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安全管理制度.doc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特种设备范围 各类起重机械、锅炉、压力≥0.1Mpa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介质为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气体的压力管道。 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1、各级领导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标准,提高认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2、各单位要以国家法规、标准为依据,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等管理制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网络,生产部要明确专人(可兼职)从事此项管理工作。 3、安全保卫处和各单位安全部门对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队伍的资质应进行审查,并在施工前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不得安排无相应资质的队伍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安装、改装和维修工作。 4、凡在建龙公司内从事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装、改装、维修的施工队伍,须持有省级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质证明,在施工前向当地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所办理“开工报告”等手续。审批后,方可施工,竣工时应严格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5、对新增的特种设备的施工,工程组织部门在施工前应向生产技术处提供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为办理各种审批手续提供相应的依据。 6、特种设备的改装、大修、报废,设备所在单位要向生产技术处提交书面报告,由生产技术处会同上级特种设备检验部门确认,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 7、特种设备实行“安全使用许可证”制度,生产技术处负责“许可证”的办理颁发事宜,未经许可,对无证运行的设备视为非法运行和无生命的设备。 8、特种设备的设计与制造,设计单位和制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委托无相应资质和单位设计和制造特种设备。 9、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检测、检验情况,纳入公司每月的安全生产经济考核。 三、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 1、生产技术处负责组织公司各单位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并制定年(月)检验计划,对不能按计划进行检验的单位,应提前35天报生产技术处。 2、各单位对检测检验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协调好生产与检验时间,为检验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对配合不力,消极拖延者按“经济责任制”酌情处罚。 3、各单位要定期对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做到班组日检,车间周检,单位安全机动部门月检,将检查的情况做好记录。对隐患及时整改,对本单位整改不了的问题及时上报生产部。 4、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设备,限期整改,复检后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1、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2、各单位应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台帐、档案,对其理论和实际操作业务定期予以考核。 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取证后,两年一复审,复审不及格予以一次补考,再不及格者吊销“操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