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保管.doc
仪器保管、保养、维修制度 1、 所有仪器仪表必须有专人保管、保养、维修,严禁在井下拆机修理。 2、 严禁无证人员私自拆开修理。 3、 所有仪器仪表存放地点要保持清洁、明亮、干燥,备有常用维修工具、仪表、材料及工作台。 4、 新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投入使用前要先充、放电3次以上再使用。 5、 维修后的光学瓦斯报警检定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风表等要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 6、 使用的光学瓦斯检定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等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定,检定要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7、 每台风表使用半年后应作检查校正,重新绘制风表校正曲线,大修后的风表必须经校正后方能使用,且必须送到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校正。 8、 监测设备每7天进行一次调试校正。 9、 监测设备在井运行半年后,要上井进行全面检修。 10、 要对所有仪器仪表逐台建帐,并认真填写设备及仪表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