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综合管理制度.doc
一通三防综合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继续强化我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定制度如下 一、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一通三防”领导组 矿长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一通三防”领导组在矿长领导下,要进一步完善我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明确队级以上各级干部“一通三防”的职责权限,协调解决生产与“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化“一通三防”安全管理,杜绝瓦斯、放炮、煤尘、火灾等重大事故的发生,使“一通三防”工作做到齐抓共管。矿总工程师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设计、规程、措施,严把通风瓦斯关。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通风例会,对本月的工作进行总结,做好重点通风工程的衔接布署。 二、强化“一通三防”工作 1、加强通风系统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完善、合理、畅通。 所有生产矿井必须按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测定,坚持以风定产,严禁无风和微风作业,通风系统不健全或风量未达到计划风量的采掘工作面,一律不准生产。严禁实行串联通风(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制定措施视串联时间、巷道长度报矿总工程师或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调改风工作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报相关负责人审批。 2、建立健全瓦斯监测系统 通风部必须建立安全监测机构,配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足够数量的监测人员。回采、综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安设瓦斯监测装置,否则一律不予验收和生产。回采综掘工作面实现二级断电。瓦斯监测系统的断电装置必须灵敏、可靠。 3、加强抽放钻孔工程施工,完善矿井抽放系统 改扩建或改变抽放系统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和安全措施,报相关负责人批准。对瓦斯抽放,瓦斯抽放钻孔的设计、施工,验收,抽放瓦斯风机等方面,通风部必须明确责任,加强管理。 4、建立健全瓦斯与二氧化碳巡回检查制度 采掘 开工作面瓦检工严格按照瓦斯巡回检查图表检查瓦斯,严禁班漏检,虚报假报瓦斯含量,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5、加强局部通风管理,严格控制无计划停风 井下所有局扇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掘开工作面全部实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控制和减少无计划停风次数。 6、加强巷道贯通、瓦斯排放管理 严格执行巷道贯通,排放瓦斯的有关规定,落实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分级现场把关制度。 7、加强火工品与放炮管理 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火工品与爆破材料库的管理。井下放炮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放炮三联锁”制度,杜绝火工品流失和放炮事故的发生。武保部要抽调专职火工品管理员协调通风部抓好火工品的管理。 8、提高密闭工程等通风设施管理 各通风小队和分管通风工程的通风部部长助理,必须狠抓通风密闭工程质量,杜绝工程亏欠。 9、加强综合防尘工作 矿要成立综合防尘领导组,综合防尘工作由综合防尘领导组负责,总工程师负责防治粉尘技术管理工作,通风部要有专门防尘队伍,综合防尘领导组要加强综合防尘管理,建立健全矿井防尘系统,认真落实采掘工作面、运输巷道防尘措施,完善隔爆设施,定期进行粉尘测定。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一、井下空气 1、通风部半年进行一次井下空气取样工作,取样地点应在矿井总回风,各翼或水平回风及回采、掘进、开拓工作面内同时进行。气体化验分析工作由集团公司中心化验室负责。 2、矿必须建立测风制度,至少每三天进一次全面风量测定,同时测量瓦斯、二氧化碳浓度。井下测风地点包括矿井总进风、总回风、主要大巷,采区上、下山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以及瓦斯尾巷,角联通风巷道,机电峒室,火药库,主要煤仓等。每次测定结果都要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按时填写通风日报和月报,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通风月报在次月7日前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同一矿井中同一主扇负担的范围必须同一天测定其风量和温度,多台主扇负担的同一矿井应尽量在同一天测定风量和温度。 3、至少每十天进行一次采、掘、开工作面的风速、温度测定和局扇的风量测定。每月要全面检查、测定一次漏风情况,通风部、队应根据测定结果采取措施,堵塞漏风,使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5。 4、在主要巷道和采区进回风巷道中都要建立固定的测风站,并要有鲜明的标志,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其长度不得小于4米,前后10米内没有拐弯和其它障碍。测风站应设置测风记录牌板,牌板上应标明测风站的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数值,并填写测风日期,测风员姓名。要经常核定测风站的断面积、位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通风部必须配备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风速表每半年由集团公司中心校正一次,瓦斯检定器由通风部专人发放,部领导或通风技术人员每月抽查一次,每次抽查的台数不少于10,每季全面检查一次。 二、通风系统 1、通风部要根据矿井产量、瓦斯涌出量、采掘部署等情况,制定年、月度通风计划。所有生产矿井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年的生产计划确定后,应及时制定通风计划,一月内报局,年计划通风能力要大于生产能力否则必须以风定产。 2、高瓦斯矿井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的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除采区、顺槽掘进的开口外,都必须采用独立通风。采区、顺槽掘进串联通风时必须在掘到安全煤柱界线或回采面停采线时开掘第一个横管,进行风桥施工,形成分区通风后,方准继续掘进。 3、回采工作面在掘进准备时揭露的构造,需要打绕巷时,必须在开采前完成,不得在回采期间串联通风穿巷。如回采工面在开采中遇无碳柱、断层、冲刷等确需新穿巷道时,可以串联通风,但只能串联一次,并制定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4、对于其它必须施工的临时工程,构成全风压通风确有困难的可以串联通风,但串联次数不得超过一次,串联通风的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施工巷道总长度不超过100米)并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5、所有串联通风,均必须制定措施并按载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 6、突出矿井串联通风除执行高瓦斯矿井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7、低瓦斯矿井采用串联通风,超过一次时,必须制定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8、井下所有回风巷道和回采工作面尾巷均不得采用角联通风系统,进风巷道应尽量避免角联通风系统,如确难避免,要求角联巷道的风速必须大于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通风设施可靠,风流方向稳定。每三天测定一次风量。 9、高突矿井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的所有采区必须配置专用回风巷,双翼采区应布置两条回风巷,回风巷的位置分翼布置,严禁将一条巷道分为两段分做进回风巷使用,采区与采区之间严禁联通。 10、回采工作面不允许采用两进一回通风系统,回采工作面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不得进行扩帮和安装。 11、整修巷道,要有正规的通风系统,并保持风流稳定,设专人检查瓦斯。整修空巷风量不得少于是150m3/min,风速不得低于0.5m/s.严禁一条巷道两头安局扇对整。 12、井下调改风工作必须有专门的措施,改变矿井主通风系统或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采区以下通风系统调改时由通风区主任工程师批准。 13、井下所有涉及生产的调改风工程都必须由通风区下达调改风通知单。根据调改范围。通知单分别送矿调度室、井口调度室和通风区调度站等有关单位。通知单必须在调改风前24个小班下达。各单位接到通知单后,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的调改风工程。 14、矿井要绘制通风系统图,每季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和救护队各一份。通风部还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并绘制牌板悬挂。 15、回采面投产前,必须进行“一通三防”专项验收。由通风部门提交验收报告经矿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16、架线电机车巷不得进行串联通风,必须在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风速不得低于是1m/s,架线终端距分区通风的进风口大于200米。 三、通风机 1、主要通风机由专职司机负责运转,司机至少每半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 2、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产前,连续运转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并进行风机性能测试。主要通风机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通风机。主要通风机因故停运时,必须在10min内启动备用通风机,否则要切断其负担区域内的一切电源,并立即将井下人员全部撤到进风大巷中,风流正常后,按规定排放瓦斯。 3、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由矿长组织机电、通风等部门,会同矿山救护队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4、扇风机房的反风设施和防爆帽的漏风状况,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至少检查一次,漏风率不得超过5。反风间隔时间不超过18个月。 5、通风机调整角度、因故单机运行一周之内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单机运行超过一周报集团公司批准。 6、煤层群联合开采的矿井,其主扇按开采煤层分层(组)负担时,主扇的停运和启动遵循以下原则; (1)正常通风时,自下而上顺序停运,自上而下顺序启动。 (2)矿井反风时,自下而上顺序启动,自上而下顺序停运。采用矿井联合反风。 (3)利用层间调压解决下部煤层回采面或其它地点的瓦斯时,当负担上部煤层的主扇停运超过10分钟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采取相应措施。 7、多台主扇联合运转的矿井,必须制定联合运转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每年修订一次。 四、风量计算 1、生产矿井需风量按各工作地点分别计算与整体计算两种方法进行,必须采取其中最大值。 1)、按各工作地点计算时地各工作场所需要风量的总和乘以矿井漏风系数。 (1)、采煤工作面的需要风量,按矿井瓦斯等级计算时,低瓦斯矿井按气象条件确定需要风量。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根据瓦斯涌出量计算风量。 (2)、掘进工作面的需要风量按瓦斯涌出量和安装使用权用的局扇台数进行计算。 (3)、井下硐室应按下列原则进行配风;井下火药库不得小于100m3/min,火药发放点保证在60m3/min。井下充电室必须保证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一般取150m3/min。机电硐室应根据硐室内不同设备的降温要求进行配风但不得少于50m3/min。 2)生产矿井需风量按整体计算时公式为 Q总T x A x ∑K 按整体计算的矿井风量或矿井实际入风量超过计算的需要风量时,各通风系统、采区、采掘工作面、备用工作面和硐室的风量分配,以分别计算的风量为基础,对各个所需风量的工作面按比例进行分配。 2、生产矿井的通风能力按生产矿井的日通风能力,月、季通风能力,年通风能力计算。 3、矿井产量不均衡系数、瓦斯不均衡系数、漏风系数、备用工作面风量系数根据现场实际资料统计计算。 4、矿井通风、瓦斯抽放的矿井有效风量率、矿井总入风量比、矿井等积孔、矿井瓦斯抽出率和采煤工作面瓦斯抽出率等按相应公式计算。 考核办法 1、不按规定进行测风的,罚责任人50元。 2、未按规定期限校正风表的,罚责任人200元。 3、通风系统中存在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罚责任人500元。 4、通风系统不合理的,罚主管领导500元。 5、采掘工作面未履行验收制度而进行试生产的,罚有关队组领导200元。 6、未按规定启动备用主扇的,罚有关责任人300元。 7、采掘工作面风量计算不正确的,罚责任人500元。 8、采掘工作面未达到计划风量的,罚责任人500。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一、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一)挡风墙 1、永久挡风墙 (1)在主要总进回风道、主要进回风道、上下山正付巷和顺槽正付巷之间的隔离和对已采区及火区的封闭等必须采用永久挡风墙。 (2)永久挡风墙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墙厚根据用途和自然条件的不同而确定,井筒和巷道高度超过3m的地点为2.5m;阶段平巷、上下山和已采区闭墙为2m;采区顺槽为1.5m。 (3)挡风墙上下要砌在顶底坚实的岩石上(15煤上层巷挡风墙砌在实体煤上),有伪顶或粘矸时,要挑顶或起底,煤巷挡风墙两邦见实煤后掏槽深度不小于30 x30cm,岩巷要见实邦。 (4)挡风墙两面用料石或荒料石等不燃性材料砌墙,石墙厚度不小于30cm,墙壁中间用黄土层层夯实。 (5)挡风墙内外有积水时,前后墙有一定高度的水泥抹面,墙壁内底部要先用红粘土掺白灰捣实后再填黄土或用混凝土砌筑墙体,并在挡风墙底部设反水池或反水管,孔口要封堵严实。 2、临时挡风墙 (1)临时性的改风或封闭盲硐时采用临时挡风墙。 (2)临时挡风墙的厚度,顶部不小于是1m,两面用荒石或井下不风化坚硬岩石砌筑,厚度为30cm,用泥抹面,中间用黄土或煤粉充填并捣实。 挡风墙设在顶帮良好处,四周掏槽见硬底硬帮,要与煤岩接实。 (二)防火墙 1、15煤层中密闭已采区面或与采空区连通的巷道和封闭火区用防火墙。 2、防火墙厚度应根据封闭地点及自然条件而定,但不得小于2.0m。 3、防火墙上下要砌在顶底板坚实的岩石上,其掏槽深度不小于30 x30cm。 4、防火墙内外必须用料石砌墙,并用水泥砂浆砌筑勾缝,墙中用黄土层层夯实。 5、防火墙内外有积水时,或有可能有水流经闭墙时,其墙底部必须用混凝土构筑,高度不低于0.8m。前后墙用水泥抹面,并在墙底设反水池或反水管,防火墙必须预留直径为380mm的瓦斯管,以备观察、注浆,调压。防火墙外要预留构筑气室的位置,以备均压。 6、防火墙面和距墙1m范围内的巷帮巷顶必须进行喷浆处理,喷浆厚度不小于8cm。 (三)风门 1、永久风门 (1)风门应在同一地点安装两道,并有连锁装置。主要进回风道之间风门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突出区域的所有风门,应同时安装反向风门。两道风门的距离,应能保证行车或行人时不同时打开。人工推车不小于5m,无极绳运输不小于是10m,电机车运输不小于一列车长度。 (2)风门垛的规格根据用途和自然条件的不同而确定,井筒和巷道高度超过3m的地点为2.5m;阶段平巷、上下山和已采区为2m;采区顺槽为1.5m。 (3)风门门框规格应根据运输工具的类型而定。 (4)通车风门要能自动开关,通行电车不能自动开关的风门要设专人负责开关,行人风门能自动关闭。专用行人的风门可缩小到0.6x0.8m,也可以在大门上安装一个小风门。 (5)风门门扇要用不少于4cm厚的木板制成,木板接茬的位置采用错口接法并穿带。如用双层木板,中间要夹坚固防水材料,其总厚度不应小于4cm,门扇与门框接触的位置要保持严密以减少漏风。 (6)风门的门轴要采用钢质折页式,门轴用1015mmr的圆钢,折页的转动部分要与门扇上门带连成一体。 (7)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框要有3-5度的倾角,门扇与门框不得歪扭。风门底部的水沟处要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车风门要设底坎,过电缆口应堵严。 (8)当风门所处的巷道长度大于是15m时,必须留有一定面积的通风窗口。永久风门必须预留过线管。 (9)不使用权用的风门必须摘下,存放在适当位置。 2、临时风门 (1)临时风门门垛顶部不小于是1m,两面用荒石或井下不风化坚硬岩石砌筑,厚度为30cm,用泥抹面,中间用黄土或煤粉充填并捣实。 (2)临时风门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3、调节风窗 (1)增减巷道风阻调节风量时设置调节风窗,调节风窗质量标准可根据时间长短,分别与永久风门和临时风门相同。 (2)调节风窗断面的大小应根据配风计划或生产所需要来确定。 (3)矿井的一翼或采区要设置永久性风窗时必须设置两道,保证坚固牢靠。 (4)临时调节风窗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四)风桥 1、永久风桥 (1)永久性风桥设置在主要进、回风道交岔口。 (2)风桥上、下巷均应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或砌碹,支护或砌碹后,桥面要用黄土夯实。黄土厚度不小于0.6m。充填黄土的长度,每端都要超出交岔4m以上。风桥上巷的断面不小于原巷断面的五分之四,坡度要小于30度,桥面要成流线型。风桥两帮接口严密,四周见实帮、实底并要充填捣实。风桥前后5m内巷道支护良好。风桥的上下巷均不得设置风门或调节风窗。 (3)若用上行或平行绕道代替风桥时,上巷底板与下巷顶板的距离不得小于3m。特殊情况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临时风桥 (1)临时改风、硐室通风或做工程需要分区通风时可以使用铁质风筒代替风桥。 (2)铁质风筒风桥内风速不得超过去时15m/s,支护铁质风筒要采用不燃性材料,风筒不得承受压力。 (五)栅栏 1、瓦斯超限区、无人工作巷道、瓦斯尾巷、放炮贯通的巷道、两巷间横管超过6m的盲巷等处要设置栅栏。 2、设置栅栏时应根据设置地点巷道貌岸然宽度首先打起坚固的立柱,木支架巷道不少于两根,其它巷道不少于四根,柱距不超过0.8m。 3在立柱上使用宽度不少于4cm,厚度不少于2cm的柱条,木板条横竖间距不超过节20cm,要全巷道断面设置,但可以留有只供通风人员进出的用铅丝捆绑的小栅栏门。 (4)栅栏上部应挂有白底红字,上写“内有瓦斯禁止入内”或“对方放炮严禁入内”的危险警戒牌板,未经通风部、队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拆除栅栏。 二、考核制度 1、风墙面不平整、有裂缝、重缝、空缝、漏风现象,罚责任人50元。 2、挡风墙前无栅栏,警标、说明牌和检查牌,罚责任人50元。 3、闭墙距离盲巷口超过5m,造成瓦斯积存,罚责任人500元。 4、闭墙内外有积水而不设反水池,罚责任人50元。 5、闭墙厚度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罚责任人500元。 6、风桥漏风严重,罚责任人1000元。 7、栅栏设置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20元。 调整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一、调整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采、掘、开生产衔接必须优先考虑通风系统,通风巷道的施工必须符合设计断面,生产部要积极组织对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进行清理整巷,保证调整通风系统工作的顺利进行。 2、调改通风系统前,通风队必须先对调整区域内的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对各通风地点进行全面风量测定,通风系统不合理或设施不牢固的,必须先完善处理,然后制定专门的措施,报相关负责人批准,最后进行调整通风系统工作。 (1)、调整通风系统改变主要通风系统或采区以上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2)、调整通风系统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调整通风系统改变采区以下通风系统时,报通风部技术主管批准。 3、调整通风系统时井下所有涉及生产的工程都必须由通风部下达调改风通知单,根据调改范围,通知单分别送矿调度和通风部调度站等有关单位。通知单必须在调改风前2--4个小班下达。各单位接到通知单后,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调改风工程。 4、采区以内调改风必须由通风队长或技术员现场指挥;调改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必须由通风部部长或部长助理现场指挥,并有测风员参加。 5、在调改风中,发现风向、风量与计划不符,达不到改风的目的,必须在井下汇报通风调度,由通风部部长、技术主管或当日值班长查出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调改完通风系统后,测风员必须认真测量调改地点风量,不得假报、虚报。并及时填写测风日报。 二、考核制度 1、对影响调改风工程的通风巷道未进行清理整巷或达不到规定要求,对责任部门罚款1000---5000元。 2、井下调改风工作没有专门措施或有专门措施但未经有关负责人审批而进行调改通风系统的责任人,处罚100元。 3、调改风期间无指定负责人现场指挥,造成调改风工作不能顺利进行,处罚责任人50元。 4、未及时下达调改风通知单,处罚责任人50元。 5、调改风期间,发现问题不汇报,不处理,处罚责任人100元。 6、调改完毕后,测风员不准确测量各地点风量,处罚50元。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为确保巷道的安全贯通,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横管贯通 ①、正常掘进正付巷间横贯贯通,由生产技术部制定统一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队执行。通风队要向工人认真贯彻,并指定专人负责。 ②、掘进头与横贯相距15米以内时,任何一方放炮都必须两方撤人,并设置警戒。 ③、横贯贯通后,对后一横贯应立即设置临时闭墙,保持原通风系统,并且随即进行钉道,移风机,及时对后一横贯进行封闭。 二、一般巷道贯通 ①、一般掘进巷道同其他巷道贯通,在炮掘相距20m,综合机械化掘进相距50m,地测部门必须上报矿总工程师,并向生产和通风部门下达贯通通知书,施工单位只准一个方向接通。地质队要负责做出明显的贯通距离标记。 ②、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通风、安监、机电、地测等有关部门编制巷道贯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防止冒顶和透水等,由生产、通风、安监、机电、地测等有关部门贯彻审查,经矿总工程师批准,送局备查。 ③、通风队必须严格把关,每次放炮前,放炮后和生产班组长、放炮员、瓦检工必须巡视放炮地点和被贯通巷道,并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等情况,直到确认双方工作面没任何异状,方可恢复生产,准备下一次放炮工作。施工单位不按措施执行,由安全监察部组织分析。 ④、贯通前,必须由通风队长或通风技术主管提出贯通后通风系统的调整方案以及巷道是否全断面贯通,由安全监察部现场监督贯通措施执行情况。 ⑤、贯通后,通风部门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进行风流调整,实现全风压通风,并检查风速和瓦斯浓度符合规定,待通风系统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⑥、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区进行贯通工作,必须制定破碎顶板防止高冒的安全技术措施。 三、溜道与盲巷贯通 ①、尾巷内的顶板、瓦斯、水等情况都必须清楚,否则,必须经整巷、排瓦斯、排水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贯通工作。 ②、尾巷情况不清,无条件整巷、排瓦斯、排水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提出专门贯通措施,并亲自组织落实。 四、回采面遇无炭柱或断层等地质构造,需打绕巷与回采工作面贯通 ①、贯通前,需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制定贯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②、绕巷掘进与回采面相距15M以内,放炮时工作面必须撤人。 ③、通风队应提前做好控制风流的设施,保证贯通后工作面正常通风。 五、未经局总工程师批准,严禁任何巷道与已采区和老窑贯通,一旦打透已采区和老窑,要按重大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瓦斯与二氧化碳巡回检查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 1、必须严格建立巡回检查图表检查瓦斯的制度,其检查次数规定为。 (1)高突矿井和瓦斯涌出区,所有采掘面、排放瓦斯尾巷、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硐室、已采区、无人工作区及利用全风压通风的煤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2)低瓦斯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两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硐室、已采区、盲巷临时闭墙、无人工作区和利用全风压通风的煤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3)所有矿井的分区回风和矿井总回风等回风巷都必须设点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等。 2 、根据检查瓦斯与二氧化碳次数,每月月未由通风队长负责编制下月符合本队所有管辖地区的每个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 巡回检查计划图表,巡回检查图表严格按照检查瓦斯与二氧化碳次数,巡回检查路线,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汇报程序,检查的时间间隔设计,报通风部部长助理审核。巡回检查图表对同一地点同一班内检查时间间隔规定;高瓦斯矿井不应超过2小时30分钟,低瓦斯矿井不应超过3小时30分钟,不同班的检查时间间隔规定高瓦斯矿井不应超过3小时10分钟,低瓦斯矿井不应超过4小时30分钟,实际检查时间与计划图表前后误差不得超过20分钟。 3、高突矿井和瓦斯涌出异常区回采工作面每班必须安排两名瓦检工,一名跟机员随时检 查机组前后20米范围内风流,煤壁和两滚筒间的瓦斯浓度;一名为专职瓦检工巡回检查工作面进风、工作面风流、煤邦、落山角、机尾、回风、尾巷、混合风流瓦斯与二氧化碳浓度以及横贯栅栏、牌 板、各转载点喷雾、进回风全断面喷雾、支架喷雾、机组内外喷雾、监测装置、隔爆设施、尾巷栅栏等设施,每班至少三次。 高瓦斯矿井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的炮采和非正规采煤工作面必须配备一名专职瓦检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瓦斯涌出异常区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安排专职瓦检员,正付巷同时掘 进的两个掘进头可设一名专职瓦检员,检查局扇闭锁,局扇循环,入风、工作面风流、盲回风流及其它地点瓦斯、二氧化碳浓度以及横贯栅栏、正付巷全断面喷雾、各转载点喷雾、掘 进机内外喷雾、监测装置、隔爆等设施,每班至少三次。 使用综掘机的工作面还应安排专职跟机瓦检工,要不断检查截割机头和电动机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瓦斯浓度。 瓦检员在巡回检查瓦斯 时有一处瓦斯超限,立即停止工作面作业。 4、瓦检员必须严格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认真检查,同时检查所负责地区的瓦斯情况,达到无超限,无积存。将每次检查结果填写在巡回检查图表上。 5、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少于2米长的胶皮管和检查棍。 检查煤仓瓦斯时,以胶皮管伸入煤仓2米为准,瓦斯浓度达到1.5时,停止附近20米内电器设备运转。 6、地区瓦检工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的时间和结果分别填写在牌板和图表上,且检查该地点监测断电仪显示的数据记在巡回检查图表上,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请示汇报,做到图表、牌板、调度台帐“三对口”。 7、瓦检工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跟机瓦检工在工作地点交接班。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及下班注意的问题,并由接班者在图表上签字交接。地区瓦检工如当班发现瓦斯、二氧化碳超限,无计划局扇停风或未处理完瓦斯时,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 8、通风队、工长上岗要认真检查瓦检员巡回检查瓦斯的工作质量,分析审查图表和牌板,帮助处理问题。工长在班后须及时汇总情况,按时填写班报,向调度汇报。 通风系统干部下井遇到瓦检工必须审查图表,签注意见,发现问题,协助瓦检员处理完问题,或提出处理意见,汇报通风调度站后,才准离开现场。 9、建立瓦斯巡回检查图表逐级审查制度,通风队长每天审查本队全部图表,通风部领导每月检查各队不少于20,总工程师和分管通风安全的副总工程师每月抽查不少于200张。 10、通风部调度站要每日填报“矿井通风调度日报”,经当日值班长审阅后,报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 二、考核制度 1、出现空班漏检,瓦检工脱岗、虚报、假报瓦斯含量,给予开除留察或开除处分,并一次性处罚1400元。 2、各通风队长要及时制定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不报或迟报处罚队长50元。 3、瓦斯工对检查地点,检查时间间隔不符合规定或检查时间与计划图表规定时间前后误差20分钟,处罚20元。 4、瓦检工不 在规定地点交接班,假签字罚款20元。,发现异常情况不处理,不汇报通风调度并不在工作地点交接班者罚款100元。 5、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检工必须严格把关,严禁超限作业,否则罚款100元。 6、图表不实行逐级审查,罚责任人30元。 7、通风调度站不填报“矿井通风调度日报”,罚责任人30元。 机组割煤通风管理制度 一、机组割煤通风管理制度 使用采煤机和掘进机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跟机瓦斯检查工,否则不准使用采煤机和掘进机。专职跟机瓦检工必须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漏检、停检,并要在工作地点交接班。在采煤机或掘 进机工作时,应不断检查机组附近瓦斯浓度,不准超限作业。 1、采煤机割煤通风管理 (1)回采工作面未经验收,三大系统不完善不得使用采煤机割煤。 (2)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3)采煤机前后20米内,在距煤帮30cm,距顶板20cm范围内,局部瓦斯浓度达到2,体积达到0.5m3时,要停止采煤机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4)采煤机前后20米内,工作面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5)采煤机前后滚筒之间的瓦斯浓度由跟机工利用检查棍,胶皮管进行检查,距煤邦30cm,距顶板20cm,瓦斯浓度达到2时,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6)由瓦检工负责检查的工作面风流、煤邦、落山角、机尾、回风、尾巷等处有一处瓦斯超限,都必须停止采煤机割煤。 (7)经瓦检工检查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全断面喷雾、各转载点喷雾、支架喷雾不符合规定或工作面不进行注水,安全监测装置损坏、不正常,采煤机不得割煤。 (8)单一煤层冲刷区煤厚低于1.4米的回采工作面不得使用滚筒采煤机。 2、掘进机割煤通风管理 (1)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不符合上述要求必须停机。 (2)掘进机截割时,专职瓦斯检查工不断检查截割机头附近和电动机附近20m范围内风流瓦斯浓度,当风筒口至煤头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或者风筒口以外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都要停止掘进机运转,并切断盲巷内全部电源,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才能送电开机。 (3)正付巷贯通横贯超过两个时,掘进机不得割煤。正付巷全断面喷雾、各转载点喷雾防尘不符合规定,监测装置损坏、不正常,掘进机不得割煤。 3 、采煤机,掘进机司机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跟机瓦斯检查工不在工作地点不准开机,开机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 4、采煤机、综掘机严禁割砂岩顶,底板,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指定专人现场指挥。 二、考核制度 1、严禁跟机工脱岗,虚报,假报瓦斯,否则予以开除或开除留察处分,并给予一次性罚款1400元。 2、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的专职瓦检工必须严格把关,严禁超限作业,否则处罚100元。 3、专职瓦检工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并由接班瓦检工核实无遗留问题后亲自签字,否则罚款20元。 4、采煤机,掘进机司机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跟机瓦检工不在现场不准开机割煤,否则处罚200元。严禁割砂岩顶,底板,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否则处罚责任者50-100元。 5、采煤机或掘进机无内外喷雾装置或有内外喷雾但水压不符合要求,严禁开机,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一、局部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局扇临时停电停风在8小时以下时,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局扇排瓦斯时,本班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分钟时,由瓦斯检查工进行排放; 2)停风时间在30分钟至1小时或虽未超过30分钟,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2时,由瓦斯检查工或专职放炮员汇报通风调度站,由值班长提出口头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人员进行排放。 3)停风时间在1小时至3小时且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达到3-5时,由瓦斯检查工或专职放炮员汇报通风调度站,由通风工长负责排放瓦斯。 4)停风时间在1小时至3小时且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达到5以上时,由瓦斯检查工或专职放炮员汇报通风调度站,由通风部当日副值班长负责排放瓦斯。 5)停风时间在3小时至8小时且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5时,由瓦斯检查工或专职放炮员汇报通风调度站,由通风部当日正值班长负责排放瓦斯。 2、局部积存瓦斯时,由瓦检员或放炮员汇报通风调度站,通风部当日值班长提出口头排放瓦斯措施,队指定专人进行排放。 3、排放瓦斯措施的主要内容必须包括以下内容a、排瓦斯负责人及组织人员;b、排瓦斯的设置警戒范围,断电范围及负责人员;撤人的负责人员;c、调控排放瓦斯风量的方法;d、排放瓦斯的浓度规定。 4、停风时间超过8小时,排除瓦斯由通风部部长或部长助理提出口头措施,指定队长、工长进行排放。 5、排放停工密闭区的瓦斯时(不包括联通已采区的),由通风部提出书面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通风部部领导现场指挥进行排放。 6、排放密闭的尾巷瓦斯、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由矿提出书面措施,经矿总工师审查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进行排放。 7、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或被排放瓦斯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所有电源,(除本质安全型监测设施外),并设警戒。 8、排放已密闭区,瓦斯尾巷,联通已采区,火区(上述巷道内无风筒)的瓦斯时,要由外向里,逐节接风筒,严格控制风量,风筒口往外巷道内瓦斯浓度严禁超过2,全负压通风地点严禁超过1.5,进入采区回风或总回风混合后,瓦斯浓度分别不超过1和0.75。 9、排放临时停工区(巷道内有风筒)的瓦斯时。采用调节排瓦斯“三通“(预先安装)排放瓦斯,掌握排出的瓦斯浓度。 10、排瓦斯时,由瓦斯检查工负责检查风电闭锁的开关是否在零位,检查无问题后,方可准备进行排放瓦斯。 11、排瓦斯时,要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排瓦斯制度”;即 1)、瓦检员持“警戒牌”,生产班组长持“排瓦斯命令牌”,安全员持“排瓦斯牌”。 2)、排瓦斯前,瓦检工在作好放排瓦斯准备工作(检查风电闭锁盲巷口瓦斯情况、风筒情况、排瓦斯三通情况),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将瓦斯流经区域巷道人员撤到进风巷,停掉瓦斯流经区域内一切电源,一切工作就绪后,班组长将“排瓦斯命令牌”交给安全员,安全员负责检查以上各项工作就绪后,将“排瓦斯牌”交给瓦检员,表示允许排瓦斯,瓦检员拿到牌后,启动风机进行瓦斯排放。 此时,瓦检员持有“排瓦斯牌”、班组长持有“警戒牌”,安全员持有“排瓦斯命令牌”。 3)、瓦斯排放完毕后,由瓦检员、安全员同时进入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风筒情况,各地点瓦斯浓度降至规定值以下后,排瓦斯方告结束,逆序换回各自的牌,撤除警戒,方可恢复生产。 12、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扇开始排放,只有当第一台局扇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瓦斯降到0.5以下时下一台局扇方准送电,排放时掌握瓦斯浓度排出。 13、一个采区严禁两台局扇同时排放瓦斯。 14、排放瓦斯时严禁一风吹。排放正副巷瓦斯时,必须坚持先排正巷后排副巷原则。 15、在任何地点排放瓦斯从排放到结束,必须向通风调度汇报。 二、考核制度 1、排放瓦斯时,如没有措施,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 2、局扇排放临时停风巷道内瓦斯时,瓦斯检查工不向通风调度汇报或值班长没有提出口头排放瓦斯措施,擅自排放瓦斯者,罚款20元。 3、排放瓦斯过程中,一风吹或瓦斯超限等违章操作者。罚款100-200元。 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制度 目前,我矿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全矿的安全生产。为进一步加强通风瓦斯管理,有效制约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同时使瓦斯超限事故分析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如下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制度。 一、事故分析的目的和意义 1、通过分析可以及时查明瓦斯超限的原因。 2、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是否存在强行超限作业、空班漏检、不执行作业规程等违章作业现象,进一步提高员工坚持正规操作的自觉性。 3、通过分析有利于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4、通过分析有助于帮助广大员工进一步树立“只认瓦斯不认人”、“安全第一、瓦斯为天”等安全理念。 二、瓦斯超限事故分析范围的确定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分析 1、掘开队组无计划的停风停电造成瓦斯超限的; 2、掘开队组放炮时浓度瓦斯达3以上; 3、综掘队割煤时瓦斯频繁超限的; 4、掘进队未按规定进行“割二锚二”、“分打、分装、分放”等严重违章作业造成瓦斯积存的; 5、掘开队组放炮瓦斯浓度虽未达3,但瓦斯在40分钟内仍未降至1以下的;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分析,但须对其进行统计说明 1、探头瓦斯值突然成倍增大,时间不超一分钟,经值班长、调度 以及当班遥测工确认属系统故障的; 2、当班遥测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