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doc
第六章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 本章知识点 认知度 第一节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概述 一、招标投标的概念与原则 了解 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概念与范围 理解 第二节 工程项目招标 一、工程项目招标的条件 了解 二、工程项目招标的方式 了解 三、工程项目招标的程序 熟悉 四、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的内容 掌握 第三节 工程项目投标 一、工程项目投标工作机构 了解 二、工程项目投标程序及其内容 掌握 第四节 工程项目开标、评标与定标 一、工程项目开标 掌握 二、工程项目回标分析 了解 三、工程项目询标 了解 四、工程项目评标 掌握 五、工程项目定标 掌握 (一)内容提要 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工程项目招标是指工程项目的投资商或开发商根据拟建工程项目的工期、质量和投资额等技术经济要求,邀请有资格和能力的企业参加投标,从中择优选取承担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勘察设计、工程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销售以及项目融资等任务的承包单位;而工程项目投标是指经过审查具有投标资格的投标单位,以同意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条件为前提,经过广泛的市场调查掌握一定的信息,并结合自身的经营目标及能力等情况,以投标竞争的方式获取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过程。工程项目招标的范围包括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内容。 工程项目招标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成立招标组织、进行招标项目登记、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发布招标信息、预审投标人资格、发售招标文件、组织踏勘现场及答疑、编制招标补充文件、签收投标书、送审标底和评标办法、开标、定标、签发中标通知书以及签订承包合同等阶段。每个阶段又包含具体的内容。 工程项目投标是整个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一环,它是承包人以投标报价的形式争取承包工程项目建设的经济活动。工程项目投标由专门的投标工作机构负责,主要经过投标准备、研究招标文件、调查投标环境、确定投标策略、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报价及编制和投送标书等七个工作阶段。 工程项目开标、评标、定标是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核心。开标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并剔除废标;评标主要从技术、价格、管理和技术能力以及商务和法律等方面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然后以综合评定法、记分法或投票法等方法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规定期限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国外在评标定标阶段,还有回标分析和询标。 (二)学习目的 1.了解招标投标的概念与原则; 2.理解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概念与范围; 3.了解工程项目招标的范围; 4.了解工程项目招标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5.掌握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的内容; 6.了解工程项目投标工作机构的职能; 7.掌握工程项目投标程序及其内容; 8.掌握工程项目开标的有关问题; 9.了解工程项目回标分析; 10.掌握工程项目评标; 11.掌握工程项目定标。 (三)学习重点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的普遍方式。我国开始大力推行工程项目招标承包制。在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一般运用邀请招标。实行工程项目招标的目的,是为计划建设的工程项目选择适当的承包人,将全部工程项目或其中一部分工作委托其完成。承包人则通过投标竞争,获得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等任务,从而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并实现盈利。 因此,本章的重点集中在招标投标的方法与程序方面。只有熟悉招标投标的方法与程序,熟练运用招标投标中的技巧策略,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招标投标的顺利进行,才能保证工程项目的有效管理。 (四-1)补充资料 补充资料6-1 施工单位的投标策略与报价技巧 1. 前言 工程项目投标是指在承包商同意投资者(业主)招标文件所提出条件的前提下,进行建筑产品报价及实施过程中的方法措施等一系列商品的售卖行为。随着工程建设市场公开招投标机制的引入,以及运作机制的逐步完善,承包商在投标时面临着近似残酷的竞争。对工程项目这种特殊产品来讲,其产品的造价与质量是投资者(业主)与承包商及承包商之间的竞争焦点。这种竞争主要集中体现在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中。因此,研究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投标策略,争取较高的中标概率,并保证企业获得一定的利润,已成为施工企业经营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 2. 投标项目的选择 投标是通过施工企业对某项工程作出正确的报价和施工方案,通过与对手数番较量获取中标项目的一系列经济、技术活动,它本身就是一场比技术、比谋略、比经济、比实力的复杂竞争。随着国家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建设施工市场日益扩大,给承包商的施工投标提供了较多的选择机会。但同时工程承包市场强手云集,竞争激烈,商场犹战场。有些承包商崇尚“全面撒网,重点捕鱼”的投标策略,从表面上看这样可能起到“东边不亮西边亮”的效果,赢得一些中标的机会,但实际上,如此四面出击的投标工作方法是不可取的,它不但分散了投标工作的物力、人力、精力、财力,提高了投标成本,却不一定能提高中标机率。因此,投标前加强投标分析,科学地选择投标项目,是把握投标机会、争取中标的重要因素,是投标制胜的关键所在。 (1)如何正确选择投标项目 ①加强信息收集工作 对于投标项目的选择,首先需要做好信息的收集工作,然后再结合企业自身能力的基础上,遵循一定的原则,并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投标。 首先,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一切与投标有关的经济、技术、社会等方面的信息,收集竞争对手的有关信息,做到知己知彼。 其次,在进入一个新的投标区域之前,派出信息敏感性强的各种专业人员和具有决策权的领导,深入该区,进行考察和信息搜集,收集到的信息要求“快、全、准、用”。“快”为迅速及时;“全”为多多益善,系统积累,比如哪里有招标项目,工程概况如何,什么日期开始招标,竞争对手如何等等;“准”为考虑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及准确程度;“用”为决定采用与否。 最后,要重点收集以下信息 A. 当地工程建设市场信息及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信息,如项目规模、标段划分、主要工程量等; B. 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交通运输情况; C. 招标单位的倾向性和当地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 D. 了解可能的投标竞争对手及竞争对手的情况。 ②企业自身能力 充分考虑企业内部施工任务是否饱和,各种资源诸如人力资源、机械设备资源、财力资源是否有力量投入新的投标项目。 ③选择项目的原则和方法 A. 优先选择国家、政府投资项目,次之选择世行、亚行贷款项目,谨慎对待自筹资金项目; B. 优先选择有过类似项目施工经验的项目,谨慎对待无类似项目施工经验的项目,放弃超出自己经营能力及需要多种新工艺,自身又认为该工艺能大幅度提高企业今后的竞争实力,或能带来可观效益的项目; C. 选择征地、拆迁等施工准备工作完成得较好的项目; D. 选择竞争对手较弱的项目,谨慎对待竞争对手较强的项目; E. 选择工程规模与企业实力相适应的项目。 3. 认真进行编投标运作 经过精心决策选定投标项目后,承包商应根据业主对资格预审的要求,认真编写资格预审文件,按时递交给业主。在通过资格预审,取得投标资格后,就应该认真对待下一步的投标工作。 (1)编投标组织结构 为了有效地做好投标工作,首先应成立以决策者为首的投标组织机构,根据分工下设若干个小组。投标人员主要由工程技术人员和造价管理人员组成。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负责投标书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造价管理人员主要负责投标预算编制的确定报价,所有投标成员除精通自己的业务外,还应该熟悉了解与投标相关的知识,以避免在编标过程中出现相互脱节、配合不默契的现象。 (2)认真阅读分析招标文件,审查工程量 在购买到业主的招标文件后,投标人员首先应精读、分析招标文件,以期全面了解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研究招标文件的漏洞和疏忽,为制定投标策略寻找依据,创造条件。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种种原因,清单中工程量可能与施工图的工程量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全面核实。核实工程量主要做以下工作 ①设计图纸中的各分项工程量; ②计算受施工方案影响的额外工程量; ③计算根据技术规范中的计量与支付规定,不能单独计量的工作量; ④在阅读招标文件、核实工程量时,若发现有疑问之处,一般应该要求业主澄清,但遇到以下情况时应持保留态度一是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有利之处或含糊不清的条款,不要轻易提请澄清;二是有工程量漏计的分项工程和以后可能会增加的工程。 此外,业主的招标单位的澄清和勘误应以书面为准。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①第一步,调查施工现场。 在编写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施工预算前,应详细进行施工现场调查。现场调查的主要工作是 A. 了解现场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地质状况、水文、气象方面情况; B. 了解施工所需的建筑材料料源及分布情况; C. 调查工、料、机以及特殊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 D. 调查场内外交通运输条件,现场周围道路、桥梁通过能力,确定便道、便桥的修筑位置和数量; E. 施工供电、供水、通讯和社会环境情况。 只有充分了解现场,充分掌握现场资料,制定的施工方案才会切实可行,编制的预算才可能符合实际,才能做到决定投标报价时心中有数。 ②第二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所涉及到的内容应以业主的招标文件或各部委颁布的强制性执行的招投标范本(如交通部颁布的国内公路工程招投标范本)为准,切不可遗漏任何业主所要求的内容,高效率和低消耗是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总原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原则包括连续性原则、均衡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和经济性原则。其中,经济性原则是施工组织设计原则的核心和落脚点。因此,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A. 充分满足技术上的先进性和可靠性,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施工成本; B. 充分利用现有的施工机械设备,提高施工机械的使用率,以降低机械施工成本; C. 采用先进的进度管理手段,优化施工进度计划,选择最优施工排序,均衡施工,避免施工高峰的赶工现象和施工低谷中的窝工现象,机动安排非关键线路上的剩余资源,从非关键线路上要效益。 (4)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就是根据投标项目清单具体工程量,通过对工、料、机、费率及现场的各种调查,应用预算定额编制出来的基本价,在结合企业成本核算、成本预测的基础上,考虑适当利润及投标策略确定出来的价格。 投标报价技巧就是如何通过计算分析,确定工程总报价,确保工程中标。一是在控制投标总报价不变,不影响中标,调整清单报价,获取更高的工程利润;二是在不影响计划利润的前提下,为了增大中标机会而降低总报价,如何运用投标策略和报价技巧,达到既能中标又能赢利的目的,并最大限度地获取中标工程的经济效益。投标报价技巧是建立在造价编制人员对预算定额、施工定额及招标文件中工程计量的准确理解、对设计文件及施工现场的充分理解,以及长期从事造价管理工作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它包括总价报价技巧和清单报价技巧。 ①总价报价技巧 总报价的确定依靠投标小组对具体工程项目评标方式及参加投标单位报价心理的正确分析,通过计算分析总价下浮的幅度来确定总报价。一般在施工预算时制定乐观性报价、可行性报价、悲观性(最低标)报价等三种报价方案,以供决策者根据掌握的可靠信息,分析企业自身的实力和具体现状后作出最后决策。 乐观性报价一般在对竞争对手实力较弱,项目技术较复杂、难度大、成本高、工程规模较小、工期紧,项目的特殊要求符合施工企业自身优势,企业在类似工程施工中信誉很高,自身任务较饱满等情况下可以采取,以尽可能为企业争取较大的收益和回报。 可行性报价方案是在成本预算和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对手的实力和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因素后提出的,是一个比较周全而又稳妥的报价方案,具有很强的竞争实力。 悲观性报价方案是在施工成本预算的基础上降低报价。这种方案只有在竞争对手很强,自身实力较弱或公司面临窘境,如没有工程或机械设备闲置,或急于打入某一市场、某一地区的情况下才采取的。对悲观性(最低标)报价,可以利用单价报价技巧项目来降低报价作为低标价控制,也可以采用施工定额或企业内部定额编制出来的总价作为最低控制价。 ②单价报价技巧 A.不平衡报价法 不平衡报价法控制投标报价不变,在单位合同中综合单价分析合理(即不违反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项报价,使清单报价最有利于工程施工计量及工程结算。其特点是使正常报价中标的工程,在施工中能够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使保本报价、无利润报价、悲观(亏损)报价而中标的工程也能获取预计的利润。其报价原则是调整后的报价必须等于确定报价;调整报价后的综合单价分项必须合理,不违反招标文件要求。不平衡报价法在采用初步设计文件或三边工程进行招标的项目应用最为广泛,它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不符;通过现场勘察,预计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不符;设计不合理或清单错误。 B.利用设计文件连续性与标段划分独立性之间的矛盾进行报价 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路基工程中土石方调配在设计文件中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平衡调配,但在标段划分时,往往是一个标段必须到另外一个标段取土,根据计价土石方计算原则计价土石方=挖方十填方,土石方作业的挖、装、运、卸四道工序均计入挖方或者填方单价,填方只计算压实单价,但实际的施工组织难以实现这一目标,因为一个标段难以指挥另外一个标段按照质量和进度要求进行填土,这对保证工程质量和确保工程进度十分不利,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为了克服这一问题,将施工过程的计价土石方变为计价土石方=填方十弃方,从而造成挖方和填方单价的改变,投标商在投标报价时可适当压低外调土石方挖方单价。 C.计日工单价 首先,要分析业主在开工后可能使用的计日数量确定报价方针。如果是单纯报计日工单价,可以适当高一些,便于从实报实销中多获利。 4. 结束语 工程建设市场正在逐步扩大、完善,承包人所面临的投标竞争也将更加激烈。如何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如何能保持较高的中标概率,如何提高投标策略和报价技巧,还需要在实际投标工作中进行更深一步的探讨、研究。 资料来源 【1】韩福林,浅议施工单位投标策略与报价技巧,载铁道工程企业管理,2003年第1期,第43页。 【2】梁世连,工程项目管理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56页。 补充资料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 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 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公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侯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http// 补充资料6-3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五条 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