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管理制度.doc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避免民爆物品的乱扔乱放、被盗、丢失、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维护社会治安,突出抓好我矿的民爆物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矿民爆物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海塔尔矿民爆物品管理规定,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机构 组 长郭龙本 副组长乔才郎 殷富胜 马生明 赵隆成 成 员李有金 张永清 李 战 蔡有芳 王秀良 王贵良 王文栋 马福龙 保长玉 侯杨军 李连得 张志玉 马耀鑫 二、各项管理制度 (一)、领导值班、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我矿炸药、雷管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民爆物品的运输、保管、使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以下制度 1、每星期一、五由矿主管领导带领人员对炸药房、雷管房进行检查,还要不定期地组织对民爆物品库房进行盘点、审核; 2、值班领导必须每天到炸药房、雷管房进行巡回检查。 (二)、使用审批制度 1、生产单位根据生产计划核定用量,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供应部门根据核定用量开具出库单,各生产单位依据出库单数量及班组当班用量开具民爆物品领料单,并做到队长、领料人签名盖章; 2、民爆物品从库房领出后,在运输、存放、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放炮员领取民爆物品时,必须背炸药包和雷管箱,领取的炸药和雷管应分别放置,不得混装,井下雷管箱、炸药箱必须加锁管理,放炮员随身携带钥匙,不得随意转交他人; 4、爆破作业时必须按作业规程和爆破技术安全规程的规定由专职放炮员实施,并设置警戒人员,爆破前必须发出警戒信号,待危险区域的人员撤出安全地点后,方和实施爆破,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三)、双人、双岗、双锁制度 1、民爆物品库房门锁必须安装2把,钥匙由两名保管分别管理; 2、库房值班人员必须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夜间必须由两人值班; 3、通往民爆物品库房的电话线路必须保持畅通; 4、定期校验灭火器材,确保消防器材安全使用; 5、发放民爆物品时,必须双人发料。 (四)、巡回检查制度 1、严格执行值班、值宿制度,值班时要勤走动、勤查看,不得在库内吸烟、用火; 2、不准出现脱岗,漏岗和替岗现象; 3、交班时要认真做好检查、登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4、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值班时会客或留宿他人。 (五)、交接班制度 1、库房保管交接时,必须建立交接台帐,须填明交接的年、月、日、时、分及收料发料情况、库存实数、库内库外情况并做到签名盖章; 2、保管员与保管员的交接必须到库房实手盘点,进行交接班,并有监交人; 3、若发现帐物不符,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及时查明情况。 (六)、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1、严格遵守民爆物品储存管理规定,在工作中坚守岗位,恪尽职守,不得饮酒,不得私自委托他人代班,不得在库区或库区内会客、留客; 2、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把火种带入库区; 3、收存和发放的民爆物品,必须当时登记入帐,做到帐目清楚; 4、严禁混放民爆物品,库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5、及时检查库内温度、湿度及通风状况和库内外的安全设施,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单位领导; 6、对退回不能使用过期、失效的民爆物品及时造册登记,报矿有关部门审核,以便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报废、销毁; 7、不得出售和外借民爆物品。 (七)、出入库登记制度 1、民爆物品运输到库后,由押运员、保管员当场清点数量检验质量,完毕后双方签字,并做好运输车辆、驾驶员姓名的登记工作,经主管领导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2、库房保管员应做好民爆物品的防潮管理工作,雨季来临时清挖排水沟,定期通风,库内堆垛与墙壁之间;垛底与地面之间距离及堆垛的高度,必须按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摆放; 3、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存储; 4、各生产单位根据生产计划核定用量,到生产部门开具民爆物品审批单,经主管领导及安监、生产部门批准后,持审批单到物资采购中心换取民爆物品领料单,必须并做到队长、领料人签名盖章; 5、民爆物品领料单必须填写清楚队名、班次、领料日期、民爆物品数量(必须用大写)、队长、领料人的签名,如一项不填或不清楚,保管员拒绝发料,填写内容不得涂改,并用钢笔填写,涂改或者当班未领的,保管员拒绝发料。 (八)、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1、矿每旬由民爆物品管理小组组织一次矿井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 按规定兑现罚款。 2、每月对民爆物品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民爆物品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3、采掘工区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证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4、主管队长是本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民爆物品的单位,视情节给予单位的主管队长相应有处理,并予通报。 5、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 十不准放炮”制度。 十不准装药(1)、 装药前,要在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检查瓦斯,瓦斯含量达到1时,不得装药; (2)、 装药前,要在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检查煤尘情况,如认为有危险时,未经清扫或洒水处理,不得装药; (3)、 装药前,要检查工作面通风情况,如发现风量不足,在未改善通风前,不得装药。 (4)、 检查工作面顶板、支架、上下出口的情况,如不安全,未经妥善处理时,不得装药。 (5)、 检查工作炮眼深度、角度、位置和方向,有不合乎作业规程的,不得装药; (6)、 发现炮眼缩小、坍塌或有裂缝时,不得装药; (7)、 炮眼内煤粉或岩粉没有清除干净,没有合乎质量和满足数量要求的炮泥时,不得装药; (8)、 发现炮眼打在断层上,有出水异状,炮眼温度突然增高或降低时,不得装药; (9)、 回采工作面有伞檐,煤面突出0.5米,炮道宽度小于0.4米时,不得装药; (10)、 规定水打眼而改为干打眼的岩石和半煤岩掘进工作面,煤岩尘超过规定时,不得装药。 十不准放炮(1)、 工具不收拾好,不得放炮; (2)、 不检查瓦斯和煤尘,不得放炮; (3)、 放炮母线长度不够,不得放炮; (4)、 放炮器不防爆或带故障时,不得放炮; (5)、 工作面作业人员不撤离警戒线外,不得放炮; (6)、 各路警戒线岗哨不设置好,不得放炮; (7)、 不铺设好放炮母线线路,不得放炮; (8)、 不发出三次信号,不得放炮; (9)、 工作面作业人员不点清楚,不得放炮; (10)、局部扇风机停止运转时,不得放炮。 6、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7、严格执行放炮员持证上岗制度。 8、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9、各采掘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 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10、民爆物品在由民爆物品管理站至矿上的运输途中,除民爆物品押运员外,车上严禁搭乘其他人员,司机按有关规定,听从押运员的指挥,按照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途中不得停留,否则给予司机罚款500元/次。 11、押运员严格执行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和各项管理制度,亲自在规定时间内由民爆物品管理站将民爆物品押往矿上,中途不得换人,并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否则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罚款500元。 12、民爆物品到矿后,由库房保管员验收签字,及时分类存放到炸药、雷管库房内,严禁在其他地方堆放,否则发现一次给予库房保管员罚款500元。 13、民爆物品库房保管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并交接清楚。 14、库房值班人员实行“双人双岗”24小时值班力度,不得脱岗、离岗,民爆物品库房保管员严格按制度加大民爆物品库房的巡逻力度,对经常在民爆物品库房周围闲转的陌生人及时驱赶并报矿调度室,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民爆物品库房,否则给予库房保管员一次罚款200元。 15、民爆物品库房消防器材必须齐全,任何人严禁在民爆物品库区内吸烟,严禁携带手机进入民爆物品库区,否则发现一次给予当事人罚款500元,库房保管员罚款200元。 16、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 即炸药2吨,雷管4000发。 17、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 18、所有的电雷管必须有编号,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没有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否则发现一次给予库房保管员罚款100元/发。 19、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及时收回、登记造册并分类存放,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200发,炸药不超过100㎏, 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民爆物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20、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要做到帐、物相符,否则给予库房保管员每次罚款200元。 21、民爆物品各项记录、台帐必须完善齐全,否则给予值班库管员每人罚款300元。 22、凡保管、运送、发放、领取和使用炸药、雷管,必须选派工作责任心强员工担任,各单位的放炮员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准担任放炮工作并做到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领取炸药、雷管,不得从事爆破作业,施工单位选派未取得爆破操作证的人员担任爆破工作的,给予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次,爆破员未做到持证上岗的给予爆破员罚款300元/次。 23、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在专用的民爆物品领料单上,经带班队长签字审批后,持爆破员操作证及领料单到矿生产股审批,没有当班带班队长签字或与生产现场不相符,生产股一律不准审批。 24、炸药雷管发放必须根据当班计划严格控制,并要由当班队长签字,方能领取。库房发放员在发放炸药、雷管时,要领药人员、雷管、队组三对号,才能允许发放,发放时对炸药、雷管的种类、数量要认真登记、退库的炸药、雷管经核对后,注明销帐, 25、每班将剩余的炸药、雷管在当班下班后全部退交火工品库房,并做好退还签名工作,必须做到退库、领取、消耗三对口,严禁将剩余的炸药、雷管在井下乱扔、乱放或带回更衣室、宿舍内,将火工片带回宿舍或其它地方的,给放炮员每发雷管按200元、每棒炸药按100元给予罚款,安全员未做好民爆物品跟踪管理工作造成当班剩余炸药、雷管未交回库房的,除给予放炮员按以上规定处罚外,给予安全员罚款200元。 26、仓库保管员坚持“八不发放制度”。 1没有合格证不发。 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不发。 3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 4 不是双人领料不发。 5没有雷管盒不发。 6雷管盒没有锁不发。 7雷管无编号不发。 8质量有问题不发。 27、放炮员、库房保管员不得将炸药、雷管私自转借他人或其它单位,外借外调炸药、雷管,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8、各施工队必须严格执行所在单位的炸药、雷管使用管理制度,如有违章作业,视其情节严重严肃处理。 29、放炮员必须凭有效票证和合乎要求的药箱分别领取火工品,领取火工品时,由专职放炮员在领料凭单上签字,若发现不签或代签(代领)者,给予领料员和放炮员分别罚款500元;领取后,运送中途不得逗留,严禁在人员上、下井时间运送火工品,严禁使用矿车、刮板输送机,皮带机等运送火工品,否则对爆破工,领药工处以罚款200500元。 30、使用人车运送民爆物品时,必须用专门一趟人车拉运,同时雷管、炸药必须分开(前节车厢拉运携带炸药的押运员、后节车厢拉运携带雷管的放炮员),同时除放炮员(押运员)及人车司机(人车跟车工)外,此趟人车上严禁再乘坐任何人员,否则给予人车司机、人车跟车工、除放炮员(押运员)以外的其他乘车人员每人罚款200元,对人车工制止了但不听劝阻仍乘坐人车的给予乘车人员罚款500元/人次。 31、井下火工品必须存放在木制箱内并加盖加锁,严禁将火工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否则对责任人处5001000元的罚款,在工作场所,炸药、雷管必须分别放在合乎安全要求的药箱内并加锁,两箱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不得随意乱扔、乱放或装在衣袋内,违者每发雷管罚款100元,每棒炸药罚款50元; 32、炸药、雷管箱必须放置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每一次放炮时都必须把炸药、雷管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否则给予放炮员罚款200元; 33、制作引药工作必须在指定地点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装药后,剩下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别放入炸药、雷管箱内,并要由放炮员亲自上锁,钥匙不得转交他人,放炮机钥匙,炸药箱、雷管箱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否则给予放炮员罚款200元,雷管箱、炸药箱未加锁的或锁子不起作用的,每发现一次按箱内存放的民爆物品数量给予放炮员按雷管每发50元,炸药每棒20元,导爆索每米20元进行处罚,无雷管箱、炸药箱(炸药包)的,每次给施工单位处罚500元,民爆物品混放发现一次给放炮员处罚200元,并给主管队长处罚100元,做好的引药与其它火工品不得混放,否则给爆破员按每只引药处罚200元; 34、放炮员在装配引药时,未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装炮前,炮眼内浮煤、岩粉没有掏净,没有充填足够的炮泥, 或炮泥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35、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做好炮眼封泥、放炮警戒、爆破联线工作,放炮前,班组长必须向所有可以进入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做好警戒工作,否则给爆破员处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6、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说明书装药放炮,放炮前后爆破工必须同班长共同检查,核实每次装炮和起爆数量,否则给爆破员处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7、放炮时放炮钥匙放炮员没有随身携带、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没有执行放炮员一人操作的,放炮时没有首先发出放炮警号,再等5秒钟放炮的,放炮后未立即摘下钥匙,未将母线摘下并扭结,每一项罚放炮员100元。 38、放炮母线必须符合规程要求,每短1米给放炮员罚款10元,若放炮母线悬挂在电缆侧,爆破母线必须在电缆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若放炮母线悬挂在回风巷中,一次给放炮员罚款50元。 39、放炮时必须采用规程规定的绝缘铜芯线作为放炮母线进行放炮,不得使用电缆线、雷管脚线、铁丝等做母线进行放炮的,放炮线长度符合规定(直巷道内不得少于100米,有弯道的巷道内不得少于80米),放炮线长度不够的,每差1米罚款100元。 40、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对不符合要求的每次给予放炮员罚款100元。 41、只准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当作回路,否则每发现一次给予放炮员罚款100元。 42、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否则给爆破工处于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43、爆破员认真填写火工品消耗记录,否则给爆破员罚款300元; 44、爆破作业时,严禁放明炮、糊炮,出现拒爆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及时处理否则给爆破员罚款500元。 45、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技术科应提供准确的图纸资料,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米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另一个头必须停止作业,但保持通风,在同一工作面使用多台放炮器同时放炮的给予施工单位罚款500元/次。 46、交回的民爆物品必须及时放回民爆物品库房,否则按每发雷管30元、每棒炸药20元、导爆索每米20元给予值班库管员进行处罚。 47、发现炸药、雷管丢失,给予放炮员按每发雷管罚款200元,每棒炸药罚款100元,如装好的引药丢失,每卷对爆破员处于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8、对已失效或残损的火工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禁止擅自随意处理,违者罚款200元,且后果自负。对失效的炸药、雷管禁止乱扔乱放,处理失效的炸药、雷管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报矿长批准,同时应在保卫处和安监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处理。 49、如发现工作面、老塘、旧巷、公共场所和私人家里有炸药、雷管,要及时向矿调度室或安监股报告。 50、号召广大职工认真搜捡丢失在煤炭中的雷管,井下拾到的雷管必须交炸药库,由当班炸药库值班员出具证明报安监股;井上捡到的雷管必须及时主动的交安监股。无论是交炸药库还是安监股,上交者必须讲清拾到雷管的地点(最好有证明人),矿上对上交雷管个人按所处罚的50给予现金奖励。 51、安监股、领导小组积极配合,对收到的雷管做好追查处理工作,丢失雷管至少要追查到个人,按照第44、46条规定给予处罚。 52、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上井的,每一发罚200元,三发及以上的除罚款外,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搜捡到雷管不主动上交的,经查实同样按私自携带雷管上井处理。 53、加强门卫管理和检查,凡发现携带雷管、炸药出矿的,一律开除矿籍,交公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