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排放制度.doc
瓦斯排放制度 五、瓦斯排放制度 1、 因临时停风或其它原因,井下采掘工作面停止通风,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如果停风区中的瓦斯浓度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必须由通风区制定排放瓦斯专门的安全措施。 2、 排放瓦斯的措施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审查,矿总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3、 批准的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由总工程师或安全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贯彻,责任落实到人,并签字备查。 4、 排放瓦斯或二氧化碳措施内容包括 ⑴排放瓦斯的巷道名称、长度、类别、停止供风的时间,近期检查密闭前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要计算出排放瓦斯量,供风量和排放时间,制定排放瓦斯的方法,严禁“一风吹”。 ⑵确定排放瓦斯风流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的位置,通迅电话的位置,全风压风流中瓦斯浓度监测的位置,做到文图齐全。 (3)明确停电撤人范围,明确防爆电器设备检查责任,明确停送电人员和顺序,明确警戒点的位置。 (4)明确排放瓦斯的人员、时间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责任。 (5)排放瓦斯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人工恢复送电。 5、瓦斯排放实行分级管理。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不超过3%时,由通风区辅助救护队排放;瓦斯浓度不超过3%,但瓦斯巷道距离300米以上,由局救护防排放;瓦斯浓度超过3%,由局救护队进行排放。 1、 利用局扇排放瓦斯时,风筒出口的巷道瓦斯浓度严禁超过2%,全负压地点巷道瓦斯浓度严禁超过1。5%,排放串联巷道瓦斯时,必须先从进风侧排放。 2、 井下任何要点排放瓦斯前都必须向通风调度汇报,并且排放过程及结束后也在向通风调度汇报。 3、 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安全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安监人员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措施不落实,严禁排放瓦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