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和工艺.doc
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 为预防煤矿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详见附件),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煤矿企业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 1.采用DW10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 替代产品,如DW15C空气断路器、DWX15真空断路器等。采用DW15C等断路器的产品,具有反时限过载、短路和欠电压等保护功能,能保证馈电线路供电安全。由于防爆外壳整体结构变化不大,仅断路器成本增加几百元。 2.QC83-80/660、QC83-80 /660N、QC83-120/660380、QC83-225/660380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禁止用于控制40kW以上电动机); QBZ系列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已经取代QC83系列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电气性能和安全性能明显提高。QBC系列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替代QC83系列的产品,但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关于“40kW及以上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的规定。 3.煤矿用隔爆型插销开关; 4.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目前,所有PB2 、PB3和PB4矿用隔爆型高压配电装置均不具备安全标志。 作为它的替代品有PBG系列矿用隔爆型真空配电装置。 5.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井下硐室外禁止使用); 6.BJO2、BJO3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 7.KJ1600/1220单筒缠绕式矿井提升机; KJ1600/1220型矿用提升机存在一些结构性缺陷,主要表现在 1 强度不够。 2 主轴易发生断裂。3 制动轮易开裂。4 制动力矩较小。5 制动可靠性低。6 无测速发电机,故没有防止过速装置。目前可替代KJ1600/1220提升机的产品主要有JTP1600矿用提升绞车等。 8.非防爆运输机车(除低瓦斯矿井进风主要运输巷和采用专门措施的高瓦斯矿井进风大巷外,禁止使用); 9.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禁止使用); 10.ZYZ、ZY3型液压支架; 11.单光源矿用安全帽灯; 我国煤矿目前使用多种类型的矿灯。按蓄电池的性质划分,有KS型矿灯(酸性矿灯)、KJ型矿灯(碱性矿灯)和KL型矿灯(锂电矿灯)3种类型;按矿灯光源的性质划分,有白帜灯泡矿灯和LED半导体发光二极管矿灯两种;按光源的数量划分,有单光源矿灯和多光源(2个或2个以上光源)矿灯两种。 单光源矿灯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① 产品只有一个光源,一旦灯泡烧坏,携带者等于失去照明工具,为不影响工作,矿工在井下随意拆卸矿灯更换灯泡,由此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② 采用非阻燃电缆、矿灯外壳不具备抗静电性能,存在静电产生火花的危险。③ 矿灯抗冲击、跌落性能较差,一旦受到外力冲击时,可能造成外壳破碎,容易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2004年,修改发布了MT26-2004KS型矿灯、MT242-2004KJ型矿灯和MT927-2004KL型矿灯,于2005年6月1日起实施。这些新标准与旧标准的主要区别是① 修改了灯头结构的要求。新标准要求矿灯至少有2个光源,一个为主光源,一个为备用光源,避免因一个光源损坏而随意更换灯泡,以致引发事故。② 增加了额定电压、额定电流和额定功率的限制。由于矿灯属特殊性防爆电器产品,新标准作出了额定电压不大于6V,额定电流不大于1.5A,额定功率不大于6W的规定。③ 增加了塑料外壳表面电阻的要求。新标准规定大于100cm的塑料外壳表面电阻不大于1G。④ 增加了灯头强度的要求。新标准规定灯头需能承受2m的跌落后至少有一个光源能正常工作。⑤ 修改了蓄电池槽的抗冲击强度。新标准规定蓄电池槽的抗冲击强度从4J提高到7J。⑥ 增加了蓄电池强度的要求。新标准规定蓄电池需能承受1m的跌落后,不得产生危及安全性能的损伤、电路中断、电解液渗漏。⑦ 增加了电缆导电能力的要求。新标准规定电缆试验时,不得引燃甲烷和空气的混合物。⑧ 增加了电缆护套耐脂肪酸的要求。新标准规定电缆耐酸后,质量不大于50,直径不大于30。 根据国家标准、煤炭行业标准的要求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2004年12月1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依法撤销了所有不符合新国家标准要求的矿灯的安全标志,所有不符合新国家标准要求的矿灯不得再生产、销售。2005年5月12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矿灯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字〔2005〕30号)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的45户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必须全部换用新型矿灯;自2006年1月1日起,所有国有煤矿必须全部换用新型矿灯;自2006年4月1日起,所有煤矿必须全部换用新型矿灯。 综上所述,单光源矿灯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既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也不具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必须予以淘汰。 截至2006年2月底,已有112家企业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矿灯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其中KS矿灯生产厂家59家,KJ矿灯24家,KL矿灯51家。具体情况可访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网站(www.aqbz.org)。 12.柳条(藤条、竹条)矿用安全帽; 13.非阻燃抗静电输送带; 14.非阻燃电缆; 15.非阻燃抗静电风筒; 16.铝包电缆 ; 17.铝芯电缆(井下低压电缆禁止使用); 18.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19.导爆管、普通导爆索和火雷管; 20.高瓦斯矿井(区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的采煤工作面采用的前进式采煤方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 1.QC8、QC10、QC12系列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 一年后禁止使用); 2.采用CJ8、CJ10系列接触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 3.采用JR0,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热继电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和综合保护装置(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4.采用DZ10系列塑壳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 5.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型刀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6.GL动圈式反时限过流继电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7.KSJ、KSJL系列变压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8.油断路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9.TKD型绞车电控(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0.非本质安全电话机(包括普通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1.非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2.单缸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3.JKA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4.KJ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5.XKT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 16.水阻调速的调度绞车(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7.JBT局部通风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8.回采工作面木支柱支护800毫米以下煤层除外。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 ; 19.回采工作面金属摩擦支柱支护(2009年底起禁止使用); 20.仓储式采煤法(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 21.巷道式采煤 系指不能形成全风压通风,没有两个安全出口,以掘代采的采煤方式。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22.高落式采煤 系指开采厚煤层或急倾斜煤层时,作业人员进入无支护空顶区,通过挑顶或放顶人工回收顶煤的方式。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