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2).doc
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为发挥员工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倾听员工对安全管理的建议和要求,形成群策群力的安全监督网络,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整改生产过程中的各类隐患,超前预防重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室是信息收集、整理、传递和报送的中心,是矿信息管理部门和信息报送单位。 二、办公室主任分管信息工作,生产一线队、组负责人和工人兼信息员,并配备电话、传真机等设备,加强信息的上报工作。 三、健全安全信息反馈体系,拓宽安全信息反馈渠道和增加安全信息源,及时、准确地掌握生产一线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为安全工作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四、建立安全信息的直通快车,使员工代表有渠道快捷地向领导层放映对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迅速有效地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生产问题。 五、形成安全管理的互补、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安全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有效实施。 六、安全信息员的条件及范围 (1)“安全第一”思想牢固,热爱煤矿安全事业,对煤矿安全生产有较高认识,能够积极参与各项安全活动。 (2)具备一定的安全、技术业务素质,现场经验丰富,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生产一线员工。 (3)以一定语言或书面表达能力,不怕得罪人,敢说真话不徇私情,不畏各种压力,勇于为生产工作奉献。 七、安全信息员的义务与职责 (1)认真学习安全技术业务知识,了解和掌握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积极参与本单位的各项安全活动,宣传上级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指示、指令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应邀列席相关安全工作会议。每季参加一次集团公司组织的“信息反馈”、“安全座谈”或现场安全监察活动。 (3)收集和反映一线员工对安全管理的建议和要求。 (4)对各自的工作岗位和涉及到得所有施工现场、各级干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实施安全监督,随时向矿安监部门、矿长回报发现的情况。 (5)及时发现和真实地放映生产作业现场安全上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质量、管理问题和有一定价值的建议,随时发现随时反映,每月不少于两条。 八、安全信息员的权利 (1)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2)对于单位或领导忽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和错误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或越级控告。 (3)发现生产作业存在“三违”或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和问题,有权直接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报告或直接向公司安监部门汇报,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4)兼职安全信息员在行使职权中,矿各单位和各级领导要给与大力的支持和帮助,给与一定的活动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干涉和阻止,更不允许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否则,将严肃追究单位和相关领导的责任,维护安全信息员的正当权益。 九、安全信息的传递 为保证安全信息及时快捷的传递,可用以下三种方式由办公室领导层传递信息 (1)正常安全信息传递由安全信息员填制安全信息反馈单,根据所在单位安全信息数量和保密程度,每半月或每旬,以加封或不加封的方式,直接送公司安监部、公司党群部或由办公室代转。 (2)加急安全信息传递有安全信息员填制安全信息反馈单,向安全信息办公室传输。 (3)特急安全信息传递由安全信息员直接用传真电话向公司安全信息办公室或总调度室传递,无法传真的过后再补填,见表3-8所列。 安全信息办公室根据安全信息的轻重缓急,核实整理后报领导层。 表3-8 安全信息员反馈单 单位 姓名 联系电话 反馈内容 解决问题建议 总经理批示 处理结果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根据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和上级要求,结合分公司实际,特修改制定本规定。 一、 本规定适用于矿所属各车间、队股室。 二、 本规定所称工伤管理,是指员工在工作时内、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人生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工作。 三、 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 各单位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队股长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五、 矿安全环保监察股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六、 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七、 各车间、队股室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安全环保监察股和综合办公室各一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特别情况应在10日内完成报告手续。 八、 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车间、队股室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综合办公室审查,矿长批准,否则不准上报。 九、 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劳保检查员或带班队长在当班到安全环保监察股登记(其他人员不准代替),登记人员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告矿领导,经领导签字、安全环保监察股、综合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报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签字、安监部部长签字,安全副经理批准。 十、 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必须在8小时内到安全环保监察股室登记。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罚事故单位当班带班队长、主管队长各500元。 十一、 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安监部门或当班值班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矿调度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 十二、 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公司鉴定后复工的,复工后不再办理工伤票,由鉴定委员会报名单提交综合办公室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 十三、 公司每三个月组织一次工伤鉴定,对鉴定确诊休息的员工应安排治疗,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具体事宜参照工资科文件) 十四、 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公司鉴定委员会鉴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 十五、 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因严重三违造成的工伤 复工前应到矿安全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后,经有关领导评定后复岗。 十六、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是6个月以内发生的工伤,超过6个月,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度登记、事故追查分析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病志必须经过科学仪器诊断的部位,然后提交安监股,经矿务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十七、 补办工伤部位者,必须是在30天之内发生的工伤,如超过30.天,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部位必须有足够证据,并履行调查取证等手续,有当时井口或调度有完整部位登记、有事故追查分析记录、有调查报告、有经过医院科学仪器诊断部位完整的记录。然后交安监股讨论,经矿务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十八、 精神异常者、有脑外伤引起精神障碍者需住院,必须有县级以上的医院颅脑损伤完整病志复印件、负伤的原始材料、社会调查材料、直系亲属有无精神病史证明材料,需住院治疗者必须有矿综合办公室出据的脑外伤工伤证明,需经矿指定到省级一医院鉴定后,方可住院治疗,鉴定与工伤无关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费用自费。 十九、 发生事故安监股有关人员和安监股长必须参加事故调查。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安监部牵头,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发生轻、微伤事故由矿安监股牵头,公司安监部、有关部室参加,组织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调查事故必须本着“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防范同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 二十、 调查工伤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必须确定事故责任者;必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必须写明事故经过、原因、教训、处理意见、今后措施,由安监股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安监股或矿务会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二十一、 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必须按事故调查组、安监部门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积极组织处理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单位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十二、 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假证、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 二十三、 对车间、队股室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结工伤的,矿概不负责,发生上访的给予发生事故的车间、队股室负责人给予从重处理。 二十四、 从2010年1月1日起,凡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工伤事故直接责任者,取消受处分期间各种奖励。工伤休息期间取消岗位工资、安全效益工资。 二十五、 依法保护员工举报和控告工伤违纪行为,并对其举报和控告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二十六、 凡工伤管理负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律下岗或开除。 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对涉及煤矿安全生产及职工安全健康的产品所采取的强制性安全管理制度。 一、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基本特点 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工 作。通过安全标志认证的产品将颁发安全标志证书,授权使用安全标志标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生产要求,准许生产经营单位出售和使用单位使用的凭证。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的产品要取得安全标志,需经过以下4个方面的工作(1)资质审查。鉴于煤矿生产对其所用产品的特殊要求,煤矿矿用产品 必须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生产单位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足够的注册资金和足够的技术力量。 (2)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包括技术标准、图纸和说明书的审查。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名称和说明书用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3)现场评审。现场评审从软件和硬件两个方面审查企业是否具有必要的生产设施设备、产品检测检验手段和完善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能否持久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 (4)产品抽检。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产品抽样,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煤矿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产品检测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通过上述审查、评审和检验合格的产品,发放安全标志证书,准许在产品上按有关规定使用“ MA”安全标识。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依产品种类不同而有区别,一般为24年。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截止前必须提交延证或换证申请,安全标志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单位也不得购买和使用。 生产单位必须按照经技术审查和现场评审合格的技术文件、生产条件组织生产,如果生产条件或技术条件发生改变,必须报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经审查或重新审批,取得新的安全标志证书,方可生产和销售。 二、执行安全标识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 (1)电气设备,包括高低压电器、防爆电机、综合保护装置和其他防爆电器。 (2)照明设备,包括安全帽灯、防警矿灯、防爆电具、矿灯短路保护装置等。 (3)爆破材料、发爆器,包括煤矿许用炸药、煤矿许用雷管、煤矿许用导爆索、发爆器等。 (4)通讯、信号装置,包括通信、信号装置。 (5)钻孔机具及附件,包括电动、液动、非金属与轻合金气动的钻、凿、锚机具。 (6)提升、运输设备,包括带式(刮板)输送机、提运设备。 (7)动力机车,包括防爆蓄电池电机车、架线机车、防爆柴油机动力设备等。 (8)通风、防尘设备,包括地面通风机、局部通风机、通风仪器仪表、除尘与降尘设备等。 (9)阻燃及抗静电产品,包括阻燃输送带、电缆、风筒、隔爆水袋(槽)、非金属制品、难燃介质等。 (10)环境、安全、工况监测监控仪器与设备,包括气体检测仪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自救器、呼吸器、苏生器及其其他安全装置。 (11)支护设备,包括液压支架、气垛支架、单体液压支柱、切顶支柱、摩擦支柱、金属顶梁、锚杆(索)、乳化液泵、液压支架用胶管等。 (12)采掘机械及配套设备,包括采煤机、掘进机及其电控装置等。 三、矿山安全标志 矿山安全标志按其功能可分为五类,即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路标、铭牌、提示标志、指导标志等。 (一)禁止标志 禁止标志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二)警告标志 警告标志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标。 (三)指令标志 指令标准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标。 (四)路标、铭牌、提示标志 路标、铭牌、提示标志是提示人们目标、方向、地点的图标。 (五)文字辅助标志 文字辅助标志是在上述四大类型的基础上增加的文字名称标志。 (六)安全标志的设置要求、注意事项 1、标志牌平面与视线夹角应近于90度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的夹角不低于75度角。 2、标志牌应设在醒目和明亮处。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在较大场所,必须设置多个标志牌,不同类型的标志牌同时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的排列。 3、各单位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所有设置在生产场所的安全标志牌必须精心爱护,不得随意拆除或挪动,不得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