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docx
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环境影响评价篇章 (公示稿) 二〇二三年十月 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环境影响评价篇章 目 录 1 总则1 1.1 任务由来1 1.2 评价目的与原则1 1.2.1 评价目的1 1.2.2 技术思路1 1.3 评价范围与评价因子2 1.4 评价重点2 2 环境质量现状评价4 3 规划分析5 3.1与上位规划的协调性分析5 3.2与同位规划的协调性分析5 3.3与相关法规、政策协调性分析5 4 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指标体系构建6 4.1 环境影响识别6 5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7 5.1 生态安全7 5.2 环境质量7 5.2.1 大气环境7 5.2.2 地表水环境8 5.2.3 土壤环境8 5.3 资源利用8 5.4 生态环境风险9 5.4.1 优先保护单元内城镇开发面积9 5.4.2 中心城区邻避设施周边规划居住用地情况9 5.4.3 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情况9 6 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估10 7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11 7.1 空间发展策略11 7.2 自然资源保护措施11 7.3 生态环境保护12 7.4 大气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13 7.5 地表水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15 7.6 声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15 7.7 固体废物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16 7.8 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16 7.9 土壤环境保护措施16 7.10 碳排放管控对策和措施17 7.11 对下层位规划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18 8 评价结论19 8.1规划概述19 8.2 区域环境质量现状19 8.3 规划的环境影响分析及评价19 8.4 资源环境承载力分析21 8.5环境影响减缓措施21 8.6结论21 II 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环境影响评价篇章 1 总则 1.1 任务由来 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落实国家发展战略,坚守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底线,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立足战略性、科学性、协调性和操作性,整体谋划新时代苏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提升创新浓度、经济密度、生态绿度、民生温度,编制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国土空间规划是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统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综合性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其中,省级、设区的市级包括副省级和地级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依法依规编写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一地三域十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019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通过规划环评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本单位受苏州市自然与规划局委托,对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国土空间总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1.2 评价目的与原则 1.2.1 评价目的 以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生态安全为目标,论证规划方案的生态环境合理性和环境效益,提出规划优化调整建议;明确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减缓措施,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建议和管控要求,为规划决策和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1.2.2 技术思路 以保障生态安全和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国土变更调查、“双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等现有工作成果,分析区域国土空间现有生态环境问题及原因,辨识规划实施的资源、生态、环境制约因素;评估规划实施对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生态环境质量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潜在的生态环境风险;明确减缓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国土空间集约高效利用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保障生态安全和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国土变更调查、“双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等现有工作成果,分析区域国土空间现有生态环境问题及原因,辨识规划实施的资源、生态、环境制约因素;评估规划实施对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生态环境质量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潜在的生态环境风险;明确减缓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国土空间集约高效利用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3 评价范围与评价因子 (1)时间范围 规划环评评价时段与规划实施时段一致。规划环评评价时段为2021-2035年,重点关注近期。近期评价到2025年,中远期评价到2035年。 (2)空间范围 规划环评的空间范围与国土空间总规规划空间范围一致。 1.4 评价重点 本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区域现状问题与制约因素分析充分利用区域资源、生态、环境现状资料和已有研究成果,分析区域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状况、资源利用水平和环境质量变化趋势,系统分析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及原因,识别规划实施的资源、生态、环境制约因素。 (2)规划协调性分析分析规划与上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目标指标、空间布局、资源保护与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协调性,分析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运用“双评价”结果的情况。 (3)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分析国家和区域可持续发展战略、区域生态文明与美丽中国建设,以及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等任务、目标及要求,合理确定评价的环境目标和指标。结合评价的环境目标,充分利用“双评价”成果,评价规划实施对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生态安全、环境质量、资源利用的影响和潜在的环境风险。 (4)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从全域层面,提出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包括布局优化、污染防治、风险防范、生态修复、资源利用及重点区域、流域、海域联防联控等策略。结合规划实施的资源、生态、环境制约因素,明确本规划实施及下层位规划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21 2 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2017-2021年苏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治理效果显著提升,空气质量得到了不断加强。苏州市酸雨发生率总体呈下降趋势。苏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总磷不参评)水质比例为100%,全部达到考核目标要求,水质良好且稳定。水质类别优于Ⅲ类水比例增高,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苏州市昼间城市区域环境质量平均等效声级分布在 49.9-57.8 分贝之间,平均等效声级分布在54-55分贝之间,处于区域环境噪声二级(较好)水平。苏州市浅层地下水资源量不断增加,地下水水情形势较好。苏州市生态环境状况指数均处于良好状态。各区域植被覆盖度较高,生物多样性较丰富,适合人类生活。2021年,苏州市对国家网中的44个基础点位和省控网中的35个风险点位开展了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所有点位的监测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风险筛选值。 3 规划分析 3.1与上位规划的协调性分析 本规划符合江苏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江苏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41号)、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江苏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相关要求。 3.2与同位规划的协调性分析 与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苏环办字[2020]313号)、苏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苏府办[2021]275号)相协调。 与苏州市2018年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实施方案的协调性分析本次规划划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1950.71平方公里,生态控制区面积1103.97平方公里,受保护地区总面积为3054.68平方公里,约占国土面积35.28。该区域中生态保护红线区与江苏省审定的三区三线面积一致。根据苏政办发〔202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第十一条,“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应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执行相应空间管制区管控规则。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涉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相应调整”。 3.3与相关法规、政策协调性分析 本规划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175号)、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内容相协调。 4 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4.1 环境影响识别 本次评价主要识别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生态安全格局、环境质量、资源利用、生态质量、环境风险等方面的影响,初步判断影响的性质、范围和程度,确定评价重点,明确环境目标。 4.2 环境目标与评价指标确定 根据国家和区域可持续发展战略、区域生态文明与美丽中国建设等目标及要求,衔接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等,以规划的环境影响为基础,结合环境现状调查情况、规划涉及的区域环境保护目标,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130-2019)及关于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3〕34号),结合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对照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试行),从生态安全、环境质量、资源利用、生态环境风险四个方面建立本次规划环评的指标体系。 5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5.1 生态安全 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明确国土空间总体形成“一主四副双轴、一湖两带两区”的多中心、组团型、网络化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严格落实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护任务。 规划划定包括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在内的生态控制线。规划中城镇开发边界的规划,严格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永久基本农田,引导城镇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的优化。在城镇开发边界规划中,充分考虑了生态保护重要区的空间分布,确保生态保护极重要和重要区内的生态安全性。 规划的空间格局、功能布局将有利于区域内重要生态功能区,如生态红线、生态控制区、生态保护极重要区和重要区的保护,确保区域内的生态安全。同时,规划针对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相关措施的实施,将有利于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稳定、生态保护和修复。结合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对江苏省、苏州市生态保护提出了具体的生态保护措施,通过相关举措可以进一步强化生态保护,确保生态安全。 综上所述,规划实施后不会影响生态安全,规划方案可行。 5.2 环境质量 5.2.1 大气环境 苏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明确,加强PM2.5和O3协同控制,强化点源、交通源、城市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到2025年,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86以上,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PM2.5年均浓度达到28微克/立方米,6项监测指标全面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结合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可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降低大气环境中的颗粒物、SO2、NO2等污染物的浓度,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因此规划方案提出的发展规模、功能布局、产业布局、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和环境基础设施布局等实施后,基本不会影响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苏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设定的大气环境目标的实现。 5.2.2 地表水环境 按照苏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对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的规划,到2025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显著改善,地表水省考以上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太湖、阳澄湖等重点湖泊富营养化程度得到改善。完成省下达的地下水污染防治任务,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主要污染物减排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目标。根据规划范围内地表水污染源和水污染防治措施分析结果,规划方案提出的发展规模、功能布局 、产业布局、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及环境基础设施布局等将不会影响水环境质量目标的实现。 5.2.3 土壤环境 通过推进土壤污染调查与综合治理、进行污染地块的生态空间拓展、持续开展土壤状况调查与评估、严防新增耕地土壤污染、防范工矿企业新增土壤污染、加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有序推进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加强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到2025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达上级下达的要求。根据规划对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调查评估、污染治理与修复及生态空间拓展等措施,规划方案的实施基本不会影响苏州市土壤环境质量目标的实现。 5.3 资源利用 通过分析,本次规划满足土地资源承载力、水资源承载力、能源承载力。 在电力行业,通过坚持“清洁替代,外引内增”的能源发展思路。在燃气方面,构建由管道气和LNG组成的多气源供应格局,至2035年,城镇燃气气化率达到100,城镇天然气居民气化率95。 结合苏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苏州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计划对苏州市的绿色低碳发展提出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在省、市低碳发展、碳减排的政策措施的推动下,基于规划在低碳能源供应体系方面的各项指标,2035年全市碳排放总量将显著降低。综上所述,规划在能源利用方面的方案能够减少区域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促进区域低碳、绿色发展。 5.4 生态环境风险 5.4.1 优先保护单元内城镇开发面积 根据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苏环办字〔2020〕313号),苏州市按照分类管控,差别准入的原则,结合区域发展格局、生态环境问题及生态环境目标要求,共划定454个三类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其中,优先保护单元指以其中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共144个。 规划在苏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基础之上,已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调整了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极重要和重要区及城镇开发边界的空间不涉及城镇开发边界。因此,规划实施后城镇的开发活动不会对生态保护红线和重要生态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造成直接影响。 5.4.2 中心城区邻避设施周边规划居住用地情况 规划的邻避设施主要分布在工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用地,邻避设施对周边居住用地进行了避让。 5.4.3 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情况 规划要求土壤污染调查与综合治理、污染地块的生态空间拓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周边未规划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 总体来说,规划对于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情况能够满足土壤安全利用的要求。 6 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估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是基于特定发展阶段、经济技术水平、生产生活方式和生态保护目标,一定地域范围内资源环境要素能够支撑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等人类活动的最大合理规模。本项目充分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指南试行、苏州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报告等,分析区域资源禀赋与环境条件,识别生态保护极重要区(含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区和生态极脆弱区),评估苏州区域的土地、水资源、大气环境、能源的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估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的最大合理规模和适宜空间。 通过分析,本次规划均满足土地资源承载力、水资源承载力、能源承载力。 7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7.1 空间发展策略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扩大生态用地规模。构建自然保护地体系,确保自然保护区面积不减少。保护江南水乡生态环境,保障河湖水面率不下降。积极调整生态用地结构,维持林地、湿地规模,提升生态服务价值。实施山体、滨江、环湖、有防护要求的产业用地与基础设施周边林地建设,充分发挥林地生态调节保障功能。实施沿江、沿太湖及其他湖荡水网地区湿地建设,充分发挥湿地生态调节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和防止耕地“非粮化”,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通过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措施,推动“小田变大田、碎田变整田”,保护优化全市耕地,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至2035年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291.8平方公里。建立“吨粮田”信息系统,固化高产稳产“吨粮田”,稳定粮食种植面积,确保粮食自给率不下降。合理引导农业种植结构调整,鼓励其他农用地复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同时,满足苏州特色农产品发展需求。 7.2 自然资源保护措施 耕地布局优化和质量提升构建“两类三级”保护体系。在国土空间规划阶段,以农业园区、“两区”成果、高标准农田、高标准蔬菜基地为核心,明确耕地集中布局的方向;落实“保护集中区、保护集中片、保护图斑”三级永久基本农田规划保护格局;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工作,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为基础,分成一类最严格保护区,二类长效保护区,分类优化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探索存量发展阶段耕地质量提升和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双赢的有效途径。根据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规划保护格局,加大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力度,通过产业用地更新“双百”行动、“三优三保”升级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手段,持续优化耕地布局,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保障全市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应提供更为优质、集中、生态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探索高度城市化地区耕地保护和都市农业两相宜的合理路径,建设与苏州江南水乡相匹配的都市农业,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保障受污染农用地的安全利用。 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强灌溉用水功能区管理。 水资源保护完善河湖水系网络、保护河湖水域和岸线、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提升水环境质量、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 湿地资源保护加强对长江、太湖、阳澄湖、入湖河口等湿地功能关键区域和重要湿地沿线等生态功能特殊区域的湿地保护与恢复,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完善湿地保护体系,以环太湖湿地保护区、北部沿江湿地保护区和中南部湖荡湿地保护区为重点,提高自然湿地保护率。到2035年,全市湿地保护率达到67以上。 林业资源保护推进生态片林、河湖林带、农田林网建设,确保林地保有量指标不低于全省林地保护规划中下达的指标。重点建设太湖丘陵区、虞山等山地森林和桃源、肖甸湖等平原森林,加强次生林、绿色通道等中幼林抚育,提升丘陵山区生态林和现有绿色通道的生态效益;完善沿江、沿湖、沿河等水岸防护林体系,优化防护林树种结构;加强道路、沟渠、圩堤、村镇等造林绿化。 山体和矿产资源保护开展专项规划,划定市域所有山体的保护范围,建立保护机制,落实保护主体,按照公园标准建好每座山。实行山体分区保护,禁止非法开山采石、砍伐植被、工程取土、新扩建墓地及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等,保护山体形态、轮廓。关停砖瓦用粘土矿山,保护地热、矿泉水、高岭土等资源,严格控制开采总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到2035年,全面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形成绿色矿业发展格局。 自然保护地体系保护建立具有苏州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整合优化后,全市共有自然保护地20处,总面积588.5平方公里,其中湿地公园14处,风景名胜区3处,森林公园3处,全部属于自然公园。根据各类自然保护地功能定位,合理分区,实行差别化管控。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活动外,原则上禁止开发性、生产线建设活动,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7.3 生态环境保护 水生态修复全面治理黑臭水体,削减污染物排放,治理面源污染,清理和整治影响水质的污染源。重点加强长江、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综合整治通湖河流、通江河道、入江排污口,构建“从源头到入湖(江)口”的小流域综合治理体系。修复河湖湿地。运用NBS理念,以太湖、长江、阳澄湖、昆南湖荡湿地群为重点,实施还湖还湿、水生生态养护。对沿江边滩采取土壤改良、植被恢复、有害生物防控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以西部丘陵山地区为重点,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推进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加强山丘区坡面水系工程建设,增强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 森林质量改善加大生态公益林保护力度,确保全市林木保有量稳中有升。提升河湖防护林体系建设水平,调整和优化沿江防护林树种结构,打造生态高效、景观优美的大江绿化风光带;完善太湖等重要湖泊水岸防护林体系建设,增强森林吸收污染、净化水质功能。恢复丘陵岗地森林植被,以太湖丘陵区为重点实施丘陵荒地造林绿化。加强生态片林、农田林网、高效林果基地、绿美乡村、森林抚育等绿化建设。 矿山生态修复遵循生态优先、系统修复、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统一规划、分类施策、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完成苏州市域范围内历史遗留关闭露采矿山的治理恢复。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恢复乡土植被群落,减少水土流失,丰富生物多样性。通过预防控制和综合整治措施,稳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矿山生态功能得到。以张家港大香山地区、常熟虞山地区和虎丘区、吴中区的山地丘陵区为重点,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相结合,开展矿山综合治理,恢复和重建矿山生态环境。 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光福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完善管理设施,强化监管措施。强化特有珍稀水生物种和畜禽粮食果蔬优质种质资源的保护力度,加强全市范围内原生常绿阔叶林、珍贵树种、林木种质资源、古树名木的保护利用,对二花脸猪、湖羊、太湖鹅等地方优质种质资源实施深层次保护开发。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的防范和控制,强化转基因作物环境释放的安全监管。科学构建城市植物群落,建立相对稳定而又变化多样的植物复层种植结构,促进鸟类等野生动物在城市绿地中的栖息和繁衍。 生态修复重点工程重点推进沿江、沿太湖、环阳澄湖、沿大运河和江南水乡地区生态修复工作。 7.4 大气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 工业废气污染控制禁止新建、扩建列入名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能耗超过限额标准或者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实行水、电、气差别化价格政策。对于拟进驻项目应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分别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布局进驻企业的厂址或总平面布置,从大气环境角度提出具体有效的环境保护治理措施及环境监测管理计划,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并且须在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能运营。强化污染源治理,实施在线监控,确保达标排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收集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其他相关要求。禁止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造船等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重点控制的挥发性有机物名录。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 重点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污染控制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排放控制,强化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废气治理,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加强工艺废气逸散控制。 扬尘污染控制钢铁、火电、建材等企业和港口码头、建设工地的物料堆放场所、工程建设、拆除等环节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公共绿地、绿化带等各类绿地的管理维护单位负责绿化养护扬尘污染防治。矿山开采应当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及时修复生态环境。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专用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规范处置行为,减少二次扬尘。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抛撒滴漏,造成扬尘污染。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的监管,规范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作业,依法查处抛撒滴漏行为。 生活废气污染源控制提高区域燃气化率,居民区清洁能源普及率应达到100。加强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管理,减轻油烟污染。 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积极推进油品升级,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国六油;严格新车准入制度,对机动车登记执行国六排放标准;大力发展绿色公共交通,完善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改善非机动车交通条件,鼓励公众更多地采取绿色出行的方式。 7.5 地表水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 完善市政雨污管网铺设,加快居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建议远期对污水处理厂适时启动中水回用工程,强化水的重复利用和循环使用,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及中水回用率。严格控制进入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建立和健全工业废水的接管标准。各工业企业的排水必须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危险品等仓储区和污染严重区域的初期雨水接入污水管网,实施集中处理,必须建设容积可持续的事故池,严禁高浓度废水稀释排放,杜绝因工业废水事故排放对污水处理厂的影响。制定科学合理的水资源利用方案,清洁排水、中水在企业内部可以实现重复利用的,应尽可能的实现重复利用,减少废水外排。对所有废水排放重点企业严格监控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建设,鼓励低废水及无废水排放的高科技项目建设。 开展河库水环境综合整治,控制种植面源、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污染。加强船舶污染防治。 7.6 声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 建筑施工噪声减缓措施建筑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凡在建筑施工中使用机械设备,其排放噪声可能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的,应当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报,说明工程项目的名称、建筑施工场所、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及所采用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夜间施工的要申领“夜间噪声施工许可证”。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危害周围生活环境时,生态环境部门报经政府批准后,可限制其作业时间。推广使用低噪型施工技术和设备,减轻建筑施工造成的噪声污染。禁止夜间在居民、文教区进行建筑施工作业。 工业噪声污染控制措施应合理布局,将噪声影响较大的企业安排在远离敏感点,在合理布局的情况下采用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使企业场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要求。从噪声源上控制噪声。针对不同的噪声源特性,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通过合理布局,以增加噪声的自然衰减距离,发挥建筑阻挡噪声传播的作用,既可减少车间噪声对外环境的影响,同时又可减少噪声治理费用。此外各企业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必须正常使用。加强厂区绿化,在高噪声设备处和厂界之间设置绿化带。 交通噪声防治和管理行驶的机动车辆,应装符合规定的喇叭,整车噪声不得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拖拉机在区内进行运输作业。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或在禁止车辆使用警报器的地段,不得使用警报器。加快道路建设,进一步完善区内道路网,形成较为畅通的道路网络,道路建设应超前于开发建设。 7.7 固体废物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 应从循环经济理念及清洁生产要求出发,鼓励选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采取低能耗、高能效的生产工艺,通过源头节约、技术提升、废物循环利用及综合利用,尽可能减少废物产生量。废物的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分类处理。 7.8 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严格控制污水处理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控制废水、污泥对地下水的影响。在提高污水集中处理率的同时,加强现有合流管网系统改造,减少管网渗漏;规范污泥处置系统建设,严格按照污泥处理标准及堆存处置要求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定期开展污水管网渗漏排查工作,建立健全产业园区地下水污染监督、检查、管理及修复机制。 强化工业企业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项目合理选址,减少地下水污染的可能性。对工业企业厂区及各装置设施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强化重点工业企业地下水环境监管。 7.9 土壤环境保护措施 合理规划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控制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以及农药、铅蓄电池、钢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行业(以下统称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中土壤污染严重的地块用途,不宜将其规划为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用地,可以用于拓展生态空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享土壤污染相关数据和信息。 加强源头控制企业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采取分区防渗等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强化工业企业关停搬迁过程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等技术规范进行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判别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对污染地块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程度、范围和深度。对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污染地块用地,重点开展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对暂不开发的污染地块,开展以防治污染扩散为目的的环境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对于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措施的污染地块,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加强二次污染防治。同时需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明确规定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 7.10 碳排放管控对策和措施 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将低碳思维全面融入社会经济发展全过程,制定实施碳达峰行动方案,协同推进应对气候变化与环境治理,严控重点领域温室气体排放,显著增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深入开展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强化目标约束和峰值导向、推进协同减排和融合管控、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与核算、加快推行碳排放权交易。 推动重点领域温室气体减排持续降低工业碳排放、推进农业低碳融合发展、全面倡导绿色低碳生活、加强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 提升适应气候变化影响能力(1)增强森林碳汇能力(2)加强适应型基础设施建设。 7.11 对下层位规划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对县级总体规划、对分区规划和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中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具体为(1)落实管控指标下层规划中应分解落实市总体规划的开发利用、保护修复类约束性指标。(2)落实管控边界下层规划中应落实市总体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工业保护线、城镇开发边界、历史文化保护线、城市“四线”和水资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各要素保护区、功能区的控制规模、边界范围和管理规定。(3)落实重大工程落实重大基础设施、重要公共服务设施、重点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的空间布局、规模数量。(4)落实各类生态保护要求。 8 评价结论 8.1规划概述 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是落实国家发展战略,坚守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底线,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立足战略性、科学性、协调性和操作性,整体谋划新时代苏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提升创新浓度、经济密度、生态绿度、民生温度。本规划范围为苏州市行政辖区,总面积8657.32平方公里。规划期限为2021年至2035年,规划目标年为2035年,近期目标年为2025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本规划主要包括现状基础与风险挑战、战略定位与发展规模、市域国土空间格局、自然资源保护与生态修复、耕地保护与乡村振兴、城镇内涵发展与功能提升、历史文化保护与利用、枢纽建设与综合交通、绿色低碳与安全韧性、中心城区布局优化、规划管控传导与实施保障。 8.2 区域环境质量现状 2017-2021年苏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治理效果显著提升,空气质量得到了不断加强。苏州市酸雨发生率总体呈下降趋势。苏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总磷不参评)水质比例为100%,全部达到考核目标要求,水质良好且稳定。水质类别优于Ⅲ类水比例增高,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苏州市昼间城市区域环境质量平均等效声级分布在 49.9-57.8 分贝之间,平均等效声级分布在54-55分贝之间,处于区域环境噪声二级(较好)水平。苏州市浅层地下水资源量不断增加,地下水水情形势较好。苏州市生态环境状况指数均处于良好状态。各区域植被覆盖度较高,生物多样性较丰富,适合人类生活。2021年,苏州市对国家网中的44个基础点位和省控网中的35个风险点位开展了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所有点位的监测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风险筛选值。 8.3 规划的环境影响分析及评价 生态安全格局苏州市围绕“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的总体要求,实行分级分类管控措施。构建“三核四轴四片、多廊多源地”的生态保护格局。加强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能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建立以国家级、省级自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全市共有自然保护地20处,总面积588.5平方公里。实行自然保护地差别化管控要求。因此各类生态空间保护措施的作用下,规划方案执行后陆域生态空间面积基本稳定。 污染物排放和环境影响 大气环境目标达成情况通过发展公共交通、低碳可持续发展、发展清洁电力、推进固定源深度治理、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城乡面源污染控制等措施,可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降低大气环境中的颗粒物、SO2、NO2等污染物的浓度,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因此规划实施后,大气环境改善水平基本能够达到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苏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设定的大气环境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