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办法——国外某项目.doc
现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控制货币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本项目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管理 第五条 出纳应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忠于职守。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出纳是办理货币资金收支的专职人员,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六条 公司货币资金的收支由出纳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进行办理,按照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长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资金流出的办理按照资金流出与信用管理审批权限规定之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出纳应拒绝支付,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部门报告。 第三章 库存现金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库存现金的开支范围如下 个人劳务报酬;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100美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第八条 公司的库存现金限额确定为1万美金。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 第九条 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支,账目须日清月结,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条 定期(每月底)和不定期地进行库存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和实际库存相符。 第十一条 严禁用不符合财会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严禁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严禁利用银行账户为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第四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除按照上述第七条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对于发生的经营活动业务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银行账户的开立。若确实需要开立新的银行账户,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根据开户银行或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对银行存款进行明细核算,同时设置“银行存款总账”,进行总分类核算。 第十五条 出纳对发生的结算业务,要根据合法、正确和完整的收支凭证,依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登记入账,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出纳工作与银行存款对帐工作不能由一人担任。 第十六条 月份终了,银行存款明细账必须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于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做出处理,防止差错,未达账项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十七条 严禁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五章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对外发生的往来,除用现金和银行存款结算外,还可采用其他货币资金结算办法,主要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和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 第十九条 使用上述结算形式,实行登记制度,由出纳负责对其逐笔进行登记,责任人应经常与财务部核对余额,业务结束后应立即清理,余款退回银行账户。 第六章 票据及印章管理 第二十条 员工领用支票需要填写“支票领用单”,经所在部门领导审批签字后领取支票。支票用于项目结算目的的,还应该有项目主管会计的签字。 第二十一条 现金支票的使用范围仅包括 提取现金; 库存现金不足,急用现金时。 第二十二条 转账支票的使用范围包括 业务招待费、礼品费等费用;购买办公用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职工出差所需支付的车、船及保险费;其他同城需要支付的款项。 第二十三条 出纳签发支票的时候,需要填写日期、收款人、用途和限额,书写要规范,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第二十四条 预借的支票视为个人借款,原则上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报销,过时不报的不予办理新的借用支票。 第二十五条 已借但未在有限期内使用的支票应及时退回财务部,不得积压或转让他人使用。 第二十六条 支票使用人必须妥善保管支票,不得毁损或遗失,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财务部并办理挂失手续。由于支票遗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支票使用人借用支票后,要严格按照填列的用途在预计金额内使用,超过预计金额的,须补办审批手续。不经请示,私自改变支票使用用途和超限额使用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出纳要做好支票的领用登记和报销手续。领用支票时,由出纳在空白支票借用登记簿上写清支票号码、用途和收款单位等项目,由经办人签名后方可办理。对于用途与实际发票不符者以及支付金额超过财务部核定限额者,财务部将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购买空白票据须经财务总监审批,并专设登记簿进行领取记录,防止有价凭证或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三十条 严禁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严禁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事项或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财务结算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除出纳外)负责保管并做好用印登记,个人名章由授权人(除出纳外)负责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三十二条 空白支票与印章要由专人分开保管。空白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结算票据,由出纳在保险柜中保管,不得在空白支票等票据上预盖印章备用。妥善保管好作废支票,作废支票要加盖作废章。 第七章 货币资金收支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取得的任何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佣金、回扣以及各种手续费收入等,都必须全额及时汇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上;严禁账外设账,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三十四条 严格货币资金收支核算。需要付款的业务由业务经办人填写“报销凭单”、“借款申请单”或“拨款申请书”等资金流出审批单据,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后,由财务部办理。审核人员要认真审核原始单据和记账凭证,凡不符合制度规定或手续不完善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严禁对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拆借资金及资金担保。 第三十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严禁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交易、基金申购、国债回购和期货交易等。 第三十七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严禁以个人名义在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将组织专人对货币资金业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对货币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批准执行。 7