部分、原煤仓、混煤仓、室内储煤场、原煤输送机栈桥及暗道、原煤缓冲仓、转载点、准备车间、干燥车间、翻车机房; 2)坑木加工房、可燃材料仓库、铸造木模车间及木模库房; 3)超过五层或建筑体积超过10000m3的办公楼、集体宿舍和井口浴室、矿灯房、任务交代室联合建筑。 4)建筑体积超过5000m3的宾馆、招待所、探亲房。 5)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其他建筑。 2.下列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1)煤样室、化验室、黄泥制浆车间、内燃机车库、电机车库、消防车库、消防水泵房; 2)选煤厂主厂房水洗部分、浓缩车间、压滤车间、洗后产品的输送机栈桥和产品煤装车仓; 3)主、副井提升机房、通风机房、压缩空气机房、地面制氮站、非燃烧材料库、材料棚; 4)矸石仓、矸石输送机栈桥、运矸地道; 5)不设输原煤皮带的锅炉房、换热站、空气加热室、水泵房、变电所; 5)给水排水工程的各种建、构筑物。 3.建筑物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但高层原煤生产车间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与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4.建筑物下列部位应设消防水幕 1)与主井井口房、翻车机房、选矸车间、筛分车间、主厂房、原煤仓、转载点等生产系统连接的原煤输送机栈桥接口处; 2)原煤输送机栈桥长度≥2000m应设防火分隔而无法设置的部位。 注①本条内未包括的建筑物是否设置室内消防给水,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②汽车库是否设置室内消防给水,应按现行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执行; ③当设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与现行的煤炭工业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有出入时,建筑物是否设置室内消防给水,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④其他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3.6.5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表3.6.6的规定。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表3.6.6 建筑物名称 消火栓用水量(L/s) 同时使用水枪数量(支)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 水枪充实水柱(m) 立井井塔 10 2 10 10 原煤仓(缓冲仓、产品仓等) 10 2 10 10 准备车间(筛分、破碎等) 10 2 10 10 原煤输送栈桥 5 1 5 7 室内储煤场 40 4 10 10 注1.表中未列出的建筑物室内消防用水量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确定。 2.室内储煤场设有固定消防炮时,可不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3.6.6 室内消火栓间距应由计算确定。高度超过24m的高层工业建筑,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30m。其他单层和多层建筑及原煤输送机栈桥,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当输送机栈桥两端连接的建筑物内的消火栓,可以满足其消防需要时,栈桥内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3.6.7 同一建筑物内应设置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龙带,且每条水龙带长度不应大于25m。 3.6.8在具备供水条件时,爆破材料库应由矿区供水系统统一供水。在爆破材料库区,应根据供水条件设置高位水池、消防储水池和消防泵房或室外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用水量应按20L/s计算,火灾延续时间按3h确定; 2. 当库区爆破材料总库存量不超过100t时,消防用水量可按15L/s计算; 3.消防储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h;在缺水地区不应超过96h。 4.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储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5. 当设有消防泵时,消防泵应有备用。 3.6.9 爆破材料库区其他消防设计,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执行。 3.6.10 当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各建筑物室内消火栓处,应设有直接启动消防泵的按钮,且应有保护设施。 3.7 给水处理 3.7.1 煤炭企业生产、生活供水水质不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要求时,应进行处理。 3.7.2 给水处理工程设计应按现行的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执行。 3.7.3 给水处理站的设计水量,应按照最高日供水量、水处理站自用水量及消防补充水量之和确定。自用水量应由计算确定,一般可采用日供水量的5~10。 3.7.4给水处理的方法及工艺流程,应根据原水水质、水量、处理后的水质要求,并结合当地材料、药剂供应条件及施工和运行管理水平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7.5生产和生活用水应按不同的水质要求进行处理。 3.7.6井下水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以具备资质的化验部门提供的水质全分析资料作为依据,确定处理工艺。 3.7.7 水处理构筑物和设备的处理能力,宜按8~20h处理最高日用水量计算确定。 当最高日用水量Q≤500m3/d时,宜按8h工作设计; 当最高日用水量500≤Q≤5000m3/d时,宜按16h工作设计; 当最高日用水量Q≥5000m3/d时,宜按20h工作设计; 3.7.8 选用水处理构筑物和设备时,应根据当地的材料供应、运输、施工条件和运行管理水平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7.9 处理构筑物或设备的数量,应考虑检修时不间断供水的需要。 沉淀池、澄清池、滤池的个数或单独工作的分格数不宜少于两个,不另设备用。 3.7.10 生活饮用水处理构筑物、设备等,应选择通过鉴定的、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材料、器材等。 3.7.11 给水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渣,应作适当处理并宜回收利用,防止二次污染。 3.7.12 给水处理站的监测与控制设计,应根据处理规模和管理水平等,按照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相关规定执行。 3.7.13寒冷地区的给水处理构筑物和设备宜建在室内或采取加盖措施。当采暖时,其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应不小于5℃。加药间、化验室、值班室和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应不小于15℃。 3.7.14 给水处理站可根据处理规模,参照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的规定,确定附属建筑面积和设备数量;可参照城市给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确定配套工程、建设用地、劳动定员等指标。 4.排水 4.1排水量及水质 4.1.1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排水量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居住小区及工业场地生活污水量应按下表计算 生活污水量表 表4.1.11 序号 排 水 项 目 占用水量比例() 时变化系数 备 注 1 工业场地建筑一般排水 95 同给水 2 食 堂 85 3 浴 室 95 4 洗 衣 房 95 5 单身宿舍 95 6 锅炉房 10 或按工艺生产情况定 7 未预见部分排水量 按给水未预见水量的90计 注当无单项给水量时,生活污水总量宜为相应的生活给水总量的85~95,时变化系数与相应的给水系统时变化系数相同。 2.工业废水量应按工艺要求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⑴ 井下排水按井下正常涌水量确定,有黄泥灌浆时,还应包括黄泥灌浆析出水量。 ⑵ 露天矿疏干井排水量按工艺生产要求确定,矿坑排水量按正常涌水量确定。 ⑶ 选煤厂洗煤废水应闭路循环,按零排放考虑。 ⑷ 机修厂生产废水、矿区辅助、附属企业废水、爆破器材工厂生产废水等应按工艺特点和要求确定。 4.1.2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水质,应按实测水质资料或参照类似矿区已有同类工程实测水质资料设计。当缺乏资料时,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生活污水水质参照下列数据设计 (1)工业场地生活污水 SS120200mg/L; BOD560150 mg/L。 (2)居住区生活污水 SS200250mg/L; BOD5120200 mg/L。 2.井下排水常规性指标参照下列数据设计 (1)井下有水仓时 SS600~3000mg/L; 油1.0~100mg/L; CODcr100~300mg/L。 (2)井下无水仓时 SS100~20000mg/L; 油 1.0~685mg/L; CODcr100~600mg/L。 注特殊水质指标(如酸碱性、含盐量等)按实测或按煤田地质勘察报告中相关水质参数设计 3.露天矿矿坑排水常规性指标参照下列数据设计 SS600~3000mg/L; 油1.0~100mg/L; CODcr100~300mg/L; 注特殊水质指标(如酸碱性、含盐量等)按实测或按煤田地质勘察报告中相关水质参数设计 4. 露天矿疏干排水水质应按本矿实测资料设计,无实测资料时,按煤田地质勘察报告中所提水质资料确定。 5.其它工业废水可参照本矿区或类似矿区已有同类型工程工业废水水质资料设计。 4.2 排水系统 4.2.1工业场地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即生活污水、场地雨水分别独立设置。生产废水视具体情况采用分流制或与生活污水合流排放。 4.2.2应积极采取措施,将井下排水、露天矿疏干水、矿坑排水及生活污水作为水资源用于生产、生活和农灌。多余水量排放时,必须分别达到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当地环保部门排放标准的要求。 4.2.3选煤厂洗煤废水和机修厂水爆清砂废水应采用闭路循环系统。 4.2.4机修厂电镀废水及其它含油生产废水应先进行单独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99)的要求后,再排入场区污废水排水管网。 4.2.5煤炭筛选加工车间冲洗地板废水应与洗煤废水一并处理,或有条件时与井下排水合并处理,并循环使用。 4.2.6爆破器材工厂废水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的有关规定,进行排水系统设计,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4.3 生活污水处理 4.3.1 工业场地及居住区的生活污水处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规定执行。医院污水处理,应按现行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072004)的有关规定执行。 4.3.2工业场地及居住区污水处理,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条件时污水应集中处理。 4.3.3 确定处理规模时,应充分考虑企业发展的需要,留有一定的富余量,富余系数取1.2~1.5倍。 4.3.4选择污水处理工艺时,应根据出水水质的要求,结合地区特点和运行管理水平,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处理后污水优先考虑回用,有条件时应考虑全部回用。 4.3.5污泥应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及处置。 1.污泥处理构筑物不宜少于2个,并按同时工作设计,污泥脱水机械可考虑一台备用。当污泥量较小时,污泥处理构筑物可采用1座,污泥脱水机械可不设备用。 2.当污泥浓缩池采用间歇运行时,污水处理构筑物的排泥宜直接排入污泥浓缩池,减少中间提升环节。 3.污泥泵、污泥管道上应设清水冲洗设施。 4.带式污泥脱水机滤布冲洗水应采用过滤后的水源。 4.3.6煤矿工业场地和居住区污水处理宜设调节池。调节池容积可按4~8h日平均小时水量计算。调节池应有防止污泥沉淀的措施。 4.3.7 污水处理站的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可根据处理水量,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确定。如有井下水处理站,化验室可尽量与井下水处理站合建。 4.4 井下水处理 4.4.1井下水处理,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执行。 4.4.2确定处理规模时,应考虑矿井排水的不确定因素,留有一定富裕量。处理规模宜按正常涌水量的1.2~1.5倍设计。 4.4.3选择井下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原水水质及对处理后水质的要求,并结合地区特点和企业运行管理水平,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排水应优先考虑全部复用。 4.4.4污泥处理及处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3.5条、第1、2、3、4款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污泥处理应有污泥浓缩环节。 2.所选污泥脱水设备的类型应与煤泥性质及其颗粒大小相适应。 4.4.5井下水处理应设调节沉淀池,其调节容积应根据正常涌水量,并结合井下排水泵工作制度进行确定。一般可按8~10h的正常涌水量计算。 4.4.6各处理构筑物或设备,宜设计成平行、且能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