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T881.1-2013 内河船用电梯 第1部分:乘客电梯与载货电梯.doc
ICS 47.060;91.140.90 U 32 备案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标 准 JT/T 881.12013 内河船用电梯 第1部分乘客电梯与载货电梯 Inland ship liftsPart 1Passenger lift and goods lift 2013-10-09发布 2014-0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 布 JT/ T 881.12013 目 次 前言 4 引言 5 1 范围7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7 3 术语和定义 7 4 通用运行要求8 5 材料与焊接要求 8 6 井道 8 7 机房/机器区间和滑轮间/滑轮区间12 8 层 门13 9 轿厢和对重/平衡重 14 10 悬挂装置与防止坠落、超速及轿厢沉降的措施 15 11 导轨、缓冲器和极限开关 16 12 电梯驱动主机 17 13 电气设备的要求 21 14 适用于轮椅乘客的电梯要求 22 15 紧急救援 23 16 检验、维护和记录 23 3 JT/T 881.12013 前 言 JT/T 881内河船用电梯分为三个部分 第1 部分乘客电梯与载货电梯; 第2部分杂物电梯; 第3部分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部分为JT/T 881 的第1部分。 本部分根据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部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部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由全国内河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30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地方海事局、长江船舶设计院、上海海事大学、中 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四研究所、天津市塘沽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武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所、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南京分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康虹桥、马依萍、刘滔、李绍怀、薛圻蒙、王福全、杨桂才、魏克彬、王子昱。 4 JT/T 881.12013 引 言 0.1 为了适应我国内河船舶和水上设施的快速发展,满足内河船舶安装电梯的需求,保障电梯的 安全使用,维护内河船舶的公共安全,制定本规定。 0.2 按本部分设计和制造的内河船用电梯还需符合 GB 75882003、GB 212402007 的要求,但 本部分的规定与上述标准的要求不同时,优先考虑本部分的规定。 0.3 本部分基于以下假设 a 电梯运行区间的船体结构已完全符合该区域船舶防火分隔的规定; b 电梯井道的设计能防止水的流入; c 业主或客户与供应商之间已就下列问题达成一致 1 内河船用电梯的预定用途; 2 环境条件; 3 船体结构的局部加强; 4 与救援有关的事宜。 5 JT/T 881.12013 内河船用电梯 第1部分乘客电梯与载货电梯 1 范围 JT/T 881的本部分规定了内河船用乘客电梯与载货电梯以下统称为“电梯”设计、制造与安装 的技术依据和安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内河船用曳引驱动式和液压驱动式乘客电梯与载货电梯设计、制造与安装。沿海港 口趸船用电梯可参照使用。 本部分不适用于内河船用强制驱动式电梯和内河船用杂物电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目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024 GB 75882003 GB 8903 GB 212402007 GB 238212009 GB/T 244772009 GB 286212012 JT/T 881.3 中国船级社 中国船级社 中国船级社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电梯用钢丝绳 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适用于残障人员的电梯附加要求 安装于现有建筑物中的新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内河船用电梯 第3部分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船舶与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 材料与焊接规范 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7024 、GB 7588 和GB 21240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内河船用乘客电梯 inland ship passenger lift 安装于内河船上适应于内河船环境的为运送乘客而设计的电梯。 3.2 内河船用观光电梯 inland ship observation lift 安装于内河船上适应于内河船环境的井道和轿厢壁至少有同一侧透明,乘客可观看轿厢外景物的 电 梯 。 3.3 内河船用载货电梯 inland ship goods lift 安装于内河船上适应于内河船环境的主要运送货物的电梯,同时允许有人员伴随。 7 JT/T 881.12013 3.4 井道 well 内河船用电梯的围井。 4 通用运行要求 4.1 电梯的使用环境应为 a 船舶持续振动振动频率0Hz~25Hz, 全幅值不大于2mm; b 船舶横向倾斜10以内; c 船舶纵向倾斜5以内; d 电梯运行环境温度 -10℃45℃; e 电梯机房环境温度0℃45℃; f 电梯运行地点的相对湿度不超过95,如有可能在电气设备上产生凝露,应采取相应措施; g 船舶横向倾斜15、纵向倾斜10以内紧急救援装置应能正常工作。 4.2 电梯的额定速度不应大于1.0m/s。 4.3 电梯及其机械结构的设计载荷应符合船舶与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载荷组合的要求。 5 材料与焊接要求 5.1 材料要求 5.1.1 制造船用电梯的材料应符合材料与焊接规范 一般强度船体结构用钢的要求或为船检机构接 受的其他材料。 5.1.2 主要受力构件,如轿厢架、对重架等,应选用机械性能不低于Q345 的材料。 5.1.3 导向轮轴应选用机械性能不低于45号钢的材料,且热处理后硬度范围为230HB~260HB。 5.1.4 黑色金属零件表面应镀锌或进行相应处理,未经处理的黑色金属零件表面应涂船用防锈底漆 和面漆。 5.2 焊接要求 5.2.1 焊接材料应符合材料与焊接规范焊接材料的力学性能要求。 5.2.2 焊接材料的物理性能应不低于母材。 5.2.3 结构件的焊缝强度应不低于母材的强度,焊缝位置布置应有利于减少焊接应力与变形。 5.2.4 焊接件不应有焊接变形、裂纹、未焊透、未熔合、夹渣和气孔等焊接缺陷。 6 井道 6.1 总则 6.1.1 本章各项要求适用于装有单台或多台电梯轿厢的井道。 6.1.2 电梯对重/平衡重或液压缸应与轿厢在同一井道内,液压缸可以延伸至井道底下或其他空 间 内 。 6.1.3 井道入口应防止水和浪花的进入。入口处的甲板地面应防滑并不应由易燃材料制成。 6.2 井道的封闭 6.2.1 井道穿越不同防火等级的区域,应由与该区域防火等级相适应的井道壁、底板和顶板完全封闭 8 JT/T 881.12013 起来,防止火焰蔓延。 6.2.2 只允许有下述开口,并具备所处区域相适应的防火等级 a 层门开口; b 通往井道的检修门、井道安全门以及检修活板门的开口; c 通风孔; d 井道与机房或与滑轮间之间必要的功能性开口; e 电梯之间隔板上的开孔。 6.2.3 在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用于防止火焰蔓延的场所,如观光电梯,井道不需要完全封闭,但 a 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电梯处,应设置无孔的围壁,围壁高度应符合 GB 75882003 中5.2. 1.2 的要求,围壁距地板、楼梯或平台边缘最大距离为0.15m; b 应采取措施防止其他设备干扰电梯的运行; c 只有在充分考虑环境条件后,才允许电梯在部分封闭的井道内安装。 6.3 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 6.3.1 除为了使用人员的安全或检修需要外,通往井道的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一般不应 使 用 。 6.3.2 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均应无孔,并应具有与层门一样的机械强度,且应符合所处 区域的防火要求。 6.3.3 检修门的高度不得小于1.40m, 宽度不得小于0.60m。 井道安全门的高度不得小于1.80m, 宽 度不得小于0.35m 。检修活板门的高度不得大于0.50m, 宽度不得大于0.50m。 6.3.4 当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大于11m 时,其间应设置井道安全门,以确保相邻地坎间的距离不 大于11m。 6.3.5 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均不应向井道内开启。 6.3.6 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均应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上述门开启后,不用钥匙亦能 将其关闭和锁住。检修门与井道安全门即使在锁住情况下,不用钥匙也应能从井道内部将门打开。 6.3.7 只有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均处于关闭位置时,电梯才能运行。为此,应采用符合 GB 75882003 中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证实上述门的关闭状态。 6.4 井道的通风 井道的通风应为独立的通风系统,不得成为船舶通风管道的一部分。 6.5 井道壁、底板和顶板 6.5.1 总则 6.5.1.1 井道结构应符合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的要求,并应至少能承受在4.1 条件下的下述 载 荷 a 主机施加的载荷; b 轿厢偏载情况下安全钳动作瞬间经导轨施加的载荷; c 缓冲器动作产生的载荷; d 防跳装置作用的载荷; e 轿厢装卸载所产生的载荷。 6.5.1.2 为保证电梯在船舶航行时安全运行和电梯停用时设备不损坏,井道壁的加强结构不应进入 电梯运行区域,且与电梯运动部件之间的距离至少为50mm。 9 JT/T 881.12013 6.5.2 井道壁的强度 6.5.2.1 为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井道壁应具有下列机械强度,即用一个300N的力,均匀分布在5cm 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垂直作用在井道壁的任一点上,应 a 无永久变形; b 弹性变形不大于15mm。 6.5.2.2 人员可正常接近的玻璃门扇、玻璃面板或成形玻璃板,均应用夹层玻璃制成,并满足所处场 所防火等级的要求。 6.5.3 底坑底板的强度 6.5.3.1 底坑底板应能支撑每列导轨的作用力悬空导轨除外导轨自重再加安全钳动作瞬间的反 作用力。 6.5.3.2 轿厢缓冲器支座下的底坑底板应能承受满载轿厢静载4倍的作用力。 6.5.3.3 对重缓冲器支座下或平衡重运行区域的底坑底板应能承受对重/平衡重静载4倍的作 用力。 6.5.3.4 位于液压缸下的底坑地面应能承受施加在其上的载荷和力。 6.5.3.5 以上载荷和作用力均应考虑电梯在4.1条件下所产生的力的叠加。 6.5.4 顶板强度 对无须承受7.3.1.1规定载荷的顶板,在其悬挂导轨情况下,愚挂点应至少能承受GB 75882003 附录G 概述中规定的载荷和力。 6.6 面对轿厢入口的层门与电梯井道壁的结构 6.6.1 面对轿厢人目的层门与井道壁的要求,适用于井道的整个高度。 6.6.2 由层门和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组成的组合体,除门的动作间隙外,应在轿厢整个入口宽度上 形成一个无孔表面。 6.6.3 每个层门地坎下的电梯井道壁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形成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垂直表面,它的高度不应小于1/2的开锁区域加上50mm, 宽度不应小于门入目的净宽度两边各加25mm。 b 这个表面应是连续的,由光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如金属薄板,它能承受垂直作用于其上任 何一点均匀分布在5cm 圆形或方形截面上的300N的力,应 1无永久变形; 2弹性变形不大于10mm。 c 该井道壁任何凸出物均不应超过5mm。超过2mm的凸出物应倒角,倒角与水平的夹角至少 为75。 d 此外,该井道壁应 1连接到下一个门的门楣;或 2采用坚硬光滑的斜面向下延伸,斜面与水平面的夹角至少为60,斜面在水平面上的投影 不应小于20mm。 6.7 位于轿厢与对重/平衡重下部空间的防护 如果轿厢与对重/平衡重之下确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井道底坑底板至少应按5000N/m 载 荷 设计 。 10 JT/T 881.12013 6.8 井道内的防护 6.8.1 对重/平衡重运行区域的防护 对重/平衡重的运行区域应采用刚性隔障防护,该隔障从电梯底坑地面上不大于0.30m 处向上延 伸到至少2.50m 的高度,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该隔障的宽度应至少等于对重/平衡重宽度两边各加0.10m; b 如果这种隔障是网孔型的,则应遵守GB 238212009中4.2.4.1的规定; c 特殊情况,为了满足底坑安装的电梯部件的位置要求,允许在该隔障上开尽量小的缺口。 6.8.2 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内的防护 6.8.2.1 在装有多台电梯的共道中,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应设置钢板分隔。 6.8.2.2 在装有多台电梯的完全封闭的井道内,隔障应覆盖全部井道,将每台电梯的轿厢和对重/平 衡重与其他电梯的轿厢和对重/平衡重分开。 6.8.2.3 在装有多台电梯的部分封闭的井道内,隔障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这种隔障应至少从轿厢、对重/平衡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到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0m 高度,宽 度应能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M b 如果轿厢顶部边缘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轿厢、对重/平衡重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0m, 这种隔障应该贯穿整个井道,其宽度应至少等于该运动部件或运动部件的需要保护部分的宽 度每边各加0.10m。 6.9 顶部空间和底部空间 6.9.1 顶部空间 6.9.1.1 对于曳引驱动式电梯,当对重完全压在它的缓冲器上时,符合GB 758842003中8.13.2尺 寸要求的轿顶最高面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 应小于0.75m。 6.9.1.2 对于液压驱动式电梯,当油缸柱塞通过其行程限位装置到达其上限位置时,符合 GB 212402007中8.13.2尺寸要求的轿顶最高面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 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75m。 6.9.2 底部空间 6.9.2.1 对于曳引驱动式电梯,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土时,底坑底板与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 直距离不小于0.50m,下述之间的水平距离在0.15m 之内时,这个距离可最小减少到0.10m a 垂直滑动门的部件、护脚板和相邻的井道壁; b 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 6.9.2.2 对于液压驱动式电梯,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底坑底板与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 直距离不小于0.50m,下述之间的水平距离在0.15m 之内时,这个距离可最小减少到0.10m a 夹紧装置钳块、棘爪装置、护脚板或垂直滑动门的部件和相邻的井道壁; b 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 6.9.3 减小的顶部空间与减小的底部空间 6.9.3.1 当6.9.1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则应符合GB 286212012中5.5的规定。 6.9.3.2 当6.9.2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则应符合GB 286212012中5.7的规定。 11 JT/T 881.12013 6.10 底坑 6.10.1 船体外板不应作为电梯井道底坑的底板。 6.10.2 除缓冲器座、导轨座以及排水装置外,底坑底板应光滑平整,底坑不得作为积水坑使用。 6.10.3 除层门外,如果有通向底坑的门,该门应符合6.3的要求,且 a 如果底坑深度大于2.50m 且船体的布置允许,应设置进入底坑的门; b 如果没有其他通道,为了便于检修人员安全地进入底坑,应在底坑内设置一个从层门进入底 坑的永久性装置,此装置不得凸入电梯运行的空间。 6.10.4 底坑内应有 a 停止装置,该装置应在打开门进入底坑时和在底坑地面上容易接近; b 电源插座; c 井道灯的开关,在开门进入底坑时应易于接近。 6.11 电梯井道的专用 电梯井道应为电梯专用,井道内不得装设与电梯无关的设备、电缆等。 6.12 井道照明 6.12.1 井道应设置永久性的电气照明装置,即使在所有的门关闭时,在轿顶面以上和底坑地面以上 1m 处的照度均至少为50lx。 6.12.2 应在井道最高和最低点0.50m 以内各设置照明,再在中间设置照明。照明灯具应采用船用灯具。 6.12.3 对于部分封闭的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井道内可不设照明。 6.13 紧急解困 如果在井道中工作的人员存在被困危险,而又无法通过轿厢或井道逃脱,应在存在该危险处设置报 警装置。 7 机房/机器区间和滑轮间/滑轮区间 7.1 总则 7.1.1 电梯驱动主机及其附属设备和滑轮应设置在一个专用区间内,该区间应有实体的围壁、顶板、 门和或活板门,只有电梯的维修、检查和营救人员才能接近。 7.1.2 机房/机器区间或滑轮间/滑轮区间不应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7.1.3 驱动主机可以安装在井道内,其条件是能够从井道外进行检查、测试和维修工作。 7.2 通道 通往机房和滑轮间的通道应 a 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装置,以获得适当的照度; b 任何情况均能完全安全、方便地使用。 7.3 机房/机器区间和滑轮间/滑轮区间的结构和设备 7.3.1 强度和地面 7.3.1.1 机房/机器区间或滑轮间/滑轮区间结构应能承受预定的载荷和力。 12 JT/T 881.12013 7.3.1.2 机房/机器区间或滑轮间/滑轮区间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如波纹钢板等。 7.3.2 尺寸 7.3.2.1 机房/机器区间或滑轮间/滑轮区间应有足够的尺寸,以允许人员安全和容易地对有关设备 进行作业,尤其是对电气设备进行作业。 7.3.2.2 电梯驱动主机旋转部件的上方应有不小于0.30m 的垂直净空距离。 7.3.2.3 机房/机器区间或滑轮间/滑轮区间地面高度不一且相差大于0.50m 时,应设置楼梯或台阶, 并设置护栏。 7.3.2.4 机房/机器区间或滑轮间/滑轮区间地面有任何深度大于0.50m、宽度小于0.50m 的凹坑或 任何槽坑时,均应盖住。 7.3.3 门和检修活板门 7.3.3.1 通道门的宽度不应小于0.60m, 高度不应小于1.80m, 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 7.3.3.2 供人员进出的检修活板门,其净通道尺寸不应小于0.80m0.80m, 且开门后能保持在开启 位置。 7.3.3.3 所有检修活板门,当处于关闭位置时,均应能支撑两个人的体重,每个人按在门的任意 0.20m0.20m 面积上作用1000N 的力,门应无永久变形。 7.3.3.4 检修活板门除非与可收缩的梯子连接外,不得向下开启。如果门上装有铰链,应属于不能脱 钩的形式。当检修活板门开启时,应有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如设置护栏。 7.3.3.5 门或检修活板门应装有带钥匙的锁,它可以从机房/机器区间或滑轮间/滑轮区间内不用钥 匙打开。只供运送器材的活板门,只能从机房/机器区间或滑轮间/滑轮区间内部锁住。 7.3.4 通风 机房/机器区间或滑轮间/滑轮区间应有适当的通风。 7.3.5 照明和电源插座 7.3.5.1 机房/机器区间或滑轮间/滑轮区间应设有永久性的电气照明,地面上的照度不应小 于200lx。 7.3.5.2 在机房/机器区间或滑轮间/滑轮区间内靠近入口或多个人口处的适当高度应设有一个开 关,控制机房照明。 7.3.5.3 机房/机器区间或滑轮间/滑轮区间内应至少设有一个电源插座。 7.3.6 设备的搬运 在机房顶板或横梁的适当位置上,应装备一个或多个适用的具有安全工作载荷标示的金属支架或 吊钩,以便起吊重载设备。 8 层门 8.1 总则 8.1.1 进入轿厢的井道开口处应装设无孔的层门。 8.1.2 层门应设置船舶航行时防止层门自然打开和突发关闭的装置。 8.1.3 层门入口的最小净高度应为1.9m。 8.2 如果电梯层门外环境有防火要求且没有设置防火前室,该层门应是与该区域防火等级相符的防 13 JT/T 881.12013 火门。 8.3 层门导向装置的设计应能够防止在正常运行符合4.1的要求中因船舶的倾斜而造成脱轨、机 械卡阻或行程终端时错位。 8.4 层门入口区域的甲板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且各层站地坎前面宜有稍许坡度或设置挡水围栏,以 防水流入井道。 8.5 层门入口不应设置于机器处所或危险区域。 8.6 在层门附近,层站上的自然或人工照明在地面上的照度不应小于50lx,以便使用人员在打开层门 进入轿厢时,即使轿厢照明发生故障,也能看清楚其前面的区域。 8.7 每个层门应设置符合GB 7588要求的门锁装置以及紧急开锁装置,这些装置应有防止故意滥用 的保护。 9 轿厢和对重/平衡重 9.1 轿厢材料 轿厢应用钢或与之相当的不燃材料制造。 9.2 轿厢高度 9.2.1 轿厢内部净高度不应小于2.0m。 9.2.2 使用人员正常出人轿厢入口的净高度不应小于1.9m。 9.3 轿厢有效面积、额定载重量、乘客人数 轿厢有效面积、额定载重量、乘客大数应符合GB7588-20038.2 的要求。 9.4 轿厢扶手 9.4.1 应至少在一面轿壁上安装扶手,该扶手抓握部分截面的任何尺寸应在30mm45mm 之间,如有 棱角,其最小半径为10mm。抓握部分与其所固定的轿壁之间的间隙应至少为35mm。抓握部分顶边距 地板高度应在90025mm 范围内。 9.4.2 扶手应能承受作用于任意一点上的440N的水平作用力和1270N的垂直作用力。 9.5 轿厢地板 轿厢地板应防滑。 9.6 护脚板 轿门地坎下应设置护脚板,当底坑按照6.9.3.2的要求确定时,则应按照GB 286212012 中5 . 8 的要求设置。 9.7 轿厢入口 9.7.1 轿厢入口应装设无孔的轿门。 9.7.2 轿门应设置船舶航行时防止轿门自然打开和突发关闭的装置。 9.7.3 轿门导向装置的设计应能够防止在正常运行符合4.1的要求中因船舶的倾斜而造成脱轨、 机械卡阻或行程终端时错位。 14 JT/T 881.12013 9.8 轿顶 9.8.1 轿顶应设置护栏。 9.8.2 当顶层按照6.9.3.1的要求确定时,则应按照GB 286212012 中5.6的要求设置护栏。 9.8.3 护栏应能承受作用于任意一点上的440N的水平作用力和1270N的垂直作用力。 9.9 轿厢与对重的附加导向 轿厢架和对重架上应装设独立于正常导靴的保持装置, 一旦主导向发生故障,可通过该保持装置起 到导向的作用。 9.10 对重块材料与固定 10 悬挂装置与防止坠落、超速及轿厢沉降的措施 10.1 悬挂装置 10.1.1 间接作用式液压电梯和曳引电梯的轿厢和对重平衡重应用钢丝绳或平行链节的钢质链条或 滚子链条悬挂。 10.1.2 钢丝绳的公称直径不小于8mm 10.1.3 钢丝绳或链条最少应有两根,每根钢丝绳或链条应是独立的。 10.1.4 不论钢丝绳的股数多少,曳引轮滑轮的节圆直径与悬挂绳的公称直径之比不应小于40。 10.1.5 悬挂绳安全系数应按GB 75882003中附录N 计算。在任何情况下,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下 列值 a 采用三根或三根以上钢丝绳的曳引驱动电梯为12; b 采用两根钢丝绳的曳引驱动电梯为16; c 采用钢丝绳的液压驱动电梯为12; d 采用悬挂链的电梯为10。 10.1.6 钢丝绳应满足GB 8903的要求。 10.2 曳引轮、滑轮和链轮的防护 10.2.1 曳引轮、滑轮和链轮应设置防护装置,以避免 a 人身伤害; b 钢丝绳或链条因松弛而脱离绳槽或链轮; c 异物进入绳与绳槽或链与链轮之间。 10.2.2 应具有在4.1环境条件下防止钢丝绳从滑轮脱离的措施。 10.3 安全钳 10.3.1 轿厢应装有能在下行时动作的安全钳直接作用式液压电梯除外,在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 时,即使在悬挂装置断裂的情况下,安全钳应能夹紧导轨,使装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制停并保持静止 状态。 10.3.2 曳引电梯的轿厢安全钳的动作应由限速器来控制。液压电梯的轿厢安全钳和对重/平衡重安 全钳可借助悬挂机构的断裂或借助安全绳来动作。 10.3.3 如果电梯额定速度大于0.63m/s, 或轿厢装有数套安全钳,应采用渐进式安全钳。 15 JT/T 881.12013 10.4 对重/平衡重的防坠落保护 对重/平衡重应设置防止其坠落的安全钳。 10.5 限速器 10.5.1 操纵轿厢安全钳的限速器动作速度 操纵轿厢安全钳的限速器的动作应发生在速度至少等于额定速度的115时,但应小于下列各值 a 对于除了不可脱落滚柱式以外的瞬时式安全钳为0.8m/s; b 对于不可脱落滚柱式瞬时式安全钳为1.0m/s; c 对于渐进式安全钳为1.5m/s。 10.5.2 操纵对重/平衡重安全钳的限速器动作速度 对重/平衡重安全钳的限速器动作速度应大于轿厢安全钳的限速器动作速度,但不得超过10。 10.5.3 防止限速器误动作 应防止由于限速器钢丝绳的摆动造成其与井道内的其他部件干涉或触发限速器的误动作。 10.5.4 可接近性 10.5.4.1 限速器应是可接近的,以便于检查和维修。 10.5.4.2 若限速器装在井道内,则应能从井道外接近它。 10.5.4.3 当下列条件都满足时,无须符合10.5.4.2的要求 a 能够从井道外用远程控制除无线方式外的方式来实现限速器动作,这种方式应不会造成限 速器的意外动作,且未经授权的人员不能接近远程控制的操纵装置; b 能够从轿顶或从底坑接近限速器进行检查和维护; c 限速器动作后,提升轿厢、对重/平衡重能使限速器自动复位。 10.6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10.6.1 曳引驱动电梯上应装设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10.6.2 该装置应作用于 a 轿厢;或 b 对重;或 c 钢丝绳系统悬挂绳或补偿绳;或 d 曳引轮例如直接作用在曳引轮,或作用于最靠近曳引轮的曳引轮轴上。 11 导轨、缓冲器和极限开关 11.1 导轨 11.1.1 导轨及其附件和接头应能承受施加的载荷和力,以保证电梯安全运行。电梯安全运行与导轨 有关的部分为 a 应保证轿厢与对重/平衡重的导向; b 导轨变形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由此 1 不应出现门的意外开锁; 16 JT/T 881.12013 2 安全装置的动作应不受影响; 3 移动部件应不会与其他部件碰撞。 11.1.2 电梯在4.1的条件下运行时,以及在安全钳动作时,导轨最大变形量不大于3mm。 11.1.3 导轨的固定应能防止其水平位移。 11.1.4 导轨支架间距不大于1.5m, 导轨支架与井道壁的连接点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 11.2 轿厢、对重/平衡重的导向 11.2.1 轿厢、对重/平衡重各自应至少由两根刚性的钢质导轨导向。 11.2.2 在下列情况下,导轨应用冷拉钢材制成,或摩擦表面采用机械加工方法制作 a 额定速度大于0.4m/s; b 采用渐进式安全钳时。 11.3 轿厢与对重缓冲器 11.3.1 缓冲器应设置在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 11.3.2 轿厢投影部分下面缓冲器的作用点应设一个一定高度的障碍物缓冲器支座,以便满足 6.9.2的要求。对缓冲器,距其作用区域的中心0.15m 范围内,有导轨和类似的固定装置,不含围壁,则 这些装置可认为是障碍物。 11.4 极限开关 11.4.1 电梯应设极限开关。 11.4.2 极限开关应设置在尽可能接近端站时起作用而无误动作危险的位置上。 11.4.3 极限开关应在轿厢或对重如有接触缓冲器之前起作用,并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 状态。 11.4.4 极限开关的动作应由下述方式实现 a 直接利用处于井道的顶部和底部的轿厢;或 b 利用一个与轿厢连接的装置,如钢丝绳、皮带或链条,该连接装置一旦断裂或松弛, 一个电气 安全装置应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11.4.5 极限开关应是电气安全装置,当极限开关动作时,应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并保持其停止 状态。 11.4.6 极限开关动作后,即使轿厢离开动作区域,电梯应不能自动恢复运行。 11.4.7 对于液压驱动电梯,不要求设置下极限开关。 12 电梯驱动主机 12.1 总则 12.1.1 每部电梯至少应有一台专用的电梯驱动主机。 12.1.2 对可能接近的机器设备旋转部件,尤其是下列部件,应提供有效的防护 a 传动轴上的键和螺钉; b 钢带、链条、皮带; c 齿轮、链轮和滑轮; d 电动机的外伸轴。 12.1.3 曳引轮、盘车手轮、制动轮及任何类似转动部件应涂成黄色,至少部分涂成黄色。 17 JT/T 881.12013 12.2 曳引电梯驱动主机 12.2.1 制动系统 12.2.1.1 电梯应设有制动系统,在出现下述情况时能自动动作 a 动力电源失电; b 控制电路电源失电。 12.2.1.2 所有参与向制动面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分两组装设。如果一组部件不起作用, 应仍有足够的制动力使载有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下行的轿厢减速下行。 12.2.1.3 正常运行时,制动器应在持续通电下保持松开状态。 12.2.1.4 即使是在电源故障时,也应能采用持续手动操作的方法打开驱动主机制动器。该操作可通 过机械如杠杆或独立供电的电气装置进行。 12.2.2 速度 12.2.2.1 当电源为额定频率,电动机施以额定电压时,电梯轿厢在半载,向下运行至行程中段除去 加速和减速段时的速度,不得大于额定速度的105。 12.2.2.2 下列速度的值,不得大于额定值的105 a 平层; b 再平层; c 检修运行; d 紧急电动运行。 12.2.3 断开驱动主机运转的电源 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接触器切断电源,接触器的触点应串联于电源电路中。电梯停仕时,如果其中一 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防止轿厢再运行。这种状态的监测功能失 效时,也应防止轿厢再运行。 12.2.4 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 12.2.4.1 曳引驱动电梯应设有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在下述情况下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转动并保 持在停止状态 a 当启动电梯时,曳引机不转; b 轿厢或对重向下运动时由于障碍物而停住,导致曳引绳在曳引轮上打滑。 12.2.4.2 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应在不大于下列两个时间值的较小值时起作用 a 45s; b 电梯运行全程的时间再加上10s; 若运行全程的时间小于10s, 则最小值为20s。 12.3 液压电梯驱动主机 12.3.1 总则 12.3.1.1 允许使用以下两种驱动方式 a 直接作用式; b 间接作用式。 12.3.1.2 当使用多个液压缸驱动时,液压缸之间应采用液压并联连接,以使所有液压缸的压力相同。 18 JT/T 881.12013 12.3.2 液压缸 12.3.2.1 轿厢与柱塞缸筒的连接 轿厢与柱塞缸筒的连接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对于直接作用式液压电梯,轿厢与柱塞缸筒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