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矿井不安全不生产管理规定.doc
生产矿井不安全不生产管理规定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停止作业 1、矿井的主要提升装置超负荷运行的。 2、立井罐笼提升,井口“三闭锁”不齐全或失灵的。 3、提升系统不按要求检测、检修、保养、维护的。 4、主要提升装置的各种保护不齐全或保护失灵的。 5、提升钢丝绳断丝、磨损、腐蚀超限或提升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6、副井下放大件不按规定执行的。 7、矿车不按规定装载,超载重量的。 8、带式输送机不按要求配齐安全保护装置的。 9、乘人设施不按规定安装、试验、检查和检修的。 10、主要机械房及设备设施不符合规定的。 11、空气压缩机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12、井下进行电气作业时,不遵守规程规定的。 13、井下电缆不按要求敷设、维护的。 14、井下使用的矿灯不符合要求的。 15、井下运输机车不按规定使用的。 16、井下调度绞车、声光信号、“一坡三挡”不按规定使用的。 17、井下轨道不按规定铺设的。 18、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及设施不合规定的。 19、井下耙斗机不按规定使用的。 2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使用“非标准”设备设施、工具器具、材料部件的。 21、不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牌板的。 22、电气设备失爆,三大保护失灵的。 23、采煤工作面岩石厚度大于200mm,岩石硬度在普氏系数46级以上的砂岩、石灰岩、砂质页岩等,采煤机直接破岩石没有采取放炮措施的。 24、掘进工作面五米内底板不平整,有泥水、影响打眼等正常工作其它杂物的。 25、上山掘进工作面与水平面夹角不大于9095,人为留伞檐的。 26、平巷掘进断面大于12M2、上山掘进不采取迎头护帮措施的。 27、采掘工作面及人行道有泥水、障碍物、影响人员安全行走的。 28、煤和半煤岩工作面不执行一次起爆的。 29、运转的运输机、耙斗机没有挂牌板(设计基础数、计算破断力、剪切拉拨力、所打锚杆数(二次保护锚杆)、压顶子数、负责人、验收人)的。 30、停掘或临时停掘的工作面永久支护(锚索)没有跟到工作面的。 31、安装拆除工作面脏、乱、差,达不到安全条件的。 32、严重失修巷道连续超过3m不处理的。 33、密闭20m范围内安设电气设备没有安设瓦斯断电闭锁装置的。 34、掘进工作面每30m没有打地质探孔(岩性变化时要加密探孔)进行岩性描述的。 35、锚杆巷道按规定设置顶板离层指示仪,按期进行矿压观测,并及时将记录结果填写在观测牌板上,无牌板或牌板无记录数据的。 36、综采、炮采工作面不按规定执行初采放顶的。 37、规程、措施、设计,没有执行谁制定谁负责施工监督的。 38、规程、措施的制定存在技术漏洞的。 39、未按规定编制贯通前后通风系统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的。 40、通风系统不合理的。 41、起爆药卷必须放炮员制作,制作位置没有定置管理并加设围栏的。 42、巷道维修、回收等前后不少于5m范围内没有加强支护的。 43、掘进巷道堵塞断面三分之一以上不及时出货的。 44、井下施工地点没有做到文明生产的。 45、采煤机割煤不超前检查煤壁瓦斯的。 46、 掘进、回采工作面没有执行地质预测预报的。 47、上级部门(省两局、辽北分局)检查时,符合上述规定之一的。 48、施工安全生产组织不健全,不符合干部带班规定的。 49、无规程措施,无施工许可证的。 50、从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的。 51、作业人员未执行随机联保的。 52、干打眼的。 53、装药时不使用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不使用水炮泥、使用失效火药,裸露爆破的。 54、放炮不执行“四人联锁”“一炮四检”制度的。 55、采掘工作面不执行防尘制度和放炮前后不洒水灭尘的。 56、采煤机、综掘机没有内外喷雾的。 57、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悬顶超过规定而未按规程要求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58、采煤工作面抽放管路、灌浆管路、消火管路不符合规定的。 59、采、掘、维工作面无安监员盯头盯面的。 60、采、掘、维工作面支护不可靠的。 61、安拆工作面未按规定设置瓦斯监测监控设施或监测监控设施失灵的。 62、按规定应设双风机双电源和“三专两闭锁”但未执行的。 63、掘进巷修工作面无计划停风的。 64、转载点没有洒水喷雾的。 65、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的,其它作业地点瓦斯积聚超限的。 66、没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的。 67、防突工作面“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落实的。 68、井下使用火电焊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按措施执行的。 69、其它严重违反“三大规程”的。 二、检查必须按下列内容执行 1、矿井的主要提升装置超负荷运行的。 检查方法 (1)主要提升装置超核定提升能力运行的,停止作业。 (2)超载或超载重差运行的,停止作业。 (3)箕斗提升未采用定重装载或未采取措施控制载重量的、称重装置失灵的,停止作业。 2、立井罐笼提升井口“三闭锁”不齐全或失灵的。 检查方法 (1)现场检查,“三闭锁”有一处失灵的,停止作业。 (2)升降人员时使用罐座的,停止作业。 3、提升系统不按要求检测、检修、保养、维护的。 检查方法 提升系统不按要求检测、检修、保养、维护的,停止作业。 4、主要提升装置的各种保护不齐全或保护失灵的。 检查方法 (1)现场检查,缺一项或一处不灵敏,停止作业。 (2)过卷、过速、限速装置和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应设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型式,否则停止作业。 (3)不按规定设置防撞梁和托罐装置或不起作用的,停止作业。 (4)严格按规定对各种保护进行检查并记录,不检查或不记录的,停止作业。 5、提升钢丝绳断丝、磨损、腐蚀超限或提升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检查方法 (1)检查现场钢丝绳断丝、磨损、腐蚀是否超限,绳子是否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停止使用。 (2)检查现场提升运输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使用非标准件的,停止作业。现场检查记录,连接装置不按期试验和超期使用的,停止作业。 6、副井下放大件不按规定执行的。 检查方法 (1)检查现场和资料,措施不严密或执行不好,停止作业。 (2)不严格执行“四人连锁”责任制,停止作业。 (3)必须有专门的配重车,否则停止作业。 7、矿车不按规定装载、超载重量,违章停车的。 检查方法 (1)矿车严重变形、破损,连接装置超限的,停止作业。 (2)矿车严禁超载、超长、超高、超宽运行,否则停止作业。 (3)斗车无装载标志线,平板车、叉车未注明额定载重量的,停止作业。 (4)严禁用斗车运长料、长件;特殊设备、材料必须用专用车;否则停止作业。 (5)运输长料捆绑设施不标准、捆绑不牢固;料两头未采取缓冲防撞措施、未用专用设施兜牢的,停止作业。 (6)平巷运输长料时矿车之间的连接装置不合乎要求的,停止作业。 (7)斜巷运输长料时一次只许运一辆车,否则停止作业。 (8)车辆不按规定位置停车、停放时间长不及时调运的,停止作业。 (9)车体上的捆绑设施固定不牢,在底板上拖拉的,停止作业。 (10)人力推车时超规程规定的允许坡度、距离或放飞车的,停止作业。 8、带式输送机不按要求配齐安全保护装置的。 检查方法 (1)带式输送机保护不符合规程和集团公司要求的,停止作业。 (2)现场检查,皮带跑偏(下层皮带磨H架)超过50m或上层皮带跑偏洒货工人清货不安全的,停止作业。 (3),现场检查,皮带道作业向皮带上货,附近皮带下层不设刮货刷的,停止作业。 (4)皮带道维修作业没有和司机联系,附近未设置声光信号和急停开关的,停止作业。 (5)皮带缺上下托辊或托辊轴承已落架没有及时更换的,每个罚款200元。 (6)皮带非边不清理,托辊上缠有皮带线的,每处(个)罚款200元。 9、乘人设施不按规定安装、试验、检查和检修的。 (1)无正常检查、检修管理制度的乘人设施,停止使用。 (2)未按规定的试验方法和周期进行试验的,停止使用。 (3)乘人设施无检查检修记录或检查、检修人员不签字的,停止使用。 10、主要机械房及设备设施不符合规定的。 检查方法 (1)主要机械房严重漏雨影响设备使用的,停止作业。 (2)主要机械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室内无应急照明灯的,停止作业。 (3)室内无相应的防灭火设施或数量不足的,停止作业。 (4)室内停送电无绝缘用具或已损坏的,没按要求作定期检验的,停止作业。 (5)室内高压电气设备无警示牌,机械运转部位无护罩、护栏或失灵的,停止作业。 (6)各种压力表、安全阀、电器仪表等损坏或检验超期的,停止作业。 11、空气压缩机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检查方法 (1)空气压缩机无压力表和安全阀、无断油(断水)保护装置或无断油(断水)信号显示装置的,停止作业。 (2)空气压缩机无温度保护装置,并在超温时不能自动切断电源的,停止作业。 (3)风包上无安全阀和放水阀、无检查孔的,停止作业。 12、井下进行电气作业时,不遵守规程规定的。 检查方法 (1)电工检修电气设备不执行三人联锁的(不填联锁单或监护人不在现场),停止作业。 (2)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的,停止作业。 (3)电工作业时不检查瓦斯浓度,不带便携的,停止作业。 (4)电工使用的验电笔与电源电压等级不相适应的,停止作业。 (5)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不站在绝缘台上,停止作业。 (6)非电气检修人员操作、检修电气设备的,停止作业。 13、井下电缆不按要求敷设、维护的。 检查方法 (1)现场检查,使用非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的,停止作业。 (2)电缆和瓦斯抽放管路在巷道同一侧敷设的,停止作业。 (3)现场检查,发现电缆绝缘损坏,有“冷包头”、“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的,停止作业。 (4)明知有故障的电缆强行送电的,停止作业。 (5)用信号电缆代替动力电缆的,停止作业。 (6)综掘机电缆、掘进钻车电缆、侧装机电缆不采取措施在底板上进行拖拽的,停止作业。 (7)井下施工电缆需要摘下时,必须掩护好,无防护设施浸泡在水中或直接被货埋住的,停止作业。 14、井下使用的矿灯不符合要求的。 检查方法 (1)矿灯电线破损,灯头密封不严、灯圈松动、玻璃破裂等,停止使用。 (2)在井下拆开、敲打、撞击矿灯、换灯泡、主灯泡不亮的,停止使用。 (3)矿灯无短路保护装置的,停止使用。 15、井下运输机车不按规定使用的。 检查方法 (1)现场检查车闸、灯、铃不齐全,撒砂装置失效或砂箱内无砂子的,停止作业。 (2)列车和单机车运行时无前照明、后红灯的,停止作业。 (3)架线电机车无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停止作业。 (4)列车通过风门时,两侧无声光信号装置的,停止使用。 (5)用人车运送人员时,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否则停止作业。 (6)乘车人员身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露出车外的,停止作业。 (7)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车不上可靠的制动器(卡轨器或索具)的,停止作业。 (8)在有机车运行的轨道上施工时未在施工地点两侧各60米处设置停车警示装置;在架线区域内的轨道上施工作业时没有施工措施、未请示配车调度并未办理相关手续;作业人员未穿反光作业服的,停止作业。 (9)在架线下作业不停架线电源或不设短路接地的,停止作业。 16、井下调度绞车、声光信号、“一坡三挡”不按规定使用的。 检查方法 (1)绞车安装不按规定进行能力核算,现场无绞车管理牌板的,停止作业。 (2)绞车基础不按设计施工,未做拉拔试验;现场无设计、试验管理牌板的,停止作业。 (3)临时及移动绞车无戗、压顶子,无二次保护或不合格的,停止作业。 (4)现场检查绞车道的声光信号、“一坡三挡”不齐全或损坏的,停止作业。 (5)水平上车场的斜巷阻、挡车装置未实现闭锁;所有阻、挡车装置未实现远方控制的,停止作业。 (6)现场检查,调度绞车是否实行“五人联锁”责任制,缺一人签名的,停止作业。 (7)斜巷拉放车不使用二次保险绳的,停止作业。 (8)运行车辆未停稳就进行摘挂钩头操作或没有指定摘挂钩地点的,停止作业。 (9)非调度绞车司机操车的,停止作业。 (10)调度绞车钩头钢丝绳插接不合格、不安装鸡心环、插接长度不够的,停止作业。 (11)绞车滚筒甩油严重,大边有油污的,停止作业。 (12)绞车滚筒钢丝绳压扁、缠绳混乱、钢丝绳插接的,停止作业。 (13)绞车滚筒中心线不与轨道中心线一致(不采取防跑偏设施的)的,停止作业。 (14)绞车的红绿信号灯不与绞车闭锁或拉车时红灯不亮(不拉车时绿灯不亮)的,停止作业。 (15)绞车道维修作业没有和司机联系,附近未设置声光信号和急停开关的,停止作业。 17、井下轨道不按规定铺设的。 检查方法 (1)使用非标准道岔(包括掘进头)、非标准扣件的,停止作业。 (2)运输大件的轨道严重变形、超限的停止作业。 (3)轨道道床长期浸水泡软影响行车的,停止作业。 (4)轨道扣件不全影响行车安全的,停止作业。 (5)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与不回电轨道之间不按标准安设轨道绝缘或绝缘损坏的,停止作业。 18、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及设施不合规定的。 检查方法 (1)采区变电所、采掘工作面配电点应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否则停止作业。 (2)在机电硐室外使用带油的电气设备时,停止作业。 (3)硐室入口处不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牌;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不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停止作业。 (4)操作高压设备的绝缘用具不全或没有绝缘耐压检验合格证的,停止作业。 (5)硐室内无规定数量的灭火器材或失效的,停止作业。 19、井下耙斗机不按规定使用的。 检查方法 (1)使用无导料槽的简易耙斗机的,停止作业。 (2)不按规定设置挡绳栏、护栏或护身板(柱)的,停止作业。 (3)耙斗机严重损坏、耙斗机固定滑轮损坏(无二次保险绳)的,停止作业。 (4)耙斗机钢丝绳绳经不符合规定、插接、断丝严重、绳头插接长度不够(无鸡心环)、钢丝绳严重摩刮机架的,停止作业。 (5)耙斗机前未设阻车器的,停止作业。 (6)耙斗机用普通照明,未安设射灯照明的,停止作业。 2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使用“非标准”设备设施、工具器具、材料部件的。 检查方法 (1) 查现场和设备台帐,使用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 的设备、工艺的,停止作业。 (2) 用“非标准”设备设施、工具器具、材料部件未经鉴定,未取 得准用证的,停止作业。 21、不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牌板的。 检查方法 现场不按规定设置“禁止、警告、指令、路标、名牌、提示”标志牌板或内容不全的,每处罚款100元。 22、电气设备失爆,保护装置失灵的。 检查方法 (1)检查现场和资料,电气设备不符合要求,记录、图纸不齐全的,停止作业。 (2)检查现场和资料,电气设备的使用、设计与实际不符合的,停止作业。 (3)检查现场,在一个采区内有一处电器设备失爆,受影响区域内停止作业。 (4)检查现场设备保护设施不全、保护装置失灵的,停止作业。 (5)井下备用的电气设备及小件不符合防爆要求的,按失爆处罚。 (6)入井的电气设备及小件未经防爆检查,未取得防爆合格证或在井口未登记的,按失爆处罚。 23、采煤工作面岩石厚度大于200mm,岩石硬度在普氏系数46级以上的砂岩、石灰岩、砂质页岩等,采煤机直接破岩石没有采取放炮措施的。 检查方法 (1)现场检查,工作面夹石厚度在200mm以上,而不采取放炮措施的。 24、掘进工作面五米内底板不平整,有泥水、影响打眼等正常工作其它杂物的。 检查方法 施工人员安全退路不畅通,工具乱扔放造成无序的,停止作业。 25、上山掘进工作面与水平面夹角不大于9095,人为留伞檐的。 检查方法 用垂线测量达不到要求的,停止作业。 26、平巷掘进断面大于12M2、上山掘进不采取迎头护帮措施的。 检查方法 必须在作业规定中明确规定,现场没有施工或没有按作业规程施工的,停止作业。 27、采掘工作面及人行道有泥水、障碍物、影响人员安全行走的。 检查方法 现场环境不安全,或行人空间因矿车、设备等影响达不到规程规定的,停止作业。 28、煤和半煤岩工作面不执行一次起爆的,停止作业。 29、运转的运输机、耙斗机没有挂牌板(设计基础数、计算破断力、剪切拉拨力、所打锚杆数(二次保护锚杆)、压顶子数、负责人、验收人)的,停止作业。 30、停掘或临时停掘的工作面永久支护(锚索)没有跟到工作面的。 检查方法 锚杆、锚索没有支护到工作面,或支架没有到工作面的,停止作业。 31、安装拆除工作面脏、乱、差,达不到安全条件的。 检查方法 矿车无计划停放、大件乱扔乱放、铁道铺设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停止生产。 32、严重失修巷道连续超过3m不处理的。 检查方法 巷道失修,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进行处理或措施不得力的,停止作业。 33、密闭20m范围内安设电气设备没有安设瓦斯断电闭锁装置的。 检查方法 没有设施探头,或探头与电气不闭锁的,停止作业。 34、掘进工作面每30m没有打地质探孔(岩性变化时要加密探孔)进行岩性描述的。 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没有记录的;或有记录,岩性变化时没有及时修改支护参数的,停止作业。 35、锚杆巷道按规定设置顶板离层指示仪,按期进行矿压观测,并及时将记录结果填写在观测牌板上,无牌板或牌板无记录数据的。 检查方法 掘进巷道没有及时进行观测的,永久巷道没有按期进行观测的,停止作业。 36、综采、炮采工作面不按规定执行初采放顶的。 检查方法 开切眼没有进行预先打深孔爆破的(开切眼推进4m内),停止作业。 37、规程、措施、设计,没有实行谁制定谁负责施工监督的。 检查方法 现场施工条件、环境出现变化,没有及时修改补充措施的,停止作业。 38、规程、措施的制定存在技术漏洞的。 检查方法 规程措施内容编制不全,或编制内容不可操作的,停止作业。 39、未按规定编制贯通前后通风系统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的。 检查方法 没有贯通措施,或贯通后没有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的,停止作业。 40、通风系统不合理的。 检查方法 皮带、刮板运输机过风门的,停止作业。 41、起爆药卷必须放炮员制作,制作位置没有定置管理并加设围栏的。 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起爆药卷制作位置定置管理,并有封闭围栏,挂作业牌,严禁其他人靠近,否则停止作业。 42、巷道维修、回收等前后不少于5m范围内没有加强支护的。 检查方法 金属棚支护翻修、锚网支护巷道维修、挑顶,旧巷回收等,必须采取先支后回、先支后翻的原则,前后5m范围内必须进行加强支护。 43、掘进巷道堵塞断面三分之一以上不及时出货的。 检查方法 巷道积货多,不积极组织出货,而从事下一循环作业的,停止作业。 44、井下施工地点没有做到文明生产的。 检查方法 (1)采煤工作面架间浮货多,不清理,拉架不使用喷雾,煤尘大,停止作业。 (2)采煤工作面前后出口,机头、机尾附近及两顺超前支护有障碍物的,停止作业。 (3)巷道内淤泥、积水,各类物品、备件、材料码放不规范,回收的物件大量存放不及时装车外运,影响人员行走安全的,停止作业。 45、采煤机割煤不超前检查煤壁瓦斯的。 检查方法 (1)没有能触及上帮地点检查工具的,停止作业。 (2)检查仪器不灵敏可靠的,停止作业。 (3)没有检查记录的,停止作业。 (4)没有跟机瓦检员的,停止作业。 46、掘进、回采工作面没有执行地质预测预报的。 检查方法 地测部门没有及时给出地质构造变化预测预报的,或有地质预测预报,但没有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的,停止作业。 47、上级部门(省两局、辽北分局)检查时,符合上述规定之一的。 检查方法 根据上级部门(省两局、辽北分局)检查出的问题,对照本规定,由安监局负责落实处理。 48、施工组织不健全的检查方法 1没有指定安全负责人的,停止作业。 2没有队级干部和班组长带班的,停止作业。 49、规程措施的检查方法 1通过随机抽查提问的方式,查现场施工人员是否熟悉规程措施的有关内容,如果有两人以上的人员回答问题有重大错误,视为规程措施未贯彻到位,停止作业。 2井上检查规程措施不齐全,重点和零星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没有的,停止作业。 3现场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补充相应措施的,视为无规程措施施工,停止作业。 4作业规程或补充措施、零星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未贯彻签字盖章或伪造签字盖章的,停止作业。 5检查现场与规程措施不符的,停止作业。 6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停止作业。 50、从业人员持证情况检查内容 1从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证过期的,停止作业。 2岗、证不符的,停止作业。 51、随机联保的检查内容 现场没有随机联保记录的,停止作业。 52、干打眼的检查方法 1现场检查,如果发现干打眼现象的,停止作业。 2检查水管没有接到位的,停止作业。 53、装药使用炮泥和水炮泥的检查内容 1检查现场,装药前水炮泥或化学炮泥的数量不足,或使用过期、质量不合格的火药,停止作业。 2现场检查炮眼封泥长度,未达到封泥长度和封实的,停止作业。 3使用的化学炮泥或水炮泥袋不阻燃的,停止作业。 54、放炮“一炮四检”“四人联锁”的检查内容 1现场检查无瓦斯检测仪器或其不起作用的,停止作业。 2现场检查未严格执行“一炮四检”或无“一炮四检”记录的,停止作业。 3瓦检员、安监员、放炮员、班组长不签名的,停止作业。 55、采掘工作面防尘和放炮前后洒水检查内容 1检查现场是否有水源,如果没有或水量和水压达不到要求的视为无法洒水,停止作业。 2检查现场无防尘管路和洒水软管及长度不符合要求的,停止作业。 56、采煤机、综掘机内外喷雾检查方法 1现场检查采煤机、综掘机无内外喷雾或内外喷雾效果达不到要求,停止作业。 2综采工作面移架时,喷雾灭尘效果达不到要求的,停止作业。 57、悬顶超规定的检查内容 1现场班组长、安监员未掌握规程规定的,停止作业。 2悬顶面积超过规程规定要求时,未采取特殊措施的或虽然采取措施但未达到规程规定要求的,停止作业。 3无放顶专用工具的,停止作业。 58、采煤工作面抽放管路、灌浆管路、消火管路的检查内容 1现场检查,工作面抽放管路没按规定接设到位的,停止作业。 2现场检查,采煤工作面上下两顺的注浆管路未接设到工作面终止线或未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的,停止作业。 3消防火管路未接到规定位置或管路无水的,停止作业。 59采、掘、维工作面无安监员盯头盯面的检查内容 1检查采掘安监员的配备是否满足每班每头每面有专职安监员盯班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头、面停止作业。 2现场无安监员的工作面,停止作业。 60、采、掘、维工作面支护不可靠的检查方法 1采掘维工作面支护设计、支护方式不符合规定的,停止作业。 2采煤工作面备用支护材料柱、梁、鞋、网、护顶材料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停止作业。 3采煤工作面在用柱、梁、鞋数量连续缺2根、累计缺10根、遇构造地段缺l根块的包括失效和损坏的,停止作业。 4软底工作面沿倾斜连续5棵支柱钻底超过规定的,停止作业。 5采掘工作面特种支护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停止作业。 6采煤工作面乳化泵站出口压力达不到规定的,停止作业。 7掘进工作面锚杆数量缺失的,停止作业。 8锚杆支护巷道锚杆预紧力、锚固力合格率达不到100%的,停止作业。 9锚杆、锚索支护的掘进工作面,无锚杆、锚索锚固力、预紧力检测工具的,视为锚固力、预紧力不合格,停止作业。 10复合顶板锚杆支护没达到全长锚固的,停止作业。 11掘进巷道后方支护失修严重的,停止作业。 12掘维工作面空顶作业,没有前探支护和防倒装置的,停止作业。 13采煤工作面空顶超过规定的,停止作业。 14砌碹工作面碹胎数量、质量达不到规程规定的,停止作业。 15倾角大的支护不打柱窝的,停止作业。 16采掘维工作面冒顶不及时处理的,停止作业。 61、瓦斯监测监控设备检查方法 1现场检查,在规定地点没有悬挂瓦斯传感器或不灵敏可靠的,停止作业。 2检查传输数据及断电范围不准确的,停止作业。 62、双风机双电源和“三专两闭锁”的检查方法 1现场检查没有按规定设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实现自动切换的,停止作业。 2现场检查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或不灵敏可靠的,停止作业。 63、无计划停风检查方法 检查现场局部通风机停转后,没有撤出人员,没设警戒栏的,停止作业。 64、转载点洒水喷雾、放炮喷雾的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各转载点洒水喷雾、放炮喷雾装置未安设或己安设但未使用的,停止作业。 65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的,其它作业地点瓦斯积聚超限的。 1现场用瓦斯检测仪实际检查或观察瓦斯传感器显示数据,超过规定的,停止作业。 2现场检查瓦斯断电仪的安设方法、断电范围,瓦斯传感器的悬挂位置等不附合规定的,停止作业。 3现场检查瓦斯记录牌板、记录单和交接班手册,发现空检、漏检、假检等问题,停止作业。 4现场检查掘进工作面在排放瓦斯时未严格执行排放瓦斯措施的,停止作业。 5检查现场发现有瓦斯积聚且未采取措施处理的,停止作业。 66、隔爆设施的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无隔爆设施的,停止作业。 67、防突工作面未执行防突措施的检查方法 1检查现场防突预测预报记录、现场打钻记录、效果检验记录,无记录或记录不全、无检测人员签名,停止作业。 2检查现场和资料,无防突措施或执行不到位,停止作业。 3检查现场,无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和隔离式自救器,停止作业。 4现场无人员数量控制规定的,停止作业。 68、井下动用火电焊的检查内容 1井下动用火电焊没有制订安全措施,没有贯彻签字或签字不全的停止作业。 2现场检查不执行安全措施的停止作业。 3违背煤矿安全规程使用火电焊的巷道,停止作业。 69、其它严重违反“三大规程”的,停止作业 三、处罚 1、被集团公司停止作业的 1 采掘工作面被停止作业的对矿井罚款5000元/次;一般停止作业的罚款1000-2000元/次。 2对矿安监处长罚款100元/次,对分管领导罚款300元/次,对分管业务科室和安检大队 负责人各罚款50元/次。 3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三违”,按矿规定的罚款额执行。 2、由矿停止作业的,各矿自行制定处罚规定。 二00七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