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pdf
岩土工程界 第11卷 第1期业界视窗 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管 理,确保建设工程、 相邻设施和人员安全,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 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的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监测及其相关的建筑活动, 实施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 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基坑开挖深 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 护结构、 支撑体系、 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南京市建工 局、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对深基坑工程活动依法实施 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 对相邻建构筑物、 道路、 地下管线以下简称“ 相 邻设施 ”等设施的现状,以及同时进行的相邻工程 的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 察、 设计、 施工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 设计、 施工、 监理、 监测和相关的市政公用、 供电、 通 讯等设施管理单位介绍设计、 施工方案和施工可能 产生的影响等情况,并征求意见、 收集相关资料。 第七条 深基坑工程可能对相邻设施造成影响 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相邻设施作进一步调查和记录、 拍照或摄像、 布设标记,必要时,建设单位还应当委 托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安全鉴定报告。 邻近地铁、 隧道等工程设施或有特殊要求的地 下设施,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还应当遵守市地铁、 隧 道等工程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深基坑工程的周边相邻有多项建设工 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共同做好 工程施工的沟通、 协调、 配合工作。 后开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 设计、 施工、 监理等单 位及有关专家共同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 承发包管理的法规、 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 能力的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和监测单位从事深基 坑工程的相关活动。 第十条 从事深基坑工程勘察应当依法取得相 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设计、 施工、 监理和检测的单位,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的 第一责任人,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监测等单位在 职责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单位中确定一个单 位进行统一管理,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监测等单 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深基坑工程的设计、 监测、 检测应当 由建设单位委托,其费用应单独列支,由建设单位承 担。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评审通过的设计文件编制工 程预算。 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应当将经评审通过的设计文 件作为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深基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 理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 等手续,并确保按时支付为保证工程安全所需要的 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 组织设计、 施工、 监理、 监测等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第十五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 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召集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并向 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管理机构报告。 深基坑工程造成相邻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 当负责组织协调,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提倡由建设单位办理深基坑工程保 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5 1994-2008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业界视窗GEOTECHN I CAL ENGI NEER I NG WORLD VOL. 11 No. 1 第三章 工程勘察、 设计 第十七条 深基坑工程的勘察、 设计应当严格 执行国家及省市现行的法规、 规范、 规程和标准。 第十八条 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按 规定,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并确保其满足基坑 支护设计、 地下水处理和保护周边环境的需要。 第十九条 提倡由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对 本工程的深基坑工程进行设计。当深基坑工程的设 计单位为非原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时,其设计 文件应由原主体结构工程设计单位核验、 确认。 第二十条 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 设计程序和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规范的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计算书、 图纸和其他文字资 料等,并明确下列内容 一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避免损害相邻设施的 技术要求和措施; 二基坑安全等级和结构、 环境变形的允许 值、 临界状态报警值; 三对施工组织、 开挖程序、 监测内容提出具 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 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做好技 术交底和工程施工的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 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 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参加由建设 单位组织的,由设计、 勘察、 施工、 监理、 监测等单位 共同参与的研究解决问题的会议,必要时应当提出 进行补充勘察或修改设计的要求。 勘察单位应当参与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 异常情况时的研究、 处理等活动;并按设计单位要求 进行补充勘察。 第四章 工 程 施 工 第二十二条 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依据设 计文件、 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 施工方法、 施工程序、 进度安排、 安全防范等方面进 行有效控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相邻设施应当有周密的保护措施; 二对地面堆载、 地表水、 地下水应当有详细 的控制措施; 三对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 复杂的深基坑工程应当有控制险情的应急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经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 论证,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 审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 按照经依法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变更经依法审查批准的设 计文件。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 设计依据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确 需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 变更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 出具变更方案,由建设单位依法报经审查批准后实 施。 第二十四条 深基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 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 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深基坑工程的土方开挖前,施工 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 证。 深基坑开挖至设计标高时应当及时浇筑垫层和 底板,修建地下结构,严禁长期暴露。 地下结构完工后,应尽快回填;有“ 后浇带 ” 的 工程,应当分期回填,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 理应当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CJ59 D99 。 深基坑工程施工发生重大质量、 安全事故的,施 工、 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向质量、 安全监管机构 和建设单位报告;隐瞒不报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 任、 单位责任和单位领导责任。 第五章 监理、 监测与检测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针对深基坑工程特 点,认真编写监理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按经依法审 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监督施工和监 测,及时掌握监测数据、 分析意见。 监理单位发现深基坑工程的施工问题应当及时 向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出现险情的,应当及时 下达暂停令并向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报告,并立即 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八条 监测单位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 地质条件、 基坑安全等级、 基坑周边环境和设计文件 要求,制定科学合理、 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提出各 6 1994-2008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岩土工程界 第11卷 第1期业界视窗 项报警值界限,并严格按经监理单位认可的方案组 织实施。 监测单位监测记录应当规范,监测数据应当准 确,并及时计算整理,提出合理意见,报送建设、 设 计、 施工、 监理等有关单位;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向 委托方提交监测报告。 第二十九条 深基坑工程的地质及周边环境复 杂、 或突发台风暴雨及其他自然灾害影响的,监测单 位应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观测工作;出现异 常情况时,应当加大观测频率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召集设计、 施工等单位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十条 深基坑工程应当按 建筑基坑支护 技术规程 等规范,标准进行质量检测。 土方开挖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检测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结构体系和止水帷幕适时 进行质量检测;检测的部位应当具有代表性,并达到 一定的数量.质量检测的具体实施依照本市监督抽 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负责 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察、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 人和项目经理、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等对深基坑工 程的土方开挖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三十二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建工 局、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针对深基坑工程特点,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违 规、 违章作业或违反本办法行为以及危害深基坑工 程质量安全的其他行为,及时督促整改,依法实施行 政处罚,并按相关规定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南京市深基坑重大险情和事故突发应急领导小 组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工局、 市政公用局组 成,处理我市深基坑施工发生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 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基坑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 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工 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根据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l20 - 99的规定,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一级指支 护结构破坏、 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 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很严重。 第三十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深基坑的施 工、 检测、 监测和验收,由南京市建工局、 市政公用局 分别与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 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 ○○ 六年五月一日起 施行。原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印发的南京市深基坑 支护工程管理规定 宁建法字[1998 ]258号同时 废止。 上接第4页 第五章 不良记录信息的公布 第十七条 市勘设测管办依据有关规定填写 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记录信 息及网站信息发布申请表 ,经市规划委主管主任 签发后转委科技信息处在市规划委网站进行公布, 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 第十八条 公布期满后,市勘设测管办告知委 科技信息处撤销公布内容。 第十九条 市勘设测管办市场监督科负责审 查、 验收被公布单位的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 的,由被公布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规划委主管主任批 准后,可缩短其不良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 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单位,可延长其不良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条 不良记录信息是勘察、 设计、 测绘管 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工作人员发现不良信息线 索必须及时上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按本办法执行的,视情节 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1994-2008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