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T85-2002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green space CJJ/T852002 J1852002 2002 北 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green space CJJ/T852002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 行 日 期 2 0 0 2 年 9 月 1 日 中 国 建 筑 工 业 出 版 社 2002 北 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green space CJ/T852002 *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庄 新 华 书 店 经 销 北京市兴顺印刷厂印刷 开本8501168毫米 1/32 印张1 字数27千字 2002年7月第一版 2002年7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160,000册 定价5.00元 统一书号15112 10614 版权所有 翻印必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 邮政编码100037 本社网址http//www.china- 网上书店http//www.china-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2]135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 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3]699号的要求, 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城市绿地分 类标准,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85 2002,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 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 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6月3日 3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3]699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 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 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城市绿地分类;2.城市绿地 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 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 司原北京林业大学园林规划建筑设计院,地址北京市清华东 路35号北京林业大学122信箱;邮政编码100083 本标准参编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北京市城市规划 设计研究院、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海南省三亚市园林 局、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园林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波、李金路、赵锋、曹礼昆、高仁 凤、吴淑琴、陈世平、肖志中、江长桥、王胜永、张文娟、孙国 强 4 目 次 1 总则 1 2 城市绿地分类 2 3 城市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6 本标准用词说明 8 条文说明 9 5 1 总 则 1.0.1 为统一全国城市绿地以下简称为“绿地”分类,科学 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绿地系统以下简称为“绿地系统” 规划,规范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 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统计等 工 作 。 1.0.3 绿地分类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 性标准的规定。 1 2 城市绿地分类 2.0.1 绿地应按主要功能进行分类,并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 2.0.2 绿地分类应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2.0.3 绿地类别应采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码表示。 2.0.4 绿地具体分类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 绿地分类 类 别 代 码 类 别 名 称 内 容 与 范 围 备 注 大类 中类 小类 G₁ 公 园 绿 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 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 等作用的绿地 G 合 园 综 公 内容丰富,有相应设施,适 合于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的 规模较大的绿地 Gn 全市性 公 园 为全市居民服务,活动内容 丰富、设施完善的绿地 G112 区域性 公 园 为市区内一定区域的居民服 务,具有较丰富的活动内容和 设施完善的绿地 G₁2 区园 社公 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 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 设施的集中绿地 不包括居住组 团绿地 Gi21 居住区 公 园 服务于一个居住区的居民, 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为 居住区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 服务半径0.5 1.0km G122 小 区 游 园 为一个居住小区的居民服务、 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 服务半径0.3 0.5km 2 续表 类 别 代 码 类 别 名 称 内 容 与 范 围 备 注 大类 中类 小类 G₁ G₁3 类园 专公 具有特定内容或形式,有一 定游憩设施的绿地 G131 儿 童 公 园 单独设置,为少年儿童提供 游戏及开展科普、文体活动, 有安全、完善设施的绿地 G132 动物园 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移地保 护野生动物,供观赏、普及科 学知识,进行科学研究和动物 繁育,并具有良好设施的绿地 G133 植物园 进行植物科学研究和引种驯 化,并供观赏、游憩及开展科 普活动的绿地 G134 历 史 名 园 历史悠久,知名度高,体现 传统造园艺术并被审定为文物 保护单位的园林 G135 风景名 胜公园 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 以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点区 为主形成的具有城市公园功能 的绿地 G136 游 乐 公 园 具有大型游乐设施,单独设 置,生态环境较好的绿地 绿化占地比例 应大于等于65 G137 其他专 类公园 除以上各种专类公园外具有 特定主题内容的绿地。包括雕 塑园、盆景园、体育公园、纪 念性公园等 绿化占地比例 应大于等于65 Gu 状 园 带 公 沿城市道路、城墙、水滨等, 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形绿地 G₁s 旁 地 街 绿 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 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 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 等 绿化占地比例 应大于等于65 3 续表 类 别 代 码 类 别 名 称 内 容 与 范 围 备 注 大类 中类 小类 G₂ 产地 生绿 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 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 地 G 护地 防绿 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 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 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 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 组团隔离带等 G₄ 属地 附绿 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 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 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 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 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G41 居 住 绿 地 城市居住用地内社区公园以 外的绿地,包括组团绿地、宅 旁绿地、配套公建绿地、小区 道路绿地等 G₄2 公共设 施绿地 公共设施用地内的绿地 G43 工 业 绿 地 工业用地内的绿地 G44 仓 储 绿 地 仓储用地内的绿地 G₄5 对外交 通绿地 对外交通用地内的绿地 G46 道 路 绿 地 道路广场用地内的绿地,包 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 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 绿地等 G₄7 市政设 施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内的绿地 G48 特 殊 绿 地 特殊用地内的绿地 4 续表 类 别 代 码 别称 类名 内 容 与 范 围 备 注 大类 中类 小类 Gs 其 他 绿 地 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 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 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 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 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 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 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5 3 城市绿地的计算 原则与方法 3.0.1 计算城市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指标时,应分别采用相 应的城市人口数据和城市用地数据;规划年限、城市建设用地面 积、规划人口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统一进行汇总计算。 3.0.2 绿地应以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为准,每块绿地只应 计算一次。 3.0.3 绿地计算的所用图纸比例、计算单位和统计数字精确度 均应与城市规划相应阶段的要求一致。 3.0.4 绿地的主要统计指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AglmAgi/Np 3.0.4-1 式中 Aglm人均公园绿地面积m/ 人; Ag₁公园绿地面积 m; Np 城市人口数量人。 AgmAgiAgA₃Ag₄/Np 3.0.4-2 式中 Agm人均绿地面积m/ 人; Ag 公园绿地面积 m; Ag₂生产绿地面积 m; Ag₃防护绿地面积 m; Ag₄附属绿地面积 m; Np城市人口数量人。 λg[AgiAAg₃Ag₄/Ac]100 3.0.4-3 式 中 λg绿地率; Agi公园绿地面积 m; 6 Ag-- 生产绿地面积 m; Ag₃- 防护绿地面积 m; Ag- 附属绿地面积 m; A.-城市的用地面积 m。 3.0.5 绿地的数据统计应按表3.0.5的格式汇总。 表 3 . 0 . 5 城 市 绿 地 统 计 表 序 号 类别 代码 类别名称 绿地面积 hm 绿地率 绿地占城市 建设用地比例 人均绿地 面积 m/人 绿地占城市 总体规划用地 比例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1 G₁ 公园绿地 2 G₂ 生产绿地 3 G₃ 防护绿地 小 计 4 G₄ 附属绿地 中 计 5 Gs 其他绿地 合 计 备注 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 hm,现状人口 万人; 年规划城市建设用地 hm,规划人口 万人; 年城市总体规划用地 hm。 3.0.6 城市绿化覆盖率应作为绿地建设的考核指标。 7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 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852002 条 文 说 明 前 言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 经建设部2002年 6月3日以建标[20021135号文批准, 业已发布。 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统计、科研、学校等 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 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 处,请将意见函寄北京市清华东路35号北京林业大学122信箱, 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邮政编码 100083。 目 次 1 总则 13 2 城市绿地分类 15 3 城市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26 12 1 总 则 1.0.1 本标准所称城市绿地以下简称“绿地“是指以自然植 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城市用地。它包含两个层次的内 容一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绿化的土地;二是城市建设用 地之外,对城市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 环境较好的区域。这个概念建立在充分认识绿地生态功能、使用 功能和美化功能,城市发展与环境建设互动关系的基础上,是对 绿地的一种广义的理解,有利于建立科学的城市绿地系统以下 简称为“绿地系统”。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绿地 建设的重要性已为人们所认识。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全国统 一的绿地分类标准,所以各个城市的绿地分类差别较大,有些即 使是同类绿地,名称相同,但其内涵和统计口径也不尽相同。绿 地分类及统计口径的不规范,导致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 缺少协调关系,使城市之间的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缺乏可比性,直 接影响到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影响到绿地的建设与管 理。从绿地建设实践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来看,迫切需要制订全 国统一的绿地分类标准。 编制本标准的目的在于总结建国以来绿地规划、建设、管理 的经验,参考和学习国外先进方法,建立符合我国城市建设特点 的绿地分类,以统一全国的绿地分类和统计口径,提高绿地系统 规划编制、审批的科学性,提高绿地保护、建设和管理水平,切 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1.0.2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城市1绿地规划 与设计的编制与审批;2绿地的建设与管理;3绿地的统计 等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本标准所称城市 13 包括直辖市、市、镇。将建制镇作为本标准的适用对象,是考虑 到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城镇的发展较为迅速,其环境问题亦日 益突出,注重城镇的绿地保护与建设,将有利于城镇经济和环境 的同步发展。 1.0.3 各个城市在进行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及统计 工作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与绿地相关的法 律法规、技术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 14 2 城市绿地分类 2.0.1 建国以来,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研究部门和学者从不 同的角度出发,提出过多种绿地的分类方法。世界各国由于国情 不同,绿地规划、建设、管理、统计的机制不同,所采用的绿地 分类方法也不统一。 本标准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根据各地区主要城市的绿地 现状和规划特点,以及城市建设发展尤其是经济与环境同步发展 的需要,参考国外有关资料,以绿地的功能和用途作为分类的依 据。由于同一块绿地同时可以具备游憩、生态、景观、防灾等多 种功能,因此,在分类时以其主要功能为依据。 与绿地相关的现行法规和标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准GBJ 137、公园设计规范CJJ 4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规范GB 50180 和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 等。 这些法规和标准从不同角度对某些种类的绿地作了明确规定。从 行业要求出发编制本标准时,与相关标准进行了充分协调。 2.0.2 本标准将绿地分为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共5大 类、13中类、11小类,以反映绿地的实际情况以及绿地与城市 其他各类用地之间的层次关系,满足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 理、科学研究和统计等工作使用的需要。 2.0.3 为使分类代码具有较好的识别性,便于图纸、文件的使 用和绿地的管理,本标准使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分类 代码。大类用英文GREEN SPACE 绿地的第一个字母G 和 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如G₁ 表示公园绿地,G 表示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 Gm 表 示综合公园中的全市性公园。 15 本标准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不同层级类目之间 存在着隶属关系,即每一大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中类,每一中类 包含着若干并列的小类。 2.0.4 表2.0.4已就各类绿地的名称、内容与范围作了规定, 以下按顺序说明。 1 公园绿地 1 关于取消“公共绿地”的说明 “公共绿地”引自前苏联,建国以来在我国城市规划与绿地 规划、建设、管理、统计工作中曾广泛使用。但是,从长期的绿 地建设和发展趋势来看,需要从以下几方面重新考虑“公共绿 地”的命名。 1准确的命名是建立科学的分类方法的基本保证。 类别名称的确定,反映了不同分类方法的出发点和基本原 则。命名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分类方法的科学合理性。我国现行 的法规、标准及行政文件对“公共绿地”的定义及内容的规定主 要有①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公共绿 地”为“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 内的水域”;②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建[1993] 784号“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 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 等”。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编写的城市绿化条例释 义第三章中有这样的论述“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 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属城市公有,为全市服务, 既是城市居民共享的,又是城市绿地系统中的骨干部分”。由此 可见,“公共绿地”突出反映的是“公共性”,与它相对应的是非 公共绿地。因此,继续使用“公共绿地”将使本标准产生分类名 称上的不准确。 2充分体现绿地的功能和用途。 “公共绿地”体现的是所属关系和服务对象的范围,但无论 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还是本标准,均以用地 16 的性质和功能为主要分类依据。因此,继续使用“公共绿地”将 使本标准产生分类依据上的不统一。 3适应绿地建设与发展的需要。 “公共绿地”是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 市政公用设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绿地建设的投资渠 道、开发方式和管理机制均发生了变化,由园林系统外建设并向 公众开放的公园绿地在各地均有出现,这些公园绿地与“公共绿 地”在概念上有所不同,但在功能和用途上是相同的。因此,继 续使用“公共绿地”不能如实反映我国绿地建设的现状和发展趋 势。 4有利于国际间的横向比较。 世界各国的绿地分类及绿地规划建设指标因国情不同而各 异,但我国目前使用的“公共绿地”与其他国家相对于非公有绿 地的“公共绿地”缺乏可比性。 为此,本标准不再使用“公共绿地”,而用“公园绿地”替 代。 2关于“公园绿地”名称的说明 “公园绿地”是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 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 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它是城市建设用地、城市绿地 系统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表示城市整体环境 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 本标准将“公共绿地”改称“公园绿地”主要出于以下考 虑 1突出绿地的主要功能。 相对于其他绿地来说,为居民提供绿化环境和良好的户外游 憩场所是“公共绿地”的主要功能,但“公共绿地”从字面上看 强调的是公共性,而“公园绿地”则直接体现的是这类绿地的功 能性。“公园绿地”并非“公园”和“绿地”的叠加,不是公园 和其他类别绿地的并列,而是对具有公园作用的所有绿地的统 17 称,即公园性质的绿地。 2具备一定的延续性和协调性。 首先,以“公园绿地”替代“公共绿地”,基本保持原有的 内涵,既能保证命名的科学、准确,又使绿地统计数据具有一定 的延续性。 其次,国家现行标准公园设计规范 CJJ 48中提出的公园 类型基本上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 137中 “公共绿地”的内容相吻合,只是所用名称有所不同,如将“街 头绿地”表述为“带状公园”和“街旁游园”,并做出了相应的 规定。因此,使用“公园绿地”既可以涵盖“公共绿地”的内 容,又与相关标准、规范具有协调性。 3建立国际间横向比较的基础。 “人均公园面积”是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 反映绿地建设水平的指标,本标准使用“公园绿地”的名称,以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取代“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有利于国际间 的横向比较。虽然世界各国“公园”的内涵不一定完全相同,但 是基本概念是相对应的,而且从发展的角度看,也有趋同的趋 势 。 3关于“公园绿地”的分类 对“公园绿地”进一步分类,目的是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园绿 地提出不同的规划、设计、建设及管理要求。本标准按各种公园 绿地的主要功能和内容,将其分为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 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5个中类及11个小类,小类基本上与 国家现行标准公园设计规范 CJJ 48的规定相对应。 1综合公园。 综合公园包括全市性公园和区域性公园,与国家现行标准 公园设计规范 CJJ 48的内容保持一致。因各城市的性质、规 模、用地条件、历史沿革等具体情况不同,综合公园的规模和分 布差异较大,故本标准对综合公园的最小规模和服务半径不作具 体规定。 18 2关于“社区公园”的说明。 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一方面是城市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居民 的生活范围发生着变化,另一方面是城市开发建设的多元化使开 发项目的单位规模多样化,因此,使用“社区”的概念,既可以 从用地规模上保证覆盖面,同时强调社区体系的建立和社区文化 的创造。“社区”的基本要素为“①有一定的地域;②有一定的 人群;③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及相应 的管理机构;④有满足成员的物质和精神需求的各种生活服务设 施”摘自辞海。因此,“社区”与“居住用地”基本上是吻 合 的 。 本标准在公园绿地的分类中设“社区公园”中类,结合国家 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范设计规范GB 50180 下设“居住区 公园”和“小区游园”两个小类,并对其服务半径做出规定,旨 在着重强调这类公园绿地都属于公园性质,与居民生活关系密 切,必须和住宅开发配套建设,合理分布。 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居住区公园” 归属“公共绿地”,而“小区游园”归属“居住用地”。为保证统 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延续性,在城市用地统计时,从本标准的“公 园绿地”中扣除“小区游园”项之后,可替代原“公共绿地”参 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在进行城市绿地统计时,“小区游园”已 计入“公园绿地”,故不可再计入“附属绿地”中重复统计。 3关于增设“游乐公园”的说明。 目前,我国许多城市兴建了大型游乐场所,但是其建设、管 理均不够规范。199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游艺机、游乐园有 关情况的报告国经贸质[1997]661号,明确规定将游乐园 的管理权归属建设部。本标准增设“游乐公园”,是考虑到① 大型游乐场作为城市旅游景点和居民户外活动场所之一应当纳入 城市公园绿地的范畴;②将游乐场所定位为“游乐公园”,明确 其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的规定,有利于提高游乐场所 的环境质量和整体水平;③将游乐场所从偏重于经济效益向注重 19 环境、经济和社会综合效益的方向引导。 为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 对公园绿地的 要求,本标准提出“游乐公园”中的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 65的规定。对于已建成的游乐场所,如达不到该项要求,不能 按“公园绿地”计算。 4关于“带状公园”的说明。 “带状公园”常常结合城市道路、水系、城墙而建设,是绿 地系统中颇具特色的构成要素,承担着城市生态廊道的职能。 “带状公园”的宽度受用地条件的影响, 一般呈狭长形,以绿化 为主,辅以简单的设施。本标准虽未对“带状公园”提出宽度的 规定,但在带状公园的最窄处必须满足游人的通行、绿化种植带 的延续以及小型休息设施布置的要求。 5关于“街旁绿地”的说明。 “街旁绿地”是散布于城市中的中小型开放式绿地,虽然有 的街旁绿地面积较小,但具备游憩和美化城市景观的功能,是城 市中量大面广的一种公园绿地类型。 本标准提出“街旁绿地”的绿化占地比例的规定,其主要依 据是国家现行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规定“街旁游园”的 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 6关于“街道广场绿地”的说明。 在“街旁绿地”的“内容与范围”一栏中提到了“街道广场 绿地”的概念,“街道广场绿地”是我国绿地建设中一种新的类 型,是美化城市景观,降低城市建筑密度,提供市民活动、交流 和避难场所的开放型空间。“街道广场绿地”在空间位置和尺度 上,在设计方法和景观效果上不同于小型的沿街绿化用地,也不 同于一般的城市游憩集会广场、交通广场和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明中,将“街道广 场绿地”归为“公共绿地”的一种,但没有做出定义。从对北 京、 上海、沈阳、武汉等19个城市的调查结果看,其中,17个 城市在“公共绿地”统计中有“街道广场绿地”。 20 “街道广场绿地”与“道路绿地”中的“广场绿地”不同, “街道广场绿地”位于道路红线之外,而“广场绿地”在城市规 划的道路广场用地即道路红线范围以内。 本标准提出“街道广场绿地”中绿化占地比例大于等于 65这一量化规定的主要依据是①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绿 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 规定城市公共活动广场集中成片绿地 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②对上海、天津、山东等地16个 街道广场绿地的调查,绿化占地比例的平均值达63.3,其中 最低值为43不含水体,最高达81;③虽广场绿地中的人 流量一般大于普通的沿街绿地,但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同时,应符 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关于绿化占地比例的规 定。 2 生产绿地 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 137将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合并为一个中类。考虑到这两类绿地 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用途,往往分类规划、分项建设。参照建设部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考虑绿地规划和建设的实际需 要,本标准将这两类绿地分成两个大类。 不管是否为园林部门所属,只要是为城市绿化服务,能为城 市提供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各类圃地,均应作为生产绿 地,而不应计入其他类用地。其他季节性或临时性的苗圃,如从 事苗木生产的农田,不应计入生产绿地。单位内附属的苗圃,应 计入单位用地,如学校自用的苗圃,与学校一并作为教育科研设 计用地,在计算绿地时则作为附属绿地。 由于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限定和苗木供应市场化,生产绿地 已显现出郊区化的趋势。因此,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生产 绿地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但在用地规模上应达到相关标准 的规定。 圃地具有生产的特点,许多城市中临时性存放或展示苗木、 花卉的用地,如花卉展销中心等不能作为生产绿地。 21 3 防护绿地 防护绿地是为了满足城市对卫生、隔离、安全的要求而设置 的,其功能是对自然灾害和城市公害起到一定的防护或减弱作 用,不宜兼作公园绿地使用。因所在位置和防护对象的不同,对 防护绿地的宽度和种植方式的要求各异,目前较多省市的相关法 规针对当地情况有相应的规定,可参照执行。 4 附属绿地 1关于“附属绿地”含义的说明 “附属绿地”在过去的绿地分类中,被称为“专用绿地”或 “单位附属绿地”。虽然从功用上看,“专用绿地”和“附属绿地” 内容相同,但从名称的字面解释上看,“专用绿地”容易产生误 解,因为许多“专用绿地”并不专用,而是对公众开放的。由于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已对“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和“防护绿 地”做出了规定,使用“附属绿地”一词则更能够准确地反映出 包含在其他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绿地的含义。“附属绿地”不能单 独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2关于“附属绿地”分类的说明 附属绿地的分类基本上与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 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中建设用地分类的大类相对应,既概 念明确,又便于绿地的统计、指标的确定和管理上的操作。附属 绿地因所附属的用地性质不同,而在功能用途、规划设计与建设 管理上有较大差异,应符合相关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如“道 路绿地”应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 75的规定执行。 由于附属绿地的分类与城市建设用地的类别紧密相关,为方 便本标准的使用,特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 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类别名称 范 围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 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22 续表 类别名称 范 围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 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 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 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 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 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 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如军事用地、外事用地、保安用地等 3关于“居住绿地”的说明 居住绿地在城市绿地中占有较大比重,与城市生活密切相 关,是居民日常使用频率最高的绿地类型。在城市绿化条例 中将居住绿地作为一个大类,考虑到分类依据的统一性,以及居 住绿地是附属于居住用地的绿化用地,本标准将居住绿地作为中 类归入附属绿地。居住绿地不能单独参加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随着城市环境建设水平的提高,全国已有许多城市要求居民 出行500m 可进入公园绿地。为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需求, 结合我国城市用地现状,本标准将“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 园”归属“公园绿地”,在城市绿地指标统计时不得作为“居住 绿地”计算。居住绿地的规划设计应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 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规定执行。 5 其他绿地 1关于“其他绿地”的说明 1必要性。 城市通常有若干个空间层次,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角 度讲,则主要有城市建设用地和城市规划区空间层次。 23 随着市场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居民休闲时间的增加 和出行能力的增强,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城市规划区范围以 内,生态、景观和游憩环境较好、面积较大、环境类型多样的区 域开始承担起城市生态、景观保护和居民游憩的职能,使市区与 周边环境的结合更加有机,使居民生活更加丰富。 这些区域能够体现出城市规划区中的生态、景观、旅游、娱 乐等资源状况,它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上述诸系统的延伸,它 与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共同构成完整的绿地系统。因此在绿地 分类中必须包含这些内容。 2关于“其他绿地”的含义及其命名。 “其他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以外生态、景观、旅游 和娱乐条件较好或亟须改善的区域,一般是植被覆盖较好、山水 地貌较好或应当改造好的区域。这类区域对城市居民休闲生活的 影响较大,它不但可以为本地居民的休闲生活服务,还可以为外 地和外国游人提供旅游观光服务,有时其中的优秀景观甚至可以 成为城市的景观标志。其主要功能偏重生态环境保护、景观培 育、建设控制、减灾防灾、观光旅游、郊游探险、自然和文化遗 产保护等。如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有些城市新出现的郊野 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 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由于上述区域与城 市和居民的关系较为密切,故应当按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要求保持 现状或定向发展,一般不改变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使用性质。 上述类型的区域在很多城市的绿地规划和建设中已经出现, 并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但命名比较混乱。“其他绿地”的命名 既考虑到这些类型的区域与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的相对关系, 又能够对不断扩展的区域类型有较大的覆盖面。 “其他绿地”不能替代或折合成为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绿地, 它只是起到功能上的补充、景观上的丰富和空间上的延续等作 用,使城市能够在一个良好的生态、景观基础上进行可持续发 展。“其他绿地”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它的统计范围应与 24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一致。 2关于“其他绿地”中“城市绿化隔离带”的说明 城市绿化隔离带包括城市绿化隔离带和城市组团绿化隔离 带。不同于城市组团绿化隔离带的城市绿化隔离带指我国已经出 现的城镇连片地区,有些城镇中心相距10余公里,城镇边缘已 经相接,这些城镇应当用绿色空间分隔,防止城镇的无序蔓延和 建设效益的降低。 3关于“其他绿地”中“湿地”的说明 根据关于特别是水禽生境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拉姆萨 公约在序言中的定义,湿地为“沼泽、湿原、泥炭地或水 域,其中水域包括天然的和人工的,永久的和暂时的,水体可以 是静止的或流动的,是淡水、半咸水或咸水,包括落潮时水深不 超过6米的海域,另外还包括毗邻的梯岸和海滨”。这是一个广 泛的定义。 25 3 城市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3.0.1 绿地作为城市用地的一种类型,计算时应采用相应的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