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305-2013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docx
UDC P JGJ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GJ 305-2013 备案号J 1601-2013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 Standard for testing of lifting equipments and facilities in construction 2013-06-24 发布 2014-01-0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6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为行业标准,编 号为 JGJ 305-2013,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 3.0.7、4.2.9、4.2.15、5.2.8、6.2.9、7.2.15、8.2.8条为强 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6月24日 3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标准编制 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 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 定;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5.高处作业吊篮;6.龙门架及井架 物料提升机;7.施工升降机;8.塔式起重机。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 释,由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路甲22号,邮政编码100071。 本标准主编单位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南京建工建筑机械安全检测所 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总队 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建设厅安监站 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 山西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衡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湖北赤东建筑有限公司 4 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土木建筑学会 哈尔滨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 杭州品茗科技有限公司 南宁市建筑管理处 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施工安全专 业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廖 永 徐光新 魏邦仁 张 健 姜 宁 李忠伟 汤坤林 王剑辉 冯 琪 李丽峰 韩海瑞 袁革忠 陈再捷 宫守河 赵仲明 刘铁刚 翟旭斌 孙仁宗 陈进雄 赵国杨 吴瑞军 刘海勇 李 迥 陈炎表 姜万宇 杨 昆 张国庆 曾安军 金光炎 宋连海 孙正坤 张群望 肖 剑 卫 维 俞向阳 杨 静 章铭荣 何品群 彭 杰 毛红卫 秦春芳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耿洁明 张有闻 戴宝荣 熊 琰 杨存成 费毕刚 汪道金 石 卫 王 峰 解金箭 葛兴杰 5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和符号 2 2.1 术语 2 2.2 符号 2 3 基本规定3 4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5 4.1 一般规定 5 4.2 检验内容及要求 5 5 高处作业吊篮 10 5.1 一般规定 10 5.2 检验内容及要求 10 6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 13 6.1 一般规定 13 6.2 检验内容及要求 13 7 施工升降机 18 7.1 一般规定 18 7.2 检验内容及要求 18 8 塔式起重机 25 8.1 一般规定 25 8.2 检验内容及要求 25 附录A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检验报告 33 附录B 高处作业吊篮检验报告 40 附录C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检验报告 44 附录D 施工升降机检验报告51 附录E 塔式起重机检验报告 59 6 本标准用词说明 69 引用标准名录 70 附 条文说明71 7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and Symbols 2 2.1 Terms 2 2.2 Symbol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4 Adhering Adjustable Scaffolds 5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5 4.2 Inspection Contents and Requirements 5 5 Suspended Forwork at Heights 10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10 5.2 Inspection Contents and Requirements 10 6 Gantry Frame and Headframe Hoisters 13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13 6.2 Inspection Contents and Requirements 13 7 Construction Elevator 18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18 7.2 Inspection Contents and Requirements 18 8 Tower Crane 25 8.1 General Requirements 25 8.2 Inspection Contents and Requirements 25 Appendix A Test Report for Adhering Adjustable Scaffolds 33 Appendix B Test Report for Suspended Forwork at Heights 40 Appendix C Test Report for Gantry Frame and 8 Headframe Hoisters 44 Appendix D Test Report for Construcion Elevator 51 Appendix E Test Report for Tower Crane 59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69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70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71 9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以下简称升降设备设施 的检验,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升降设备设施的安 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施工使用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 作业吊篮、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 等升降设备设施安装、使用的检验。 1.0.3 升降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检验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升降设备 lifting equipments 由专业生产厂家制造的能够自行升降,垂直、水平运送物料 或人员的施工机械。 2.1.2 升降设施 lifting facilities 主要结构构件为工厂制造的金属结构产品,在现场按特定的 程序组装后,附着在建筑物上能够沿着建筑物自行升降的施工作 业平台和防护设施。 2.1.3 升降设备设施检验 testing of lifting equipments and fa- cilities 对安装、使用的升降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条件、安全装置可 靠性与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符合程度的验证。 2.1.4 受检单位 the units being inspected 升降设备、升降设施的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 2.2 符 号 2.2.1 Qm最大额定起重量。 2.2.2 Qo 额定起重量。 2.2.3 R₀ 最大工作幅度。 2.2.4 v 额定提升速度。 2 3 基 本 规 定 3.0.1 升降设备设施超过使用年限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 评估。 3.0.2 受检单位应提供与检验升降设备设施安装使用有关的过 程记录。 3.0.3 升降设备设施检验应采用适宜的仪器、设备和工具。属 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仪器、设备和工具,必须经过法定计量检 定机构计量检定合格,并应在有效期内。 3.0.4 检验现场具备的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雨雪、大雾,且风速不应大于8.3m/s; 2 环境温度宜为15℃40℃; 3 现场供电电压波动偏差应为5; 4 应设置安全警戒区域和警示标识。 3.0.5 升降设备设施的检验分为保证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结 果可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1 当保证项目和 一 般项目检验全部合格时,判定为 合格。 2 当保证项目检验全部合格, 一般项目检验中不合格项目 数符合下列规定时,可判定为合格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及井架物 料提升机不得超过3项; 2施工升降机不得超过4项; 3 塔式起重机不得超过5项。 3 当保证项目检验有不合格或一般项目检验中不合格项目 数超过本条第2款规定时,判定为不合格。 3.0.6 经检验判定合格的,若一般项目存在不合格项,应整改 3 至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应将整改资料报检验方。 3.0.7 严禁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 3.0.8 升降设备设施检验后应出具检验报告,并应存档。 4 4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4.1 一 般 规 定 4.1.1 受检单位应具有下列资料 1 专业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 2 专项施工方案; 3 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4 提升设备的合格证书; 5 安装、调试自检记录; 6 提升下降前、后自检记录。 4.1.2 应按本标准附录 A 填写检验报告。当受检单位提供的资 料不齐全时,不得进行检验。 4.2 检验内容及要求 4.2.1 架体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主要承力构件应无明显塑性变形、裂纹、严重锈蚀 等缺陷; 2 架体总高度应与施工方案相符,且不应大于所附着建筑 物的5倍楼层高; 3 架体宽度不应大于1.2m; 4 架体支承跨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 度不应大于7m, 折线或曲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应大 于5.4m; 5 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应大于1/2水平支承跨度,并不 应大于2m, 单跨式附着升降脚手架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应大 于1/4的支承跨度; 6 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应大于110m; 5 7 相邻提升机位间的高差不得大于30mm, 整体架最大升 降差不得大于80mm。 4.2.2 竖向主框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在附着支承结构部位设置与架体高 度相等的竖向主框架,竖向主框架应为桁架或刚架结构,其杆件 连接的节点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并应与水平支撑桁架和架体 构架构成空间几何不可变体系的稳定结构; 2 主框架的强度和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3 主框架内侧应设置导轨,主框架与导轨应采用刚性连接; 4 竖向主框架的垂直偏差不应大于5/1000,且不应大 于60mm。 4.2.3 水平支承桁架杆件的轴线应相交于节点上,各节点应采 用焊接或螺栓连接,且应为定型桁架结构。在相邻两榀竖向主框 架中间应连续设置。 4.2.4 架体构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体构架相邻立杆连接接头不应在同一水平面上,且不 得搭接;对底部采用套接或插接的可除外。 2 架体外立面应沿全高设置剪刀撑,剪刀撑的斜杆水平夹 角应为4560,并应将竖向主框架、水平支承桁架和架体构架 连成一体。 3 架体应在下列部位采取可靠的加强构造措施 1 架体与附墙支座的连接处; 2 架体上提升机构的设置处; 3架体上防坠、防倾装置的设置处; 4架体吊拉点设置处; 5 架体平面的转角处; 6当遇到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平台等设施,需断 开 处 。 4 各扣件、连接螺栓应齐全、紧固,扣件螺栓拧紧力矩应 为40Nm~65Nm 。 采用扣件式脚手架搭设的架体,其步距 6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 范JGJ 130的要求。 5 架体悬挑端应以竖向主框架为中心成对设置对称斜拉杆, 其水平夹角不应小于45。 6 在升降和使用工况下,架体悬臂高度均不应大于架体高 度的2/5,并不应大于6m。 7 物料平台不得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各部位和各结构构件 相连或干涉,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建筑工程结构。 4.2.5 竖向主框架所覆盖的高度内每一个楼层均应设置一处附 墙支座,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附墙支座锚固处的混凝土强度应达到专项方案设计值, 且应大于C10; 2 附墙支座锚固螺栓孔应垂直于工程结构外表面; 3 附墙支座锚固螺栓应采取防松措施,螺栓露出螺母端部 的长度不应少于3倍螺距,并不应小于10mm; 4 附墙支座锚固螺栓垫板规格不应小于100mm100mm 10mm; 5 附墙支座锚固处应采用两根或以上的附着锚固螺栓。 4.2.6 防倾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个附墙支座上应配置防倾装置; 2 防倾装置应采用螺栓或焊接与附着支承结构连接,不得 采用扣件方式连接; 3 在升降工况下,最上和最下两个导向件之间的最小间距 不应小于架体高度的1/4或2.8m。 4.2.7 架体升降到位后,每一附墙支座与竖向主框架应采取固 定装置或措施。 4.2.8 防坠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坠装置在使用和升降工况下均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部 位,并应附着在建筑物上,每一个升降机位不应少于一处; 2 防坠装置应有安装时的检验记录。 7 4.2.9 防坠装置与提升设备严禁设置在同 一 个附墙支承结 构上。 4.2.10 架体安全防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 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体外侧应用密目式安全网等进行全封闭; 2 架体底层的脚手板应铺设严密,在脚手板的下部应采用 安全网兜底,与建筑物外墙之间应采用硬质翻板封闭; 3 作业层外侧应设置1.2m 高的防护栏杆和180mm 高的挡 脚板; 4 当整体式附着升降脚手架中间断开时,其断开处必须封 闭,并应加设防护栏杆; 5 使用工况下架体与工程结构表面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防止 人员和物料坠落的防护措施。 4.2.11 同步控制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升降时,应配备有限制荷载自控系 统或水平高差的同步控制系统; 2 限制荷载自控系统应具有超载15时的声光报警和显示 报警机位,超载30时,应具有自动停机的功能; 3 水平高差同步控制系统应具有当水平支承桁架两端高差 达到30mm 时能自动停机功能。 4.2.12 中央控制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点控群控功能; 2 应具有显示各机位即时荷载值及状态的功能; 3 升降的控制装置,应放置在楼面上,不应设在架体上。 4.2.13 提升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提升设备应与建筑结构和架体有可靠连接; 2 吊钩不应有裂纹、剥裂,不得补焊; 3 液压提升装置管路应无渗漏; 4 钢丝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 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 GB/T 5972的规定。 8 4.2.14 电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电系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 技术规范JGJ 46的规定; 2 应设置专用开关箱; 3 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MΩ。 4.2.15 附着式脚手架架体上应有防火措施。 9 5 高处作业吊篮 5.1 一 般 规 定 5.1.1 受检单位应具有下列资料 1 产品出厂合格证; 2 安全锁标定证书; 3 使用说明书; 4 安装合同和安全协议; 5 专项施工方案及作业平面布置图; 6 安装自检验收表。 5.1.2 应按本标准附录 B 填写检验报告。当受检单位提供的资 料不齐全时,不得进行检验。 5.2 检验内容及要求 5.2.1 结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悬挂机构、悬吊平台的钢结构及焊缝应无明显变形、裂 纹和严重锈蚀; 2 结构件各连接螺栓应齐全、紧固,并应有防松措施;所 有连接销轴使用应正确,均应有可靠轴向止动装置。 5.2.2 悬吊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悬吊平台拼接总长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2 底板应牢固,无破损,并应有防滑措施; 3 护栏靠工作面一侧高度不应小于800mm, 其余部位高度 不应小于1100mm; 4 四周底部挡板应完整、无间断,高度不应小于150mm, 与底板间隙不应大于5mm; 5 与建筑物墙面间应设有导轮或缓冲装置; 10 6 悬吊平台运行通道应无障碍物。 5.2.3 钢丝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篮钢丝绳的型号和规格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2 工作钢丝绳直径不应小于6mm; 3 安全钢丝绳应选用与工作钢丝绳相同的型号、规格,在 正常运行时,安全钢丝绳应处于悬垂张紧状态; 4 安全钢丝绳、工作钢丝绳应分别独立悬挂,并不得松散、 打结,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 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5972的规定; 5 安全钢丝绳的下端必须安装重砣,重砣底部至地面高度 宜为100mm~200mm, 且应处于自由状态; 6 钢丝绳的绳端固结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5.2.4 产品标牌及警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品标牌应固定可靠,易于观察; 2 应有重量限载的警示标志。 5.2.5 悬挂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悬挂机构前梁长度和中梁长度配比、额定载重量、配重 重量及使用高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2 悬挂机构施加于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作用力,应符合建筑 结构的承载要求; 3 悬挂机构横梁应水平,其水平度误差不应大于横梁长度 的4,严禁前低后高; 4 前支架不应支撑在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等部位; 5 悬挂机构吊点水平间距与悬吊平台的吊点间距应相等, 其误差不应大于50mm; 6 悬挂机构的前梁不应支撑在非承重建筑结构上。不使用 前支架的,前梁上的搁置支撑中心点应和前支架的支撑点相重 合,工作时不得自由滑移,并应有专项施工方案。 5.2.6 配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重件重量及几何尺寸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并应有 11 重量标记,其总重量应满足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不得使用破损的 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 2 配重件应固定在配重架上,并应有防止可随意移除的 措施。 5.2.7 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行程限位应动作正常、灵敏有效; 2 制动器应灵敏有效,手动释放装置应有效; 3 应独立设置作业人员专用的挂设安全带的安全绳,安全 绳应可靠固定在建筑物结构上,不应有松散、断股、打结,在各 尖角过渡处应有保护措施。 5.2.8 安全锁应完好有效,严禁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限的安 全锁。 5.2.9 电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电气元件应工作正常,固定可靠;电控箱应有防水、 防尘措施;主供电电缆在各尖角过渡处应有保护措施; 2 悬吊平台上必须设置紧急状态下切断主电源控制回路的 急停按钮,急停按钮不得自动复位; 3 带电零部件与机体间的绝缘电阻不宜小于2MΩ; 4 专用开关箱应设置隔离、过载、短路、漏电等电气保护 装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 范JGJ 46的规定。 12 6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 6.1 一 般 规 定 6.1.1 受检单位应具有下列资料 1 产品出厂合格证、备案证明 2 安装告知手续; 3 使用说明书; 4 防坠安全器说明书; 5 安装合同及安全协议; 6 专项施工方案; 7 基础验收及其隐蔽工程资料; 8 安装前检查表; 9 安装自检验收表。 6.1.2 应按本标准附录 C 填写检验报告。当受检单位提供的资 料不齐全时,不得进行检验。 6.2 检验内容及要求 6.2.1 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尺寸、外形、混凝土强度等级及地基承载力等,应 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2 基础及周围应有排水设施,不得积水; 3 30m 及以上物料提升机的基础应进行设计计算。 6.2.2 架体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结构件应无明显变形、严重锈蚀,焊缝应无明显可 见裂纹; 2 结构件安装应符合说明书的要求,各连接螺栓应齐全、 紧固,并应有防松措施,螺栓露出螺母端部的长度不应少于3倍 13 螺距; 3 架体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架体高度的1.5/1000; 4 井架式物料提升机的架体在各楼层通道的开口处,应有 加强措施; 5 架体底部应设高度不小于1.8m 的防护围栏以及围栏门, 并应完好无损,围栏门应装有电气连锁开关,吊笼应在围栏门关 闭后方可启动。 6.2.3 吊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笼内净高度不应小于2m; 2 吊笼应设置吊笼门,吊笼两侧立面及吊笼门应采用网板 结构全高度封闭,吊笼门的开启高度不应低于1.8m; 3 吊笼应有可靠防护顶板; 4 吊笼底板应有防滑、排水功能,无明显变形、锈蚀、破 损,且应固定牢靠; 5 吊笼滚动导靴应可靠有效; 6 产品标牌应固定牢固,易于观察,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 安全警示标识。 6.2.4 提升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卷扬机应有专用的锚固设施,且应牢固可靠; 2 卷扬钢丝绳不得拖地和被水浸泡,穿越道路时应采取防 护措施; 3 卷扬机应设置防止钢丝绳脱出卷筒的保护装置,该装置 与卷筒侧板最外缘的间隙不应超过钢丝绳直径的20,并应有 足够的强度; 4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整齐排列,端部应与卷筒压紧装置连 接牢固。当吊笼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少于 3 圈 ; 5 卷筒两端的凸缘至最外层钢丝绳的距离不应小于钢丝绳 直径的2倍; 6 滑轮组与架体或吊笼应采用刚性连接,严禁使用开 14 口板式滑轮; 7 滑轮应设置防钢丝绳脱出装置,该装置与滑轮间隙不得 超过钢丝绳直径的20; 8 制动器应动作灵敏,工作应可靠; 9 当曳引钢丝绳为2根及以上时,应设置张力自动平衡 装 置 ; 10 导向滑轮和卷筒中间位置的连线应与卷筒轴线垂直,其 距离不应小于卷筒长度的20倍。 6.2.5 钢丝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丝绳绳端固结应牢固、可靠。当采用金属压制接头固 定时,接头不应有裂纹;当采用楔块固结时,楔套不应有裂纹, 楔块不应松动;当采用绳夹固结时,绳夹安装应正确,绳夹数应 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一部分总则GB 6067.1的要求。 2 钢丝绳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与滑轮和卷筒相 匹配,并应正确穿绕。钢丝绳应润滑良好,不得与金属结构 摩 擦 。 3 钢丝绳达到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 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5972 的规定报废条件时,应予 报 废 。 6.2.6 导向和缓冲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笼滚轮与导轨之间的最大间隙不应大于10mm; 2 吊笼导轨结合面错位阶差不应大于1.5mm, 对重导轨、 防坠器导轨结合面错位阶差不应大于0.5mm; 3 吊笼和对重底部应设置缓冲器。 6.2.7 停层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停层平台搭设应牢固、安全可靠,两边应设置不小于 1.5m 高的防护栏杆,并应全封闭; 2 各停层平台应设置常闭平台门,其高度不应小于1.8m, 且应向内侧开启。 15 6.2.8 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起重量限制器;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 时,应发出警示信号。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并小于额定起重量 的11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能停止起升动作。 2 吊笼应设置防坠安全器;当提升钢丝绳断绳或传动装置 失效时,防坠安全器应能制停带有额定起重量的吊笼,且不应造 成结构损坏。自升平台应设置有渐进式防坠安全器。 3 应设置上限位开关;当吊笼上升至限定位置时,应触发 限位开关,吊笼应停止运动,上部越程距离不应小于3m。 4 应设置下限位开关;当吊笼下降至限定位置时,应能触 发限位开关,吊笼应停止运动。 5 进料口防护棚应设置在提升机地面上料口上方,其长度 不应小于3m, 宽度不应小于吊笼宽度。顶部强度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 88的 规定。 6 当司机对吊笼升降运行、停层平台观察视线不清时,必 须设置通信装置,通信装置应同时具有语音和影像显示功能。 6.2.9 吊笼安全停靠装置应为刚性机构,且必须能承担吊笼、 物料及作业人员等全部荷载。 6.2.10 附着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物料提升机附着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说明书的要求; 2 附着架与架体及建筑结构应采用刚性连接,不得与脚手 架连接。 6.2.11 缆风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缆风绳时,其地锚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龙 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的规定; 2 缆风绳与地面夹角宜为4560,其下端应与地锚连接 牢靠; 3 缆风绳应设有预紧装置,张紧度应适宜; 4 当架体高度30m 及以上时,不应使用缆风绳。 16 6.2.12 电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专用开关箱,其供电系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规定; 2 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0.5MΩ, 电气线路的绝 缘电阻值不应小于1MΩ; 3 工作照明的开关应与主电源开关相互独立;当提升机主 电源切断时,工作照明不应断电; 4 卷扬机的控制开关不得使用倒顺开关; 5 应设置非自动复位型紧急断电开关,且开关应设在便于 司机操作的位置; 6 提升机的金属结构及所有电气设备系统的金属外壳接地 应良好,其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2.13 司机操作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搭设应牢靠,应能防雨,且应视线良好; 2 应设置专用开关箱,照明应满足使用要求; 3 应设有安全操作规程及警示标牌; 4 操作柜的操作按钮应有指示功能和动作方向的标识。 17 7 施工升降机 7.1 一 般 规 定 7.1.1 受检单位应具有下列资料 1 产品出厂合格证、监督检验证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备案证明; 2 安装告知手续; 3 安装合同及安全协议; 4 防坠安全器标定检测报告; 5 专项施工方案; 6 基础验收及其隐蔽工程资料; 7 基础混凝土强度报告; 8 安装前检查表; 9 安装自检记录。 7.1.2 应按本标准附录D 填写检验报告。当受检单位提供的资 料不齐全时,不得进行检验。 7.2 检验内容及要求 7.2.1 施工升降机任何部分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小安全操作距 离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表7.2.1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kV 1 1~10 35~110 220 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7.2.2 施工升降机正常作业状态下的噪声限值应符合表7.2.2 的规定。 18 表7.2.2 噪声限值 单位dBA 测量部位 单传动 并联双传动 并联三传动 液压调速 吊笼内 ≤85 ≤86 ≤87 ≤98 离传动系统1m处 ≤88 ≤90 ≤92 ≤110 7.2.3 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应满足使用说明书或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2 基础及周围应有排水设施,不得积水。 7.2.4 防护围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升降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m 的地面防护围栏, 并不得缺损,并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2 围栏门的开启高度不应小于1.8m, 并应符合使用说明书 的要求。围栏门应装有机械锁紧和电气安全开关;当吊笼位于底 部规定位置时,围栏门方能开启,且应在该门开启后吊笼不能 启 动 。 7.2.5 吊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笼门框净高不应小于2m, 净宽不应小于0.6m, 吊笼 箱体应完好,无破损; 2 吊笼门应装机械锁钩,运行时不应自动打开,应设有电 气安全开关;当门未完全关闭时,该开关应能有效切断控制回路 电源,使吊笼停止或无法启动; 3 当吊笼顶板作为安装、拆卸、维修的平台或设有天窗时, 顶板应抗滑,且周围应设护栏;该护栏的上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1m, 中间高度应设置横杆,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00mm, 护 栏与顶板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100mm, 并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 要 求 ; 4 吊笼顶部应有紧急出口,并应配有专用扶梯,出口门应 装向外开启的活板门,并应设有电气安全连锁开关,并应灵敏、 有 效 ; 5 吊笼内应有产品铭牌、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开关及其他 19 危险处应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7.2.6 架体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垂直安装的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导轨架轴心线对 底座水平基准面的安装垂直度偏差应符合表7.2.6的规定;对倾 斜式或曲线式导轨架的对垂直安装的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其 导轨架正面的垂直度偏差应符合表7.2.6的规定;对钢丝绳式施 工升降机,导轨架轴心线对底座水平基准面的安装垂直度偏差不 应大于导轨架高度的1.5/1000; 表7.2.6 安装垂直度偏差 导轨架架设 高度h m h≤70 70h≤100 100h≤150 150200 垂直度偏差 mm 不大于 1/1000 h ≤70 ≤90 ≤110 ≤130 对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垂直度偏差不大于1.5/1000 h 2 主要结构件应无明显塑性变形、裂纹和严重锈蚀,焊缝 应无明显可见的焊接缺陷; 3 结构件各连接螺栓应齐全、紧固,应有防松措施,螺栓 应高出螺母顶平面,销轴连接应有可靠轴向止动装置; 4 当导轨架的高度超过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最大独立高度时, 应设有附着装置; 5 附着装置以上的导轨架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使用说明书 的要求。 7.2.7 层门及楼层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停层处应设置层门,层门不应突出到吊笼的升降通 道上; 2 层门开启后的净高度不应小于2.0m; 特殊情况下,当进 20 入建筑物的入口高度小于2.0m 时,可降低层门框架高度,但净 高度不应小于1.8m; 3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层门的开关过程可由吊笼内乘员操 作,楼层内人员无法开启; 4 楼层平台搭设应牢固可靠,不应与施工升降机钢结构相 连接; 5 楼层平台侧面防护装置与吊笼或层门之间任何开口的间 距不应大于150mm; 6 吊笼门框外缘与登机平台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 于50mm; 7 各楼层应设置楼层标识,夜间施工应有照明。 7.2.8 钢丝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丝绳的规格、型号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并应正 确穿绕;钢丝绳应润滑良好,与金属结构无摩擦; 2 钢丝绳绳端固定应牢固、可靠,并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 要求; 3 钢丝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 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 GB/T 5972的规定。 7.2.9 滑轮、曳引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滑轮、曳引轮转动应良好,无裂纹、破损;滑轮轮槽壁 厚磨损不应超过原壁厚的20,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不应超过 钢丝绳直径的25,槽底应无沟槽; 2 应有防钢丝绳脱出装置,该装置与滑轮外缘的间隙不应 大于钢丝绳直径的20,且应可靠有效。 7.2.10 传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动系统旋转的零部件应有防护罩等安全防护设施; 2 对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其传动齿轮、防坠安全器的 齿轮与齿条啮合时,接触长度沿齿高不得小于40,沿齿长不 得小于50。 7.2.11 导轮、背轮、安全挡块应符合下列规定 21 1 导轮连接及润滑应良好,无明显侧倾偏摆; 2 背轮安装应牢靠,并应贴紧齿条背面,润滑应良好,无 明显侧倾偏摆; 3 安全挡块应可靠有效。 7.2.12 对重、缓冲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重应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涂成警告色; 2 对重导向装置应正确可靠,对重轨道应平直,接缝应平 整,错位阶差不应大于0.5mm; 3 应在吊笼和对重运行通道的最下方安装缓冲器。 7.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